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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解决包产到户问题的意见

日期:1962-4-14 作者:[待确定]

(一)

从1960年冬季以来,我们在全省范围内贯彻执行了中央的“十二条”、“六十条”和一系列的政策指示,并在去冬今春进行了分配大包干的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各级党委由于坚决贯彻执行了中央的政策指示,进行了艰苦细致的工作,基本上克服了过去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使人民公社逐步走上了巩固和健全发展的轨道,从而进一步调动了广大农民集体生产的积极性,农业生产有了好转。但是,与此同时,也有一部分地区,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包产到户的现象(这里指的是包产到户、分田到户等单干的现象)。这种现象,去年春夏之间即在少数生产队出现,当时虽然也曾采取过一些措施进行纠正,但未引起各级党组织足够的重视,因而去冬今春在部分地区又有了蔓延和发展。这是应该引起各级党委严重注意的问题。

各地所出现的包产到户,其实质都是由集体退回到单干。现在,大量事实已经提醒我们,包产到户给我们带来了新的灾难。凡是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都大致出现下列情况:第一,大量的土地、山林、耕畜、农具、种子、水利等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和大队企业、公共积累等集体财产被分散和破坏,给农业生产带来了重大的损失;第二,使农村迅速地出现了两极分化的趋势,少数人多吃多占,大发横财,多数人生活极端困难,有些人已经濒于破产的境地;第三,基层党的组织涣散,有些已经瘫痪,基层干部不能安心工作,有些已经被腐蚀和败坏,干部和群众迷失方向,人心不安;第四,社会秩序混乱,投机倒把和偷盗、赌博之风盛行,地富反坏分子乘机活动;第五,党的各项政策贯彻不下去,工作推不动,任务完不成。生产搞不起来。这种情况,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必然会使我省农村人民公社的三级集体所有制从根本上受到破坏,使已经有了将近七年历史的社会主义的农业集体经济解体,使现在已经受到很大破坏的农村生产力再一次地遭受更加严重的摧残,使农村的社会主义阵地逐步丧失,使目前财政经济上的困难愈来愈加严重,使我们严重地脱离广大人民群众,从而动摇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基础,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显然,在这些地方,包产到户已经成为目前农村工作中的主要危险。因此,我们必须下定决心,坚决地、毫不犹豫地来解决包产到户的问题,进行艰苦细致的工作,逐步地使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队重新恢复集体生产,巩固农村人民公社制度。

包产到户所以发生和发展的原因,十分复杂。但总的看来,一方面,最近几年来,我省由于连年受灾和我们在工作中犯了严重的“五风一化”(即共产风、浮夸风、瞎指挥风、强迫、命令风、干部特殊化——编者注)的错误,以致粮食连年减产,农民在生活上和生产上都遇到了很大的困难,而且一时还不可能完全克服,因而不少人对集体生产发生了怀疑和动摇。从1960年以来,我们对于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努力进行纠正,但在有些地方和某些政策(如贯彻按劳分配和合理负担政策)上,缺点和错误还没有得到彻底地克服。有些地方,对于集体生产没有认真去加强领导,以致不少生产队经营管理不善,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得不到及时解决,而对于开放农村集市贸易、划拨自留地和自留山、允许少量开荒等,又缺乏严格的控制和管理,模糊了集体和单干的原则界限,助长了包产到户现象的发展。有些地方,在纠正某些错误(如不办食堂)和进行某些工作(如进行分配大包干)时,又未能向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说明道理,以致相当一部分基层干部和社员发生了误解,以为“下放无边”,有些干部不敢理直气壮地去纠正包产到户,而任其蔓延。另方面,则是由于过去几年从农村抽调骨干过多,基层领导大大削弱;加上在历次运动(包括整风整社运动)中伤害了一批基层干部,一部分农村党的基层组织被搞乱了;最近一年多来,许多地方又没有认真地抓基层组织的建设和党内的教育工作。虽然如此,在困难面前,绝大多数干部和党员,是经得起考验的,是听党的招呼的;但也有一部分干部和党员的思想非常混乱,迷失了前进的方向,以致—部分党的基层组织丧失了战斗力。同时,去年以来,在解决党内某些重大问题(如甄别干部)时,不少地方又未能向基层干部和党员解释清楚,以致一部分基层干部和党员又发生了错觉,以为过去几年来对干部和党员的处理都是不对的,以为今后可以不要纪律了,因而对各种不良倾向不敢进行批评和教育,对违犯了纪律、做了坏事的干部和党员也不敢管了。此外,也有极少数资本主义思想浓厚的干部和党员,同一些富裕农民一起,积极带头破坏集体经济,进行投机倒把、贪污盗窃等违法活动,并且给了地富反坏分子以可乘之机,使一些地方出现了极为混乱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包产到户之风,就越刮越大,蔓延不止。由此可见,包产到户并不是多数干部和群众的要求。相反,他们对目前的严重情况是很不满意的,迫切要求领导上给他们指明方向,帮助他们搞好集体生产,战胜目前的困难。因此,各级党委必须严肃认真地以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和党的有关政策为纲,实事求是地继续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切实改善自己的工作,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同时,必须遵照党中央关于重新教育干部、重新教育党员的指示,大力对干部和党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并且大力对广大农民进行说服解释工作。这样做,我们才能真正团结干部和群众,搞好生产,战胜困难。也只有这样做,包产到户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业集体经济才能得到巩固。最近以来,不少地方在短期內大批纠正了包产到户的事实,已经无可辩驳地证明了这一点。我们有充分的信心,相信绝大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绝大多数干部和人民群众,是拥护人民公社制度、愿意走社会主义道路的。

