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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西北地区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纪要》

日期:1961-12-6 作者:[待确定]

西北局并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西藏工委:

西北局十月三十日报来的《西北地区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纪要》很好,中央同意这个纪要中拟定的方针和办法,请西北局发各级党委贯彻执行。现在把这个纪要转发各中央局和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参考。

西北的经验,首先是青、甘藏区的经验再一次证明,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忽视民族问题是毫无根据的,是错误的。有的地方不认真贯彻执行党 的民族政策,甚至在工作中违反这些政策,更会给工作造成损失。十多年来,我们党在民族问题方面,完成了许多重大的历史任务,解决了一系列带根本性质的问题,取得了伟大的、光辉的成就。我们实现了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从根本上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实行了区域自治;完成了民主改革,消灭了封建农奴 制和奴隶制,平息了反革命叛乱;除西藏外,社会主义革命无论在经济战线上还是在政治、思想战线上都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在三面红旗的指引下,少数民族地区 的社会主义建设也取得了巨大的胜利;培养了共产主义干部;为各民族的发展与繁荣创立了基础,从而使各民族开始成为社会主义民族,使我国的民族关系成为社会 主义民族关系。但是不能由此得出结论,以为我国的民族问题完全解决了,党的民族政策不那么重要了,区域自治可以不像以前那样重视了,民族特点和少数民族的 特殊需要也可以不照顾了等等。必须让同志们知道,民族问题是长期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和任务,一般说来,只要有民族差别,就应该注意民族问题。现在我 国各民族不仅在民族特点方面存在着差别,在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以及人民群众的觉悟水平方面也还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别,而且各民族间的历史隔阂也没有完全消 除,因此,我们必须高举三面红旗,帮助各少数民族继续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帮助少数民族消灭历史遗留下来的落后状态,巩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 民主专政,更加巩固祖国的统一和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这就是说,我们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还是重大的,必须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完全实现。 在我国各民族共同的社会主义事业中民族问题这一重要因素决不容许忽视,如果忽视了这个问题,不做好少数民族工作,在工作中不坚决地按照党的民族政策办事, 就会使我们犯错误。这点望各有关党委都能切实加以注意。

中 央一九六一年十二月六日

西北地区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纪要

(一九六一年八月四日)

一九六一年七月十一日到八月四日,西北局在兰州召开了西北地区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着重地讨论了一九五八年以来西北的牧区工作和牧区人民公社工作,同时 也认真地检查了一九五八年以来,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情况,初步地总结了在这一方面的主要经验,研究了改进工作的方针和办法。讨论的结果纪要如 下:

一、西北地区的民族工作情况

一、西北是一个多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人口约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十八点四,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约占 西北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八,民族工作在西北地区的全部工作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解放以后,西北的各级党委、人民解放军、各民族干部和人民群众,在党中央和 毛主席的正确领导下,贯彻实行民族平等团结、区域自治、社会改革和发展生产等各项方针、政策,在各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一系列的艰苦工作,获得了民主改革、 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到一九五七年,西北各少数民族的农业区,就已经在完成民主改革的基础上实现了农业生产的合作化,牧业区的合作化也有很大的发展,无论是农业生产还是畜牧业生产都大大地发展了,各民族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都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各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的建立工 作,早在一九五五年以前即已基本完成,少数民族干部在一九五七年即已发展到八万九千多人,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西北各民族的团结日益巩固和加强。一九五 八年以后,在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的光辉照耀下,经过各民族人民、干部和人民解放军的共同努力,西北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作, 在过去八年工作胜利的基础上,又获得了新的伟大的成就。主要的是:(1)在青、甘藏区(主要是牧业区,下同)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平息了反革命所发动的 武装叛乱,完成了青、甘藏区的民主改革;(2)在伊斯兰教和喇嘛教中进行了宗教制度改革,废除了在这些宗教中的封建压迫剥削制度;(3)在少数民族干部和 党团员中深入地批判了地方民族主义,并且进行了无神论教育;(4)在各少数民族地区,继续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普遍地建立了人民公社;(5)在经济和文化 建设方面,也取得了巨大成就,特别是工业、交通运输和水利建设事业有了飞跃的发展。随着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胜利,西北各民族地区的社会政治面貌和经济制度都 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觉悟大大提高;工人阶级和各少数民族劳动人民的联盟已被推进到新的社会主义的基础之上,工人阶级和各 少数民族中非劳动人民的联盟也有了进一步的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在各民族地区都获得了进一步的巩固,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已经在各民族地区形成和发展起来; 党和各族人民的联系更加密切,党、团基层组织得到很大发展,少数民族干部也有了进一步的成长。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干部和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以及驻 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解放军,在党的领导之下,工作都是很艰苦的,是卓有成效的。这是情况的主要方面,必须加以肯定。但是,近两、三年来在西北少数民族地 区的工作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在胜利的情况之下,许多地方忽视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民族问题,不认真贯彻执行甚至违背党的民族政策。最 突出、最严重的是青、甘藏区(主要是牧区)的问题。

