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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北京市委“关于在北京的高级知识分子和一部分负责干部副食品供应问题的请示”

日期:1961-12-17 作者:[待确定]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中央同意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北京市委“关于在北京的高级知识分子和一部分负责干部副食品供应问题的请示”,北京市即可照此办理。各省、市、自治区可以参照这一办法执行。有些条件较差的地区也可以暂缓执行。某些补助标准比北京超出过多的地区,应当适当降低一点,以便做到全国各地区的标准大体接近。

目前国家还在困难时期,一时还难以全面提高城市人民副食品的供应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只好暂时采取对一部分人补助的办法。这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补助的标准只能低—些,范围只能小一些。对于不能享受补助的工作人员,应当注意做好解释工作。

(发至省级)

中 央一九六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在北京的高级知识分子和一部分负责干部副食品供应问题的请示

中央:

一年多以来,城市人民口粮压低,副食品减少,营养状况有所下降;特别是各个战线上一部分干部,工作任务繁重,营养不良所引起的各种疾病增多,已经影响到工作的正常进行。考虑到从根本上全面改变城市副食品供应状况,还需要相当的时间,建议在目前时期,对于高级知识分子和一部分负责干部,在可能范围内增加一些副食品供应,以利于他们改善营养,减少疾病,增进健康,保证工作。关于增加副食品供应的具体办法,经与各有关方面反复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于下列人员,除按照居民定量供应外,每人每月再供应糖一斤,大豆三斤。

科学研究机关九级至八级研究人员;

工程技术界十级至八级工程技术人员;

医务界十二级至九级医务人员;

出版界九级至八级编辑人员;

新闻界十三级至十级的编辑、记者;

文艺界十一级至九级文艺工作人员;

高等学校九级至八级教学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七级至五级教学人员;

中等学校四级至三级教学人员;

小学一级教学人员;

党、政、群、厂、矿、企业、学校十七级至十四级的行政干部。

(二)对于下列人员,除按照居民定量供应外,每人每月再供应肉二斤,鸡蛋二斤,糖一斤,大豆三斤,纸烟二条(肉和蛋的供应,可以根据货源情况互相顶替,必要对也可以用一部分鱼顶替,不吸烟的不供应纸烟)。

科学研究机关七级至三级研究人员;

工程技术界七级至三级工程技术人员;

医务界八级至三级医务人员;

出版界七级至三级编辑人员;

新闻界九级至四级的编辑、记者;

文艺界八级至三级文艺工作人员;

高等学校七级至三级教学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四级以上教学人员;

中等学校二级以上教学人员;

全国人大在京代表;

全国政协在京委员;

国务院各部委正副司局长,国务院参事;

民主党派在京中央常委;

党、政、群、厂、矿、企业、学校同上述行政职务相当而名义不同,或者行政级别在十三级以上的其他人员。

(三)对于下列人员,除按照居民定量供应外,每人每月再供应肉四斤,糖二斤,鸡蛋三斤,大豆五斤,甲级烟二条。

科学研究机关二级、二级研究人员;

工程技术界一级、二级技术人员;

医务界一级、二级医务人员;

出版界一级、二级编辑人员;

新闻界一级至三级编辑人员;

文艺界一级、二级文艺工作人员;

高等学校一级、二级教学人员;

全国人大、政协在京常委;

国务院各部、委正副部长、正副主任,最高法院副院长,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

全国人大、政协副秘书长;

民主党派中央的主席,副主席;

党、政、群、厂、矿、企业、学校同上述行政职务相当而名义不同,或者行政级别在七级以上的其他人员。

(四)实行本办法后,中央一九六○年十一月九日发字927号指示中第二类和第三类供应人员,即按上述标准供应。该指示中第一类供应人员,除按原定标准供应外,每人每月增加供应大豆五斤。

(五)在上述照顾范围以外,如果仍有特殊情况必须照顾的人员(如长期浮肿病患者,年老体弱而工作繁重的人员),或者在上述照顾范围职内,因特殊情况须要提高补助标准的人员,可经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分别报请国家机关党委、中直党委、北京市委审查批准后,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照顾。

(六)对于军队系统中的负责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的供应,由军委后勤部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七)对于上述第二、三条所列人员的供应,经各部门开具名册,分别报请国家机关党委、中直党委、北京市委审查批准后,由北京市副食品商业局发给供应证,在指定的商店凭证购买。对于第一条所列人员,由各区副食品商业局根据各部门每月报送人数,统一核拨给各单位,由各单位自行供应。

(八)列入照顾范围的人员转赴各地休养或治病在一个月以上的,应向所在的医院或疗养机关交付特需供应证明,然后由疗养地商业部门负责供应。

上述规定,拟在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份开始实行。

以上意见是否可行,请批示。

国务院财贸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九日

已发: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在京中委、候补中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各党组,总政。共印四、○一八份。

来源: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室 —九六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发出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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