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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安置自由流动人口的几项办法

日期:1962-2-14 作者:[待确定]

全国的自由流动人口,由于农村情况正在好转,加上最近几个月来中央地方各有关部门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做了很多的工作,现在已经大大减少,客运秩序和社会治安情况也日趋正常。但是,由于人口的自由流动带有季节性和周期性,在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还会有一定数量的自由流动人口,如果不对此项经常工作进行安排,将会给生产和社会治安带来不利的影响。现在根据一九六一年十一月七日批准的公安部、内务部党组“关于制止人口自由流动问题的报告”的精神,制定具体办法于下:

一、在自由流动人口中,凡是有家可归的农民,应当尽量动员遣送回家妥善安置;凡是无依无靠的儿童和老弱病残,由民政部门负责安置;凡是地、富、反、坏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由公安部门依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二、在自由流动人口中,凡是无家可归、或者屡遣不归、但又不够强制条件的,可以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安置:

(一)安置在农村参加生产。这种人包括:(1)无家可归、或者屡遣不归的青壮年和十四岁以上有劳动力的少年;(2)不愿回乡的、有劳动力的释放职工;(3)支援边疆人员和移民从安置地区跑出来、原籍已无生活依靠本人又不愿回原安置地区的人员;(4)家在重灾区、遣返回乡生活问题解决不了、暂时不愿回乡的农民;(5)家在城市、有劳动力而又无人赡养的闲散人员。(二)经过批准,安置在农村监督生产。这种人主要是二流子、懒汉和■成性。屡遣屡返的分子。

三、到农村参加生产和监督生产的自由流动人口,一部分安置到生产队。一部分可以安置到专、县举办的国营农场或农垦系统的国营农场。各省(市)要选择一部分生产和生活条件好、群众基础好、干部领导好的生产队,特别有口粮供应的生产队,每个生产队安置一、二人。每个自流人员,由国家补助一百元,作为安家费和生活费,交生产队和农场掌握,专款专用。

四、有安置自由流动人口任务的生产队和农场,应当在事前做好准备工作。对他们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的问题,必须认真地切实解决。安置到生产队的人,政治上应当与当地社员享受同等待遇,在生产中实行评工记分,按劳分配,并拨给自留地。安置在农场的人,和农场的其他工人享受同样待遇。在他们参加劳动或他们的劳动收入不能自给以前,对于必需解决的口粮、住房、农具和其他有关生活上的问题,都由生产队或农场负责解决;所需费用在国家补助的一百元中开支,但在他们劳动所得能够自给以后,就不再由补助费内开支。

五、在自由流动人口到来以前,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或农场要充分做好干部、社员、工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正确地认识到安置自由流动人口的政策意义。在自由流动人口来到生产队以后,生产队要组织干部和社员、工人象欢迎亲人回乡一样地热情接待他们,帮助他们很好地安居生产。

六、生产队和农场要指定专人负责对自由流动人口进行经常的管理和教育,切实地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使他们积极参加生产,安居下来。对于那些监督生产的自由流动人口,更要加强管理和教育工作,依靠群众的力量把他们改造成为积极劳动的农民。

七、安置自由流动人口的工作从收容、教育、遣送以至安置到生产队,都必须切实负责到底。各省(市)、自治区的收容遣送机关应当制定具体的安置计划,统一组织遣送和接收工作。凡是本省的自由流动人口,就在省内负责遣送安置。对于流到外省的自由流动人口,经过双方联系后,由收容的一方直接送到对方指定的接收站,然后由本省负责遣送安置。所有在省内和外省需要安置到生产队的自由流动人口,都由接收站直接送到有安置任务的生产队,负责妥善安置。

八、安置自由流动人口的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为主,公安部门为辅,协同相关部门负责进行,并做为一项重要任务经常进行监督和检查。

一九六二年二月十四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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