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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藏自治区工委第6次扩大会议秘书处关于镇反问题综合简报

日期:1962-8-22 作者:[待确定]

关于镇反问题综合简报(一)

(45号)

8月20、21日各组对处理反、叛分子方面又提出了一些意见,现综合如下:

(一)关于甄别问题:

(1)为了使这一工作搞好,今后各专、县应成立清案、甄别小组由主管政法工作的书记及有关部门的同志组成,主管镇反甄别工作。同时应把清理、甄别的精神和政策界限使下面每个具体办案的同志掌握。过去有些清案的文件只发到县里,区、乡的同志因不了解政策规定精神,因此产生专署要放的,区、乡有意见,区、乡认为要放的专署又不同意等互不通气的现象。

(2)应明确清理、甄别工作的要求,要做到件件有档案,每一事实都有据可查,因此对尚未清理的案件,要逐个地进行甄别,其余的虽然不需要发动群众全面的搞,但对那些有问题的,也需要再查对一下。

(3)在清理、甄别案件中,除属侦察案件外,其余案件情况,都可以与上层协商。

(4)结合这次清理、甄别工作,应该把过去执行“四不”政策的情况检查一下。江孜曾发现,在这里执行“四不”但到那里又被逮捕了,对投诚的叛匪仅实行了立功折罪,但没有立大功受奖的了。

(5)文件中规定,确实属于错案,死了的也要恢复名誉,有的同志认为有必要。有的同志认为:人已经死了恢复名誉有什么用。

(二)关于释放犯人问题:

(1)处理中、上层和有声望的活佛、堪布,著名“格西”等有代表性人物。是否都要与他们协商,这些人大都是策划叛乱的头目和叛乱匪首,我们认为是不能放的,如果他们不同意,怎么办?黑河、林芝的同志认为,罪恶不大的倒没什么问题,个别的也还可以让步,但是不能是他们要放谁就放谁,例如黑河寺有特务嫌疑的三旦活佛,如果把他放了,就是“放虎归山”门堆巴是叛匪的后勤部长,又组织妇女兵,也不能放。总之一方面要按上级指示办事,另一方面也不能搞过了头。对错案必须全部释放外,对于那些可捕可不捕而捕了,现在表现又好的,也应该释放一些。

(2)在处理反、叛分子中,关于宗教界和班禅集团的有关人员,是否要提前考虑处理一些,该放的就立即释放,我们要先走一步,争取主动,不要让他们提出来再放,显得被动,同时对要释放的犯人,现在应排排队,听听上层的意见,从中了解一些情况,向群众做做工作,不然放了出去群众又会抓回来。

(3)要释放的叛匪中的三类分子,不能放回寺庙,否则不好管理,有的同志还担心,如果把这些人放回寺庙,将来是搞复叛的祸根。

(三)关于劳改犯的管理问题:

(1)劳改犯都集中在专署,运输困难,死亡也多,今后是否因地制宜地分散到县,或几个县合一处,摊子小一点,生产、生活都好安排。

(2)在押的劳改犯,能否让他们进行一般的宗教活动。

(四)问题:

今后捕人是否也要与上层人士协商,如果要协商,公安处还好办,但属法院、检察院批准的怎么办?因为它并不属筹委领导。

工委第六次扩大会议秘书处1962年8月22日

关于镇反问题的综合简报(二)

(第52号)

8月22日上午召开了镇反甄别专业组的会议,首先由筹委公安处高力叶同志传达了工委对专业会的指示,强调了要通过专业会议具体解决继续贯彻镇反甄别工作的问题。接着研究了会议的开法,采取了先摆问题的办法,下午由高立叶同志作了综合性的发言(见发言稿),最后,郭锡兰书记在小组会上作了重要指示,会上摆出的问题共有如下几点:

一、认识问题:

有的认为,文件(继续贯彻执行处理反叛分子规定的意见)总的是宽的精神,有的则认为,除对战俘问题外,文件精神一般都比过去严。也有的说:比过去灵活性更大,更主动。

1、关于“打击对象”。以前“打击对象”提的四类敌人,现在看来,其中地方当权与最反动的农奴主界限不清,实际工作中也不好解释,基干和群众也不好掌握,今后是否只提三类敌人。此外,文件中说的“其他反革命分子”是否包括这些人。也有的说:文件所说“打击对象”,是说的主要的,故还有其他。如地头蛇等。

2、江孜提出:“错案”的含义与过去的规定大有不同,如按过去,错的就多了。比如劳动人民,够不上三类分子,过去一般都算了错案,照现在的精神则可能不算错。又提出错捕、错判的含义也应明确错戴的都是平反的范围,因为是叛与未叛的问题,而错捕、错判之中,则有一些可戴帽子,这一部份人,不是平反的问题。

3、有的认为执行“四不”的范围扩大了,现在是被迫放下武器和逃亡国外的都要执行“四不”。有的则认为所谓基本既定“四不”政策精神处理下是宽大的意思,一般要执行“不杀不关、不判、不斗”,但其中对个别的也可关、判、斗。

4、文件中提到对年老多病犯可以采取假释、保释。有同志认为,不如采取“保外就医”的办法,我们更主动,必要时可以收监。

5、林芝提出管制分子可否外出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是自己去拜佛,或者是被人邀去唸经。又提出:边境地区放人不好办,放了容易跑,不放又不行。

6、过去已戴叛乱帽子的被迫被骗参叛和支窝匪的分子,现在可以摘掉帽子,财产被没收的可酌情退赔,生产资料被没收了的可予补办购买手续。那么,这种案件算什么:错呢?对呢?