(二)

解决包产到户的问题,关键在于解决基层干部和党员的思想问题,逐步健全党的生活,提高党的战斗力。县委、区委和公社党委,都应当在最近期间,分别召开会议,大队支部也要召开党员大会,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并且根据指示的基本精神和各项规定,检查本地区、本公社、本大队的工作,讨论如何搞好春耕生产和解决包产到户的问题。在这些会议上,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全体干部和党员对包产到户的问题展开自由切实的讨论,有什么话就说什么话,一定要让大家把话说完,做到上下通气,心情舒畅,以便把多数干部和党员的思想真正统一到党的政策上来。少数人坚持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要执行决议。对于犯有错误的干部和党员,必须坚持正面教育,耐心地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于1958年以来受到错误处分的干部和党员,必须继续认真地进行甄别工作。

为了加强对干部和党员的教育工作,逐步健全党的生活,从现在开始,县、区和公社三级党委,都应当定期(例如每月一次)召开扩大会议,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检查和讨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都必须大力加强对农村党支部的领导,帮助它们健全组织,建立制度,过好党的生活,不断改进对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领导,使它们能够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各级党委都必须迅速加强党的经常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县委应当切实办好党校,分期分批地轮训支部书记和公社党委委员一级的干部;区委和公社党委应当建立党课制度,定期给农村党员上党课,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民主集中制、党的优良传统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教育。各级党的组织都必须严格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坚决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办事,并且教育全体干部严格遵守《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各级党委必须认识到,只有使农村党的基层组织逐步健全起来,充分发挥它的战斗堡垒作用,我们才能够领导广大农民办好人民公社,战胜目前的严重困难、遂歩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

(三)

解决包产到户问题,必须耐心地向干部和农民群众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充分发动群众,提高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社会主义觉悟。我们首先要大力宣传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说明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好处,说明“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将不是短期內的事情,而是在一个长时期内,例如至少30年,实行的根本制度”①;说明“六十条”和中央的这一指示就是我们7年来搞集体经济的经验总结,实际上就是我们办好人民公社的章程,大家都必须共同遵守;说明过去几年来许多地方集体生产没有搞好就是因为我扪没有好好按党中央和毛主席的指示办事,并要实事求是地公开地向群众承认错误,表明改正的决心;说明只要我们改正了错误,老老实实按照党的政策办事,人民公社就一定能够办好,目前的暂时困难就一定能够克服。同时,也要透彻地向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讲清楚包产到户是不符合党中央和毛主席的政策的,包产到户已经带来了灾难,明确地表示我们的态度,耐心地劝说他们千万不要走这条路。要引导农民回忆对比土改前后、互助合作前后和包产到户前后的生产和生活,用当地的活生生的实例和他们的切身遭遇来启发他们的觉悟,使他们认清单干是少数人发财致富、多数人穷困破产的道路,认清互助合作、人民公社才是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共同富裕的道路。从而使他们坚定走集体化道路的决心,自觉自愿地放弃包产到户,恢复集体生产。