二、一九五八年以后,在青、甘藏区所进行的平息叛乱的战争,是一场伟大的藏族人民的革命战 争。平叛战争的目的是为了彻底消灭叛乱武装,推翻压在广大藏族劳动人民头上的最残暴、最反动、最黑暗的封建制度。平叛战争是藏族人民同人民解放军在一起进 行反封建斗争的最高形式,也是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在藏区的一场决战,是一场尖锐、深刻的阶级战争。如果没有平息叛乱战争的胜利,就不可能在青、甘 藏区完成民主改革和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藏族就不可能成为社会主义民族。战争是由当地反动封建上层(他们勾结西藏的反动封建上层、台湾国民党残匪和帝国主 义)挑动起来的,但是战争的结果却毁灭了反动派自己,解放了广大的藏族劳动人民,为进一步发展当地的生产力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在青、甘藏区, 我们党是力争和平改革的,并且为此对当地封建上层做了很多工作,等待了八年之久,但是当地的反动封建上层不要和平要战争,一再拒绝和平改革政策,发动武装 叛乱,残杀群众,残杀干部,异常残酷,结果激起了广大藏族人民和人民解放军的愤怒,坚决地平息了反动派所发动的武装叛乱。

青、甘藏区平息叛乱的战争,根本不同于历史上任何反动统治者对藏人所进行的战争。历史上反动统治者对藏人所进行的战争,其目的是压迫和剥削藏族人民,而人民解放军在藏区平息 叛乱的目的,则是为了彻底解放藏族的广大人民。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各族人民自己的武装,为中国各民族人民的利益而战,它同藏族劳动人民,同呼吸,共命运,是藏族劳动人民最亲密的兄弟。在青、甘藏区平息叛乱的战争中,人民解放军为了藏族人民的彻底解放,为了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艰苦奋斗,英勇牺牲,建立了伟大的功勋,因而受到了广大藏族人民的热烈拥护和衷心爱戴。同时,在藏区工作的各族干部和藏族民兵以及广大的劳动人民,在平息叛乱的战争中,给了人民解 放军以很大的支援,有些人并且在同叛匪的战斗中牺牲了生命。所有在平叛战争中英勇牺牲的同志都是永垂不朽的,他们永远受到最崇高的尊敬。

三、(略)

二、解决西北当前民族问题和牧区工作问题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巩固祖国统一和加强民族团结,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保障各民族在一切权利方面的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帮助少数民族进行社会改革,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逐步改变少数民族经济、政治、文化发展落后于汉族的状况,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使落后民族得以跻于先进民族的行列,共同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这是我们党在整个过渡时期在国内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是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总任务的一部分。

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对于我国各 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们的事业一定能够胜利的基本保证。十一年来,西北各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的根本 变化和经济、文化建设的巨大发展,是与国家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的全面支援和汉族人民的大力帮助分不开的;少数民族地区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又反转过来 给予整个国家的建设事业和汉族地区的发展以巨大的帮助。目前我们在国内民族问题方面的中心任务,是帮助各少数民族进一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巩固和发展人民 公社,进一步发展经济、文化,以便使各少数民族能够经过一个相当长时间的努力,达到汉族在经济、文化方面的发展水平。

鉴于西北地区的民族问题 比较复杂,青、甘牧区的牲畜损失严重,我们在今后必须十分重视民族工作和牧区工作,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和适当步骤,认真地把西北地区的民族问题进一步解决好,把民族关系进一步处理好,充分调动各民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在青、甘牧区今后三、五年内,应该有一个恢复畜牧业生 产的时期。在这个期间,我们的方针必须是集中力量在牧区恢复和发展畜牧业生产,逐步发展和繁荣牧区经济,改善牧民生活。各种工作,凡是有利于恢复、发展畜 牧业生产和稳定牧区的,就坚决办,抓紧办;不利的,就不办。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增畜保畜,保护草原,保护劳动力,提高牧民的生产积极性,尽快地停止牲畜头数的下降,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力争稳步地向前发展,达到人畜两旺。

