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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转发云南省威信县和安徽省宿县两个错案的报告

日期:1962-1-31 作者:[待确定]

公安部批语:现将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平反威信县“反革命集团”假案的报告,和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宿县公安局押死无辜群众陈怀合的检查报告两件,一并刊登《公安建设》。所有县(市)公安局长、审讯股长都必须人人认真读一遍,想想自己的工作,吸取有益的教训。

这两个错案,只要听听申诉人的意见,做点调查研究,是完全可以避免发生的,至少是可以避免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的。但是,我们有些同志,就是不愿意作调查研究,不喜欢听反面意见,对被告人的申诉不加理睬,一味主观臆断,凭想象去处理问题,甚至把党的政策和公安工作纪律置诸脑后,搞逼供信,结果是上坏人的当,冤枉了好人,给党造成极坏的影响。还有少数同志,办了蠢事,明知错了,也不严肃认真地立即改正,甚至还要抓人家的小辫子,一错再错。这种恶劣的态度,更是不能容忍的。希望同志们结合学习这两个文件,认真检查一下自己的工作,改进工作作风,使工作越做越细,而不是越做越粗。各地在贯彻从严方针和十项措施中,应当接受过去的经验教训,避免再犯过去发生过的缺点错误。我们的要求是:一定要把治安秩序搞好,又一定不要粗糙草率、违犯政策和违法乱纪。

(原载《公安建设》)

附件一:

云南省公安厅工作组关于威信县花龙公社“反革命集团”案件调查平反报告(摘要)

(一)

一九六○年十一月间,威信县公安局在花龙公社侦破了一件“反革命集团”案。这个案子到一九六一年六月为止,先后拘留、集训了四十二人。所谓嫌疑对象涉及云、贵、川三省的十三个市、县。地、县委公安厅察觉这个案件有问题后,于七月中旬组织省、专、县联合工作组,对全案的来龙去脉进行了调查研究。现根据大量的调查材料证实“反革命集团”案件完全是阶级报复、捏造和刑讯逼供所造成的假案。

在查明后,地、县委已决定平反。被拘人员已全部释放。宣布恢复他们的名誉、恢复党、团籍,恢复工作,原属供给制的就补发工资,按劳取酬的干部和社员,补记工分,并作了赔礼道歉,对受到刑讯逼供的人员和家属已由违法乱纪干部亲自登门作检讨,挽回了党的影响。在案件涉及的地区,召开了座谈会,进行解释教育工作,对办案中违法乱纪的干部,正在研究处理,对一手制造假案的阶级报复分子谢绍先,地委已批准逮捕法办。

(二)

造成这个假案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偏听偏信,上了阶级报复分子的当。谢绍先,富农分子,当过伪乡民主席,反共救国军排长。一九六○年改造落后中,因他家反攻倒算,其姐被斗,老婆被管制,对我团员、干部敌视不满。曾流露:“整得我憋得很,要跑出去打烂仗!”为了达到其阶级报复的目的,他就利用花龙公生产队会员黄云开(共青团员)的一些不满情绪,添油加醋,加以夸大,捏造了黄云开和三个党员,两个支部书记、两个生产队长等十三人进行反革命集团活动的假情况,向县公安局反映,县局不加调查,就偏听偏信,武断地认为他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继续叫他了解所谓反革命组织、纲领、成员、分布地区及活动情况,等等。他见我上钩之后,更加放肆地一面向我们反映假情况,一面又挑动别人去搞坏事。例如他在十一月九日先向县局反映黄云开等在官斗山“降神”开反革命会议,然后再去约黄等去官斗山“跳神”(黄未去)。办案人员对这些情况不加调查,仅凭谢绍先单方面捏造的材料,就肯定了这个“反革命集团”存在,拘捕了所谓“为首分子”黄云开,走错了第一步。

刑讯逼供,一错再错。黄云开被捕后审了一天一夜,都没有供出什么反革命活动。办案人员为了搞出符合自己“框框”的材料,对黄云开进行了刑讯逼供,黄就假供了七十多人的“反革命组织”。县局就以谢绍先捏造的假材料和刑讯逼供出来的材料,又陆续拘留了一些人,并且继续使用刑讯逼供,指名问供的非法手段,进行审讯。结果,事情越扯越大,“成员”也越咬越多。

隐瞒真情,封锁消息。这个案件未能及时被党委和上级公安机关发现和纠正,重要的原因是公安局长封锁消息,少数干部党性不纯,不敢坚持真理,不敢如实反映情况。公安局秘书马玉山同志、治安股长傅发钧同志曾先后提出对此案怀疑和审查谢绍先所反映的情况的意见,但公安局长王玉玺同志不但未加采纳,反而批判他们“右倾”,“立场有问题”。以后四川叙永县公安局也专门派人来介绍情况,说明四川那边拉扯到的人,经过查对,已作出否定的结论,但仍未引起王的警惕,反说:“四川不积极”。县委也怀疑此案可能有刑讯逼供,王则封锁消息,谎称:“只有一个带过手铐”。在给照昭通公安处和省公安厅的书面报告中,也是弄虚作假,明明未做查证工作,却谎报“问题一一查证”,对口供矛盾和干部违法乱纪等情况,只字不提,对被拘留人员的申诉,家属的呼声,不但不及时向上反映,反而百般压制,顶了回去。

(三)

为什么出现这样大的一个假案呢?我们应从这个案件中吸取什么经验教训呢,主要有以下几条:

