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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国家计委党组等关于处理一九六一年以前财政遗留问题的报告

日期:1962-12-20 作者:[待确定]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各党组:

现在将国家计委、经委党组、财贸办公室、财政部、人民银行党组《关于处理一九六一年以前财政遗留问题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根据这个报告提供的资料,一九六一年底以前,国营工商企业物资盘亏和呆账损失,各地方各部门挪用资金和物资,需要由国家财政核销和补拨的,共约有三百四十八亿元。其中,属于钱和物资已经用掉或者损失掉的部分,共约二百一十二亿元,相当于一九六二年国家预算收入总数三百亿元的百分之七十,这是一笔巨大的数字。中央认为,在处理这些问题的同时,有必要切实引起全党同志注意,引起各部门和各地方的同志注意,很好地总结经验,认真地吸取教训;使今后不再有类似的错误发生。

报告提出了防止今后发生类似错误的八条措施和经验,这些措施和经验是付出很大代价取得的,全党必须十分珍视,必须在一九六三年和今后的实际工作中切实遵守,彻底贯彻执行。一九六三年将要进一步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大力扭转企业亏损,在这种情况下,妥善地处理这些遗留问题,并且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措施,更具有重大的意义。各地方、各部门应当结合这次处理工作,对广大干部加强全局观点的教育,加强计划观点的教育,加强遵守制度的教育,加强财经纪律的教育,以便把这次的经验教训铭记在心,永不再犯。要使全体同志懂得,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它同资本主义的无政府状态是根本对立的。在任何情况下,不按计划办事,不按制度办事,都是错误的。

报告中关于建立经济法庭的意见,关于结束农村退赔的意见,中央认为是可行的。责成中央政法小组和国务院农林办公室分别负责研究,并提出实施办法送批。

这个报告所提供的数字属于国家机密,不得外传和泄露,文件要定期收回。

中 央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处理一九六一年以前财政遗留问题的报告

中央:

一九六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财贸办公室在《关于如何实现当年平衡、略有回笼方针的报告》中,曾经根据中央指示,对近几年来的财政工作作了初步检查。初步检查的结果表明,几年来的财政工作,积累了资金,支援了建设,成绩是很大的。但是,几年财政收支数字中有不少虚假成分,账面上有结余,实际上却有很大的亏空。财政亏空究竟有多大,三月份报告时没有研究清楚,当时看法也不完’全一致。经过半年多来的经济调整,经过全面的清仓核资和各方面呆账损失的初步清理,加上财政信贷资金分口管理的认真执行,问题基本上可以看出来了。根据现有材料计算,一九六一年年底以前,国营工商企业的物资盘亏和呆账损失,各地方各部门平调集体经济的资金,或者挤占银行贷款作财政性开支,需要由国家财政核销、退还和补拨的,共约有三百四十八亿元(平调农村人民公社已经退赔和已经发了期票的部分不在内,详见附表一)。这三百四十八亿元当中,属于钱和物资已经用掉,需要报销的部分,共有二百一十二亿元;属于归还银行垫款和补拨流动资金,还有一定的物资作抵的部分,共有一百三十六亿元。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截至一九六一年底止,财政账面上还有一笔结余资金,包括预算内结余和预算外结余,包括中央财政结余和地方财政结余,从账面数字看,还有八十五亿元(详见附表二)。这些结余资金是财政账上历年滚存下来的,主要是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和第二个五年前三年的结余没有处理完的部分,还存在那里。这就是说,一方面需要处理的问题有待处理;一方面财政账上还存有一笔虚假结余,在一定程度上掩盖着国家财政亏空的真相。我们认为,在清仓核资的基础上,认真处理这些问题,用财政的这部分结余,加上其他方面可能动用的资金,把需要处理的问题彻底处理一下,有利于消除虚假,正确反映国家财政的真实情况;有利于划清财政和信贷两条渠道的界限,坚持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分口管理;有利于把企业的资金搞活,加强企业的经济核算;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各方面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改进自己的工作。

现在,把一九六一年以前需要处理的问题和如何处理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一九六年以前待处理问题的具体内容

