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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粮食工作的决定

日期:1962-9-23 作者:[待确定]

根据国务院财贸办公室七月二十八日关于粮食问题的报告和八月中央工作会议对粮食问题讨论的意见,中央关于粮食工作现作如下决定

一、“发展经济,保证供给,是我们经济工作和财政工作的总方针”,也是粮食工作的总方针。全国农村形势正在一步一步地好起来,去年比前年好,今年又比去年好。为了进一步巩固集体经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发展农业生产,必须在工农兼顾,城乡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兼顺的原则下,合理安排国家对农民的粮食征购任务,逐步做到在一定水平上把粮食征购任务稳定一个时期;并且要在农业生产恢复和发展过程中,使城乡人民生活能够逐步有所改善。

二、根据毛泽东同志在今年八月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今年粮食计划应当少购一点,少销一点,多上调一点,少进口一点,多挖地方潜力”的指示,规定一九六二年度粮食征购任务为六百四十一点二六亿斤贸易粮(下同),比一九六一年度征购实绩六百七十九点一亿斤少购三十七点八四亿斤;销售指标为七百零三点一五亿斤(包括专项开支二十二点三亿斤),比上一年度销售实绩七百八十四点四七亿斤将少销八十一点三二亿斤;上调任务为四十五亿斤,比上一年度上调实绩四十三点 零七亿斤多调一点九三亿斤;进口一百零四亿斤,比上一年度进口一百一十亿斤,少进口六亿斤。

为了便于粮食的征购、调拨和计算,中央决定从一九六二年起,把粮食计划年度同粮食生产年度统一起来,即把由当年七月一日到次年六月三十日的老年度改为由当年四月一日到次年三月三十一日的新年度。上述一九 六二年度计划及其同一九六一年度的比较,都是按新年度的口径计算的,以下亦均如此。

实现一九六二年度粮食征购、销售、上调任务的关键,在于控制粮食销量,保证城乡销售指标不被突破。为此,必须:(一)坚决保证实现中央规定的精减职工、减少城镇人口的计划,特别抓紧减少县以下城镇人口的工作。粮食定量标准的调整,必须由中央统一安排,不能由各地随便提高。各种补助粮,必须加以整顿。(二)坚决减少农村吃商品粮食的人数,但是,对必须保留或者补充的国家职工和手工业生产者,仍应保证供应。农村吃自筹粮、机动粮的人数,除了少数改吃国家供应粮的以外,大多数要减掉。(三)国家除了对重灾区给以必需的 照顾以外,对于产粮区的缺粮生产队,基本上不再供应粮食。它们所缺的粮食,由县、公社或大队根据等价交换、自愿互利、有借有还的原则,组织生产队与生产队 之间的互通有无,调剂余缺。

三、在今年规定的粮食计划指标、今后粮食逐年增产和农民的粮食消费状况逐年有所改善的基础上,今后五年内,粮食的征购、上调、库存数量应当逐年增加,进口数量应当逐年减少,以便把粮食征购任务达到一定水平,稳定一个时期。为此目的,中央规定对粮食征购、上调,进口的数量,实行五年一定、一年一议的办法。

根据上述原则,参照今年一月中央扩大的工作会议关于一九六七年粮食产量的设想,中央对一九六三年度到一九六七年度的粮食产量和粮食征购、上调、进口以及增加库存的数量,初步作如下规划。

粮食总产量,一九六二年估计为三千亿斤左右原粮(下同)。一九六三年预计可能达到三千二百亿斤左右。以后每年计划平均增产一百五十亿斤到二百亿斤;到一九六七年可能达到三千八百亿斤到四千亿斤。

粮食征购数量,一九六三年度预计为六百八十亿斤左右贸易粮(下同)。以后每年计划平均递增三十亿斤左右;到一九六七年度可能达到八百亿斤到八百一十五亿斤。

粮食上调数量,一九六三年度预计为七十亿斤左右。以后每年计划平均递增二十亿斤左右,到一九六七年度可能达到一百四十亿斤到一百五十亿斤。

进口粮食数量,一九六三年度预计为八十亿斤。以后每年计划递减十四亿斤,到一九六七年度可能减为二十四亿斤。

国家粮食库存,每年计划增加十亿斤到二十亿斤。

在粮食征购数量中,农业税的负担(即征粮数量,外加地方附加),必须继续执行从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三年三年不变的规定。三年期满以后,根据农业生产的情况,以及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变动的情况,再考虑调整与否。

