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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压缩农村吃供应粮、机动粮人口的指示

日期:1962-10-8 作者:[待确定]

各地、市委,自治州委,各县(市)委,并报西北局、中央:

我省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吃供应粮和机动粮的人口,虽然经过了精简压缩,但是仍然很多。据武威、临洮、定西、庆阳等地二十一个公社(包括区工委在内)的调查材料推算,全省一九六一年末,农村公社一级共有十六万八千人,其中吃供应粮的十二万三千人,吃机动粮的四万五千人。大队一级吃机动粮的(包括劳动不计工分,按中上等劳动力水平分配粮食的大队干部和吃扣留国家回销粮的),根据定西,平凉专区对一百零三个生产大队的调查材料推算,全省一九六一年末,共有十四万三千人。两项共计三十余万人。这些人绝大部分原来是农业上的强壮劳动力,参加社、队企、事业和行政工作以后,脱离了农业生产。其中虽然有些是必要的,但是由于社、队企、事业摊子大,人员多,有严重的人浮于事,因而既严重地浪费了劳动力,又加重了国家和农民的负担。加之,他们的口粮标准较高,有些还有自留地和开荒地,生活一般都比农民要好,因而群众很有意见。这不仅影响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和工农联盟,而且也直接影响着群众生活的安排和生产积极性的提高。

为了减轻国家和农民的负担,进一步巩固集体经济,尽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加速克服粮食和经济上的困难,必须坚决遵照中央和西北局关于坚决减轻和取消地方上加给农民的过重的和不合理的负担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调整社、队企、事业机构,精减压缩社、队吃供应粮和机动粮的人口。根据各地调查的材料看,全省在一九六一年末社、队吃供应粮,机动粮人口数字的基础上,公社一级压缩八万余人,减少百分之五十左右;大队一级压缩五万余人,减少百分之三十以上,是完全可能的。

现在不少公社、生产大队的企、事业仍然很多,公社一般都有社办工厂,有国营商店或供销门市部,银行营业所及信用社,邮电所和公社内的电话员、邮递员、线路维修员,个别的还有农牧场、粮站、仓库、税务所、市场管理委员会,有小学(个别的还有中学)、卫生所、保健站、兽医站等等。大队有供销铺、信用部、保健站、兽医站、民办小学,个别的还有缝纫部、理发馆、大车店、修车铺等等。摊子多,人员多(上述许多单位有的还雇有勤杂人员),非业务人员比例大,根据社队具体情况,把这些企、事业再撤并一些,有的下放到生产队,有的转为民办,是完全可以的、必要的。而且,由于这些人员接近农村,具有农业生产技术,安置起来也比较容易。

压缩农村吃供应粮和机动粮人口的措施如下:

一、公社一级行政干部:一九六一年末共二万三千人,平均每个公社十一个人。经过今年的精减,新编一万四千人,平均每个公社七个人左右。到八月末实有一万九千人,扣除二千名武装干事,仍超编三千多人。考虑到现有公社的范围一般相当于过去的乡,百分之九十的公社下面还有大队一级,因此现有公社干部还可以适当精减。凡是取消了大队的公社,新的编制一般六至七人;保留大队一级的公社,新的编制一般四至五人(上述编制人数包括公社炊事员,不包括公社武装干事)。公社公安工作,不设专职人员,指定公社干部兼管,重要集镇可设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特派员,其编制由各县统一解决。

二、公社和生产大队一般不经营企业,现有的企业必须进行彻底清理。凡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如原材料没有保证,产品成本高、质量低)的,不受群众欢迎的,应当一律停办。确实需要保留而又适合生产队经营的,可下放生产队经营,农忙务农,农闲办企业。一个队不便经营的,可由几个队联合经营,有的也可以转给手工业合作社经营,或者改为个体手工业和家庭副业。个别企业,如果由公社,生产大队继续经营确实对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更为有利,经过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也可以由公社,大队继续经营。公社一律不办农牧场,不搞农副业生产基地,现在已办的,秋收以后应将土地全部退回生产队,凡是平调的耕畜农具,也应一律退回。公社,大队一律不经营服务性行业(如旅馆、饭店等),现有的社、队服务行业,凡是在交通要道、自然集镇,需要继续保留的,移交供销社经营,并按精减的原则合理定员,严格实行经济核算。非交通要道,为短途运动服务的骡马店,移交给生产队作为副业经营。所需粮食、饲料自筹解决,照章纳税。