一九六一年以前需要国家财政处理的问题共有三百四十八亿元,这个数字比一九六二年全年的国家预算收入还要多。这些需要处理的问题具体说来,有以下十个项目:

(一)国营企业物资盘亏损失约有一百三十亿元左右。其中,国营工业交通企业的物资盘亏损失,约有六十亿元左右;国营商业的物资盘亏损失,约有七十亿元左右。所谓物资盘亏损失是指:物资报废(没有使用价值,需要报废)、削价损失(质次价高,要削价出售)、丢失短少、残次破损、亏吨短秤、霉烂变质等损失,是扣除了物资残值以后的净损失部分。各地区各部门要求报销的损失,还不止此数,有些地区和部门还在陆续补报。这里所列是估计将来审批结果,需要批准报销的数字。

国营工业交通企业盘亏损失六十亿元,按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划分,大体是:中央企业十九亿元,占损失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地方企业四十一亿元,占损失总数的百分之七十。按部门划分,以中央各部为例,大体是:冶金、一机、三机三个单位共有十二亿元,占中央各部损失总数十九亿元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其他工业和交通企业共有七亿元,占损失总数的近百分之四十。

国营商业盘亏损失七十亿元,按经营环节划分,大体是:二级批发站和三级批发站共为六十亿元,约占损失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六;一级批发站和零售商店等共为十亿元,约占损失总数的百分之十四。按地区划分,大体是:辽宁、河南、山东、四川、河北、黑龙江、湖北、贵州、吉林九个省共有五十亿元,约占损失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他地区共有二十亿元,约占损失总数的近百分之三十。

这些损失是过去几年发生的,当时没有及时清查,赔了钱还照交了利润,形成了财政的虚假收入。同时也要说明,这些损失一般是按当时的进货价格计算的,当时进货价格也有虚假成分,许多产品利润大,成本低,卖价高,实际上并不值那么多钱。如果按照产品的成本计算,不按照虚假的价格计算,实际损失的数字,比现在统计的数字要小。

(二)银行开国以来发放的贷款中,收不回来的呆账损失和应当豁免的贷款有二十亿元,需要向国家财政报销。其中,历年发放的农业贷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资金问题的通知》清理以后,需要报销的部分,大约有十四亿元左右。一九五五年和一九五六年发放的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根据中央批转《人民银行党组关于一九六一年全国分行行长会议情况的报告》,需要向农民宣布豁免的部分,大约有三亿元左右。其他贷款(包括手工业贷款、人民公社社办企业贷款等),还有呆账约三亿元左右,也需要处理。这些需要减免的农业贷款和其他贷款,除了贫农合作基金以外,一部分是死绝、迁走和组织改变等原因,找不到还款对象的;一部分是由于强迫推销不适用的物资,社队不认账的;也有一部分是过去几年在炼铁、修路和兴办水利等事业当中欠下的。这些债务,背在社队身上是一种负担,而对国家来说,实际上也是一笔虚账,需要清理减免。这部分农贷和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将来经财政报销以后,要相应地冲减各地方的农贷指标。

(三)商业部门历年发放的预购定金和赊销商品预付货款中,收不回来的呆账损失,大约有十八亿元,需要向国家财政报销。历年发放的预购定金,截至一九六二年六月底止,未收回的数字是七点五亿元,其中收不回来需要减免的约有四亿元。赊销预付款,截至一九六一年年底止,未收回的数字是二十四亿元(一九五八年最高额是四十七亿元),其中收不回来需要减免的约有十四亿元。需要减免的预购定金,大部分是由于农业遭灾,社队拿了定金,无力交售农产品而欠下的;需要减免的赊销预付,许多是同需要减免的农业贷款的情况相同的。彻底清理这部分欠款,有利于减轻社队的负担,调动生产积极性。对国家来说,也有利于消除虚账落实资金。

(四)历年地方工业交通企业挪用银行贷款,做了基本建设、企业“四项费用”或职工福利等财政性开支,尚未处理的部分,还有十五亿元左右,这些挪用的款项,需要由财政拨款归还银行(中央工业交通企业也有挪用,基本上已经清理了)。

