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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工委批转工委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审干和清理工作结论处理中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初稿)”

日期:1962-6-5 作者:[待确定]

工委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审干和清理工作结论处理中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初稿)”,经工委常委会议5月30日讨论,原则上同意。现发给你们执行。在执行中存在那些问题,望告诉工委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再作修定。

西藏工委1962年6月5日

关于审干和清理工作结论处理中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初稿)

目前我区审干、清理工作已进入了调查处理阶段。少数单位对部分审查对象已做了结论处理,多数结论处理意见是正确的,但也发现了一些政策界限不清,较多的是:判定问题性质和处分偏重;个别也有判定问题性质和处分偏轻的现象。为了防止上述问题的发生,做好结论处理工作,对已确定的清、审对象,必须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慎重核实材料的真伪,在取得确凿证据的基础上,正确判定问题性质,恰当处理。为此,根据中央的有关清、审工作政策指示规定,结合我区当前的实际情况,提出审干与清理结论处理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意见,供各地参考:

一、关于政治历史问题的结论处理。

(一)反动党团问题:

1、本人不知道或本人不同意,由别人代办加入反动党团手续、事后没有活动的,不以参加反动党团问题看待。

2、加入反动党团组织的一般成员,应作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看待;隐瞒反动党团一般成员身分的,给予适当批评教育;本人交待是反动党团一般成员,但缺乏旁证,确实无法查清,但也没有发现新的问题的,可按本人交待处理。

3、对三青团分队长和挂名的反动党团骨干,问题已交待清楚的,一般的可作为政治历史问题看待。隐瞒这些问题,经查没有罪恶民愤,参加革命后表现好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分;有一般罪恶或现实表现不好的,应据情给予适当处分,并控制使用或安置参加劳动生产。有严重罪恶民愤的,按反革命分子处理。

4、一般反动党团骨干(如三青团区队长、国民党区分部委员等),问题早已查清结论,没有严重罪恶民愤,参加革命工作后表现好,思想得到改造的,可作为政治历史问题看待,不再以反革命分子看待;问题虽未结论,但本人已交代清楚,罪恶民愤不大的,亦可作为政治历史问题看待,不再以反革命分子看待;至今隐瞒并思想反动的,以反革命分子论处。

5、反动党团骨干,至今隐瞒并思想反动的,以反革命分子看待和论处。

(二)反动会道门问题:

1、本人不知道或本人不同意,由别人代办加入反动会道门手续、事后没有活动的,不以参加反动会道门问题看待。

2、加入反动会道门的一般成员,应做为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看待;隐瞒反动会道门一般成员身分的,给予批评教育;本人交待参加反动会道门是一般成员,缺乏旁证,确实无法查清,也没有发现新问题的,可按本人交待处理。

3、反动会道门的坛主,罪恶民愤不大的分子,问题已交待清楚,可做为政治历史问题看待;隐瞒这些问题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分。至今隐瞒并有严重罪恶民愤的,按反革命分子处理。

4、反动会道门的点传师和相当于点传师以上职务的骨干,问题已交待清楚,罪恶民愤不大,参加革命后一贯表现好的,可不以反革命分子看待;隐瞒上述身份并表现不好的,以及虽非点传师以上的职务,但在取缔反动会道门以后,继续恢复和发展反动会道门组织,或者从事反革命破坏活动的分子,应以反革命分子论处。

(三)伪军、政、警、宪和政治土匪问题:

1、还乡团、警察、宪兵、特务控制的武装部队和政治性土匪等反动组织的一般成员,没有罪恶民愤,作为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看待;隐瞒上述身分或隐瞒一般罪恶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分;出身于剥削阶级家庭,为报仇雪恨而参加还乡团、政治性土匪的,控制使用或安置参加劳动生产;有严重罪恶民愤的,按反革命分子论处。

2、1946年以后,国民党军队连长以下的军官(不含连长)警长、伪政权机关区级以下人员,没有罪恶民愤的,作为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看待;隐瞒上述身分或表现不好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分;有罪恶民愤的据情处理。

3、国民党军队连以上技术军官,如果没有严重罪恶民愤,作为政治历史问题看待;隐瞒上述身分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分;有严重罪恶民愤的,以反革命分子论处。

4、蒋匪军连长、警察巡官、宪兵尉官、县政府科长、乡长、县参议长以上人员,经查确实没有罪恶民愤的,作为政治历史问题看待;隐瞒上述身分的,给予适当的处分;有罪恶民愤的,按反革命分子论处。

