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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员会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集市贸易管理的规定

日期:1961-11-2 作者:[待确定]

自去年全省开放集市贸易以来,收到了良好效果。促进了城乡物资交流,补充了国营商业之不足;上市品种,不断增加,适应了城镇消费者多种多样的需要;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副业生产;在商品流通中,进一步发挥了群众运输的积极性。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无证商贩大量增加,投机倒把、违法乱纪现象相当严重,不少社员、职工、学生、干部也跑市场做转手买卖,以致市场混乱,影响了计划收购,影响了社会治安,影响了职工思想情绪,也影响了对资产阶级分子的教育改造。为了充分发挥集市贸易的积极作用,克服消极因素,必须进一步加强领导和管理。

(一)集市贸易,应当在国营商业领导下,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总方针出发,认真贯彻“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组织生产,增加供应,活跃城乡物资交流,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

(二)开放地区。除兰州市市区、较大的公路铁路车站外,在全省农村和集镇均可有组织有领导地开放集市贸易。

(三)上市的产品范围:

一、第三类物资和完成定购合同任务以后的二类物资,都可以上市交易。但是与国营公司或合作社签订了议购合同的三类物资,必须首先保证完成合同任务后,由国营商店或供销社发给完成合同任务的证明,始准持证在集市进行交易。

二、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产品,以及社队分给社员自用的农副产品,均可在集市出售,但数量较大的必须持有公社发给的自产自销证明。

三、手工业合作社、社办工业,自己组织原料的产品,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可以到集市出售。凡由国家或供销合作社供应原料、材料的产品,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由国家或供销社收购。

四、工业品,一律不准在集市出售。

五、第一类物资(粮食、棉花、油料)一律不准上市。对出卖零星熟食品的,目前既不禁止,也不提倡。

六、个人出卖估旧衣物、用具等,应在市场内出售或在寄售所寄售,不得在市场外摆设地摊或沿街叫卖。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寄售行业的领导和管理。

(四)参加集市贸易的成员包括:

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合作店(组)、人民公社各级生产单位、手工业单位、社员个人和消费者个人。

一、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应从调剂供应、稳定物价出发,积极参加集市贸易。通过吞吐商品,促进生产,调节消费。

国营工业、手工业部门,可以根据生产的需要,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通过信托货栈或农民服务部采购原料,不得直接采购,更不得以“挂钩”“协作”的名义,用自己的产品同公社各级生产单位交换农产品。

二、人民公社的各级生产单位以及社员个人,只能在集市出售自己的产品,不得在市场以外开设门市部或随地设摊。

三、城市消费者和个体手工业,可以在集市购买生活用品和生产原料。但不得转手买卖。

四、对合作店(组)经过批准,发给证照,指定经营品种,组织他们和生产队挂钩,从事农副产品的购运。但只准零售,不得经营批发。

五、饮食、服务业需要的原材料,经过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集市或通过信托货栈采购。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厂矿企业等集体消费单位,不准在集市进行采购。必要时,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委托市场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货栈,进行代购。

(五)对现有的无证商贩,由市场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摸底,进行清理和整顿。

一、根据市场需要,凡在本市有固定户口,政治条件较好,一贯经商,具有一定经营能力和城乡短途运销经验,而目前无固定职业,生活确有困难的无证商贩,可以重新登记,发给营业证照。

二、对重新登记的商贩,应当把他们组织起来,组成统一管理,分散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小组,以利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

三、对五类分子和投机倒把分子,应严加取缔,一律不予登记。

四、对弃农、弃工、弃职、弃学经商的人员,根据教育与安排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场管理部门、农村人民公社和民政、劳动部门说服动员他们回去或作妥善安置。

清理整顿无证商贩,必须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逐步进行,同时要作好细致的思想工作和经济工作,不要单纯地依靠行政命令。

(六)建立国营和供销社营的信托货栈或农民贸易服务部,是畅通城乡交流,活跃集市贸易的一项重大经济措施。工商行政部门和国营公司、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领导。货栈的任务是:

1.通过代购、代销、代存、代运等业务,组织产销挂钩,调节供需,促进交流;

2.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过批准,可以进行一些商品吞吐,稳定市场物价;

3.组织当地三类物资的生产和加工,为市场开辟货源;

4.协助市场管理部门,宣传市场管理的政策法令。

信托货栈可能收取2—5%的手续费。

(七)有关部门应当在集市设立饮食店(可以为赶集农民加工熟食)、旅店、车马店、草料店、兽医站和理发、修补店,多方便利群众。

(八)集市贸易的价格,要加强管理,不得放任自流,在指导交易时,必须坚持协商议价,分等论价的原则。同时应注意城镇附近的集市和远乡集市的商品保持合理差价,因势利导,使交易价格逐步达到合理水平。

(九)保障合法交易,取缔投机活动:

一、对遵守市场管理规定、进行合法交易的,应当加以保护,不得乱加干涉。

二、对赁证上市出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驱逐、扣留、没收或强制收购。

三、对投机违法活动,市场管理委员会应根据不同对象,情节轻重,区别对待,严肃处理。

对倒贩各种票证和大宗工业品的,一律没收。

对倒贩零星工业品的,按照国家牌价,强制收购。

对偷税漏税的,应照章补税或罚款。

没收和罚款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无论没收商品、现金,或者罚款,都应如数开给收据,并及时上缴财政部门。

凡有违犯市场管理规定行为的,均应查明情况,按照偶犯从宽,屡犯从严,基本群众从宽,五类分子从严的原则,予以适当处理,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十)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公社、公安、税务、粮食、商业、银行等有关部门组成。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集市贸易的各项政策法令。

二、督促集体生产单位、社员、合作店(组)和商贩根据规定交纳税款。

三、检查营业证照,维持市场秩序,保障合法交易。

四、打击投机倒把、偷漏税款的不法分子,禁止弃农、弃工、弃职、弃学经商。

(十一)加强对市场管理干部的政治思想和政策法令的教育,坚持贯彻政策,改进工作作风,实事求是,奉公守法,不准乱扣乱罚,不准徇私舞弊,执行任务时,必须持有市场管理干部的身分证明。对不适于作市场管理工作的干部,要适当调整,对严重违法乱纪的分子要严肃处理。

(十二)管好集市贸易,是一项群众性的工作。各级党委和人民委员会,必须向广大社员、职工和城市居民,大张旗鼓地进行当前形势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政治思想领导。并且切实安排好人民生活,使他们安心生产,安心工作,安心学习,不跑市场作投机买卖,不倒贩商品,自觉地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使集市贸易正常地发展。

各级党委和各级人民委员会应该认真贯彻执行上述各项规定,并将执行情况随时报告省委和省人民委员会。

(甘肃省档案馆91—4—886卷)

来源:

甘肃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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