(一)大力恢复和发展畜牧业生产。

1.畜牧业是牧区的主要经济, “以牧为主”发展畜牧业,是牧区工作的中心任务,也是在牧区贯彻执行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基本内容。牧区工作,千条万条增加牲畜是第一条。畜牧业是社 会主义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重视发展畜牧业,不仅不利于加强民族团结,而且不可能建成完整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在牧区的生产方针应该是:以牧为主, 结合畜牧业生产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经营,逐步实现牧业和农业、副业、林业、渔猎业相结合。同时,要注意改进生产技术,稳妥地、逐步地实现畜牧业的现代化。 在目前条件下,在牧区有耕种条件的地方,在不妨碍放牧牲畜的条件下,有计划、有控制地适当地开点荒,建立饲料基地,对于稳定地发展畜牧业是有利的。但是盲 目地大量开垦草原,“以农代牧”则是错误的,有害的。现在青、甘牧区,必须坚决停止开垦草原。对于国家和各机关、学校、部队在牧区开办的农场、牧场,开垦 的土地,要作适当处理:(1)严重妨碍畜牧业的,一律停办;(2)对畜牧业妨碍不大、牧民意见不多的,经过同当地群众商量,在有利于发展畜牧业的原则下适 当地收缩和调整;(3)对畜牧业无妨碍的,在有利于发展畜牧业生产的原则下,争取办好。已经弃耕的新开土地,应由原开垦单位或当地政府负责作必要的平整, 今年平整不了的明年平整,一年平整不完的,两年、三年也要平整完。有条件种草的,要种上牧草,以利放牧。除了国家在牧区办的牧场(包括军牧场)以外,其他 任何机关不得在牧区牧民放牧的草原上举办牧场,不得与牧民争草原。

牧区人民公社,应当首先保证在畜牧业生产上有足够的劳动力,然后再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

在半农半牧区也必须贯彻执行“以牧为主”的生产方针,大力发展畜牧业生产;畜牧业比重比较小的半农半牧区,也必须重视畜牧业的发展。对于在农、牧业生产上或民族之间存在的问题,应本着民族团结,发展生产,农牧互助的原则,妥善解决。

国营农、牧场是社会主义的全民企业,应当在发展生产、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方面起示范作用,并且应当主动地同当地人民公社搞好关系,尽可能地在 人力物力和技术上给予人民公社和牧民群众以必要的支援和帮助。当地的人民公社也应当主动地同国营农、牧场搞好关系,给予国营农、牧场以帮助。

2.目前在一部分地区,灾情特别严重,群众生活异常困难,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调运粮食、医药,增派医务人员,有计划地移出一部分外来人口等等,全力以赴,救灾救人。

3.牧区的商业、手工业、地方工业及其他经济事业,都应该为恢复和发展畜牧业生产服务。商业部门对牧区需要的生产资料、牧民的生活必需品以及少数民族的 特需商品,应该积极开辟货源,组织供应。收购畜产品,要兼顾国家、集体和牧民个人的利益,规定适当的留购比例,实行先留后购和按标准留足留够的政策。在最 近两、三年内,为了解决牧民群众在生产和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更应当有意识地多留一些。对牲畜的收购量,在牲畜正常增殖的情况下,一般以占上年牲畜总头数的 百分之四至七为宜,在牲畜严重减产的地区应当有意识地少购一些(每年的收购量,由各省委、区党委具体掌握)。收购牲畜和畜产品的价格一定要合理,并且直接 同核算单位订立收购合同,贯彻实现完全自愿的原则,严格执行等价交换公平合理的价格政策,禁止硬派强购和压级压价的非法行为。工、农、牧业产品比价不合理 的,应作适当调整。为了繁荣牧区经济,促进畜牧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应当允许社、队在完成了收购任务之后,将牲畜和畜产品拿到集市上或者集市以外自由买 卖,其他土特产品和社员多余的牲畜、畜产品以及家庭副业产品也可以在集市上或集市外自由买卖。

4.积极恢复和发展为牧民制造生产、生活必需品 的手工业和家庭副业,要特别注意发展缝制皮袄、毡雨衣、靴子以及修补帐篷的手工业和家庭副业,制造适合牧区生活需要的、牧民传统习用的锅、壶、器皿、首饰 的手工业也应该发展。手工业和家庭副业需要的畜产品及其他原料,要做适当的安排。牧区的各种工矿企业和部门都应该树立为牧业服务的观点。要注意帮助贫苦牧 民和三年来遭受损失较大的牧民解决困难,由银行发放低利贷款,并且帮助他们能够买到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5.继续实行轻税政策,取消草场税,牧业税的税率应当控制在牧业总收入的百分之三以内。

