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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于一川同志关于边疆地区合作社散社的指示

日期:1962-1-18 作者:[待确定]

临沧地委并各边疆地委:

于一川同志口头指示:

边疆地区的合作社问题,请各地根据省委已定的原则精神,实事求是地办理即可,该散社的就散,应调整的就调整。现在离春耕已为期不远,所有制问题应及时处理,以利生产,不要丧失时机。省委不再另发专门文件。

边疆合作社的规模不宜大,一般十户,八户就可。请在调整中注意解决。

边疆地区一些困难严重的合作社和农户,可从边疆农业贷款中用一笔钱帮助他们购买耕牛。贷款借给个人(以后逐年收回),所买的耕牛,归个人所有。

省委办公厅1962年1月18日

附:

中共临沧地委关于边疆地区部分农业生产合作社散社的请求

省委:

边疆调查工作已结束,现在整理材料。据调查,有一小部分合作社目前难于继续办下去,这部分社主要是阶级优势未形成,几年来生产有所下降或增长不大,集体生产搞不起来,多数群众要求散社。我们研究,从边疆的三个有利出发,从整顿入手,对这部分社趁秋收已结束之际,在做好工作的前提下,有秩序地予以解散,这样做。对明年的生产更为有利。

边疆四县目前需散的社共70个左右,占全区边疆地区1891个社的3.7%(沧源24个,耿马18个,双江10个,镇康17个),在做了工作之后,实际散社数可能比此稍多或稍少一点。

具体做法,由经过训练的工作组,在县、区委直接领导下,首先从总结生产分配入手、找出合作社办不好的原因,得出“不是合作社不好,而是条件不具备”的结论,使群众既看到合作社的优越性,又看到办不好的原因,划清思想界限;在此基础上,交代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研究处理具体问题;最后组织冬季生产。整个的过程必须是教育提高群众思想的过程,是树立贫农下中农的阶级优势的过程,切忌不提高思想,一哄而散的做法。

具体政策的处理:

(1)土地:1、社员入社土地,和改区一律退还原主,富农多余土地,本人无力耕种自愿交出部分,可调给无田少地户耕种。直过区,水田属劳动人民的不动,地、富占有面积不大也一般不动,个别占有多无力耕种,多余部分经过协商调给贫苦农民耕种;原有已废除的村寨界限和头人占有权不再恢复,转为村寨所有,适当调整,优先照顾贫苦农民,原属私有的园圃地退还原主。2、外迁户的土地一律不动。3、合作社集体所开水田,计算工本、折成产值按劳动力分配到户,田地优先照顾无田户,本人无力负担工本费者由国家扶持。

(2)集体财产。应首先赔还贷款后,其余采取:1、国家无偿补助购买的耕畜,转给一户或几户共有;折价入社的牲畜退还原主,折价款应补出;2、社存公益金用以帮助五保户、团难户;3、公积金、集体所有的其他生产、生活资料等财产,全部价后按劳动力分配,实物照顾各户需要;4、集体种植的菜园、经济林木转为村寨所有,按劳力划片分到户经营,村寨不分收益;5、籽种按各户需要由各户购买。

(3)集体贷款在用公共财产还贷后仍无还清部分,转为村寨负担,以后酌情处理。

以上当否,请速示。

中共临沧地委1961年12月29日

来源:

云南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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