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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关于民族工作会议的报告》

日期:1962-6-20 作者:[待确定]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西藏工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各党组,总政治部:

中央同意乌兰夫、李维汉、徐冰、刘春同志《关于民族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对民族工作会议提出的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认为这些意见是正确的,在今后五年以内,各少数民族地区应当采取的方针,也是适当的。现在,把这两个文件发给你们研究执行。

中央认为,检查一次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是必要的。各有关党委和政府,应当在最近期间经过检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提高干部。应当让同志们知道,民族问题的彻底解决,是长期的,必须进行长期的经常工作,才能逐步实现。如果不看到这种长期性,不重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民族问题,不照顾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不按党的政策办事,在工作中就势必要犯错误。这几年来,一些地方在民族工作中所以发生问题,就是因为忽视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没有认真贯彻执行甚至违反了党的民族政策和其他有关的方针政策。正因为如此,就有必要在干部和人民中重申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统一战线政策和其他的方针政策,并且要经常认真地检查政策执行的情况,务使同志们切实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办事,不得在党的方针政策以外另出点子,另兴章程。过去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忽视了的要恢复,经常工作也要恢复起来。凡属方针、政策、重大问题和重要计划,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在这次精简中,管理民族工作的机构不要取消,干部不要精减,干部太弱的,要适当加强。

宗教问题,是一个具有广泛群众性的问题,在许多少数民族中,宗教问题同民族问题密切联系在一起,必须长期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应该按照群众宗教生活的实际需要和意见,处理少数民族宗教上存在的问题,让群众的宗教活动恢复正常。对于汉族人民信仰的宗教中存在的问题,也应当参照这个精神加以处理。

在一切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地区,应当仿照此次中央召开的民族工作会议的办法召开会议,并且切实解决问题,执行情况,随时报告中央。中央的批示连同乌兰夫、李维汉等同志《关于民族工作会议的报告》发至自治县委和有少数民族杂居的县委。《民族工作会议提出的重要问题和我们的处理意见》发至自治州党委和有关 的地委。

中 央一九六二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民族工作会议的报告

(一九六二年五月十五日)

恩来、小平、彭真同志并中央:

两个民委召开的民族工作会议,于一九六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开始,已经开了二十多天,准备于五月二十五日左右结束。会议过程中,在党内还进行了几次讨论。

这次会议对民族工作(包括民族地区的宗教工作)提出的问题很多,我们正在分类排队。属于应当由地方解决的问题,拟转到各有关地方的党委,请他们负责处理,需要同上层人士协商的,要同他们协商处理,无论现在能解决,或者缓后才能解决,或者不能解决,要求做到件件落实,有交代。对中央各部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拟转请中央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也要求件件落实,有交代。(以上,交有关地方党委和有关中央部门处理的,拟请中央办公厅通知有关省、区和有关部门。)有些重大问题,需要由中央确定下来,并将对党外可以讲的在会议上宣布。

我们(中央统战部,民委党组和习仲勋同志)研究了这些问题,认为在今后五年内,对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各级自治地方)的工作,有必要确定一个适当的方针。根据当前国内形势、党的总任务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这个方针应当是:依照中央和毛主席的政策,调整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调整各民族内部各民主阶级和阶层间的关系,加强工农联盟,加强同一切爱国民主人士的团 结,以便调动和发挥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积极性,集中力量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牧业区发展牧业生产,林业区发展林业生产,逐步恢复和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 其他方面的事业都要服从这个总目的,一切不是急需办理的事情,五年之内应当不办或缓办。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特别是有关照顾经济特点、文化形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的问题,应当放手让少数民族人民和干部自己去管,要相信少数民族人民和干部,是可以逐步把事情办好的。按照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分别办好人民公社或合作社;有些地区,在这几年可以不办人民公社和合作社,将来再办。某些边疆地方,在这些方面,需要后退的,应当坚决退下来。对少数民族生产、 生活上的特殊需要,应当尽可能地加以照顾。按照群众宗教生活的实际需要和意见,处理宗教方面存在的问题,让群众的宗教生活恢复正常。主动改善同上层人士的关系,加强同他们团结,帮助他们进步,让他们发挥应有的作用。民族地区的汉族干部和当地的民族干部都应当切实从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统一战线政策和其他的方针政策,踏踏实实地把工作做好。不得在党的方针政策以外,另出点子,另兴章程。凡属方针、政策、重大问题和重要计划,必须根据中央的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人民群众和干部中,继续进行民族平等团结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用教育的方法,防止和克服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思想倾向,今后一般不要进行斗争。如果情节严重,需要批判斗争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范围,报告上级党委审查批准。甄别工作要认真进行。民族主义分子而改正较好的,要摘去帽子。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如有影响很不好的,应当调出。有关地方的党委和政府要检查一次民族工作,切实解决问题。