(四)特务外围组织:

1、由别人代为填表、注册参加特务外围组织,本人确不知道又未参与活动的,不以参加特务外围组织看待。

2、特务外围组织的一般成员,没有什么活动或只参加过一般活动,参加革命后作了交待,并且一贯表现好的,可做为政治历史问题看待;隐瞒上述身分并有一般活动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分。特务外围组织中的骨干,问题早已交待清楚,没有严重罪恶民愤的,不再作为反革命分子处理;至今隐瞒或有严重罪恶民愤的分子,以及虽系一般成员曾积极从事特务活动的分子,应以反革命分子论处。

3、在特务性的训练班受过训,事后没有进行过特务活动,或曾被特务利用,没有造成后果,很快就断绝了关系,参加革命后经过长期斗争考验,表现好的,可作为政治历史问题看待;隐瞒上述身分或表现不好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分。

4、被特务、汉奸指使进行活动,有一定罪恶,但又不能以特务、汉奸论处的分子,本人已交待清楚的,可作为政治历史问题看待;至今隐瞒或现实表现不好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理。

(五)蒋匪“青年救国团”的问题:

1、匪国防部“青年救国团”的性质系特务控制的武装部队。“青年救国团”由各临中、联中组织起来的学生总队,与由原“戡建总队”、“绥靖总队”、“人民服务总队”组织起来的4个总队,情况还有很大区别。根据现有资料看,这个总队一般都是经“青年救国团”派了军事教官后,集体宣布成立的组织,编了大队、中队和区(小)队,很多没有办理什么手续,有的公开布置过一些反革命活动,但多数没有正式活动,且大多数成立时间不长(两、三个月),即被我军解放。因此,对这一学生总队的一般成员,以及学生中由选举产生或被指定担任的中队副、区(小)队长,除曾积极进行过反革命活动者外,均应以一般政治历史问题对待;如果他们的问题还没有查清,在这次清理审干中,可划入一般审查对象进行审查。

2、黄山临中及其他各个临中、联中的学生,是否都算参加了“青年救国团”的组织,应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地对待。如果当时的这个学校没有组织,或已组织了,但未向学生公开宣布过,或宣布时本人未在场,或在成立“青年救国团”以前就离开了学校,均不要把他们当作“青年救国团”的成员。

3、中队长以上骨干进行过破坏活动的,或虽非中队长以上骨干但曾经积极活动,有严重罪恶民愤的,应以反革命分子论处。

4、凡有特务身分的或虽无特务身分,但积极进行过情报、暴破、跟踪等特务活动的,都应以特务分子论处。

(六)被捕、被俘问题:

1、被捕、被俘前表现好,被捕、被俘后又积极对敌进行斗争,立场坚定的,应视为经过斗争考验的好干部;被捕、被俘后,对敌斗争的积极性虽不明显,但也没有自首变节行为的,作为一般历史问题看待。

2、被捕、被俘后,有自首或轻微的变节行为,归队后作了交代,经过长期斗争考验,一贯表现好的,可作为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看待;至今隐瞒的,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3、被捕、被俘后,出卖组织,出卖同志,按叛变分子论处。

4、被捕、被俘的情节缺乏旁证,或尚有某些疑点,如确实无法查清,本人归队后,经过长期考验一贯表现好的,又没有发现新问题的,可按本人交待处理。未查清的问题,存入本人档案中备查。

(七)经历不清的问题:

1、抗日战争以前及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干部,其中经历比较复杂,至今确实无法查清的,可按本人交待处理;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本人交待前后不一致,使问题复杂化,确实难以查清,没有发现新问题的,可按本人最后的交待处理。

2、解放战争以来参加革命的干部,经历复杂,确实无法查清,其中无重大疑点,可按本人交待处理;有重大疑点的,使用上应予必要的限制。

3、被派往做敌军、情报等工作的干部,由于工作环境和工作对象不同,有些需要审查的问题,而又确实无法查清的,只要这些同志在严重关头和处理重大问题时,证明对党是忠诚的,可按本人交待处理。

(八)亲属被镇压问题:

1、被镇压的反革命亲属,是指干部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夫、妻、儿女)和有过长时期的供养关系或政治上有过密切联系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杀、关、管的以及在群众运动中被打死或畏罪自杀的剥削阶级分子。不是因为阶级斗争、而是由于其它原因自杀的,因过失而判刑的,或关系不密切、对本人影响不大的旁系亲属被镇压,不要作为干部的亲属被镇压问题看待。

