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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处理资产阶级工商业者退休问题的意见

日期:1962-4-17 作者:[待确定]

中央批示:中央同意中央统战部关于处理资产阶级工商业者退休问题的意见。现转给你们,作为处理此类问题的内部指示。将来再由国务院酌发明文规定。你们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不同意见,请告中央统战部。

关于处理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的退休问题,一九六0年春,刘少奇同志曾向民建、工商联两会的领导人表示:在正式退休办法制定以前,对于年老、体弱、多病而不能工作的人,可以先采取“请个假,工资照发”的办法。是年四月二十八日,中央又发出了关于资产阶级分子的高薪、病假期间工资、“退职退休”等问题的指示。各地根据这个指示,对一些急需退休的工商业者,作了适当安置。但是,由于安置的人数不多,又由于它是一个临时办法,工商业者总觉得不够“踏实”,希望有一个正式的退休办法。

目前,各企业单位正在大力进行“定员”和“精兵简政”一部分年老、体弱、多病而不适宜继续工作的工商业者,勉强留在原来岗位上,或者“请个假工资照发”占着企业的编制,对于企业改善劳动组织,提高劳动生产率,显然是不利的 。

鉴于以上两方面情况,我们在继续贯彻对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的安排政策的同时,能拟定一个正式的退休办法,使一部分年老、体弱、多病的人,及时和妥善地进行退休,也是十分迫切需要的。

我们认为,处理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的退休问题,既要根据党的“包一头”政策,从他们的实际情况出发,有所照顾,又要照应到工人、职员现行退休待遇的规定。据此,我们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工商业者的退休条件,应当是: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工作年限满五年,体弱或者多病而不宜继续工作的,经过本人申请,均可退休。

二、工商业者的退休费标准,我们认为,大体可以比照工人、职员退休费标准的规定,即: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本人工资(包括高薪部分在内,下同)的百分之六十,十五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三、在工商业者中,以不搞退职为宜,第一、搞退职、与包一头政策不符合;第二、实践证明。他们退职后,生活发生困难,国家仍然不能置之不理,第三、如果允许搞退职,不少工商业者就很可能被企业借机推出去。目前,在工商业者中,的确存在一部分不具备退休条件(如年龄、工作年限不满上述规定者),但因病或非因工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需要安置。这些人,可在编制之外,准其请长假,并根据他们的生活状况,按月由企业发给低于退休费标准,即相当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左右的生活费。

四、有一部分工商业者,工资收入较低(如每月收入三十元以下者),他们在退休或者请长假后,可能会发生连本人最低生活都难于维持的情况。对这一部分人,除按月发给退休费或者生活费外,在他们困难期内,可由当地工商联互助金给予一定的补助。

五、关于工商业者退休的其他问题,诸如:因工残废的退休待遇,退休时,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等开支,退休后的医疗待遇以及去世后的丧葬补助费、亲属抚恤费,等等,均参照工人、职工的退休办法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1962年4月1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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