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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颁发“关于各种电影剧本与影片审查的规定(草案)”自1963年起试行的通知

日期:1962-12-11 作者:[待确定]

海燕、天马、北京、长春、八一、珠江、西安电影制片厂,上海、北京科影厂,上海美术、译制片厂,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为了加强对电影剧本与影片生产的领导管理工作,特颁发“关于各种电影剧本与影片审查的规定(草案)”,自1963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如文

抄报:中央宣传部

抄送:军委总政文化部,国家科委,上海、广东、陕西、内蒙、新疆省、市、自治区文化(电影)局(厅)

本部部长、副部长,电影局、艺术局、出版局、办公厅、编刊室

附:

文化部关于各种电影剧本与影片审查的规定(草案)

一、国产故事片(包括舞台纪录片)、新闻纪录片、科学教育片、美术片的电影文学剧本、导演分镜头剧本、摄制提纲、解说词,以及完成样片,均由各出品厂或由其主管领导部门根据需要予以审查;其中文化部如需进行重点业务指导,和涉及党与国家的重要历史和重大政策,需送请文化部和中央有关部门审查者,由各省市文化(电影)主管部门报送文化部,或由文化部核转有关部门审查;文化部直属制片厂由厂长签报文化部,或由文化部核转有关部门审查。

二、各种国产影片,凡属文化部下达计划任务者,其完成片由各出品厂或由其主管领导部门请文化部审查(或文化部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审查);科教片一般由制片厂组织各该片的科学顾问审查,如有需要可提请文化部、国家科委共同审查;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的产品,除“今日中国”、长纪录片和部分政治性较强的新闻片、短纪录片的完成影片必须经文化部审查外,其他的新闻片、短纪录片,由厂负责审查或由厂组织有关单位审查。

在文化部计划以外生产的影片,包括各厂代制片,如需申请全国发行,由各出品厂或委托代制单位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转报文化部审查决定。

影片经文化部或文化部委托部门审查通过后,发给上映许可证。

三、各种译制的外国影片,其完成片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向文化部申请全国发行,经文化部或文化部委托部门审查通过后,发给上映许可证。

四、根据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计划通知译制的各种民族语、地方语及外国语版国产影片,其完成片由译制厂自行组织有关部门审查。送请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检验后发行,或输出处。

五、国产故事片的预告片,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审定。

六、各省市文化(电影)主管部门或出品厂,向文化部送审电影文学剧本、导演分镜头剧本、摄制提纲、解说词,及完成样片时,需同时报送主管部门或出品厂的初审意见;送审完成片时,除报送初审意见外,尚需附送影片的技术鉴定。

七、上述送审的电影文学剧本、导演分镜头剧本、摄制提纲、解说词,系指各项的定稿;送审完成样片系指声画分开的双片,包括迭印字幕以外的全部字幕、对白、解说及主要歌曲的声正片;送审国产完成片应是标准原底拷贝,译制片应是标准翻底拷贝(译制彩色片一般为标准黑白翻底拷贝)。

八、专为对外发行制作的各种语版的新闻片“今日的中国”等,具体的审查办法另订。

九、各种影片的科学技术保密审查,另有规定。

十、上项规定中有关剧本、影片的审查和上映许可证的颁发工作,由文化部责成文化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办理。

十一、本规定自1963年1月1日起试行。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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