2、亲属被镇压,本人早已作了交待,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考虑,已划清了思想界限,一贯表现好的,政治上应予信任。

3、亲属被镇压,一度隐瞒又主动作了交待的,算作进步表现;本人确实不知道的,不以隐瞒看待;主要问题已作交待,只是隐瞒了某些情节的,或对政府处理有过怀疑不满情绪的,作为思想觉悟问题看待;至今隐瞒和对政府处理不满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分。

4、包庇、隐瞒亲属的重大罪恶或有对抗行为的,属立场问题,据情处理。

(九)海外关系问题:

1、海外关系,是指在台湾、香港、澳门及资本主义国家的直系亲属或关系密切、影响很深的旁系亲属、朋友;其他均不划入这个范围。

2、反动的海外关系,是指在海外的特务、党、政、军、警等机关充任反动职务的,全国解放前或解放后,逃跑到海外的地、富、反、坏分子,以及现在是公安保卫机关掌握的侦察对象等。

3、与一般海外关系有联系,或虽是反动的海外关系,但解放后确实无联系,如果本人已划清了思想界限,一贯表现好的,不作为政治问题看待。

4、与反动的海外关系有联系,确实可疑的,作为政治嫌疑看待;一时难以查清的,应长期考察;没有可疑的,应加强教育。

(十)起义人员问题:

1、起义人员参加了革命工作,不论其历史罪恶如何,都应按“既往不咎”的政策处理。

2、起义人员确实表现不好的,只要不是现行反革命破坏活动,就不要翻老账,现在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

(十一)巴塘藏干曾参加平旺组织的“东藏民主青年联盟”及以后由“盟员”参加中共为党员的审查处理问题:

1、参加“东藏民青”及以后由“盟员”参加中共为党员或直接由平旺等介绍参加我党的问题,待有关规定下达后,再作审查处理。

2、这批干部中,如果政治历史上还有其他问题的,应先就其他问题进行审查,审查后是什么问题,就做什么结论。

(十二)关于藏、回族及其他民族干部的审查处理问题:

1、安置在机关的上层统战对象,一律不进行审查;在西藏地区吸收的副县长以下(不含副县长)的藏、回族及其他民族干部,也不正式列入此番审干范围内进行审查,但应结合人事审查,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积极弄清一部分人的问题,如果本人已具备一定的觉悟程度或本人要求审查的,可以由有关部门在负责同志亲自主持下进行审查;要求入党的,可以作为建党中的工作进行审查,如果本人的觉悟程度还不具备,历史上或社会关系上有某些问题不清,涉及到使用的,可由组织掌握进行内部审查;本人已交待的问题,一般不要再向本人追究,组织上已掌握了材料,本人还没有交待的,也不要求本人进行交待。审查后,被审查人如果有了一定的觉悟程度,能够接受组织上所做的审查结论,则做出结论,否则暂时不要做结论,只写审查意见或调查报告,连同调查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内,供组织上考察使用时参考。由外省调藏的藏族和在西藏地区吸收的现职在副县长以上的藏、回族及其他民族干部,应列入此次审干范围内进行审查,但在审查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如果本人的觉悟程度还不具备,还不能接受组织上的审查结论的,也可按照对当地一般藏族干部的审查处理原则处理。

为了更慎重的做好藏族干部的结论处理工作,其审批权限,应根据干部分管权限提高一级。即:副县长和相当于副县长一级报工委审批;副区长和相当于副区长一级报分工委审批。

2、当地藏干在平叛、改革前,与西藏反动上层有一些来往或有一般亲朋瓜葛联系的,如果本人一贯表现好,在平叛和改革中立场坚定,思想上确已划清了界限的,在政治上可予以信任;如果表现不好,界限不太清楚,立场不太稳的,应继续加强考察教育。

3、在西藏反动上层叛乱期间,由于觉悟不高,害怕或被骗离开了机关,逃避回家的,如果回家后确未参加叛乱活动,后又自动回机关工作的,可作为思想问题看待;如果是被迫、被骗曾参加过一般叛乱会议,但确未参加其他反动活动,事后已向组织作了交待,并承认和检讨了自己错误的,可作为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看待;如果至今未向组织交待,表现又不好的,应长期考察。

