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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日期:1962-4-4 作者:[待确定]

最近几年,全国统计工作有所削弱,一些重要的统计数字很不确实,情况不能及时上达,给国家建设事业造成了损失。我国地大人多,经济情况复杂,为使数字准、情况明,便于党和国家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和计划管理工作,必须迅速建立一个强有力的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切实改进统计工作。为此,现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各级统计部门在业务工作 方面受国家统计局垂直领导。在党的工作和行政工作方面受当地党和政府领导。各级统计部门的编制、干部和经费,原则上应由国家统计系统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具体办法,责成国家统计局与省市协商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级统计部门按照上级统计部门规定收集和整理的统计资料,必须直接报送上级统计部门,同时报送当地党政领导机关。当地党政部门如对上报的统计资料和数字有不同意见,可将自己的意见另报上级,但不许干预这些统计资料的直接上报,窜改这些上报的统计数字。

二、切实加强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可靠和及时上报。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任务、统计制度和方法进行统计,严肃对待统计数字,有多少报多少,决不允许作假报告。

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同一切虚报瞒报统计数字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各级统计部门、各业务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公社的统计数字是 否确实,应由各该单位的统计负责人负责。各级领导机关和各业务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公社的负责人必须保障统计数字的正确性,不得随意修改统计数 字。

三、在“精兵简政”的原则下,健全各级统计组织和基层统计工作。

为着便利业务上的垂直领导,各级统计部门应单独设置。人民公社应设专职的或兼职的统计人员。

各级业务部门及基层企业也应当设统计机构(或计划机构),或设专职统计人员,担负统计工作。

各级统计部门和业务部门应适当加强统计力量,充实领导骨干。

四、统计干部应该专业化,不要轻易调动,以利他们熟悉业务,积累经验。凡是经过专业训练或长期作统计工作的骨干,近年来调离的,应尽可能归队。

五、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政治思想领导,健全统计组织,纯洁统计队伍,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如实反映情况,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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