此外,需要中央确定的比较重大的问题,还有十多个: (一)关于撤销、合并了的自治地方的处理问题;(二)关于建立自治州和自治县的问题;(三)关于改变自治地方党政合署办公、党政不分的问题;(四)关于自治地方财政权限的问题;(五)关于培养、提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问题;(六) 关于精简问题;(七)关于团结上层的问题;(八)关于宗教方面的问题;(九)关于散居少数民族的工作和恢复民族乡的问题;(十)关于牧区工作的方针问题; (十一)关于贸易、教育、卫生和山区生产的几个具体问题。有关这些问题的情况和我们的意见,整理了一份材料送上,请中央审阅。

这次会议,是开得好的,发扬了民主,增进了团结。到会的人普遍讲了话,有些这几年一直不愿讲话的人,也讲了话;一部分人还作到了畅所欲言,并且是党内外一起研究分析问题,使我们对这几年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从他们的发言看来,对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是拥护的,对民族工作的伟大成绩是肯定的;同时也提出了很多的意见、批评和建议。从这些批评和建议中,反映出我们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和问题确实不少,在有些地区和有些问题上错误确实很严重。主要是不重视 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民族问题,忽视民族特点,忽视宗教问题的民族性,群众性和由此而来的长期性,忽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特点(例如在牧区不实行以收为主的方针,大量开垦草原;在南方一些林业地区,农业和林业相结合安排得不合理,加上其他的原因,桐、茶林被破坏的现象相当严重,等等),忽视 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个别地方是损害了少数民族的这种权利,对团结上层的工作也大大放松了,有的地方采取了严重违反政策的手段。看来,大汉族主 义的思想倾向在一些地方有了滋长。民族工作上发生的这些缺点和错误,中央统战部和中央民委党组是有责任的。几年来,我们对少数民族地区出现的新问题,调查研究很不够,情况不明,有些问题虽然看到了,但没有及时向中央提供情况和意见,对中央和毛主席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坚持不力,有些问题也处理得不适当。 在撤销自治地方的问题上,我们在一九五八年召开的统战工作会议上讲过有些自治县已经或即将同邻近的县合并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且同意了某些自治县可以 合并以至取消。在少数民族地区实现公社化的步骤问题上,我们讲过有些地方可以不经过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直接实现人民公社化,赞成了某些地方的“一步 登天”的作法。在批判地方民族主义运动中,对民族主义思想倾向和民族主义分子之间的界限,根据实际情况研究不够。在废除宗教方面的压迫剥削制度的过程中, 我们虽然再三讲了要把宗教中的压迫剥削制度同宗教信仰分开,但在实际处理寺庙等问题上是注意得很不够的,是有偏差的。这几点,我们准备在统一战线工作会议 上作自我批评,有些还准备在民族工作会议上作自我批评。

以上问题,希望中央给予指示。

乌兰夫李维汉徐 冰刘 春一九六二年五月十五日

民族工作会议提出的重要问题和我们的处理意见

关于区域自治的问题

(一)撤销、合并了的自治地方的处理问题

一九五八年以来,被撤销、合并丁的自治县共有十个;自治州也有由专署代管或同专署、行署合署办公等问题。少数民族人民和干部,对这种作法很不满意。另外 还有几个自治州(例如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和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并入了好几个一般县,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在全州人口中占的比例大大降低。关于这个 问题,中央统战部已于一九六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向中央作了报告。我们意见,凡是撤销、合并了的自治县一律恢复,自治州由专署代管或同专署、行署合署办公,等于名存实亡,应当迅速恢复原状。一般县并入自治州,如果影响到自治权利的行使,少数民族有意见的,应当适当处理。

(二)建立自治地方的问题

不少同志提出,还有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区需要建立自治地方。在这次会议上,提出的计有:

(1)湖北省恩施专区的来凤、巴东、鹤峰等县土家族人口都比较多,应当建立土家族自治县或者合起来建立自治州。

(2)广西的都安瑶族自治县,地区大(六千多平方公里)、人口多(五十六万多人)、交通不便,广西有同志提出,可以分成三个县(还可以考虑并入邻近的巴马瑶族自治县),建立自治州。

(3)广西的三江侗族自治县、大苗山苗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和融安县,地区相连,林业比重都比较大,这几个县的人口共有六十八万,其中侗族十五万,苗族十三万,合计约占总人口的40%。广西有同志提出,把这几个县合起来建立桂北侗族苗族自治州。

(4)云南的沧源县、西盟县、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佧佤族自治县和耿马傣族佧佤族自治县,地区相连,都在边境,云南几个同志提出,应该把这几个县合起来,建立佧佤族、拉祜族自治州。

(5)广西同志提出,罗城县有仫佬族四万五千人,占全县人口的21%,环江县有毛难族近二万人,占全县人口的13%。应当分别建立仫佬族和毛难族的自治县。

(6)甘肃有同志提出,临夏回族自治州有保安族约五千人,应当建立保安族自治县。

(7)此外云南有些同志提出,把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和澜沧、孟连、西盟等县划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贵州省在一九五八年把原来属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 州的惠水县划归贵阳市;把册亨、镇宁、贞丰、安龙四县划归安顺专区。贵州有同志建议把这几个县划回黔南自治州或分别建立自治县。

我们意见,以上的要求,应该由各有关省和自治区负责进行调查研究,并且同少数民族人民、干部和上层代表人物进行协商,确定那里应当建立自治地方,那里不必要建立。凡是应当建立自治地方的,可把方案定下来,上报审核。至于建立的时间,一般可待当地的经济情况好转以后。但是,现在就要在培养干部、照顾特点等方面加以注意。 个别经济情况良好和干部条件具备的地方,也可以现在就建立。

(三)当家作主的问题和党政关系问题

从会议上的发言看来,近几年,忽视自治权利的现象相当普遍,个别地方的确损害了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党委代替政府工作的现象也不少。云南省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迪庆 藏族自治州都是由邻近的专署领导的(后两个自治州的人委机构实际被撤销,对外只挂个空牌子)。并且,在党内不设州委,而是由邻近的地委领导的。广东省的海 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撤销了党的州委,自治州人委搬到海口同海南行署合署办公(今年初,州党委已经恢复,州人委也已搬回通什)。青海省六个自治州除了海西自治州与柴达木行政委员会合署办公以外,其余五个自治州人委都与州党委合署办公,党政不分,自治机关实际上不能起它应有的作用。有些自治地方,经常在自治机关工作的干部的数量太少了。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委的工作干部,只有一个办公室主任,一个翻译,一个会计。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经常在自治机关办公的只有一个办事员,一个民政科的副科长,一个副县长。很多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没有按期召开。有些自治地方以前建立的一些好的规章制度也没有认真遵守。新疆有同志说,自治区党委曾经规定,党委在讨论工作的时候,如果少数民族委员不同意,就不要忙于作决定。党委决定要政府办的事情,还要经过人委会开会讨论, 由政府负责去办,有些重大的问题还要同协商机关和党外人士协商后才交政府讨论。各厅(局)的工作在党组研究后,要开厅(局)务会议讨论执行。这些好办法在 一九五八年以后被忽视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许多地方也有被忽视的现象。对于这些作法,少数民族的同志们很有意见。有同志批评这是违反党的政策和宪 法规定的。

我们认为,自治机关必须名副其实地享有自治权利,有关的各级党委和人民委员会必须遵守宪法第三条、第六十七条至七十二条赋予少数民族人民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

为了认真做到这一点,就要实行以下几条:

(1)恢复自治地方过去曾经建立的一些好的规章制度。

(2)“有关少数民族的重大问题,应该经过少数民族人民和干部的充分讨论,按照他们的意愿作出决定。”(周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如果他们不同意,就不要忙于作决定。遇到这种情况,需要对问题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反复商量,等到取得一致意见以后再去作决定。

(3)自治地方对于国家的法令、指示,有权按照当地民族特点制定适合实际情况的补充规定、具体措施和变通办法。上级国家机关发布法令指示要充分考虑到民族地区的特点,如果在一些文件中不便于作照顾,应当像前几年那样,注明少数民族地区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另行制定具体办法,依法报经上级批准以后实行。