(五)全国国营农垦企业和劳改企业一九六一年年底以前积欠的银行贷款,约七亿元左右(这些贷款大部分属于亏损占用),应当由财政归还银行。其中农垦企业的六亿元,根据一九六二年五月九日国务院批转农林办公室、农垦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解决农垦系统所属企业资金问题的报告》的规定,应当转作国家财政对企业的拨款;劳改企业的一亿元,也应当比照农垦企业的办法办理。

(六)前几年各地方、各部门抽调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等单位的资金十六亿元左右,需要由财政拨款分年归还。其中包括以下三笔:

(1)归还供销合作社资金七亿元。供销合作社在一九五八年并人国营商业时,曾被各地抽走资金七亿元,用于地方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现在应当由财政上归还。

(2)归还手工业合作社资金六亿元。这是前几年各地区从手工业合作社抽走的资金,大都用于地方的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根据一九六一年六月十九日中央颁发的《关于城乡手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应当由国家财政归还。

(3)归还民间运输业资金三亿元。前几年不少地区把民间运输业转为国营。根据一九六二年五月六日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当前民间运输业调整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指示》,民间运输业原则上都要退回去,转为集体所有制。他们在国营期间上交的利润和基本折旧基金,在扣除国家投资和应当向国家交纳的税款以后,多余的部分共约三亿元左右,应当分三年归还。

(七)基本建设单位一九六一年年底以前拖欠的生产单位的货款,共约十六亿元。这笔款项大都是基建单位在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以外,向生产单位订购设备材料,扩大基本建设拖欠下来的。根据一九六二年五月十四日中央批转国家经委和财政部党组《关于基本建设单位拖欠货款的报告》的规定,这笔款项需要由财政拨款解决。其中,还积压着物资的部分约十亿元左右,已经用掉的部分约六亿元左右。

(八)一九六一年以前应当由财政拨给工业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有四十亿元左右应拨未拨,由银行代财政垫支。根据资金分口管理的原则,需要由财政补拨,归还银行。

(九)国营商业自有资金需要补拨三十六亿元。国营商业的全部流动资金,前一个时期是由银行贷款解决的。商业应当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一九六二年四月三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商业资金的统一管理和改进商业利润解缴办法》中规定,国营商业的全部流动资金中,百分之三十由财政部拨付,作为自有资金(这实际上是补拨以前年度应拨未拨的资金),百分之七十由银行贷款,作为借入资金。由财政拨付的百分之三十,今年先拨付三十六亿元,其余的部分以后年度再拨。

(十)收购国营工业交通企业一九六一年年底以前积压的物资,需要由财政拨付收购资金五十亿元。其中:

(1)物资局和企业主管部门供销机构收购企业一九六一年年底以前积压物资所需的资金,根据一九六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彻底清仓核资,充分发挥物资潜力的指示》和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达的通知,需要由财政拨付的,约三十亿元左右。

(2)企业主管部门供销机构收购工业交通企业一九六一年年底以前“特准积压物资”所需的资金(即若干年内无法处理的物资,如低品位矿石等),根据今年六月三十日中央清仓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加速物资收购处理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需要由财政拨付的,约二十亿元左右。

