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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紧当前农产品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日期:1962-10-18 作者:[待确定]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委,并告中央有关各部、委:

目前正是收购粮、棉、油、烟、麻等主要农产品的紧要时刻,各级党委和各级人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动员起来,抓住这个时机,迅速地、全面地、正确地完成国家的农产品收购任务。这是争取明年市场情况进一步好转的物质基础,这是继续贯彻执行国民经济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的重要条件。

当前的问题是:粮食征购任务还没有完全布置下去,国家的征购任务是六百四十一亿多斤,根据各地粮食部门的反映,各省、市、自治区向下布置的数字只有六百二十多亿斤,有些省份的地委以下各级,还不大愿意接受这个任务,层层要求减少;同时,目前粮食的征购进度显著减缓,进入十月以来,全国平均日收量一亿六七千万斤,比去年同期的日收量两亿六七千万斤减少一亿斤左右。棉花、食油、烤烟、麻类的收购任务,也有不少地区还没有落实;特别是棉花、食油的收购进度很慢,日收量比去年同期相差很多。有些地区没有很好地对干部和农民进行城乡兼顾的社会主义教育,在收购工作中强调政治挂帅不够;有些地区的油厂、烟厂直接以成品向农民换取油料、烤烟做原料,影响国家的收购计划;有些地区粮、棉、油、烟、麻等主要统购派购物资大量流入农村集市贸易,影响统购派购任务的完成。总之,从现在的情况看,如果不采取坚决的措施,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粮、棉、油、烟、麻等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任务,很有完不成的危险。如果这样,就会严重地影响到城乡人民生活的安排,影响到轻工业原料的供应,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大局的稳定。这是必须严肃对待的一个重大问题。

今年农村形势是好的。党的一系列农村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今年的农业生产,除了有些地区受灾以外,都比去年增加。国家规定的农产品收购任务,是不高的。农民的留用量有所增加。农产品的奖售标准有所提高。所有这些都是做好农产品收购工作的有利条件。我们应当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把应当收购的农产品及时地收购起来。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党委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特别注意抓紧以下几项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干部和农民的社会主义教育,动员生产队和社员积极出售农产品给国家,支援工业,支援城市,支援灾区,支援出口;必须在农产品的分配和收购方面,做到工农兼顾,城乡兼顾,丰歉兼顾,内外兼顾。

(二)认真执行及时布置收购,同时安排生活的方针。要把各项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任务迅速落实到生产队,政策和任务迅速同群众见面。今后两个多月,是农产品收购的关键时刻,必须组织力量,踏踏实实地开展农产品收购运动,保证在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国家的农产品收购任务。对于出口的农产品的收购任务,必须抓紧完成。应当在做好农产品收购工作的同时,切实安排好社员的生活,按照党的政策给农民留下自用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要教育农民省吃俭用,计划用粮,节约粮食,力争多搞一点饲料,储备一点粮食,防备春荒。要瞻前顾后,以丰补歉。总之,要把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和安排社员生活很好地结合起来,正确地兼顾国家、集体和社员三方面的利益。既要完成任务,又要防止强迫命令。

(三)目前是收购农产品的季节,供销合作社应当集中力量完成国家委托的农产品收购任务。在完成国家的粮、棉、油、烟、麻收购任务以前,不要用议价收购的办法去收购统购派购物资,不要用棉布换自留棉的办法去收购棉花,不要进行计划外的换购。粮、棉、油、烟、麻要分别通过统购派购去完成,不能把希望寄托于国家在奖售物资的计划外再多拨粮食、棉布、化肥和其他重要工业品去进行换购。国家实在没有东西可以增拨了。如果把希望寄托在这些方面,一定会落空,一定会陷于被动。这是危险的,请各地切实注意。

在统购、派购期间,工厂不要以自己的产品,直接向生产队和社员换取粮、棉、油、烟、麻做原料。

(四)在粮、油、烟、麻收购任务完成以前,这些品种一般不准参加农村集市贸易。在这些品种收购任务完成以后,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允许或者不允许集体经济单位和社员,把剩余的部分拿到农村集市上出售。棉花,不论任何时候,都不准参加农村集市贸易。

(五)积极地开展“小秋收”运动。应当把有价值的野生油料、野生淀粉、野生纤维、野生药材以及野生化工原料,及时地采集起来和收购起来,以增加生产队和社员的收入,增加国家的商品资源。

(六)认真做好籽棉的加工工作。生产队交售给国家的棉花,应当以交售籽棉为主,由供销合作社所属加工厂进行加工,棉籽由国家统购,但是应当尽可能地把棉饼返还给生产队。剥取棉籽短绒的工作,必须抓紧进行。棉籽短绒是军需和工业的重要原料,应当最大限度地剥取下来。生产队的种子棉和自留棉,由生产队自己加工,如果生产队的加工工具不足,可以由供销合作社组织流动加工力量,代为加工。但是,必须保证棉花种子的纯度,决不能把种子搞混杂了,影响明年的棉花增产。

(七)很好地组织农村商品供应工作。要把国家收购农产品的奖售物资,认真地供应生产队和社员,保证奖售兑现,以鼓励农民积极交售农产品。

中共中央国 务 院一九六二年十月十八日

(发至县级)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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