6.发展牧区的医疗卫生事业,恢复免费医疗。

7.保护孕妇,保护儿童,奖励生育,由国家拨款抚育孤儿。

8.扶助发展牧区的教育事业,积极办好牧区的定居小学和帐房小学,培养少数民族师资。

(二)彻底消灭残匪,安定社会秩序。

目前在青、甘藏区还有一些残余叛匪在继续进行活动,一部分地区的社会秩序尚未完全安定。必须彻底消灭这些残匪,才能完全安定社会秩序,为恢复和发展生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进一步创造有利条件。

为了消灭这些残匪,必须坚决而灵活地贯彻执行军事打击、政治争取、发动群众相结合的平叛方针,在当前则必须强调政治争取和发动群众。

(1)加强对残余叛匪的政治争取工作,对于投降的叛匪,坚持执行“四不”政策,凡是来降的,不论罪恶大小,一律不杀、不关(不捕)、不判、不斗。要充分发动群众和运用靠我的有条件同匪接触的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去做争取工作,开展政治攻势,宣传党的政策,广泛招降。

(2)对于争取回来的人,不论是群众还是上层,都要妥为安置,帮助他们解决在生活和生产上的困难。没有生产资料的,由政府给他们一部分牛羊,帮助建立家务,恢复和发展生产。

(3)加强对叛匪家属的工作。不要在社会上乱戴“叛匪家属”的帽子,以利争取和分化敌人。

(4)加强武装藏族劳动人民积极分子的工作,整顿和加强藏区民兵。

(5)在青、甘藏区的人民解放军中树立长期建设藏区的思想,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藏族人民服务的传统优良作风,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充分发挥既是战斗队又是工作队和生产队的作用。

(三)必须按照中央规定,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彻底退赔。

对少数民族人民的平调,因为是剥夺少数民族的劳动人民,涉及到民族关系问题,退赔必须更加坚决。

退赔主要退赔实物。非不得已,不作价赔偿。钢铁等生活和生产用具是农、牧民迫切需要的东西,平调农牧民的首饰,影响很不好,都应当退赔实物,及早解决。

退赔要和恢复与发展生产结合起来。用退赔调动群众积极性,促进畜牧业、手工业和商业的恢复和发展。

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退赔,有关部门必须算清帐目,订出计划,分期分批地进行。那个机关平调的那个机关退赔,谁平调的谁退赔。少数民族地区退赔所需要的物资要优先调拨。及早安排生产,尽快解决。

要通过退赔教育干部,吸取教训,挽回党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影响,以巩固工农联盟,加强民族团结,迅速地恢复和发展生产。

(四)正确解决青、甘藏区平息叛乱和反封建斗争中遗留的问题,贯彻执行党的阶级路线。

1.划清阶级界限。

(1)青、甘藏区在民主改革中,搬套农业区的办法把牧区的阶级成分划分为牧主、富牧、富裕中牧、中中牧、下中牧、贫牧,或划分为一、二、三、四、五等 户,并且违反中央对牧主在经济上的购买政策和在政治上的争取、团结、教育、改造的政策,把牧主作为打击对象,甚至把富牧也作为一个剥削阶级,加以打击。这 种错误作法必须坚决改变。

(2)根据牧区阶级结构的情况,在牧区只应当划一个剥削阶级,即牧主阶级,而不应当再划一个类似农村富农那样的剥削阶级,即富牧阶级。牧主阶级应该掌握在总户数的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

(3)在牧区与牧主对立的是牧民阶级,在牧民阶级中又分富裕牧民、中等牧民(或不富裕牧民)和贫苦牧民等几个阶层。

(4)划分牧主成分的标准。

千百户、王公、土司、土官、大头人、大活佛、大管家是封建主,也是牧主。除了这些人以外,占有大量牲畜(一般折羊在一千二百只以上),雇用牧工或出租牲 畜,剥削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并且在解放以前连续过剥削生活在三年以上的划为牧主。但是对于有些在解放以后发展起来的,或者因为家庭劳动力不 足,剥削量超过百分之五十,但是不超过百分之七十的,也不划为牧主。特别是在牧主较多的地区更应该注意这点。

依照上述标准,经过调查研究,通过群众讨论,凡是把牧民错划为牧主的都要改正过来。牧民中的各阶层可以不在群众中公开划分,由内部掌握。

(5)在订正牧区阶级成分(不是在牧区公开地普遍地划分阶级成分)的工作中,一律不要对牧主进行诉苦、斗争,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震动。

(6)在牧区应该贯彻执行:依靠劳动牧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的阶级路线,以实现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在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依靠贫苦牧民,并 且在公社管理机关和基层政权当中树立贫苦牧民的优势。对牧主阶级在政治上争取团结,不剥夺他们的公民权利,在经济上实行赎买政策。对牧主经济的改造采取两 种形式:一是参加公私合营牧场,一是参加人民公社或合作社。爱国守法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牧主,可以作公社社员。

