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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员会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粮食供应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

日期:1961-11-2 作者:[待确定]

目前,城市集镇粮食供应中,漏洞很大。厂矿、企业问题最多,学校、机关问题也不少,突出的是虚报人口、提高劳动类别定量、多买和套购粮食,造成粮食供应上的极大浪费。这些问题,所以长期未能彻底解决,一方面,是用粮单位对目前粮食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放松了管理;另一方面,是粮食部门坚持制度不严,责任心不强,缺乏经常地检查和监督。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粮食供应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从今年十一月份起,各单位的口粮,一律按省委调整城市人口领导小组提出的第一步精减压缩后的控制人数供应,实行“人员、粮食、户口、工资”四对口。各单位应作出对口计划,报当地调整城市人口领导小组核准后出具证明,粮食部门凭证明在控制人数以内,按实有人数供应,超过控制的人员不予供应。

二、各单位转出和经过批准转入的户口,公安、粮食部门应严格进行审查,并发给户、粮转移证明。无户、粮转移证明的一律不准供应粮食。对私自离职的人员,本单位应报告公安、粮食部门注销户、粮关系,注销时,本人未用之粮应退回粮食部门。

三、坚决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工种、劳别、定量标准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对规定中未列入的工种,本单位可与粮食、劳动部门共同商议,并参照有关规定,具体确定劳别定量,报专、州、市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备案。今后如遇变动工种,需调整劳别、定量时,须经劳动、粮食部门核定,按照新的工种、定量,该提就提,该降就降,严格制止只提不降的现象。

四、各单位职工的工种、劳别、定量,必须出榜公布,坚决取缔向国家购粮和给职工发粮用两本账的作法。职工个人在定量之内节约的口粮,一律归己,任何人不得克扣和占用。

五、各单位必须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向粮食部门造送下月的粮食预算,并于每月五日前造送上月的粮食决算。本单位负责人对预决算必须亲自进行审查,防止虚报。

六、各单位对粮食的管理,均应有一位书记或行政负责人主管,加强对职工粮食政策的教育,亲自掌握用粮情况,如有弄虚作假套购粮食行为,应由主管人员负责。

七、各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户、粮工作,经常检查所属单位用粮情况,并向粮食部门及时反映,保证粮食政策和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八、各单位因职工出差等需领用粮票时,粮食部门必须按领用粮票数量记入购粮证,发粮时如数扣回其粮食供应量。不论单位和个人,用粮票购粮时,也必须持购粮证,或持机关、公社管理区的证明,方能供应。

九、对城镇居民应严格执行粮食凭证供应的制度,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其自觉地遵守国家粮食政策、法令,不涂改购粮证,不以小报大,不以少报多,不套购粮食,人口死亡,要立即注销户、粮关系。

十、酿造、饮食、糕点等行业用粮,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控制供应,厉行节约,专粮专用。非经批准,不得相互挪用和突破指标。饲料用粮,必须按照规定的实有牲畜头数与规定标准供应,严格防止虚报冒领和转移用途。

十一、各级粮食部门有权检查任何单位的用粮情况,对违犯粮食供应制度的单位与个人,应根据过去从宽,今后从严的精神及时予以处理。对遵守粮食政策和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予以表扬。

十二、各级粮食部门必须坚决按政策制度办事,教育职工,不徇私舞弊,不“开后门”,不短斤少两,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尽量便利群众,继续整顿职工队伍,对屡教不改、严重违法乱纪的分子,必须严加处理。

各级党委和人民委员会,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城市集镇粮食供应工作的领导,发动群众与一切违犯粮食政策的行为作斗争。对伪造粮票与投机倒贩粮食、粮票的不法分子,一定要坚决依法惩处,确保国家粮食的合理使用。

(甘肃档案馆91—4—885卷)

来源:

甘肃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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