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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关于下达《关于加强市镇粮食供应管理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1962-6-4 作者:[待确定]

今年二月份全国市镇粮食供应工作会议上起草的《关于加强市镇粮食供应管理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经过本部修改后,现在发给你们,希结合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情况,研究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向本部反映,以便再进行补充修改。

附:

关于加强市镇粮食供应管理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几年来,市镇粮食供应工作在各级党委和人委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体职工的努力工作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支持,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从历次整顿市镇粮食统销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来看,市镇粮食供应上的漏洞仍然不少。为了继续正确贯彻粮食计划供应政策,保证粮食的合理分配,堵塞供应漏洞,各级粮食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市镇粮食供应的计划管理、供应管理、标证管理和粮店工作。

(一)计划管理

一、在编拟市镇粮食销售计划的时候,必须贯彻“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瞻前顾后、以丰补歉”的方针,既要根据国家粮食的可能,又要照顾到市镇各项用粮必不可少的需要。居民口粮供应水平的调高和其他用粮的增长,只有在粮食增产和商品粮食增加的基础上,才能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市、县粮食局,应当根据上级既定的粮食销售计划,逐月分项安排,报请市、县人民委员会审批下达。认真执行,严格控制。

三、必须定期检查市镇粮食销售计划的执行情况,遇有销量变动较大,应当及时分析原因提出意见,报告当地党委、人委和上一级粮食部门。

四、切实掌握市镇粮食供应分等定量人口、口粮定量水平和实际供应水平,定理供应的牲畜分类头数;工业、酿造用粮产品的单位耗粮定额;食品行业和副食用粮的供应水平等,作为编拟计划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依据。

基层粮食部门,必须建立与健全“定量人口、等别、定量标准登记底册”和“牲畜头数、类别、定量标准登记底册”。遇有人口、定量变动,牲畜头数、类别变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登记。

五、基层粮店应严格执行计划管理。销售的粮食,实行粮食和粮票收、支相结合计算的检查方法。实际供应的粮食,不能超过应该供应的数量。发出地方粮票和全国通用粮票,应当相应地少销粮票;多销粮食,应当相应地收回地方粮票和全国通用粮票。

六、在可能条件下,积极做好大豆和其他豆类的调剂供应工作。

(二)供应管理

七、对各用粮单位(户)实行管帮结合的工作方法。既要实事求是地建立和健全供应管理制度,堵塞供应漏洞;又要切实帮助各用粮单位(户)在核定的供应数量内,加强用粮管理,安排好生活。

八、对市镇居民的口粮供应管理,必须切实控制定量人口、定量标准和定量外的补助。

1.市镇一般居民户正常的人口迁入,必须在报入户口后,凭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办理粮食供应手续费。

严格控制城市城市郊区和集镇上的农业人口转为市镇供应人口,如个别特殊情况必须转为市镇定量供应人口的应当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2.严格控制市镇定量供应人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增加职工,在办理粮食供应手续的时候,必须有:入户的证件、粮食供应转移证件和法定机关批准的证件,才能办理粮供应手续,发给购粮证。

3.定期核实市镇定量人口,做到实有人口和“户口簿”、“购粮证”、“定量人口、等别定量标准登记底册”上的人口数相符合,做到一个一份粮。

4.各地粮食部门应当主动与公安等有关部门联系,核对人口变动情况,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人口死亡、出国、服兵役等资料,以过核实,注销粮食供应关系,至于退职、退休、退学等人口变动,要求有关单位及时通知粮食部门,以便转移供应关系和调整定量等别。

5.口粮定量标准的变动,应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定量外的补助项目和补助标准,应当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6.定期核定市镇居民口粮的定量标准,做到“购粮证”上的定量数量和实际工种(年龄)定量数量及“定量人口、等别、定量标准登记底册”上的定量数量相符合。

7.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靠单位党委和行政领导,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人口、工种、定量的管理工作。对于人口流动和工种变动较大的个别单位,可以通过定期的实行“张榜公布、群众监督”的方法,核实职工的人数、工种和粮食定量数量。

