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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颁发“对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行政管理的试行办法”

日期:1962-11-23 作者:[待确定]

中国京剧院,青艺,实验话剧院,儿童剧院,歌舞剧院,中央歌舞团,民族乐团,东方歌舞团,中央乐团:

兹将我部制定的“文化部、文化部艺术事业管理局对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行政管理的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这个办法自1962年12月1日起试行。

抄送:本部办公厅、艺术局、物资局、计财司、干部司、教育司,党委

附:

文化部和文化部艺术事业管理局对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行政管理的试行办法

(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根据中央批转文化部党组和文联党组提出的“关于当前文学艺术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并参考文化部拟订的“剧院(团)工作条例”的精神,为了改进对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的领导管理,更好地发挥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的积极性、主动性,使文化部、艺术局能够更好地摆脱日常行政事务,便于集中精力抓重大问题和艺术建设问题,以帮助直属单位更好地完成任务,特将部、局对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的行政管理权限作出规定如下:

一、关于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的方针任务、编制、工作计划、经济计划的审批和备案

(一)需要报部、局批准的项目:

1、方针、任务、编制和艺术建设长远规划;

2、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剧目选题计划、演出计划和预算等);

3、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工资制度、奖励制度;

4、增加编制、增设新的演出单位。

(二)需要报部、局备查的项目:

1、调整一般行政与业务机构;

2、辅导工作和干部培训计划;

3、艺术生产制度。

二、关于上演节目的管理

保留节目的整理加工,新节目的创作、移植改编和演出,由各单位安排,不须由部、局审查批准;剧本、词谱可送部、局备查。

如发现节目内容违反毛主席指示的六条政治标准,或对当前现实有一定消极影响,部、局可与表演团体商定修改或停演。

三、关于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的干部管理

1.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的主要领导干部(指正副院、团长,领导核心成员、院、团务委员会成员等)的任免和主要艺术骨干(指艺委会成员、名演员、主要的导演、作曲、指挥、独唱、独奏者、琴师和舞台美术家等)和老艺术家的调动,须报部、局批准;这些人员的具体名单由各直属艺术表演团体提出,报部、局掌握;并由部、局协助解决他们的进修和生活福利问题;

2.艺委会成员由艺术表演团体的院(团)长提出名单,报请部、局加聘;

3.在表演团体内工作的剧作家和作曲家,他们的编制和活动经费(包括工资、福利、医药、差旅、办公等费用)应在单位总预算内另列专门项目开支;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仍由表演团体负责领导和安排;

4.从社会上或外地调动干部和在社会上吸收人员均须上报文化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对于一般行政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外调和各直属单位之间的相互调剂,只要不超过编制限额,可由表演团体自行决定,报请艺术局办理。

四、关于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的经费补助

1.直属艺术表演剧团在方针任务、编制确定之后,实行定额补助办法(具体办法另订)。定额补助的数字根据各团体正常的演出收入和支出(包括重要物资和设备的购置)情况来决定。定额确定之后,二年不变。在这期间,一切开支均由表演团体按财务制度自行负责处理,不足部分不再补,盈余和节约部分,可以作为周转备用金,其中有一部分可以用作各种有利于艺术建设的奖金,以资鼓励。

2.如遇有重要意义的政治运动社会活动和外事活动需要直属艺术表演团体配合时,可以由部、局指定排练任务和演出任务。由于执行此类任务而使表演团体原定的生产和经济任务受到影响时,可以由部、局对表演团体的原定任务作必要的调整。

五、关于汇报制度和联系办法

1.文化部的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一切工作由文化部负责领导;日常工作如干部问题由艺术局代部负责管理;业务方面对部的报告行文一般由艺术局转,重要的应一式二份,同时报告部和局;财务、基建问题直接向计划财务司联系,向计划财务司的报告应同时抄报艺术局。

2.除各项计划和报告的审批外,部、局和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之间应建立定期的会议制度和汇报制度:

每年召开一次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的创作会议;

每季度由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向部、局作一次有关季度执行计划和工作的口头或书面汇报,研究解决表演团体的重大问题;

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的年度工作总结和重要艺术工作总结应向部、局作书面汇报(一式二份);

每二周向部作一次书面汇报(一式三份,汇报情况,不批复,如有须向部、局请示的事项,应另作请示报告);

其他工作汇报不作硬性规定。可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随时进行或定期进行。

3.部、局指定有关各处室派专人和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经常联系,列席或参加表演团体内的各种重要的行政和专业会议,并采取经常下单位的方式深入了解情况和问题,传达部、局的意见,并向上级反映表演团体的意见和要求。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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