以上十项待处理的问题,共三百四十八亿元,是从财政和银行方面来计算的。进一步分析,(一)至(六)项和第(七)项当中的一部分,属于钱和物资已经用掉,需要向财政报销的,共有二百一十二亿元左右(其中有一部分是办了事的,将来会起作用,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已经损失浪费,甚至被贪污盗窃。在具体核销的时候,还需要严格审查,查明责任,分清是非)。(八)至(十)项和第(七)项的另一部分,共约一百三十六亿元,基本上是归还银行垫款和补拨流动资金,包括归还银行垫付的工业定额流动资金、补拨商业流动资金和拨付物资部门收购积压物资的资金,等等。这些资金也属于财政开支,但是还有物资作抵,有一部分在积压物资处理以后可以收回,它同上述用掉和损失掉的部分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一九五八年以来,生产建设有了巨大的发展,国家财政积累了大量的资金,适应了国民经济大跃进的需要。但是由于缺乏经验,我们各方面工作中也发生了若干缺点错误。上述待处理的许多遗留问题,就是这些缺点和错误的集中反映。需要处理的问题达三百四十八亿元,其中用掉损失掉需要向财政报销的部分达二百今十二亿元,这是国家的一个很大损失,是我们工作中的严重错误。这些问题的发生,有多方面的原因:前几年不少地方和部门随意挪用资金,挪用物资;许多工业企业单纯追求产值,不顾质量,不问销路;商业企业盲目收购,保管不善,积压损失;基本建设和各项事业开支过大,超过了国家财力的可能;而从财政工作和银行工作来检查,则除了放松了必要的管理监督以外,主要是没有坚持财政信贷分口管理的原则,应当由财政开支的钱,挤占了银行的信贷资金,银行又没有坚持贷款按期收回的原则,这就掩盖了财政赤字的真相。我们没有把这些问题及时地经常地说清楚,以便中央对国家财力的使用和国民经济计划的安排,作通盘考虑,是负有重要责任的。这次处理这些问题,有必要引起全党同志的注意,引起各口、各部门和各地方同志的注意,很好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今后再也不要犯类似的错误。

二、解决上述各项问题的资金来源

根据一九六一年年底的账面数字,全国财政结余共有八十五亿元。但是,能够用来解决上述各项问题的结余,并没有这么多。一是因为一九六二年四月十二日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一九六一年财政信贷执行情况和一九六二年如何实现中央“当年平衡,略有回笼”方针的报告》中,允许各地区、各部门今年动用上年结余安排支出十三亿元。二是因为有的省、市、自治区财政结余多,需要处理的问题少;有的省、市、自治区财政结余少,需要处理的问题多;而地方财政结余在省、市、自治区之间按现行制度不能调剂使用,财政结余用不完的多余部分仍然要留给当地,估计约有七亿元左右。从全国财政结余八十五亿元中,扣除了这两笔约二十亿元,财政结余能够使用的部分只有六十五亿元左右。

待处理的问题总共需要资金三百四十八亿元,同能够使用的财政结余六十五亿元相抵,尚差二百八十三亿元。这个部分我们建议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一)冲减工业自有资金六十亿元。工业交通企业的物资盘亏六十亿元,批准报销以后,可以用冲减这些企业自有资金的办法,通过压缩流动资金定额来解决。

(二)由人民银行上缴一百亿元。银行的自有资金包括历年财政拨款和盈余积累,一九六一年年底共有一百三十七亿元。其中,历年财政拨款二十九点七亿元,银行盈余积累一百零七点三亿元(详见附表三)。我们意见:拟由银行上缴财政一百亿元,用于处理上述各项问题。这样做了以后,银行留下的一九六一年以前的自有资金只有三十七亿元,加上一九六二年国家财政增拨的资金三十亿元和银行本身的结益十六亿元,到一九六二年年底,银行自有资金总额约为八十三亿元。

(三)动用部队缴回的历年经费节余四十九亿元。这笔钱是军委在国家拨给的国防费当中历年节余下来,缴回国家财政的。原来说定,作为国防后备基金,专户存储,以备机动使用。现在为了处理财政上的遗留问题,拟先将这笔钱动用一下,以后再逐年在国防费和备战费中陆续弥补。

(四)财政部向银行透支七十四亿元。这笔透支由财政用今后年度的结余和物资部门出售积压物资以后交回的资金,陆续归还。

上述国家财政需要处理的问题三百四十八亿元,基本上是根据各地初步报告的材料计算的,同会计账上的数字会有出入,将来实际处理的结果,可能多于三百四十八亿元,也可能少于三百四十八亿元,要以实际的会计数字为准。为了不影响各地方、各部门和企业单位的工作,在这些待处理的问题中,可以用财政结余处理的,近几个月来,我们已经根据中央的有关规定,处理了一部分。截至目前为止,已经处理了的数字有一百点八亿元(具体项目详见附表四)。其中,用中央财政结余和部队缴回的历年经费结余处理的是九十六点二亿元,用地方财政结余处理的是四点六亿元(这是经财政部核批的数字,不包括地方自行处理的数字,数额不完全)。