(4)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必须定期召开,讨论决定当地的重大问题,

(5)注意充分运用民族形式,尊重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有通用文字的民族自治地方应当使用自己的文字。少数民族参加会议,如果语言不通,必须要有翻译。

(6)改变专署领导自治州的作法,没有设州党委的要设立起来,保证自治州切实成为一级自治政权。

(7)改变党政合署办公的做法,改变党政不分的做法。党委既要在方针政策上加强自己的领导,又要让自治机关能够大胆负责,作好行政工作,发挥自治机关的作用。

(8)上级领导机关(包括上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利,定期研究自治地方的工作,帮助解决问题。对自治州各县的领导,除在某些事情上确有必要的以外,要通过自治州去进行,而不应该直接指挥。

(四)财权问题

许多同志认为,自治地方在财政权限方面,同一般地区没有多大区别,自治地方需要解决的一些困难问题常常得不到解决。云南有同志说,一九五八年以后有些自治州的预算节余要全部上缴,财政管理卡得太紧,开会吃一顿饭也报销不了。四川有同志说,自治地方预算中的预备费按省的规定不经上级机关批准,不能动用。

关于这个问题,国务院在一九五八年报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了《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随后,由于财权下放,这个“暂行办法”一般没有实行,也有若干地方实行了的,我们认为,这个“暂行办法”是好的,应当继续实行(实行一个时期,如果某些条文需要修改,再依法修改)。

目前,在国家经 济生活存在暂时困难的情况下,为了解决一些必须解决的实际问题,建议近两三年内,中央拨一笔专款作为自治州、自治县的特别补助费,解决它们的困难和急需解 决的问题,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等自治地方的财政管理,过去曾实行过包干办法(即在国家给予适当补贴的情况下,参照自治州常年收入和支出情况,核定包干的具体数字,几年不变。)少数民族干部很满意,可以考虑继续实行。

关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问题

会议反映,近几年来,对培养民族干部的工 作,有些地方作出了新的成绩,有些地方就没有以前重视了。根据中央组织部一九六一年的统计,全国少数民族干部的总数同一九五七年相比,是有增加的,但是, 有不少地区,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是下降的,而且下降的幅度相当大。这些地区是:甘肃下降48.24%;青海(一九六o年比一九五七年)下降20.2%;云南下降19.57%;广东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一九五八年脱产的少数民族干部二千一百一十九名,一九六一年只有一千一百四十四名,下降46%。

会议上提到的问题,主要有:

(一)对少数民族干部帮助教育不够,提拔使用也不够放手。云南有同志说,这几年对民族干部要求高,任务重,帮助少,批评多。宁蒗彝族自治县没有一个彝族 科长级干部,乡社党委书记也没有一个彝族干部。广西有同志说,隆林各族自治县从一九五三年建立到现在,县长都是外地人,也没有本民族的县委书记。

这种情况很值得注意,今后必须:

(1)认真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共产主义干部和经济文化方面的各种专业技术干部。对基层干部不能要求过高,只要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联系和团结群众,就应当选拔使用,在工作过程中逐步地教育和提高他们。

(2)各自治地方更要注意培养和提拔少数民族干部。政法、财政、商业等同群众联系较多的部门,应当配备较多的民族干部,并且要提拔其中政治思想好,比较懂得业务的担负领导职务。

(3)民族地区的党委应该特别注意培养提拔少数民族干部中的优秀分子担任党委书记和党委部门的领导工作。应该让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密切联系群众,深入了解本民族的情况,及时地无顾虑地反映问题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4)民族地区的乡和公社以下的干部,一般应由当地少数民族人员充任。

(5)对所有干部,包括少数民族干部和汉族干部都要采取爱护的政策,切实实行毛主席一九三八年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的五条爱护干部的办法(见《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一版第490页)。

(二)几年来,受过批判和处分的干部(包括少数民族干部和汉族干部)有相当一部分是搞错了。在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的斗争中,也有批判过头,斗争过火的地方,在一定范围内或者一定程度上,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使许多少数民族干部不敢讲话,不敢反映本民族的真实情况和问题。广西金宝生(瑶族,平乐专区 副专员)同志说:“一九五八年以来的历次运动,对一部分干部批判错了,他们心情不舒畅;另一部分干部虽未受批判,但看到比自己水平高的人都受到批判,自己心里很害怕。这种思想很普遍。”并说:“过去是‘一人当干部,全家光荣’,现在是‘一人当干部,全家担心’”。石邦智(苗族,长征干部,湘西自治州州长) 同志说,一九五八年以后他不愿去苗族地区,避免反映苗族中的问题。广西杨文贵(苗族,柳州专区副专员)同志在这次会议上为了提出建立桂北侗族苗族自治州的 问题,思想斗争了几天几夜,还给地委书记打了长途电话,并且再三声明,他不是民族主义,不是个人打算。