四、为了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进行农业技术改革,大力支援主要产粮区和主要经 济作物区的恢复和发展。在进行农业技术改革、发展农业生产上,中央要求国务院会同各大区迅速提出具体规划,经过批准,分期实施。在粮食工作上,对于主要产粮区的粮食征购任务,一定要规定得合理,一定要使提供商品粮食多的生产队,能够适当地多留多吃。应当努力改善主要经济作物区农民的粮食消费状况,使这些地区农民的吃粮水平,不低于邻近产粮区。对粮食有余的主要经济作物区,应当适当减轻粮食征购任务;对粮食不能自给的主要经济作物区,应当从供销农村的粮食中,尽可能地挤出一部分来增加对这些地区的粮食供应。

国家供应农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应当优先供应主要产粮区和主要经济作物区。收购粮食和经济作物奖售工业品的标准,要逐步提高,切实兑现。

五、大力支持国营农场,切实整顿国营农场,使它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能够逐年向国家提供越来越多的商品粮食。全国国营农场,在今后五年内,应当努力做到平均每年向国家多提供三亿斤到五亿斤商品粮。为此,中央责成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农林办公室、农垦部会同有关方面,经过研究以后,提出具体规划。

六、有领导地、适当地开放农村粮食集市贸易。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不同品种,允许或不允许集体经济单位和农民在完成国家的粮食征购任务以后,把剩余的粮食在集市上进行交易。但是,严禁私商参加粮食交易,坚决取缔投机倒把。国家粮食机关和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对农村粮 食集市贸易的领导和管理。在目前的情况下,国家粮食机关不准在农村粮食集市贸易收购粮食,以免刺激粮价上涨。供销合作社,可以根据上市粮食情况适当进行收购,也可以向已经完成统购任务的生产队用议价收购或者实物换购的办法,收购一部分余粮。

七、进一步加强国家关于粮食管理的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制度。中央决定,从一九六二年度开始,改变现行的分级包干、差额调拨的办法,实行对粮食的统一征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的办法。全国粮食的征购、销售、调拨由中央统一安排,实行分级管理。

各中央局在保证完成全区的粮食征购、销售计划和上缴中央任务,或者保证不突破中央向全区调入指标的前提下,有权对区内各省、市、自治区的粮食征购、销售、调拨指标进行调整,并报中央备案。

各省、市、自治区,为了保证完成国家的粮食征购任务,便于以丰补歉、余缺调剂和补助计划外的开支,可以在中央规定的征购计划以外,再加购百分之十左右的机动粮。机动粮不列入中央征购和调拨计划,由省、市、自治区自己掌握,也可以分一部分归专、县掌握。农业税地方附加仍为百分之十,照原规定归地方支配。按照中央规定的粮食购销计划,省、市、自治区的粮食征购任务超额部分和销售指标结余部分,全归省一级直接管理和支配,并且单列收支帐目,年终结算报告粮食部,中央不再调用。

八、从今年秋后开始,取消公社、生产大队提取机动粮、自筹粮的办法,以减轻生产队和社员的负担,更好地完成国家征购任务。 生产队本身允许保留一定比例的储备粮。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或者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它们也都可以保留一定比例的储备粮。储备粮的提取和使用,应当经过生产队社员大会或者生产大队、公社社员代表会讨论确定。

公社和生产大队过去积存下来的机动粮,要严格加以清理,帐目要向群众公布,粮食要专仓保管。这些粮食,应当主要用于解决下放回乡人员的口粮补助,进行必不可少的救灾调剂。动用的时候,必须经过县粮食局的审查批准,不许乱用,不许私分。

九、加强县一级和基层粮食机构,整顿粮食部门的职工队伍。认真负责地、切切实实地加强粮食部门的经营管理工作。严密粮食、粮票、仓库、调运、财务等方面 的管理制度,改善粮食保管、调拨、运输、统计等经营管理工作,大力提倡节约粮食,严禁贪污盗窃粮食、粮票,彻底改变霉烂、丢失、浪费粮食的现象。

十、今年秋冬,应当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的精神,在农村中对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进行一次社会主义教育,向他们讲清楚目前形势、任务和政策,讲清楚工农兼顾,城乡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兼顾的道理,动员他们积极完成国家的粮食征购任务。现在,中央已经派出若干工作组,深入各地农村帮助工作。省、地、县三级党委也要组成工作组,深入到农村中去,帮助搞好秋收、秋耕和秋种,及时完成粮食征购任务,同时安排好人民生活。

附件:〔1〕

(一)附表一,一九六二年度粮食征购、上调指标和一九六七年度粮食征购、上调指标的设想。

附表二,一九六二年度粮食销售计划和参考资料。

附表三,一九六七年粮食产量设想的参考资料。

(二)国务院财贸办公室一九六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关于粮食问题的报告。

注释

〔1〕 两个附件从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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