上述国家财政需要处理的问题,绝大部分属于陈年烂账,钱早巳花过了,有的连东西也没有了(如物资盘亏),现在加以处理,只不过是冲转旧账,落实资金,消除虚假,基本上不需要使用现金。但是,也有一小部分需要支付现金,需要加以注意。这里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归还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民间运输单位的资金共十六亿元,他们拿到这笔钱,可能有一部分要用于基本建设和其他开支,需要花一些现金。这些钱花出去,要增加货币投放。为了保持市场稳定,需要各地党委和有关部门注意加以控制。这些钱如何使用,要有计划,要分年归还,分年使用。用于基本建设的,要经国家计划部门批准。(二)物资部门收购企业的积压物资、少数企业在归还了各项欠款以后,仍然有余的需要按照规定使用一部分现金。这部分支付的现金,用在生产方面,对调整经济是有利的。但是,应当限于用作流动资金,不能用作其他开支。资金过多的,应当通过核定资金,把多余的部分收回来。企业处理积压物资当中补交的税款和利润,要按规定专户存储,其中除了属于地方今年的收入,可以使用一部分以外,一律不安排支出。

三、处理上述各项问题的几条原则

前边所说的资金来源是从全国范围说的。在具体处理问题的时候,还要分级负责,是哪一级的问题,归哪一级财政处理。处理不了的,再由中央财政给予帮助。为了正确地处理上述各项问题,现在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地方财政的结余,必须全部用于处理本级财政应当处理的各项问题,不允许一方面有结余不处理,另一方面有问题不解决,挤占银行资金,或者向中央要钱。

(二)凡是应当用地方财政结余处理的问题,由各省、市、自治区统一处理。专、县、市以下各级,首先用自己的财政结余来处理自己的问题,如有多余,上交给省、市、自治区(民族自治地方如有多余,可以保留);如有不足,由省、市、自治区帮助解决。省、市、自治区用本地区的财政结余处理各项问题以后,资金如有多余,仍然留给省、市、自治区,不上交中央;如有不足,报财政部审查,由财政部帮助解决。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银行部门必须督促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认真地把账目算清楚,做到账目清楚,钱财清楚,物资清楚,责任清楚,并且要逐级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处理问题同改进制度、改进工作结合起来,不许马马虎虎报损,不许马马虎虎给钱。在处理各项问题的过程中,如果有虚报冒领,乘机捞一把的,这是犯法的恶劣的行为,应当认真检查追究,报请当地党委严肃处理,给予纪律制裁。

(四)这几年国家通过退赔、减征农业税和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已经对农民负担作了适当的照顾。今后还将通过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大力支援农业的发展。鉴于国家财政困难,鉴于退赔账目很难算得清楚,建议国家对农村人民公社的退赔,只限于已经退赔和已经发了期票的部分;其余的部分可以不再搞了。建议用适当的方式向群众宣传一下。

四、防止今后发生类似错误的几点意见

结合这次处理工作,必须吸取经验教训。必须铭记在心,永不再犯,只此一次,下不为例。为了做到这一点,为了切实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的错误,我们建议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全国一切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和国家规定的制度办事。在计划和制度以外,不许挪用国家一文资金和一件物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由于事业发展需要资金应当通过正常的手续和渠道,在国家财力许可的范围内求得解决。属于财政开支的,应当走财政的“大门”,不能走挪用资金挪用物资的“后门”,这是一条重要的经验教训。