我们认为,在少数民族地区做好甄别工作,对于健全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调动各民族干部的积极性,加强党内团结和民族团结,都有很重要的意义。凡是在拔白旗、反右倾、整风、整社、民主革命补课 运动中批判和处分错了的,不论是少数民族干部或汉族干部,都应当根据中央四月二十七日指示,认真地、迅速地甄别平反。在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的斗争中,把有民族感情和民族主义思想倾向的人,当作民族主义分子批判了的,或者是把其他的缺点错误,当作民族主义批判了的,或者确实批判错了的也要甄别,凡是应当平反的必须坚决平反。对于悔改较好的和情节较轻的地方民族主义分子,可以尽快给他们摘掉帽子。

(三)一部分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干部和在当地工作的汉族 干部,生活困难比较大。甘肃省委报告,从一九五八年起,民族地区干部的生活补助费先后下降了三次,甘南地区下降最多的达47.5%。根据典型调查,当地职 工的平均工资每月约四十元,每人每月的伙食费就需要二十元左右。同时还取消了干部的防寒防雨实物补贴,降低了取暖补贴。青海等地也存在这个问题。中南地区 的同志反映,少数民族干部的生活困难,山区少数民族干部需要的布鞋、雨具等也无法解决,影响他们不安心工作,有不少民族干部因此离职回家。

我们意见,少数民族干部和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生活上的困难问题要尽量予以解决。高寒山区、牧区和边远地区,地区生活补贴降得太多的,可以采取临时补贴办法加以解决。

关于精简问题

在最近的精简中,对少数民族干部要作适当照顾。会议上提到的情况有:据甘肃的同志说,临夏回族自治州的广河县精简了五十名干部,民族干部就有四十名。青海省曾准备撤销海北自治州(省委已撤销原议),并准备把青海民族学院合并于兰州西北民族学院。中南也提出要把中央民族学院分院(在武汉)和广西民族学院合并。有些地区的部门准备取消翻译机构,减少翻译人员。还有些地方准备取消专区和县的民族工作机构。许多同志提出,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少,地区大,交通 不便,也需要民族语文翻译机构和翻译人员,希望在精简中加以照顾。

我们意见,以下几条需要告诉地方注意:

(一)少数民族地区在精简中要注意保留少数民族千部和职工,不要因为他们在当地有家,容易安置,就多减他们。汉族干部多的地方,应当多精简一些汉族干部,精简下来在当地无法安置 的,可以调出一批来,另行安置。熟悉当地情况,懂得当地民族语言、同群众关系较好的汉族干部,不要精简。在少数民族地区配备汉族干部宁肯少些,但要好些。

(二)翻译机构不能取消,取消了的要恢复,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充实的要健全和充实起来。

(三)现有的几个民族学院都不要取消,并且要积极办好。教职员工可以适当精简,学生也可以少招,但民族学院民族多,语文不同,班次也多,教职员占学生的比例应略高于一般学校。在精简中对有专长的和有培养前途的教授、教员要保留下来。

(四)民族工作机构不要取消,干部质量太弱的,要适当加强。少数民族比重较大或民族工作较多的专区和县,没有设立机构的要有人主管民族工作。

关于团结上层的问题

参加会议的上层人士对这几年民族地区的统一战线工作,提出了很多意见。可以看出,在这个方面,我们的工作是有缺点的,有不少作法是违犯党的政策的。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把上层人士冷在一边,不让安排了实际工作职务的上层人士做工作。果洛藏族自治州副州长然洛说:“我分工管牧业,对大群放牧牲畜提了意见,别人说, 你是剥削阶级,最好不要讲话。”又说:“我叫秘书给我念报,秘书说,报上的消息,有的你不应该知道,要经过办公室主任批准。”阿坝藏族自治州副州长华尔功成烈说:“党要我们多做事,不是州里不让作,而是有不便的地方,例如我要了解情况,有人会问,你了解情况作什么?群众不了解党要我们作点工作,上下衔接不起来,疙瘩难解,因此我就少问为妙。”