九、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擅自离职的应当停止粮食供应,保留粮食供应关系。保留的时间至少六个月。

十、职工工作调动,应当按照新的工种调整粮食定量。但是对工人提拔为干部、老工人退休、应届大中学校毕业分配工作和军人转业,如粮食定量下调数量较大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短期补助。

十一、出省的集体流动人口,如人数较多,出发地的粮食部门应当事先事到达地的粮食部门取得联系,以便安排供应。

十二、临时出省(户口未迁)支援经济建设的职工、出省进行生产实习的大专学校学生和跨省进行地质勘探的职工,因工种变动,应当由到达地粮食部门根据出发地粮食部门出具的原工种定量标准证明,参照当地同工种定量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十三、粮食部门,应当在当地党委和人委的领导下,帮助集体伙食单位建立与健全人口、工种、定量的管理制度和粮食、粮票收、支、存账簿,把食堂办好。

十四、市镇居民口粮定量数量以内的粮食,实行节归已。但不准以粮食或粮票进行投机活动。

十五、凭粮票供应的食品行业用粮,在核定的计划数量内,凭交回的粮票供应粮食;在可能的条件下,要尽量满足市场需要,以利于活跃市场,便利群众。要求食品行业供应的粮食制成品,应当贯彻用多少粮食收多少粮票,不多收、不少收;同时应当健全粮食、粮票收入、支出账目,加强管理。

供应饮食、糕点等食品行业用粮,在品种上应当根据库存情况适当照顾,以丰富花色品种,对饮食行业烹调用的辅料用粮如炒菜时用的淀粉等,各地应当酌情供应。

十六、供应火车、轮船和飞机旅客饭食用的粮食,各地应当根据不同季节旅客的多少安排供应。铁路、交通部门应当按月(季)编制用粮计划,月(季)终与粮食部门进行结算。节余部分,移抵下月(季)供应指标。

十七、副食用粮,必须照顾蔬菜的淡、旺季节,安排供应,对用粮食单位实行度划控制,月(季)终结算的办法。

十八、对于以粮食为原料或辅助材料的工业生产单位所用的粮食,按计划供应。对用粮部门应按月(季)编制用粮度划,送当地人民委员或其指定机关审核批准后,由粮食部门安排供应。月(季)终,用粮单位根据生产完成情况和实际耗粮数量,向粮食部门办理结算。节余部分,移抵下月(季)供应指标。工业用粮所得的副产品,由粮食部门处理。

粮食部门应当要求用粮单位积极降低产品的单位耗粮定额,积极推广代用品,以节约粮食。

十九、粮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商行业主管部门,定期的或不定期的检查各单位(包括火车、轮船)的用粮情况;对工业用粮,还应当与产品分配部门取得联系,核实用粮数量。

二十、必须加强对牲畜饮料供应的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定期核实牲畜头数和类别,在核实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标准供应饮料。并要求各饲养单位(户)在牲畜头数上有所增减和类别变更的时候,及时通知粮食部门。对科学试验单位试验用的动物、动物园展览用的动物及马戏团表演用的动物所需的饮料,应当保证供应。