在发动群众的过程中,必须贯彻党在农村的阶级路线,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应当通过访贫问苦和召开困难户座谈会、贫下中农座谈会、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反复交代政策,充分揭露包产到户的矛盾和恶果、把多数贫下中农和中农团结过来,迅速恢复集体生产。对于少数坚持包产到户的农户,也不要去勉强他们。

在处理包产到户所遗留的各项具体问题时,必须按照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办事。例如生产队的划分,小季作物的收割和分配,种子、肥料和用工的计酬,新开荒地的处理,等等,都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做到公平合理,大家满意。

(四)

为了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维护人民公社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必须更好地贯彻执行党中央的有关政策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应当明确地划分集体所有制和农民个人所有制的界限。凡属于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和公共财产,如土地、山林、水利、耕畜、农具、集体经营的企业和产品等,都必须坚决保护,并且受到法律的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对于农民个人所有的一切生活资料、小农具和工具等生产资料、家庭副业等,也应当按照“六十条”的规定,加以保障,不许侵犯。对于物资和劳动,无论国家与集体,国家与个人,或集体与集体,集体与个人,相互之间,都应当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国家的粮食征购和其他农副产品的交售住务,一定要贯彻合理负担的政策,生产计划要实事求是,负担要公平合理,做到有利于集体生产积极性的发挥。为了更有利于巩固集体经济,解决包产到户的问题,应当根据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有关政策规定和上述原则,实事求是地解决以下具体问题:

(1)农、副产品的征购和交售任务。分配大包干规定的农、副产品的征购任务和交售任务,必须确保完成。对于坚持包产到户的农户,可以采取按常年产量或者由群众评议出当年的实际产量,依据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统购或派购的办法,以保证完成分配包干任务。

(2)分配。现在的中心问题是社员的口粮分配问题。生产队对社员的口粮分配,究竟是采取基本口粮和按劳动工分分配相结合的办法,还是采取“按劳分配加照顾”的办法,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既调动了最大多数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又确实保证了劳动力少人口多的农户和农村的非农业人口的一般口粮标准的前提下,根据群众的意见,斟酌实行。在实行“按劳分配加照顾”的办法时,大队和生产队必须确保五保户和困难户的口粮达到一般口粮标准。包产到户的农户,应当按照所在生产队的同等比例,向大队交纳公益金和机动粮。

(3)士地、山林。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对于少数坚持包产到户的农户,按所在生产队现有的每人平均数拨给一定的土地交由他们使用,但不得由他们任意侵占、挑选、变卖和出租。已经买卖的宣布无效,土地收归集体。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山林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只能由国家和集体经营,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进行滥砍滥伐和烧山毁林,违犯者轻则照价赔偿,重则依法办理。

划自留地和开垦荒地,应当按照“六十条”的规定办事;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当由群众讨论,订出处理办法。

(4)耕畜、农具。集体所有的耕畜、农具,任何人都不得侵占、变卖和破坏。侵占了的要退回,变卖和破坏了的要赔偿,个别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办理。对于包产到户的农户,在他们生产上有困难时,生产队可在搞好集体生产的前提下,对他们进行适当的帮助,但必须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合理的代价(如耕种一亩土地收多少斤粮食等)。

(5)大队企业和公共积累。大队企业和大队、生产队的公共积累(包括机动粮)都是集体所有的财产,任何人都不得侵占、变卖和破坏。大队企业应由大队或生产队集体经营,产品归大队或生产队所有和调拨。集体的企业,不得交由包产到户的农户经营。

(6)水利。一切水库、塘坝、渠道和其他水利设施,都应当由大队或生产队管理和使用,任何人都不得占为己有,更不得加以毁坏,或用其他办法影响集体用水。对于包产到户农户的用水,应当按照他们受益田亩的数量,分摊水利设施的维修费用。

(7)种子。对于在包产到户时已经分掉的种子,应当动员社员交回,不足时可在生产队之间组织余缺调剂;实在无法解决时,国家可以贷给他们一部分种子。坚持包产到户的农户,应当交回多分得的种子。

(8)债务。社员的耕牛、山林折价和其他投资,凡是没有还清的,大队或生产队均应积极地分期予以偿还;但包产到户的农户,不得以索还折价款为借口,自行拉走、动用或损坏集体所有的耕畜、农具和山林。至于大队或生产队应当偿还国家的债务(如生活贷款等),包产到户的农户也应当合理分摊一份。