(二)对上层应有的生活待遇缺少关照,甚至有所歧视。据云南同志说,盈江县从一九五八年以后,减少和停发上层家庭补助费的户数占应发户的81%。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今年应发给上层的工资和定期补助费共四万五千元,但领导它的思茅专署只发了一万二千元。凉山 彝族自治州副州长果基木古和阿侯鲁木子说:“我们几个州长吃中灶,党员州长在时菜好,不在时就光吃臭豆腐和咸菜。”

(三)对上层安排劳动过多。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州长召存信同志说:西双版纳自治州的政协委员从一九五八年以来安排劳动过多,有些人反映像“劳改队”一样,是州人委的“帮工”;个 别地方政策界限不清,把政协委员送入“学好队”改造,有的不发工资;有些一般干部指挥上层抬桌椅板凳,引起上层的疑虑和恐惧。澜沧县开政协会议时,要委员带上锄头来劳动,多数人不来,会也开不成。

(四)一九五八年云南省在原来采用和平方法进行了民主改革的地区和原来决定不实行民主改革的地区, 进行民主改革补课。在这个工作中,没有规定明确的政策界限,没收了许多民族上层的浮财、底财和房屋,斗争和逮捕了一些上层分子和他们的家属。龚绶、胡玉堂 和刀栋庭在这次会议上,都讲了他们的家产被没收或者家属被斗、打的情况。西藏,甘肃、青海等藏族地区,在平息叛乱和处理反革命分子问题上,有打击面过宽错 捕错斗的情况,青、甘更为严重。

(五)在同一时期,云南省为了便于发动群众,防止上层外逃,把大批上层集中在昆明(某些州县也集中了些)进行整风学习。并在整风中进行了查思想、查政治、查反革命活动的激烈斗争。直到现在还有一百多名上层集中在昆明,不让他们回家。上层反映,他们在昆明是“蹲模 范监狱”,是“无期徒刑”,是“软禁”。在其他个别地方也有类似情况。

鉴于以上种种情况,我们必须:

(一)认真改正缺点,主动调 整同上层的关系。经过十几年的工作和近几年的考验,大部分上层总算是跟着我们走的,如果不认真团结他们,不仅在工作上不利,而且在政治上更是失信的。认为 上层已经没有什么作用了,这种观点,没有实际根据。凡是我们安排了实际职务的上层人士,都要使他们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做他们应作的事,负起他们应负的责任,并且要供给他们以必需的工作条件。表现较好,或者影响大的上层人士,要再安排一些。有关当地工作中的重要事情,要同上层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不要因为他们有不同意见,有不同的政治见解,就对他们进行斗争。“神仙会”的方法要推广,不但在上层人士中开,也需要党内外一起开,认真实行“三不”。

(二)这几年中,斗错了、捕错了、处分错了的要进行甄别,应当平反的要坚决平反。不应当降低职务而降低了职务的,要恢复原职或安排相当于原来的职务;不应当撤职而撤了职的也要这样处理。

(三)在生活待遇上,一定要和同级党员干部一视同仁,并且应当对他们加以照顾。对他们应付、冷淡甚至歧视是完全错误的。

(四)组织上层劳动生产,要他们自愿参加,量力而行,不要勉强。年老(五十岁以上)、体弱的,不要安排他们参加劳动。参加学习也要自愿,不能勉强。

(五)党的赎买政策必须执行。在原来采用和平方法进行了民主改革的地区(还有原来决定不进行系统的民主改革的地区),以前商定不动上层人士的浮财、底财 和房屋,在民主改革补课中,又没收了的,要一律退赔(具体方法,可以同上层协商),应当发给他们的薪金和生活补助费要如数发给,不要扣压,扣压了的,要如数补发。在牧区,应当付给牧主的定息,要按期付给,过去没有付给的,也要如数补发。

(六)对于集中在昆明的上层人士,要尽快研究处理,拖下去 是很不利的。我们意见,应当积极争取团结他们,积极做好工作,把过去的问题开诚布公谈清楚,我们作得不对的地方也谈清楚,并且要作妥善处理。没收了他们财产的退赔,斗错的平反。对刀京版、胡忠华、胡玉堂等影响较大的上层,云南省委的负责同志更要花功夫做好工作,同他们谈心,解决他们的问题。要求回家的和到州、县工作的,可以让他们回去。我们的工作做好了,他们就有可能不跑,万一跑了,对群众的影响可能小一些,并且有可能再争取回来。当然,对反革命分子的挑 拨破坏活动保持警惕是完全必要的,但不能对上层人士采取监视的办法。其他地方有类似云南情况的,同样办理。