三、邮电所、商店、供销门市部、银行营业所等,一般应当按照过去历史形成的自然集镇设点,把摊子减少,人力集中,加强业务和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一)设在区工委所在地和自然集镇的邮电所,社与社之间的交换总机(交换点)继续保留,县到公社电话网路由县邮电局经营,公社已有的电话总机和通往大队的线路,一律不设专职人员。为了继续雄持通讯,应当指定人员兼管维护,邮电部门可对兼职人员进行必要的训练。如果公社认为因管理困难而需要拆除时,其物资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应当由邮电局负责拆除保管,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公社负责拆除保管。一般邮件、信件,文件,由邮电局投递到社,社以下组织代办、捎转。给据邮件,由群众到附近局、所直接投寄和领取。

(二)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只在自然形成的集镇上设立供销社门市部一套,不是集镇的所在地,设立供销社分社或分销店(也经营代购业务)。凡是距离代销门市部、供销分神或分销店较近的大队供销服务部,应当一律撤销。大队供销服务部的营业人员,因营业所耽误的劳动工分,由营业收入中提成付给报酬向生产队交钱记工分。

(三)银行营业所只在集镇设置,凡有银行营业所的地方,营业所所在公社的信用社业务,由银行营业所兼办。没有银行营业所的公社,信用部可以保留,但只配备专职会计一人,社主任由公社指定干部兼任。大队信用站一律撤销,现有的存款移交到公社信用社去。信用社干部的口粮供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四、中、小学保持现有的校数:一般不再撤并或转民办。中、小学的编制,按照中央批准的教育部规定的编制标准办理,多余的精减,不足的补齐(有些地方如目前不能完全补齐,可以在今后逐步补齐)。学生太少的农村小学,平均每个教师至少应教二十个左右学生(牧区、边远山区的学校可以少于此数)。以学校为单位,按正常的在校学生人数计算(不按农忙时在校学生数计算),不足上述学生数的学校,应当采取同年级并班,复式班,减少次要课程等办法,将多余的教师减下来。如果全校学生数不足二十人左右,可以征得群众同意转为民办或者暂时停办(放假)。

五、农村中国家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一律保留,但应精减非医务技术人员和质量太差的初级卫生人员。社、队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除精减上述人员外,应当经过试办,取得经验后,有步骤地分批转为医务人员集体举办,或者转为医生个人开业。

六、社、队举办的兽医站,群众欢迎,应当保留,但必须提高质量,加强业务人员,减少非业务人员。并允许个人开业。

七、生产大队干部一般只设一个书记,一个队长。大队干部只能半脱离生产或者不脱离生产。对大队干部的工分补贴,应当严格按照“六十条”的规定执行。

八、凡在农村工作的职工,其家属应当动员返乡的,必须严格按照省委的规定,坚决动员返乡,原籍家住城市而可能参加农业生产的,也应当尽可能地在就近的生产队参加农业生产。

九、公社所在地的其他城镇供应人口,必须认真地进行清查,逐户登记,凡是不应当吃供应粮的,都要切实地安排到生产队里去参加农业生产。此项工作,越快越好,争取他们在秋收前下去,赶上参加秋收分配,最迟也应在十二月底搞完。并对他们的粮食供应作出具体安排。

以上九条措施,关系着社、队基层组织的全面调整,关系着减轻农民负担,巩固集体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因此,必须充分发动群众,根据广大农民的要求,即那些是他们认为必须保留的,那些是可有可无的,那些是不需要的,作出全面安排,通过试点,取得经验以后再全面展开。切勿草率从事。在调整的过程中要保证做到确有成效,坚决防止明撤暗不撤,明减暗不减。

省委要求各地接到本指示后,迅速研究具体布置:力争在秋收分配前把应该减的人减下去。对农村公社、大队压缩下来的人员,必须和精减下放人员一样地妥善安置,切实解决他们生产、生活问题。

各地在工作进行中发现的问题,希随时报告省委。

以上不妥之处,请西北局、中央指正。

中共甘肃省委一九六二年十月八日(甘肃省档案馆91—4—1105卷)

来源:

甘肃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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