(五)

在纠正包产到户、恢复集体生产以后,各级党委必须随即大力加强生产大队、特别是生产队的工作。中央指示:“基本核算单位下放以后,生产大队仍然在全大队范围内,实行统一领导。各个生产队生产的好坏,除了决定于他们自己工作的好坏以外,还相当地决定于大队工作的好坏。在今后,必须充分发挥大队的作用,加强它对生产队的领导和帮助。”②同时,中央又强调指出:“基本核算单位下放以后,加强生产队的工作,将成为我们农村工作中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各级地方党委,特别是县委,在一两年内,都应当把加强生产队的工作,作为自己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经常提到议事日程上来。”③“我们应当下这样的决心,争取在一个不太长的时间内,把全国四百多万个生产队,一批一批地、认真地整顿好,建设好,使它们进一步地巩固和健全起来。这样,社会主义的阵地,在我国的农村就会愈益加强,愈益巩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也就有了更加稳固和可靠的基础。”④我们必须认真领会中央这一指示的精神,坚决按照这个要求努力做好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工作。

加强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工作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是必须实行民主办社。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必须把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或监察员)建立和健全起来,并且充分发挥这些组织的作用。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都必须经过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民主选举,并且定期改选。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必须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讨论和决定生产、财务、分配和其他工作中的一切重大问题。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财务收支账目,必须日清月结,按月公布,以杜绝铺张浪费和干部贪污多占的现象。

与此同时,必须大力加强生产队的经营管理工作。各生产队应当根据自己的情况,着重把群众所熟悉的、在高级社或初级社时期行之有效的一套经营管理制度迅速恢复起来,建立合理的劳动组织,实事求是地制订劳动定额,认真实行评工记分,切实安排好当前的生产。在此基础上,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群众的要求,不断改进生产队的经营管理工作,使之逐步完善起来,以进一步调动社员的集体生产积极性。

为了切实帮助生产队搞好集体生产,还必须在经济上尽一切可能对生产队进行大力的扶持。当前,迫切需要认真地安排好社员的生活,使真正缺粮的社员在生活上得到必要的保证,能够安心进行生产劳动。同时,对于生产队在生产上的具体困难(如缺乏耕牛、种子等),也要竭力帮助他们解决。对于受了重灾的生产队,更应当从各方面优先予以救济。

(六)

目前春耕大忙季节已经到来,各项工作必须围绕这一中心工作来进行。解決包产到户的问题是一件极其重要的工作,它是关系着今年农业生产收成好坏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大事。因此,各级党委在工作安排上,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分类排队,实事求是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去解决包产到户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有利于春耕生产出发,如果妨碍当前春耕生产,可以把解决包产到户的问题放到插秧以后解决。一般说,应当先搞平坝产粮区、后搞山区,先搞工作基础较好的中心区、后搞工作基础较差的边沿区,先搞容易搞的地区、后搞困难多的地区,纠正一批、巩固—批。在工作中必须坚持调査研究、实事求是的作风,对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问题都要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在坚持集体生产的地方,着重是要帮助生产队搞好经营管理,搞好当前的生产,使之树立榜样。在包产到户较多的地方,要分期分批加以解决,不要赶时间,走过场。在工作基础太差、民族情况复杂和居住过于分散的地方,步骤可以放慢一些,并应根据这些地方的实际情况和党的政策,提出为大多数群众所能接受的具体办法。还有极少数地方,如果经过艰苦工作,多数干部和群众仍然坚持要包产到户,应当继续耐心地进行说服教育,等待他们觉悟,并积极帮助他们搞好当前的生产。总之,在进行这一工作时,不要操之过急,形成“顶牛”,影响生产。自始至终,要深入地进行调査研究,认真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防止简单草率和强迫命令,极力避免影响春耕生产和引起对生产资料的破坏。鉴于春耕生产迫不容缓,各地在进行这一工作时,都必须一面领导和帮助农民安排好当前的生产和生活,一面教育干部,发动群众,实事求是地解决包产到户的问题。千万不可以等待到解决了包产到户的问题以后,再去安排生产和生活,以致贻误农时,造成损失。

以上意见,望各级党委迅速研究执行;如有不妥之处,请中央、西南局指示。

(①②③④均见1962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

来源:

贵州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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