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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西北局对“甘肃省委关于安置精简下来的干部的具体意见”的批示

日期:1962-4-24 作者:[待确定]

各省委、区党委、兰州军区党委(请转有关党组织):

西北局原则同意甘肃省委关于安置精简下来的干部的具体意见,现在转发你们参考。

减少城市人口和“精兵简政”,是当前各级党委一项突出的重要政治任务,是克服当前经济困难和尽快恢复农业生产的根本措施。无论从临时之计看,从长久之计看,都必须大量减少吃供应粮的人口。要大量地减少职工,减少学生,减少一般城市居民,也要大量地减少干部。西北全区在去年精简基础上,要动员上百万的城市人口,包括一、二十万干部,下乡上山,开发山区,加强基层组织,支援农业生产。这是广大人民群众,广大的干部,以及各方面的爱国人士的共同愿望。大家都看到,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改善上层建筑的状况,减轻农民的负担,加强农业战线,尽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只有把农业基础调整好,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才能兴旺起来。这件事情必须充分走群众路线。要提出响亮的口号,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在党内党外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使广大的干部自觉自愿地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决心在那里埋头苦干,对党和人民的事业作出贡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这一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是很重要的。各地党组织,都要教育群众,热烈欢迎回乡生产和下放到基层的干部,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具体问题,比较顺利地安家落户和在新的岗位上安心工作。

原件附后

中央西北局一九六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甘肃省档案馆91—4—1070卷)

附:

甘肃省委精简小组关于安置精简下来的干部的具体意见

(甘肃省委一九六二年四月十七日批准)

(一)

一九六二年全省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将精简干部四万人左右。安置好这批干部是一项极其艰巨复杂的任务,需要作艰苦的思想工作和细致的组织工作。对于安置精简下来的干部的原则,中央“关于一九六二年上半年继续减少城镇人口七百万的决定”和省委关于贯彻执行中央这一决定的决定中,已有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决按照执行。现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精简下来的干部的安置办法再提出以下几点具体意见:

一、动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凡是自愿回乡的,一律批准;凡农村有家的,尽量动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回乡生产的干部不按退职办法处理,除发给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证明外,并按照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标准发给生产补助费。

二、带部分工资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中的管理机构,精简下来的干部,除了能够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尽可能动员回乡以外,有些也可以带部分工资,发给证明,暂时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日后工作需要时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再调回来。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干部,凡参加工作不满五年的发给原工资的20%;参加工作满五年和五年以上的发给原工资的30%。对于个别家庭人口多、工资低、生活特别困难的,虽参加工作不满五年,也可发给原工资的30%。所需经费由原单位列入机关行政费开支,按季寄发本人。在放假期间,本人及其家属都停止享受原工作单位的劳保福利待遇。凡带部分工资回乡生产的中级以上干部,应按干部管理范围报批,其他人员由各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民政(人事)部门备查。

三、抽调部分干部,加强基层工作。从精简下来的干部中挑选一部分有农村工作经验、作风正派、能够吃苦耐劳的,下放到县以下单位充任基层干部,顶替出一部分基层干部回乡生产;挑选部分条件适合的下放企业、事业基层充当干部、工人、营业员,顶替出一部分来自农村的人员回乡生产。各级学校精简后多余出来的教师,应从中选调适于任教的人到同级学校或下一级学校去补充教师不够的学校,或顶替不合格的教师(上一级学校教师调到下一级学校补充顶替,工资不降)。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精简下来的人员而适于任教者,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可调到学校任教,以补充教师不够的学校,或顶替不合格的教师。凡在本系统或本单位调整、下放或顶替的人员,由各系统各单位自行确定安排,凡下放农村基层工作和各系统间需要调整的,由同级民政(人事)部门负责调整。下放人员的工资待遇,在中央没有统一规定前,一律按原级别工资照发。

这次精简应有计划的抽调一些领导骨干,加强供销社、国营商业和财政、金融机构,原属这些行业的干部可能归队的尽量归队,这些骨干的调配,由各级党委统一安排调整。

四、挑选二至三百名政治历史清楚、思想进步、身体健康的中、初级骨干,送省干部学校学习。送学习的学员由省委组织部、民政厅人事局负责审查,学习期限二年,学习期间由学校按原级别发给工资。

五、参加机关农场劳动生产。凡自愿到机关农场参加劳动生产的,也可以带20%—30%的工资,在农场实行按劳分配,分给自留地,并且可以多分给一点,今年粮食收获后,口粮自给。各单位安排去农场生产的人员时,对一些家居大城市和确实不能回农村的人员,应该优先予以安置。

六、对于精简下来原居城市的干部,除了下放基层或调整其他工作外,分别作如下处理:有些可转到集体所有制单位,按其担任的工作,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付给报酬;因家务需要或家中有依靠而自愿回家的,可发给补助费(补助费标准按回乡人员生产补助费标准办理),精简回家;对于有条件迁往农村(例如在农村有亲朋能够帮助安家),且自愿去的,可按照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标准发给生产补助费,到农村安家落户。对于家居外地城市的人员,如精简下来要求遣返原籍,原单位应先与其原籍领导机关商洽,取得同意后再回去。

七、安置好老弱残人员。对于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年老、体弱、残疾人员,凡合乎退休条件又自愿退休的,可退休回家;有些自愿要求退休并接近退休条件(如年龄稍差一些)的干部,也可以按退休办法处理;对于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及在这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如够退休条件但不愿退休的,可列为编外长期休养;尚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可以调做轻便工作或者参加本单位的农副业生产。一些不能作上述处理的,由民政部门批准暂列编外,由本单位负责安置。

(二)

妥善安置和处理好精简下来的人员,是完成精简任务的一个主要环节,目前春耕在即,时间迫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同志必须亲自动手,加强领导,严肃对待,迅速行动,认真做好精简下来的干部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组织处理工作。

首先,必须在广大干部中传达中央和省委的有关决定、指示精神。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教育和深入的思想动员,讲清形势,讲清政策,说明精兵简政、加强农业战线对克服当前困难的重要意义,树立以回乡参加农业生产为光荣的风尚,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到农村去,到农业生产战线上去,到党和国家最需要的岗位上去。

第二,对精简下来的干部,各单位应逐个地经过反复细致的研究,分别情况,通盘安排。一面规划,一面处理。应认真地做好政治思想工作,成熟一个,走一个,成熟一批,走一批,既要抓紧时间迅速处理,又要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到家。

第三,各单位对回乡生产的干部,必须切实负责解决实际困难,组织热情欢送,协助办好粮、户关系和经济手续(存款、集资等),按规定发给足够的旅费和粮票。必要时还应派干部专门护送到县。各地对回乡参加生产和下放工作的人员:应该表示欢迎,切实负责的安置,不要拒绝接收或挑剔。精简下来的人员的家属,应随同前往,正在学校学习的干部子女,一时难以随往的,原所在单位仍应负责照顾。总之,对精简下来的人员的各种实际问题,要一件一件地解决妥当,坚决防止简单草率和推出门了事的做法。

第四,对长期从事技术工作,经过专门技术培养,有相当技术水平的中等以上技术人员,必须精简时,应尽量采取层层顶替的办法,下放基层,顶替出一些从事技术工作时间不长,技术水平较低的人员,回乡参加生产。精简中对少数民族干部应很好安排,对需要精简的,要十分慎重,不可草率。

第五,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指定干部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及时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要加强联系,交流情况,总结经验,以保证精简任务的顺利完成。

来源:

甘肃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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