第一,近几年来,少数公安干部丢掉了党历来教导我们的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光荣传统。这个案子,只要认真查一查,好好分析一下,就不会把自己搞得昏头昏脑的。例如所谓“反革命集团分子”吃几十次“鸡血酒”的问题,经工作组深入到发案地区查证,实际上属私议卖耕牛六次,属打平伙吃鸡喝酒的五次,婚丧喜事请客的三次,打干亲家一次,烧阴生做道场的一次,其余都是无中生有的。县局既没调查,也不研究,就主观臆断,认定这是反革命的组织活动。

第二,少数公安干部政策观念薄弱,法制观点不强,不顾党纪国法,任意胡作非为。这个案件在侦审过程中,违反政策、违法乱纪达到了荒唐惊人的程度。例如审讯王明安(支部书记)有这样一段审讯笔录。问:“你们搞反革命活动是什么组织?”答:“没有组织。”问:“不老实!”(带上手铐)答:“我们叫共产党。”答:“军队叫什么?”答:“没有军队。”问:“不老实!”(带上脚镣)答:“云贵川游击大队。”问:“那些人担任什么职务?”答:“黄开发是司令员!”(黄是转业军人、共产党员)问:“你们兴不兴政委?”答:“不兴。”问:“不老实!”答:“陈茂先是师政委。”(陈是区委干部、共产党员)审讯员为了使口供符合自己主观上的“框框”,还使用了套供诱供的手段。如传讯黄■(共青团员、贫农)时问:“你们开山■上有什么摆设?”答:“没有摆设。”问:“你入团时有什么摆设?”答:“有团旗、领袖像、党委讲话。”问:“那么你们摆什么呢?”答:“有旗子,大会开始,有致词。”……问:“你们干部怎样宣布?”答:“有营、连、排、班长,我是副连长。”问:“哼!你怕是副班长吧!”(别人才是副班长)答:“我是副班长。”问:“你们哪些人混在内部掌握武器?”答:“杨明申负责武器。”(杨是公社政法公安[处]长)。审讯巫国民(中农)时问:“这支队伍是谁领导?”答:“是××。”(叭的一下耳光)问:“妈的屁,把李弥说成××。答:“是!是!是李弥。报告审讯员,我们[都]不分。”另外,县法院院长焦福成同志在受训人员中公开讲:“交代了的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交代不清楚的按敌我矛盾处理。”

第三,这个案件,暴露了领导上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象这样重大的案件,威信县公安局长王玉玺同志既没有亲自动手做审讯工作,也没有认真分析案情和深入查问这些材料是在什么情况下搞出来的。直到马玉山等同志提出正确意见后,还加以压制,戴帽子,表现了令人难以容忍的官僚主义态度。昭通公安处在指导工作上也有官僚主义,这个案件拖了一年,竟长期不明情况,察觉了一些问题,也未及时纠正。这个案件也暴露了我们省公安厅政保处在指导工作上抓得不深,控制不严,指导不力。侦察工作的请示报告制度,不少地方实际上冲破制度,不该下放的权力实际上下放了,但我们理应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加以纠正。威信县发生的这个假案,是继去年宣威县发生的反革命暴乱以后又一次重大的教训。这两个案件,都是很好的反面教员:一个是麻木不仁,丧失警惕,吃了大亏的典型;一个是捕风捉影、刑讯逼供,伤害了好人的典型。教训都是极为深刻的,必须牢牢记住,引以为戒!

附件二: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宿县公安局押死无辜群众陈怀合的检查报告(摘要)

一九六一年六月,山东省平阴县大羊公社陈庄村陈怀远,为其兄陈怀合被宿县公安无辜扣押致死的事件,向公安部提出控诉。现经我们查明,陈怀远控诉的情况属实,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死者陈怀合现年三十九岁,贫农成份,一贯种田,山东省平阴县大羊公社人。一九六○年七月,陈怀合从山东平阴县送弟媳孙景英回安徽宿县秦山寺娘家探望母病(其弟陈怀远因工作外出)。八月五日,陈怀合和孙景英在宿县大栗园车站下车后,被搞劝阻外流人口工作的夹沟公社政法干部李长安和基干民兵李永生拦住盘问,孙为了不再回山东婆家,便捏造说她是被拐骗去的,并诬赖陈怀合这次来还想再拐骗两个妇女。政法干部李长安既不听陈怀合的申诉,也不相信公社证明信和秦山寺治保主任的作保,又不调查,便武断地认定陈怀合有“拐骗妇女”罪,将陈携带的证明信和现款一百八十元、[草]鞋三双等物扣留,并报请县委书记吴尚志批准,于八月十三日送宿县公安局关押。

陈怀合在宿县公安局关押了十六天。当陈再次提出申诉后,预审股长梁长荣根本不予重视和调查,于八月二十九日,未经领导批准便擅自将陈送至符离劳改队劳动,至九月一日才以“企图拐骗妇女”的罪名报请局长批示。副局长接丙让对材料不加认真审查,就批准解回原籍处理了事。

劳改队长徐正举不执行领导批示,不仅不予遣送,竟长期扣留陈在劳改队劳动。特别不能容忍的是,当陈的家属持山东平阴县公安局证明信,来宿县公安局查找陈的下落时,县公安局竟不与劳改队联系,回答说已将陈解回原籍了。致使陈于十二月上旬患病死在劳改队。人死后既不通知死者家属,也不报告领导,竟不了了之。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经这次复查,县委已将尸体备棺成殓,并拟派人向死者家属检讨错误,赔礼道歉,给予适当抚恤。对直接造成这一事件的责任者、劳改队的负责人徐正举,整风中发现还有其他问题,已予逮捕,对预审股副股长梁长荣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县公安局副局长接丙让和公社政法干部李长安给予严格批评教育。

来源:《人民公安》1962年第2期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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