2.划清敌我界限。

(1)在牧区需要打击的反动势力只是反革命分子(包括叛乱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两种。要切实划清叛乱分子和不是叛乱分子之间的界限。有下列情况的人应当 给戴上叛乱分子的帽子:甲、组织、策划武装叛乱,公开参加武装叛乱,或主动、大量、积极支援、窝藏武装叛匪的牧主(包括农业地区的地主、富农)分子;乙、 劳动人民中积极参加武装叛乱的骨干和坚决与我为敌的分子。除此以外,剥削阶级中,只有轻微支援、窝藏叛匪行动的牧主分子(包括农业区地主、富农),和劳动 人民中参加叛乱的一般分子,可戴可不戴叛乱分子帽子的,一律不戴叛乱分子帽子。

(2)处理叛乱分子要区别对待。要区别首恶和胁从。区别罪大罪小。错捕了的要释放,错戴了叛乱帽子的要摘掉;已经死了的,也要恢复名誉,摘掉帽子。要根据划清界限,从宽处理的精神,继续清理释放一批在押人犯,以分化瓦解敌人,安定社会秩序。

(3)妥善处理平叛和反封建斗争中没收的牲畜。在平息叛乱和民主改革中,错没收了牲畜的,应该按照改正过的阶级成分分别处理。没有参加叛乱的牧民,被错 没收了的牲畜和其他财物,应退还本人;对被胁迫参加叛乱的一般牧民,没收了他们的牲畜和财物的,也按此办法处理。对于参加叛乱后,已经成为叛匪骨干、并且  已经戴上叛乱分子帽子的牧民,他们本人的一份牲畜应予没收,其他财产不予没收。参加了叛乱的牧主,他们全家的牲畜应予没收,但对其家属,应当留给和当地 牧民同样的一份自留畜和其他生活资料。

没收叛乱分子的牲畜,还留在公社和国营农、牧场的,应当拿出来,作为清退错没收牲畜之用和分配给贫苦牧 民;还留在军队农、牧场的没收牲畜(可作军马的除外)和战场上收交的牛羊,也应该转交地方,用来清退错没收牲畜和分配给贫苦牧民。在转交过程中不准破坏, 违反者要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以应得的处分。这样做,对于团结当地藏民,密切军民关系和恢复发展畜牧业生产,都有好处。

(五)调整牧区人民公社的所有制和组织规模。

根据牧区的实际情况,在目前,公社的规模宜小不宜大,所有制形式宜低不宜高,管理制度宜简不宜繁。在青、甘牧区可以采取下列一些办法:

1.社的规模,一般的按旧有部落设社,按帐圈设包产单位,但大部落可以分设数社,帐圈亦可设社。公社划小以后,一般不再行使政权机关的职能,在这些地方应当恢复基层政权组织。

2.公社的所有制,一般的采用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两级集体所有制,牲畜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不设立生产大队;更小的公社,还可以不设立生产队,由社直接组织生产。究竟采取那一种办法,要按各地的具体情况和大多数社员的意愿,民主决定。

3.有些地方多数群众要求办高级社、初级社、互助组的,应当允许。在人民公社、高级社、初级社、互助组中必须贯彻执行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

4.人民公社和合作社的各种制度,必须简单易行,为牧民容易了解。

5.改变按牛、马、羊分编专业生产队的办法,使各个生产队都有牛、马、羊群,在生产队下边再分群放牧。

6.公社在今后三、五年内可以有意识地少积累,不积累。有条件积累的地方,也应当在保证社员收入逐年有所提高的条件下,把公益金、公积金控制在可分配的 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到十以内。牧区不实行供给制。对于困难户可以用公益金补助,公益金不足的由国家救济。牧区公社内的农业,一般应该单独设队,独立核算,自 负盈亏;也可以由牧业队附带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

7.牧民入社的牲畜可以采取劳畜按比例分红的办法,也可以采取折价入社给予畜股报酬的办法,给予牧民折价入社的牲畜畜股报酬,在平常年景,可以占入社牲畜折价款总数的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五,丰年可以多付,歉年可以少付。

8.对没有参加叛乱的牧主的牲畜,坚持购买政策,由国家付给一定数量的定息。定息比例,低于牧民的畜股报酬,一般占折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购买牧主的牲畜归社、队所有,全部收益归社、队分配处理。