(二)工业交通部门和基本建设部门必须加强生产的计划管理和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必须恢复和建立试制试销和产品检验制度,切实防止盲目生产,粗制滥造。商业部门必须加强商品的收购、验收和保管工作,坚决防止不问质量、不管销路、盲目收购,以及商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浪费。不能笼统地认为只要生产出产品来,不管什么产品,就是对社会有贡献;不能笼统地认为,生产什么,收购什么,无条件地收购,就是有生产观点;也不能笼统地认为,企业要多少资金,给多少资金,不管是否应当给,就是支持生产。要使企业干部认识到,工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和商业收购起采的产品,如果没有使用价值或者销售不出去,这不但不利于生产,反而是破坏生产,不但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反而是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今后再发生这种事情,有关的领导人员要负经济责任和政治责任。

(三)一切企业、事业部门和单位都必须建立和健全物资定期盘点制度,仓库保管制度和物资收发领报制度。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健全会计制度,充实会计人员。办经济不重视会计,不运用会计,就等于缺乏耳目,这是十分危险的。

(四)对于农业,在资金方面,一要大力支援,积极支援,二要加强管理,注意实效。在任何情况下,都要防止不问物资、不问可能、平均分配、不讲实效的做法。如果没有相应的物资,或者有物资而不适用,如果不是重点使用,而是平均分配,结果只能是国家花了一笔钱,并不能真正起到支援农业的作用。国家对支援农业的资金,按不同的情况,分为几种不同的渠道:财政投资(农田水利、穷队投资、社会救济等),这是无偿的;银行贷款(短期农贷、长期无息贷款等),这是借给的,要按期归还;预购定金(农产品预购定金、土特产品预购定金),这是买东西预付的价款,要用物资来抵还。几种支援农业的资金,既要统筹安排,又要划清界限,不能混淆。除了国家计划规定的范围内,按合同方式支付的预购定金以外,今后工商部门概不得再用其他方式,向农村预付货款和赊销商品。

(五)财政部门必须做好资金的分配,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财政监督。其关键:一收入要实在,防止虚假,反对浮夸。把虚假的收人拿来作支出“虚收实支”,就会出现亏空。二是安排好流动资金和基本建设投资的比例关系。流动资金多了,积压浪费,影响建设速度;流动资金过少,不能维持生产周转的需要,会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和持续进行。三是不要掩盖矛盾。应当由财政拨款的,要列入预算,如果财力不足,可以削减支出,不能挤占银行贷款。

(六)银行工作要实行高度的集中统一。国民经济的活动,集中表现在银行。银行要及时反映,加强监督。不反映,不报告,出了问题,银行要负连带责任。各地方、各部门也要重视和遵守银行的制度。挤银行实际上就是挤财政,挤国家。银行服务生产和监督生产的基本方式,是通过发放贷款,通过贷款的有借有还。借了银行的钱不能按期归还,就意味着生产和经营有问题,就应当检查解决。有借有还,按期归还,是信贷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信贷监督的中心环节,也是银行和财政资金分口管理的重要界限,今后必须坚持按这个原则办事。

(七)建立经济仲裁机构。工商企业之间,其他单位之间,经济纠纷很多,没有适当的机构进行仲裁,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而仲裁经济纠纷又是一个细致的经常性的工作,临时指定别的机关进行仲裁,难于很好地完成这个任务。可否考虑建立专门的经济法庭,专责办理这项工作。看来,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建立这样的机构是必要的。

(八)严格财经纪律。对于一九六一年以前挪用国家资金和物资的,只要认真检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可以从宽处理,既往不咎。但今后必须严格纪律,不能宽待。凡是一九六二年一月扩大的中央会议以后,已经经过中央三令五申,仍然挪用国家资金的,各级党委和党的监察机关必须给予严格的纪律处分。贪污盗窃,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刑事处分。对错误采取姑息的态度,不但会给国家继续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而且会毁掉一批干部,造成政治上的损失。

以上八条,许多是重申前令的性质,但它却是付出几百亿元的代价,才换来的。我们应当珍视它,应当在实际工作中遵守它。我们相信,在取得了这次的经验教训以后,各方面的工作,将会在三面红旗的指引下,沿着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更好地向前迈进。

以上报告,如中央审查批准,拟请批转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党组执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党组国家经济委员会党组国务院财贸办公室财 政 部 党 组人 民 银 行 党 组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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