关于宗教问题

一九五八年废除了宗教中的压迫剥削制度以后,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工作出现了不少问题,不少作法违犯了党的政策,主要的是:

(一)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受到不少干涉和限制,不少地方群众的宗教生活因此转入“地下”。

(二)保留的寺庙太少。根据改革结束时的统计,青海保留的寺庙不到原有寺庙的1%;甘肃保留的寺庙不到原有寺庙的2%;四川藏区保留的寺庙占原有寺庙的4%;西藏保留的寺庙占原有寺庙的6.5%;新疆留的寺庙比较多,但也有50%左右被搞掉了,有的地方也剩下很少。去年以来,各地都开放了一些,但为数不多。青海规定,开放的喇嘛寺要大体控制在占原有寺庙的7%;开放的清真寺要大体控制在占原有寺庙的4%。有些地方由于寺庙开放得少,群众已经自动开放了一 些。

(三)喇嘛、阿訇也留得太少。根据调查,藏区在废除了宗教中的压迫剥削制度的时候,喇嘛人数仅占一九五八年以前喇嘛人数的3%。目前各地都有一批还俗喇嘛要求回寺。有的地方规定要求回寺的喇嘛要经县委批准。

(四)要求留寺喇嘛、阿訇生产自给,自食其力,对他们安排劳动过多。

(五)寺庙民主哲理委员会管得很宽,宗教活动、劳动、学习、治安保卫都管。有些地方规定民主管理委员会是寺庙的行政机构,或者是寺庙的最高权力机构。这些作法,宗教界上层意见很多,群众也不满意。

我们认为,对宗教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过去寺庙享有封建特权,喇嘛、阿甸养得很多,群众负担很重。一九五八年进行 宗教方面的民主改革,废除宗教中压迫剥削制度和封建特权,是完全正确的,在改革中寺庙和喇嘛、阿甸适当减少一些,也是必要的。但留得太少,是脱离群众的。 这些问题需要及早加以解决:

(一)群众的宗教活动应该恢复正常,不要去干涉。对宗教职业者的要求是爱国守法、走社会主义道路,他们的宗教活动也不要干涉。

(二)寺庙开放多少,应当根据群众宗教生活的实际需要和意见决定,群众需要的就可以开放,不要规定比例,一般说多开放一些比较主动。处理这个问题时,要同宗教上层协商。对群众自动开放的寺庙,可以不加干涉。

(三)喇嘛还俗与否听其自便,还俗喇嘛要求回寺的应当允许,不要采取行政命令的办法加以限制。

(四)留寺喇嘛、阿訇,僧尼参加劳动生产是必要的。应当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喇嘛、阿甸、僧尼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并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如拨给一些牲畜、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等。可以帮助他们逐步做到自给。但不提生产自给的口号。老、弱、病、残的喇嘛、阿甸、僧尼可以不劳动;专门研究经典的喇嘛、阿訇、僧尼也可以不劳动或少劳动。喇嘛、阿甸、僧尼生产和布施收入不够维持生活的,可以酌情补助或救济。宗教上层的生活要包下来,包到底,已经安排了职务的发工资,没有安排职务的给予补助。

(五)宗教职业者在寺庙的活动主要应是宗教活动,政治学习不要安排多了,并且不要勉强进行。

(六)对表现进步的喇嘛、阿訇应该教育他们不要脱离群众,注意宗教生活。

(七)寺庙管理,可以实行政府管理和民主自治相结合的双则。一方面政府从政策法令上加以管理,检查监督;另一方面,寺庙内部的事情由宗教人员自己民主自治,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不求一律。

喇嘛寺的民主管理委员会,由寺内喇嘛推选组成(我们不要派人),既要有中、下层喇嘛的代表,又要有有宗教学识、有声望的上层喇嘛参加。它的任务主要是, 用民主方法安排庙内的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学习和宗教生活的时间,管理寺庙财产和喇嘛的生活。日常的宗教活动,由原有主持宗教活动的人员自己主持,他们的宗教职衔,如活佛、堪布、翁则、格贵等,我们不要去改变。