9.妥善安排群众的生活。在牧区不办食堂,社员口粮分配到户。要照顾牧民的生活习惯,规定合理的肉食、奶食和食用酥油标准,按标准给牧民留够、分够。社 员的自留畜,应当按照社员生活的需要,人口的多少,和入社牲畜的多少来决定。自留畜的数量,入社时牲畜少的可以少留,牲畜多的可以多留,一般可占其入社牲 畜的百分之五到七,但最多不得超过百分之十。牲畜少的牧民,自留畜应给予必要的照顾,其比例也可以超过百分之十。自留畜要搭配乘畜、驮畜、乳牛和羊,并有 一定数量的适令母畜,以利繁殖。自留畜必须全部落实到户,归社员所有。自留畜及其畜产品,不征税,不抵肉食供应量,吃、用、出卖完全自愿。

新疆牧区的情况和青、甘牧区的情况有所不同,上述青、甘地区的办法,不完全适合于新疆牧区,但新疆牧区的人民公社规模一般也很大,并且一部分公社是社一级所有制,是否适当,还须要再加研究,由自治区党委讨论确定。

10.牧区的整风整社应当采取适合于牧区的方法,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进行。牧区的整风整社,必须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广。

(六)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

1.有些人认为民族问题已经解决了,区域自治可以不要了,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必须继续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2.自治机关必须名副其实。自治地方和其他地方合并不适当、群众有意见的要分开。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讨论决定当地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自治机关的效能。各民族自治地方,凡是没有自治条例的,都应当制定自治条例。

3.尊重少数民族干部的职权。做到少数民族干部有职有权有责。

4.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了应当以全国通用的文字作为行使职权的工具以外,凡是本民族有通用文字的,应当以本民族的通用文字作为自治机关行使职 权的工具。原有翻译机构已经撤销了的,要恢复起来。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要努力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在县以下工作的汉族干部,要定期学 会当地民族的语言,逐步做到能够同当地少数民族人民直接通话。少数民族干部,也应努力学习汉语汉文。

5.各民族自治机关,都必须加强人民来信来访的工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对人民群众的来信,一定要作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特别是对于少数民族文字的来信,更必须及时翻译,迅速处理。

6.帮助各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和文化。要承认民族差别,照顾各民族的特点和特殊需要,不能机械搬套。既不能用汉族地区的形式来改造少数民族,也不能用农业地区的办法来改造牧业地区。

7.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他们有保持或者改革风俗习惯的自由。对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必须根据群众自愿,绝不允许强迫命令。有利于生产和 民族发展的风俗习惯,应当保持和发展;对于生产和民族发展没有妨害的,可以不去管它;不利于生产和民族发展的,应当由本民族群众自己去改,别人不得干涉。

8.保障杂居和散居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对他们在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应当特别照顾,帮助解决。在当地政权机关和人民公社中,应当使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干部和代表参加工作。

(七)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1.一九五八年以来,在宗教方面进行的民主改革,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并且获得了很大的成绩,大大削弱了宗教的势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宗 教的影响。这个成果必须巩固和保持。但是,对群众宗教信仰的削弱,不能估计过高。对于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要经常地注意到它的长期性、群众性和民族性,任何 过急的想法和简单粗暴的办法,都是不能解决宗教问题的。

2.有些同志,粗暴地干涉群众正当的宗教生活,使宗教活动转入地下。对这种情况必须坚 决加以纠正。要正确地全面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即: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这种教的自由,也有信那种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中, 有信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那个教派的自由;过去不信现在信有自由,过去信现在不信也有自由。应当允许群众有念经、礼拜、放布施等正当宗教活动的自由。

3.不要在群众中开展有神论无神论的辩论,以免刺激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不利于人民内部的团结。

4.根据群众的意见和宗教生活的需要,逐步地恢复一些寺庙。首先把决定保留的寺庙,全部开放起来。然后再作必要的调查,根据群众宗教生活的需要和群众的 意见,提出开放寺庙的名单,报经省委批准,逐步开放一些。对于现存的寺庙(不论保留的与非保留的)、经卷、佛像、法器等物,不得进行破坏。

5.对还乡喇嘛不要歧视,应当安排好他们的生产和生活。适合参加工作条件的,可以分配适当的工作,适宜劳动生产的参加劳动生产。要求回寺的,可以允许。对 于散在民间,确有宗教知识的喇嘛,要有计划地动员一些回到寺庙念经,继续研究宗教学问。要注意在宗教界中培养一批爱国守法的进步分子。一切保留的寺庙,都 应该实行民主管理,由他们自己组织劳动生产。允许他们接受群众的自愿布施。对于老、弱、残、病的喇嘛,可以不安排劳动,生活确有困难的,由政府给予补助或 救济。

