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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公安干部和民警阻拦群众向中央反映意见问题的处理情况向中央办公厅的报告

日期:1961-2-14 作者:[待确定]

接到1960年8月10日您厅秘报(60)字第17号《重要来访请示》抄件及11月26日送阅(60)字第130号《要件请示》抄件后,市委即先后两次责成市公安局党组对公安干部和民警阻拦群众向中央反映意见的问题进行检查。2月6日在市委常委会议上,听取了公安局党组的检查报告,市委认为公安局阻拦群众向中央反映意见做法是完全错误的。所以发生这样的错误主要是公安局有些干部对人民群众行使向领导机关反映意见的合法权利与无理取闹的界限划分不清;对公安局本身的职责范围也认识不清,公安局无权处理人民群众向党中央和国家机关申诉的案件。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市委规定今后除了发现有扰乱社会治安的活动,应由公安局采取预防措施外,对其他要求向领导机关以通讯、来访等方式反映情况的申诉意见的,公安局一律不得干涉,并要加以保护。对于在领导机关无理取闹者,得到各该机关负责同志向市公安局提出要求后,再由公安部门协助妥善处理。同时我们意见,对这类问题的处理,不要直接通知派出所,因为派出所民警政策水平较低,容易发生错误。

为了认真吸取这两次事件的教训。市委还责成公安局就此做一次系统的检查,如有其他类似情况都要认真纠正,并在干部民警中普遍进行教育,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政策。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公安局党组关于我局干部民警阻拦群众向中央反映意见的检查报告

中央办公厅秘书室在《重要来访请示》和《要信请示》中,批评我局干部民警阻拦三门峡市新城食杂门市部售货员员拴柱和河南光山县粮食局白雀粮管所管理员邹复增向中央反映意见。经过我们检查,情况属实,我们完全同意龚子荣同志的批示。对于群众到中央告状、申诉、反映情况,不但不应加以阻拦和干涉,而应加以保护;但是我局有关干部民警采取了错误的办法来处理这两件向中央反映情况事件,因而阻碍了党中央和群众的直接联系,妨碍了群众行使正当权利,给党造成了不好的政治影响,错误是严重的。过去,由于我们对这个问题认识不足,注意不够,因此对这些事件的处理,都是由分局派出所直接办理。又由于我们检查不够,分局派出所的干部民警水平不高,平时教育不够,以致发生了这样的问题,应深刻检讨。对直接处理这两个事件的干部民警,已给以严格批评,并通报了全局。为了从这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大力防止再次发生类似问题,遵照龚子荣同志和市委的指示,我们在全体干部民警中进行了反复检查和教育,并作了明确规定。今后对于外地来京到中央和国家机关告状、申诉和反映情况的人,任何公安人员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阻拦干涉;各处、分(县)局、派出所如果发现有扰乱社会治安和重大破坏可疑的人时,应及时报告市局,各分局、派出所不得擅自处理,只能由市局向中央有关部门反映(特别重大的由市局报市委转报中央),然后遵照指示由市局出面办理。以上规定,我局已通知所属干部民警严格遵守,今后如有再犯,应给予纪律处分。

特此报告1961年二月八日

来源:根据北京市档案馆馆藏原件刊印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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