4、参加革命工作前,因经商、朝佛或为谋求生活出路,到过印度、尼泊尔、锡金、不丹等地的,如政治上无其他可疑问题,政治上应予以信任;政治上有可疑问题的,应长期考察。

5、直系亲属现在国外的,如系平叛前即在国外谋生和在西藏反动上层叛乱期间被裹胁去,又无反动身分的,如果本人在平叛、改革期间立场坚定,政治思想界限明确,参加工作后一贯表现好的,政治上可予以信任;如系参叛逃出国外和有反动身分的,本人思想界限不清,表现不好的,应继续考察。

6、直系亲属被杀、关、管、斗的,如本人从思想上分清了界限,在实际行动上已能站稳阶级立场,工作一般表现好的,政治上可予以信任;如果本人认识不清,对组织上进行了隐瞒的,应加强考察教育;如果本人有意隐瞒并对党和政府进行了恶意的攻击,经教育后又无悔改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作适当处理。

7、对于农奴主或代理人的子弟,参加工作后一贯表现好的,经过一定时期的考验,政治上可予以信任;表现一般,政治思想界限不够清楚的,应继续考察教育;一贯表现不好,有丧失革命立场行为或严重违法乱纪的,可据情处理。

上述结论处理的原则,主要是适用于审干中对于干部政治历史问题审查处理。对于工人队伍的审查清理,在判定问题性质时,亦可参照执行。

二、关于有政治历史问题的干部的处理和使用问题。

(一)对于在参加革命工作前曾经参加过反动党团的干部,不管他们在反动党团组织中是一般成员还是骨干分子,只要不是肃反对象,应该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对于在参加革命后即作了交待,经过审查,证明本人交待基本上属实的人,和在参加革命时没有进行交待或者虽然作了交待,但对某些情节作了隐瞒,在这次审查中自动地或者经过指点后作了补充交待,并且承认了过去隐瞒问题的错误,经过审查证明交待基本属实的人,在使用时,原则上可以不受限制,现在是共产党员的,他们的党籍和党龄也可以不作变动。

2、对于在参加革命后没有作过交待,或者是在参加革命后虽然作了交待,但所交待的情节与审查出来的情节基本上不符,在审查过程中,经过指点后,才一步一步地进行交待,态度不老实,而且也不坦白承认自己错误的人,都应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现在是共产党员的,应该给予严重警告或留党察看的处分;在使用时,不经过长期考验,不能让他们担任负责的工作职务,现在担任的工作不适宜的,应该加以调动。

3、对于参加革命后一直没有作过交待,或者虽然作了交代,但所交待的情节与审查出来的情节基本上不符,在审查过程中,一贯狡猾抵赖,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仍不低头认错的人,应当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记过、降职或开除的处分,现在是共产党员的,应该开除党籍。

(二)对于在参加革命工作前曾经加入过反动党团的高级知识分子(如科学研究工作者,工程技术人员,文化、教育、卫生工作者等),不管他们在反动党团中是一般成员或骨干分子,只要不是肃反对象,应该按照下列原则分别进行处理:

1、对高级知识分子,一般地只作内部审查,不必要求本人进行交待;但如审干工作已经触动他,本人又要求审查时,应该由主要负责干部出面向他们说明审干政策,鼓励他们自己把问题交待清楚,而不要进行追究,并且应该根据他们交待的情况作出审查结论。

2、对于由资本主义国家回国的留学生,只作内部审查,不要本人交待。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还应该考虑到他们参加革命后经受的考验和工作表现,如果经过长期考验,一贯表现很好的,就可以适当地从轻处理。

(三)关于参加革命前加入过其他反动组织(如会道门、敌伪军、政、警、宪、特务外围等)的干部,可以参照上述原则,根据具体情况,研究解决对他们的处理和使用问题。

(四)对于历史上被捕、被俘后,有过错误行为的干部的处理和使用问题,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现实政治性问题的处理。

(一)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根据1961年中央公安部关于区分和处理落后群众和反动分子界限的通报,主要是指:坚持反动立场,极端仇视党和社会主义制度,一贯或系统恶毒地攻击党和政府的各项措施,但其反动行为暂时还只表现在思想言论上,还没有发展到动手动脚进行反革命破坏的分子。他们同无产阶级的矛盾,实际上是敌我性质的矛盾。对于这些人的处理,只要他们还没有动手动脚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一般应用处理人民内部问题的办法去处理,通过教育批判,争取改造他们,不公开戴帽子,但对其必须提高警惕,在首脑要害部位的要坚决调离,有危险的分子,要适当控制。对于由于思想反动进而发展到动手动脚,进行反革命破坏的分子,则以现行反革命论处。但由于思想落后,认识模糊,对现实经济生活中的暂时困难怀疑不满,对党的某些具体政策有过牢骚怨言,或者为了当前的个人利益,讲了一些不满或错误的言论,甚至有某些错误行为的人,只能耐心地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不能以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看待。