寺院不得强招少年儿童当喇嘛(已有的不要强迫回家)。

(八)加强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统战工作。

1.继续贯彻 执行对民族、宗教上层的统一战线政策,贯彻执行“包下来,包到底,安排使用,教育改造”的方针。对于已经安排职务的,要使他们有事可作。对尚未安排,而在 平叛、改革中表现好的,还可以再安排一批。对罪恶不大,经过教育释放出来的上层分子,表现好的,也可以安排一些。凡是安排了的,要有事做,不能使他们坐冷 板凳。在有些地方对民族宗教上层“冷、斗、挤”的错误要纠正。对过去错捕、错判的,应该平反;对错捕、错判已经死了的,要恢复名誉,以调动其家属子女的积 极性。

2.加强对上层人士的教育改造工作,帮助他们学习进步。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他们有了进步,这正是党的政 策的胜利,是我们工作的成果。有的同志把上层人士看成“包袱”,总想把他们丢掉,这种想法是不对的。今后上层统战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3.要充分运用各级地方政协的组织,加强对上层人士的团结、教育、改造工作。要注意组织人员编写各地方的文史资料,对于喇嘛教中的医学、哲学、文艺等,也要组织人整理,要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要帮助他们解决困难。

4.对于上层人士的生活,要适当照顾,安排他们劳动,要量力而行,不能过重过多,体弱有病和年龄在五十岁以上的,可以不安排劳动。

(九)加强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

1.必须大力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工作。应当以教育提高现有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平为主,同时适当地增加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省、自治区、州、县都 要制定统一的、长期的规划来教育提高干部。可以在党校、民族学院和各种干部学校、中等以上学校内开办短期的训练班,教育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应当通过 整风、整社,帮助干部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提高政治觉悟、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培养提高政治干部的同时,注意培养为发展农、牧业生产所迫切需要的技术 干部以及医药卫生干部。西北民族学院是西北地区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重点学校,应当努力继续办好。

2.在少数民族地方的区、乡和公社(乡、社合 一的公社)干部,基本上都应由当地民族的人员担任,生产大队(包括规模小的公社)以下的领导职务,应该全部 由当地干部担任(必要时可以派懂得当地民族语 言的汉族干部去担任支部书记)。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县、自治县和自治州,政府各部门要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中的优秀分子担任领导职务,党委 也要逐步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担任书记等负责工作。要帮助他们提高思想,做好工作,不要轻易撤换和精简。今后区一级的主要少数民族干部的升降、精简和处分都要 经过省、区党委批准,县一级的主要少数民族干部的升降、精简和处分都要经过西北局批准。

3.牧区公社和基层党委、基层政权的机构要简单,但是编制人员不要太少,以便组织少数民族干部轮训。

4.对现有的少数民族干部要很好地使用,充分地发挥他们的作用。对于犯了错误的少数民族干部,应该采取特别耐心帮助的态度,在必要对他们进行组织处理的时候,也应该从宽。

5.加强各民族干部之间的团结。派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同当地民族干部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特别是汉族干部应该尊重当地民族干部 的职权,遇事同当地民族干部商量,注意倾听当地民族干部的意见,亲密合作,做好工作。一般说来,在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之间发生了不团结现象,应当由汉 族干部负主要责任。

6.要注意培养少数民族的知识分子,对现有的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必须坚持团结、教育、改造的政策,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对他们的职务安排不当的要重新安排。

(十)巩固和发展党的基层组织的问题。

1.西北少数民族地区,一般都有了党的组织。目前应当通过整风整社,整顿巩固党的基层组织,提高党员的共产主义觉悟。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工作和预备党员的 转正工作。在还没有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的地方和党员数量很少的农村、牧区,特别是在藏族、蒙族、哈萨克族地区,还应当有计划地适当地吸收一些党员,把党的基 层组织建立起来。

2.关于有宗教信仰的人能不能入党的问题,根据西北目前情况,在一般少数民族地区,仍然应当坚持贯彻执行一九五八年中央组织 部关于今后接收党员工作的规定,即“在少数民族中进行接收党员工作时,要特别注意对于申请入党者进行阶级教育和正确对待宗教问题的教育,划清有神论和无神 论,民族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界限,经过这样的教育仍坚持宗教信仰的,一律不得接收入党。”但是在青、甘藏区接收党员则可以按照中央一九六一年二月十四日关于 西藏工委《对社会上建党工作中一些带政策界限问题的意见》的复示办事,即目前对于要求入党的藏族劳动人民的觉悟分子和革命知识分子,即使他们还有某些宗教 信仰和宗教感情,如果在其他方面够入党条件,而且能够忠实于党,服从党的纪律,执行党的政策,保守党的机密,也可以吸收入党,在入党以后,再从教育和革命 实践中,帮助他们逐步消除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

