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索引页面]

中共中央转发山西省委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补充规定

日期:1962-12-26 作者:[待确定]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并告各中央局:

现将山西省委《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中 央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发至省级有关部门,可以转发到县)

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补充规定

(一九六二午十二月二十二日中共山西省委第一届第十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进一步巩固农村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根据一九六一年三月二十日中共中央《关于讨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给全党同志的信》中指出的“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根据当地情况和民族特点的调查研究,可以拟订自己的补充条例”,省委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我省农村人民公社的组织,一般应当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有的也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大队,或公社和生产队。

二、我省农村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经过改变核算单位和调整以后,已经基本合理,一般不再变动。只有少数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规模过大或过小(山庄窝铺除外),不利于生产,不利于经营管理,多数群众要求调整者,可以适当调整。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规模的调整,应当经过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并且由公社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公社的规模的调整,应当经过公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且由县报专署批准。

三、不准把集体耕地借给或租给社员耕种,已经借给或租给社员的耕地,必须一律收回。

不准社员非法占用集体的耕地,已经占用了的集体耕地,必须无条件地收归集体使用。

四、社员的自留地和猪饲料地占用的耕地合计,不能超过基本核算单位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包括原自留地百分之五和原食堂菜地百分之二),如已超过者,应当在一九六三年春耕以前经过适当的工作,将其超过部分收归集体使用。

社员的自留地已经按照原来规定的标准,即按基本核算单位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分得的,不再增加。还乡人员的自留地,应当按上述标准从原百分之二的食堂菜地中分给一份。有的地方将原百分之二的食堂菜地分给社员做了猪饲料地,致使还乡人员无自留地可分者,应当将猪饲料地收回,分给还乡人员做自留地。个别地方还乡人员过多,自留地需要超过耕地面积百分之七者,必须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

养猪户的猪饲料地,应当尽可能利用现有的闲散地或小片荒地。没有闲散地或小片荒地的地方,可按原规定办法留给猪饲料。

五、社员的自留地、猪饲料地和开荒地合计的数量,根据各地区土地多少的不同情况,可以占基本核算单位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到百分之十,最多不能超过百分之十五。按此规定,各个基本核算单位的社员自留地、猪饲料地和开荒地合计起来占耕地面积的比例,究竟以多少为宜,应当由各个公社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方案,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

六、社员垦种小块荒地,不准破坏国家和集体的林业、牧坡、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和交通道路。如有破坏者,应当令其停止耕种,并且令其负责修复。如本人不能修复者,应当令其出工本费由生产队负责修复。

七、基本核算单位对繁殖幼畜有关人员的奖励,可以按照每繁殖一头幼畜奖给一定数量的现金或粮食,也可以采取幼畜作价分成的办法,而不采取幼畜分成的办法。

八、为了尽快地发展大牲畜,在山区和有草原的地区;每户可以饲养一至二头大牲畜(包括母畜)。在半山区,社员可以几户伙养一头大牲畜。在以上两种地区,生产队可以把多余的老、弱、残的大牲畜卖给社员。社员也可以到市场上买回大牲畜来饲养。所需草料由社员自备。在平川地区,因为缺乏饲草,一般不提倡社员私养大牲畜。

社员私养羊的数目,平川地区一般每户可以养一只,最多不能超过三只;山区和半山区每户最多不能超过五只;有大片草原的地区每户最多不能超过十只。按此规定,各个基本核算单位究竟允许社员户养羊多少,应当由各个公社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方案,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

社员饲养的家畜家禽,不准损害田禾和树木等。对此,应当由人民公社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制定公约,教育社员,共同遵守。

九、基本核算单位应当规定每个社员每年分季向集体投工、投肥和投草的任务。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而完不成“三投”任务的社员,在分配时,应当相应地扣减其基本口粮,并且酌情令其交纳农业税、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

十、基本核算单位的农、林、牧;副产品,在完成国家征购、派购任务和扣除集体生产和社员生活所必需的部分之后,所剩余的部分,除了必要的储备以外,其余的商品部分,应当由集体出售,而不应当分给社员出售。

基本核算单位对于社员粮食的分配,一般应当采取基本口粮和按劳动工分分配粮食相结合的办法。

十一、生产大队一级的干部,因公误工,应当和生产队的干部一样,实行定工劳动、定额补贴的办法,而不实行由国家财政开支生活补贴的办法。

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享受补贴人数多少、享受补贴工多少,应当坚决地、严格地按照《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五十条的规定执行。

县和县以上各部门召集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开会,除了负担伙食费和旅费以外,还应当发给他们适当的津贴,生产队不再给他们记工分。

十二、凡省委和省人民委员会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返回索引页面]



Copyright (C) 2024 Marxist-Leninist-Maoist.
Permission is granted to copy, distribute and/or modify this document under the terms of 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Version 1.3 or any later version published by th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with no Invariant Sections, no Front-Cover Texts, and no Back-Cover Texts. A copy of the license is included in the section entitled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