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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部队退还人民公社土地问题的几项规定

日期:1961-2-19 作者:[待确定]

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和军区党委,并转团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并中央各部委、各党组和总政:

总政治部《关于部队退还人民公社土地问题的几项规定》很好,望即遵照执行。地方各机关、各单位所占人民公社的土地,也应该遵照总政所提的几项规定原则办理。

(发至县团级)

中 央一九六一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部队退还人民公社土地问题的几项规定的请示报告

中央:

为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和九中全会精神,总政拟定了《关于部队退还人民公社土地问题的几项规定》,已经军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送上,如认为可行,请批转各级党委遵行。

此致

敬礼

总政治部一九六一年二月七日

附:

关于部队退还人民公社土地问题的几项规定

自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发布后,全军经过认真学习,坚决拥护并贯彻执行这一指示,不少单位主动退还了占用人民公社的土地、生产资料和其他物资,并清理了调用公社的劳动力,这是很好的。为了使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这个方针真正成为全党全军全民的实际行动,巩固人民公社,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大办农业、大办粮食、力争今年丰收,全军必须进一步坚决彻底地贯彻执行中央紧急指示信,清理占用公社的土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部队在农副业生产中特别是在人民公社化初期无偿使用人民公社的土地、鱼塘、果木林等生产资料和其他物资,都必须坚决按照中央紧急指示信的规定予以退还,并根据省、市、自治区以上地方党委规定给以补偿。部队在农副业生产中购买公社的土地,若公社要求退还时,应无代价地退还公社。关于部队过去开垦的熟荒地如群众要求退还,应一律退还公社;部队开垦的生荒地可与当地党委协商尽可能留给部队耕种,作为农副业和饲料生产用地。

二、部队过去经由国家批准征购的军用土地,在一九五七年至一九五八年处理军事用地、缩小军事禁区时,曾将多余部分拨给公社耕种,后在部队开展农副业生产中,又陆续收回一部分土地自种。已收回的这部分土地,如当地党委同意,仍可继续留种,否则,仍应交还公社;没有收回的土地,不应借口部队农副业生产需要,要求公社或生产队退还,更不应该以此作为部队不退还公社土地的条件。

过去征购的军事用地,应本着合理和节约用地的精神,凡不用或暂不使用者,应当坚决退回公社耕种。今后如再征用,应尽量利用荒地、劣地、空地、丘陵、山坡,不用或少用耕地、好地。今后对军事用地的地点选择和占地面积,都应根据中央批转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党组《关于基本建设节约用地问题的报告》精神,进行严格的审查。

三、退还土地时,部队在土地上所付出的基本建设投资(主要是不动产),原则上应作为部队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支援无偿地赠给公社,亦可酌情作价,抵作退赔款。

土地在未退还以前,已下种的农作物,仍应积极加强管理,附着于土地上的生产建筑物和各项设备,应认真保管和爱护,不准破坏或拆除。对一些大型机械设备,非因军事急需,一律不准拆除,至于今后使用问题,可与地方党委协商,妥善处理。

四、部队长期借用公社的农具及其他生产资料,应按当地党委规定坚决退还,并付给公平合理的租金、折旧费、修理费。已经损坏了的应予修理,实在不能修理的,应予赔偿。

五、无偿调用公社的劳动力和畜力,应根据当地党委规定彻底清理,补发应得代价。部队从农村雇请的农业劳动力应本着支援农业第一线的精神,一律退还公社。对急需留用的人员,亦应取得当地党委同意,限期退还。

六、退还公社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后,部队应在不影响训练、不违背劳逸结合的原则下,有组织有计划地积极进行农副业生产,争取蔬菜、肉食的部分自给或自给。生产用地,主要靠开生荒(应在地方党委统一规划下进行)和利用营区、靶场、机场、仓库等空地解决。充分利用“十边”,进行农作物生产(但也必须注意不要同公社社员争地),亦可在人少地多地区建立农副业生产基地。大搞技术革新,精耕细作,合理种植,具体运用农业“八字宪法”,提高单位面积产量。

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接到这一规定后,应主动向地方党委请示和协商订出具体执行办法,争取在春耕以前基本上做好这一工作,以便地方统一安排农业生产,不误农时。同时,各部队必须加强政治思想和政策教育工作,认真进行检查,加强具体指导。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本部。

总政治部一九六—年二月七日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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