(十一)总结经验教训,克服民族主义。

1.近几年来,在青、甘藏区和其他一些少数 民族地区工作中犯错误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放松了调查研究,不走群众路线,没有忠实地执行甚至违背了党的政策。主观主义的错误,在许多地方是大量的严重的。 但是从青、甘的情况看来,除了这些问题以外,还有大汉族主义的问题。在其他省、区的有些地方,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大汉族主义倾向。几年来大汉族主义在一部 分地区确实有了新的滋长。有些同志忽视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民族问题,不照顾少数民族的特点和特殊需要,看不到少数民族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 大作用,这实际上是一种大汉族主义的思想倾向;还有一些同志不以平等态度对待少数民族,不关心少数民族的疾苦,侵犯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强迫改革少数民族 的风俗习惯,不信任和歧视少数民族,这是剥削阶级特权思想在民族关系上的反映,是国民党的作风,也就是大汉族主义。另外,钻进来的敌对分子进行阶级报复, 残害少数民族人民,则是敌我矛盾。

2.在民族问题上,对于绝大多数干部来说,是教育的问题,是总结经验,提高认识的问题。一切资产阶级民族主 义思想都必须坚决克服。目前,在青、甘地区应当着重地克服和防止大汉族主义,也要注意防止和克服地方民族主义。在其他地区,有大汉族主义的,克服和防止大 汉族主义;有地方民族主义的,克服和防止地方民族主义。对于敌对分子的罪恶行为,必须严肃处理,以平民愤。对于犯有严重错误,屡教不改的干部,要给予适当 处分,以资教育。

3.通过整风、整社和干部的学习运动,对近几年来执行民族政策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总结经验教训,改进今后的工作。

(十二)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学习运动。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也就是中国化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我们要做好工作,必须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必须学习毛泽东思想。

在少数民族地区,也要开展一个学习运动,用毛泽东思想教育干部,这是发展革命事业,做好少数民族地区一切工作的关键问题。

全体党员和干部,都必须认真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基本原理,学习毛泽东同志根据马克思列宁主 义原理阐明的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学习党中央、毛泽东同志制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和包括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在内的各项政策。对大量的新党员 和新干部,还必须给予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教育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对于少数民族干部还应当加强阶级教育、无神论教育和无产阶级民族观的教育。根据西北地 区的实际情况,各级干部都应当加强关于民族问题和民族政策的学习,在各级党校、干部学校和训练班中,不仅必须把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问题、党的建设问 题作为主要课程,还必须把民族问题和民族政策作为主要课程。

(十三)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1.各有关的省委、区党委都必须进 一步加强对民族工作(包括宗教工作与上层统战工作)和牧区工作的领导。各级有关党委都要有专管民族工作的书记,在牧业较多地区,还应当设立专管畜牧业工作 的机构,有专管牧业的书记。牧业区各级党委的第一书记应该主要抓畜牧业。在各有关地区党的委员会上要定期讨论民族工作和牧区工作问题。

2.各业务部门原来设有民族专业机构(如民族教育、卫生、贸易等)已经取消了的,要根据实际需要恢复起来。

3.恢复在民族工作方面的报告请示制度。事无大小都要向省委、区党委报告请示。有关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重大方针、重大计划、重大问题和政策问题,都要向西北局和中央报告请示,得到批准后,才能执行。

4.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作中,要特别注意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老老实实地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办事。不要在党的既定方针、政策以外乱出主意,乱兴章程。

5.处理青、甘错误造成的问题,工作量很大;彻底解决需要一定的时间。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去作,态度要坚决,方法要稳妥,要设想到可能发生的问题,尽可能地加以防止。

6.这次会议各有关省、区提出的关于《牧区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和牧区工作的规定,都由各有关省委、区党委讨论决定,报告西北局批准后试行。

应该看到,十一年来,我们在民族工作方面的成就是很伟大的。近两、三年来,虽然在青、甘藏区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犯了严重的 错误,但是,整个看来,我们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作,仍然获得了伟大的成就。目前,青、甘藏区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虽然由于反革命叛乱的破坏和在工 作中的严重错误,遭受了重大损失,造成了很大困难,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困难,是暂时的,是完全可以克服的,只要我们认真地总结经验教训,坚决地贯彻执行 党中央、毛主席所规定的各项方针、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克服缺点,纠正错误,努力工作,就一定能够克服前进中的一切困难,取得新的更大的胜利。

来源: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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