清真寺的民主管理委员会,由当地信教群众推选代表和有关宗教人员组成。

(八)注意保护寺庙、佛像、经典、法器,不得破坏。机关、团体和干部保存的从寺庙拿走的佛像、经典、法器等应该送回去。

(九)多大年龄可以当喇嘛,活佛死后可否转世等等由宗教上层自己去讨论,对这类问题我们暂时放下,以后由各自治地方自己讨论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规定了当喇嘛的年限,可以继续按他们自己的规定办理。

(十)对喇嘛、阿訇、僧尼参加工作或当干部,一视同仁,不许有任何歧视。

(十一)处理边疆少数民族信仰的小乘佛教、基督教、天主教当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更宽一些,以便稳定信教的群众,团结宗教职业者。

关于牧区工作问题

在这次会议上,不少同志要求制定一个牧区工作条例,在这个条例的条文中要充分贯彻“以牧为主”方针的精神。这几年,不少牧区执行这个方针是存在问题的。主要是在牧区大量开垦草原,破坏了草场,使牲畜头数大量下降。

我们认为,中央一九六一年《关于甘南牧区工作问题的指示》中指出:牧区工作,“千条万条增加牲畜是第一条”,是完全正确的,各项工作都必须为发展牲畜、 繁荣畜牧业经济服务。鉴于过去几年,有些地方大量开垦草原是在“农牧结合”口号下进行的,因此,在这些地区不要强调“农牧结合”的口号。

关于牧区工作条例,我们去年代中央拟了一个《关于少数民族牧业区工作和牧业区人民公社的若干政策规定》草案,拟根据中央指示作修改后,再报中央审处。

关于散居少数民族的工作问题

河南、河北、山东、安徽的同志都说,这几年对散居的少数民族工作管得很不够。对散居少数民族人民生产生活上的困难照顾得不够,有些地方对他们的风俗习惯也很不尊重,一个时期连回民死了人裹尸用的“克凡布”也不给供应。

对过去并掉和撤销的民族乡,许多地方的少数民族要求恢复。有的地方还要求成立民族区。

我们意见:

(一)必须保障散居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这几年在城市就业的少数民族职工(主要是回民,他们原来从事小商贩或手工业),在这次精简中,要尽可能地予以照顾。

(二)对于并掉了的民族乡,当地少数民族人民要求恢复,可以同意。一乡一社即政社合一的,可以在公社名称之前冠以原来民族乡的名称,也可以挂两个牌子;一乡数社的,可以恢复原来的民族乡;原来的民族乡因区划变动,不宜恢复的,可以说服当地的少数民族人民不再恢复。

(三)要求成立民族区的,如果确有必要也可以同意,把原来的区公所改称民族区公所。民族区不作为一级政权,仍是县的派出机关。

(四)民族区、民族乡和一切民族杂居的、有散居少数民族的地方,都要注意提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民族区、民族乡,要由少数民族干部担负主要职务,照顾民族特点和特殊需要,尊重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关于贸易、教育、卫生和山区生产的几个问题

一九五八年以后,许多地区把过去在贸易、教育、卫生方面对少数民族的照顾取消了。南方各省、区有些同志反映,这几年,不少地方对山区生产的特点照顾得很不够,在林业地区农业、林业相结合安排得不合理,林业的所有制也没有很好解决。对山区群众生产生活上的困难照顾得也不够。会议上各地同志要求恢复,要求召开民族贸易和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并要求财贸办公室召开民族财贸工作会议。我们认为,这些要求和意见都是需要注意解决的。

(一)撤销了的民族贸易机构(民族贸易公司、民族特需商品门市部、民族商品专柜、流动贸易小组等)要恢复。少数民族特需的商品要有计划地安排生产,尽可能地供应;过去在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不赚不赔,有赚有赔,以赚补赔”的贸易方针也应当逐渐恢复。

(二)灾情较重、困难较多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牧区、边远山区,在征购税收方面,给以适当照顾。

(三)恢复部分地区实行过的减费、免费医疗的制度。

(四)恢复高等院校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照顾办法和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学习的办法。

(五)建议中央有关部门研究照顾山区生产特点和林业所有制等方面的问题。

(六)民族贸易会议,商业部已决定召开。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准备转请教育部考虑。财贸会议,彭真、李先念、习仲勋同志已同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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