集体伙食单位和居民户自养自食的家禽、家畜,在目前情况下,一律不供应饮料。

(三)票证管理

二十一、粮票、粮证是供应粮食的凭证。各级粮食部门必须根据既要严格管理、又要便利群众的原则,认真管好。并切实注意防止贪污、盗窃、涂改、伪造和投机买卖等行为。

二十二、必须同管理现金、现粮一样地管理全国通用粮票和地方粮票。各级粮食部门都应当有专管或兼管人员和建立专库或专柜保管。

市、县粮食局应当根据粮票的收回、发生的情况,规定基层粮食部门的粮票周转库存定额,基层粮食部让在定额以外的粮票必须及时上交。

各级粮食部门应当建立粮票收支存账薄,做到实有粮票数量与账存粮票数量相符,出入库的粮票数量与出入库凭证上的数量相符。

应当选择德才兼备的人员管一粮票、粮证,并且不要轻易调动;如需调动,必须力妥接交手续。

二十三、全国通用粮票的收回、发出、库存数字,必须按月进行准确的统计,逐级汇总上报。

粮食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全国通用粮票的需要和库存情况,进行调拨调剂。

二十四、全国通用粮票的发生,必须严格控制,只发给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不发给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流动的人口。领取全国通用粮票,职工、学生必须凭工作单位、学校的证明;一般居民凭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农村人口是凭公社证明或是凭生产大队、生产队的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自行规定。

在发出粮票的时候,对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人口,应当扣减同等数量的口粮。对于农村人口,属于余粮队和自足队的,应当相应地卖给国家粮食;属于缺粮队的,国家应当相应地扣减其口粮供应数量。

二十五、各地粮食部门必须保证流动人口凭全国通用粮票买到粮食和能直接在饭店吃上饭。对持有较大数量全国通用粮票购买粮食的,必要时可以对粮票的来源进行查证。

二十六、全国通用粮票中不能继续发生使用的残废票,各地不得自行销毁,必须点清扎封,上解到省级粮食部门或其指定的专、市粮食部门集中保管,取得粮食部同意后销毁。

二十七、市镇居居民购买粮油证。应当与其他商品购买证分开。

二十八、签发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应当注明工种、定量和停止供应日期,以作迁入地粮食部门核定定量的参考和衔接供应。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必须按规定在证的上端加盖市、县粮食局的公章。

(四)粮店工作

三十、各级粮食部门必须在当地党委和人委的领导下,加强对粮店业务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的领导,依靠广大职工和群众,做好下列工作:

1.正确执行国家粮食供应政策。根据国家规定的各项用粮数量,凭证(票)供应粮食;按照规定分配各种粮食品种;不准“走后门”。

2.正确地宣传国家粮食供应政策,积极提倡计划用粮、节约用粮帮助群众安排好生活。

3.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对顾客要做到热情、耐心、有礼貌“当好人民的勤务员”,同时,应当研究改善劳动组织,售粮操作方法,工作方法,以提高工作效率,缩短群众买粮的等候时间。

4.要定期清仓盘点,要实行进货检斤。做到账存粮食数量与实有粮食数量相符合。经常校正衡器,做到售出的粮食斤两准确。

5.继续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处处精打细算,以节约费用,减少开支,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

6.粮店的销货款,应当按照银行规定及时回笼,不得挪用,不得外借。

7.做好粮店的安全保卫工作,注意防火、防盗、防特、防鼠、防止存粮霉变,保证国家粮食不受损失。做好粮店的卫生工作,保持粮食的清洁。

8.依靠群众办好粮店,采用各种形式接受群众监督,听取群众意见,改进粮店工作。

三十二、逐步实行粮店的人员定员和粮食损耗、费用、器材等定额管理。具体定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规定,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粮食厅责成专、市粮食局规定。但是,都必须先行试点再推广。

三十三、合理摆布粮店网,对摆布不合理的粮店,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调整粮店网的原则是:既要方便群众,又在便于管理;既要适应工作需要,又要符合精简的精神。

三十四、应当经常地组织粮店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的学习,除抓紧日常的学习外,还应当举力短期训练,培养他们成为既有社会主义觉悟,又有相当政策水平、业务水平的工作人员。

三十五、各级粮食部门必须关心粮店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积极帮助他们解决他们工作上的困难;在可能条件下解决他们生活上的具体困难。进一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当好人民的勤务员,做好粮店工作。

三十六、根据各地可能和条件,逐步开展以正确执行政策、提高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六好粮店”竞赛,来改进粮店工作。“六好”的要求是:1.执行政策好;2.业务制度好;3.服务质量好;4.勤俭节约好;5.安全卫生好;6.团结学习好。

各级粮食部门要定期总结“六好粮店”的经验,不断巩固和提高粮店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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