7、“能说话进行煽动的人”,不应算失掉“反革命能力”。在牧区地广人稀的情况下,对这种能说话的人进行保释、假释更有问题。

8、关于叛属问题:日喀则提出,过去文件说是统战部搞,现在说是公安部搞,这件事应有一个为主要的部门,一个协同配合。

9、唸咒经问题:日喀则提出:唸咒经是否算策划组织叛乱,我们过去作法是,寺庙上层、活佛、堪布、基莎等组织聚众唸咒经的即作为叛乱罪定案。

二、关于甄别领导组及与上层协商的问题:

昌都提出:现在在押的有一部份是大要犯不能放,而参加甄别组的统战上层人士会提出释放这些人,因此,我们要顶得住 ,不能他们提放谁就放谁。林芝提出:处理时可以和上层协商,但逮捕人是否要与上层协商,我们意见:逮捕人要与上层协商有实际困难,原因捕人是控制在分工委,有的还报工委,内部已定,如与他协商时硬要他同意,就不符合合作共事精神,若允许反复磋商,不同意见再上报请示,走漏风声逮捕对象可能逃跑。日喀则提出:专区级可以不成立有统战人士参加的甄别组,只是在一些案件上,由我们找有关上层协商处理。

三、关于劳改工作:

1、搞文明监狱,穿暖没问题,吃饱不能是放开肚子吃,只能在供应标准内,不克扣,并想法给增加些菜蔬付食。

2、已决犯或劳改场所集中专区,在住房、烧柴、供给、犯人不服水土等问题上都比较难办。可否仍由县里搞,专区劳改科负责抓。

3、监狱住寺庙问题:目前江孜有两个县公安局住寺庙;昌都有6个监狱和3个劳改队住的寺庙;自治区第二监狱也住在寺庙里。昌都提出,不住寺,可以,但只能逐步搬出来,并望拨给2万元修房子。

4、那曲在释放了的人中,现在还有10%左右没有安排好生产、生活。也有错放的,如把已经工委批准要判20年徒刑的人也放了。

工委第六次扩大会议秘书处1962年8月23日

关于镇反问题的简报(三)

(55号)

今日上午会议,主要就贯彻执行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具体措施,提出了下列研究方案:

一、关于打击对象的问题:着重解释反革命分子应包括那些对象。

二、继续做好现押犯的甄别、清理工作,具体项目如下:

1、弄清甄别案件政策界限。即,什么叫对案、错案、可捕可不捕和不应该捕而捕了的案件。

2、清理甄别案件的范围。

3、组织领导和分工审批权限。

4、方法步骤。

5、大要犯处理的政策界限。

三、关于摘叛乱帽子的问题,有三种情况:

1、戴错了的。

2、可戴可不戴的。

3、完全应该戴,而我们从宽处理摘掉的。

根据上述摘叛乱帽子的三种不同情况,其财产处理也应有分别不同的三种办法,即:对于第一种情况者,应该坚决退赔,对第二种,可以酌情退赔和补办购买手续。第三种,不予退赔,也不办购买手续。

四、关于执行“四不”政策的对象:

1、投诚分子。

2、外逃回归的反、叛分子。

3、战场上被迫放下武器投降的分子。

4、投案自首的分子。

5、战场上的俘虏。

五、监房管理和劳改问题。

六、老、弱、病、残犯的处理。

七、关于反叛分子家属的工作。

1、今后不要专门召集叛属会议,应与群众一视同仁。

2、这一工作,今后应由那个部门主管?

工委第六次扩大会议秘书处1962年8月23日

关于镇反问题的简报(四)

(第60号)

23日下午会议主要就上午所提研究方案,进行了具体讨论,现将讨论提出的政策界限综合如下:

一、关于打击对象问题:

平叛期间在西藏地区打击的对象,主要是叛乱分子和其他反革命分子。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划为叛乱分子:

1、组织策划武装叛乱、公开参加武装叛乱,或主动大量的支援叛匪,以及窝藏叛匪的农奴主、牧主和农奴主代理人。根据其叛乱情节、罪恶事实、职务大小,分别划为匪首、骨干、坚决分子和一般叛乱分子。

2、劳动人民中积极参加叛乱,充当叛乱武装骨干的分子和持枪顽抗坚决与我为敌的分子;积极、主动、大量支援叛匪,或专门为匪搜集供给情报,使我遭受一定损失以及其他坚决与我为敌的分子。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划为其他反革命分子:

1、特务、间谍分子和内地逃来的“五类分子”。

2、正在进行或图谋进行凶杀、暗害、纵火、投毒、伏击抢劫、组织叛乱、严重的反攻倒算、投敌叛国,以及制造谣言、书写张贴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等现行破坏分子。

3、虽未参加叛乱,但一贯反对中央在西藏的政策、措施;改革期间破坏群众运动或罪恶大、民愤大,苦主群众告发追究,不惩办不足以平民愤的最反动的农奴主及其代理人。

4、反、叛隐蔽组织(四水六岗、自由同盟、伪人民会议等)中的首要和骨干分子。

(三)平叛改革期间,除主要打击上述叛乱分子和其他反革命分子外,对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也应依法予以惩处。

二、关于清理、甄别问题:

(一)关于甄别定案的政策界限;案件应分为:错案、不应捕而捕了的、可捕可不捕和对案四种:

1、错案:按照继续贯彻执行处理反、叛分子规定的意见中,确实没有参加叛乱和进行其他反革命活动的人应予平反,系指以下几种人:(1)由于工作上的不细致,简单粗糙,张冠李戴而逮捕的。(2)偏听、偏信坏人的诬告暗害,未经调查证实而逮捕了的。(3)个别基层干部或群众为了邀功、报复,伪造罪证而逮捕的。(4)个别干部主观臆断,笔下加工,扩大情节,假造罪证而逮捕的。(5)将一般被迫支粮、支差,当成资匪而逮捕的。(6)群众由于不明政策,怕把自己牛羊归公而宰杀、分散牲畜,当成破坏生产而逮捕的。(7)将有一般落后不满言论和传过谣的群众当成反革命造谣而逮捕的。(8)将一般因不明政策上山躲避或外逃群众,当成叛乱而逮捕的。(9)平叛、改革中,少数群众由于觉悟不高,为农奴主阶级分子或叛匪隐藏过东西而逮捕的。(10)被强迫指派登记为叛匪或四水六岗,但未进行叛乱活动的群众。(11)被强迫指派唸咒经,而盲目地唸了咒经的群众。

2、不应该捕而捕了的,系指案件性质没有定错,但按区别对待的政策,不应该捕的,系指下列几种人:(1)确系被迫、被骗参加武装叛乱的人。(2)由于被迫受骗或觉悟不高,有过资匪、窝匪的人。(3)盲目参与其他反革命活动,但情节轻微的。(4)自动投诚来归的三类分子,未按“四不”政策执行的。(5)仅有一般现实违法活动和一般历史罪恶的农奴、牧主代理人。(6)按照政策,其他不应逮捕而捕了的。

3、可捕可不捕,系指依照其罪恶,有可捕的一面,同时也有可不捕的一面,应根据实际情况,从宽处理。

4、对案:应捕、应判的案件。

(二)甄别范围:主要是对尚未清理的案犯继续进行甄别清理,对已清理的案件可有重点的进行复查。复查的重点是:

1、错判和判处不当的案件(包括不应判而判、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或判处畸重畸轻的案件)。

2、有申诉、有异议的案件。

3、判处无期徒刑死缓和死刑的重刑案件。

此外,对已经处理的案件中凡不应放而放了的、应放未放的、错捕释放的案件,要进行调查摸底,作到心中有数。对不应放而放了的,根据既定政策一般不再予捕回重判,只在内部暂记一笔账,加强其教育和控制,如发现其继续进行破坏活动,可根据其新的犯罪事实在群众中予以揭发,依法处理;对应放未放的,应查明原因,责成有关部门迅速释放;对错捕释放的,应检查退赔、购买、恢复名誉和公民权。以及生产、生活的安置情况,务求政策落实。

(三)关于审理的分工和审批权限:

1、审理分工:(1)各专(市)捕办的案犯,一律由各专(市)公安机关负责审理。(2)过去军区俘管队管理的案犯,由筹委公安处负责审理。(3)各地已上送的大要犯,由筹委公安处负责审理,但原承办单位和有关地区应积极配合,负责材料的查证工作。

2、审批权限:各专(市)的案犯中,按照法律程序,应由高级法院判决的以及属于重要案犯或有异议的案件,应报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批示。

(四)甄别和审判案件,必须通过群众,并与有关上层人士协商:

1、与上层人士协商的案件范围:(1)有异议的案件。(2)死刑案件。(3)上、中层有代表性的案件:七品宗本以上;藏军如本以上;著名寺庙的活佛、堪布及宗教界有名望的格西;叛匪地区司令。

2、协商的形式:(1)主管业务部门邀请熟悉情况的上层人士个别商量或召开会议座谈。(2)由政府负责人主持,召开有正付专员、政协正付主席、公安、法院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部门(政协常委、参事室、宗教事务委员会等)的负责人和熟悉情况的上层人士参加 ,进行协商。(3)协商中意见不一致的,应反复协商,经反复协商后尚不能取得一致或急需处理的案件,应将各种不同意见同时报自治区甄别领导小组,协商中遇有与群众意见不一致的,应通过群众讨论并向群众进行说明,如群众坚持不同意见应重新考虑。

工委第六次扩大会议秘书处1962年8月24日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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