(二)蜕化变质分子。是指完全站在敌人立场上,与敌人钩结起来,为非作歹,或经受不起地主资产阶级的思想侵蚀,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长期腐化堕落,屡教不改,给党和人民造成严重危害,堕落成地主资产阶级分子的。这些人同我们是敌我性质的矛盾。但处理时必须区别具体情况。除了给党和国家造成严重危害的分子以外,一般不得用逮捕、管制等办法处理;情节恶劣,不适宜继续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分子,可安置劳动生产。对那些仅有腐化行为,或犯有比较严重的违法乱纪错误的人,不要定为蜕化变质分子,可根据其错误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分。

(三)政治骗子。系指伪造历史,伪造证件,冒充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干部、革命军人等招摇撞骗为非作歹的分子。对于这种人应根据其犯罪情节轻重,对我危害大小和本人历史出身、进入革命队伍长短等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但对那些仅是为寻找工作,借我组织手续不严混入机关内部,而无其他犯罪活动的,不应视为政治骗子,如原系在职干部,一律送回原工作单位处理;如系自由流动人口,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叛国投敌分子。系指以反革命为目的或由于对现实不满而发展到叛国外逃的分子。这是属于敌我矛盾。对于策划叛国投敌或企图携带枪支、文件外逃投敌的分子,应先调离边境和要害部门,查实情况后依法处理。

(五)对于破坏和破坏嫌疑事故,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反革命分子、特务间谍分子、剥削阶级中的反动分子,以反革命为目的而进行的破坏,和虽无反革命身分与政治背景的分子,确因仇恨人民民主政权、仇恨社会主义制度而有意进行的破坏,应按反革命罪论处;对于以个人报复为目的而有意进行的破坏,一般应采取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的办法处理,其中情节重大,危害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分子,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破坏事故一时查不清的,可按其损失后果,按责任事故适当处理,不要没有根据地做出破坏事故的结论,对其嫌疑问题可以继续考察。

(六)对于张贴反动标语、和写反动匿名信件的处理,必须联系本人历史出身和一贯表现,进行全面地、具体地分析研究,严格区别以反革命为目的和一般牢骚不满的界限。一时弄不清楚的,应先按内部问题处理,继续进行调查和考察工作;对于确以反革命为目的张贴反动标语和书写反动的匿名信件的,应以反革命犯罪论处;对于由于思想落后,对党的某些具体政策不满,而发泄个人牢骚不满的,应按人民内部问题处理。

(七)对于藏族干部和工人中的现行破坏,主要应打击那些进行凶杀、暗害、纵火投毒、窃取党和国家机密、策划投敌叛变、以反革命为目的的煽动闹事等重大的现行破坏活动的分子;对于一般的落后不满反动言论,或被敌人欺骗、利用偶而进行的一些轻微的破坏活动,一般都应采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办法处理。

总之,对于现实政治性问题,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反革命分子既要彻底肃清,又要在斗争中讲究策略;对于问题性质属于敌我矛盾,但尚未动手动脚进行破坏的思想反动分子,一般的不戴帽子,有意识地用解决人民内部问题的办法处理;对难于分清是敌是我的人,先当作内部问题看待,待查清后再据情处理。

四、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处理问题。

(一)逮捕法办应当控制在以下几种对象:

1、蒋匪和帝国主义潜伏、派遣的特务间谍分子,或解放后参加特务间谍组织的分子;

2、历史上有严重的罪恶民愤,不逮捕法办不足以平民愤的反革命分子;

3、历史上参加反革命分子,虽无严重罪恶民愤,但混入革命队伍后,隐瞒罪恶与反革命身分,继续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分子;

4、被敌人收买、指使进行重大现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的分子;

5、反革命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或罪恶重大的分子;

6、叛变后出卖同志或组织,使革命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子,或者叛变后效忠敌人,积极破坏革命组织,混入革命队伍后,长期隐瞒的分子;

7、有严重破坏行为的政治骗子;

8、反革命分子经过宽大处理,仍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分子;

9、其他进行重大现行反革命破坏活动和严重刑事犯罪的分子。

(二)对于罪恶不足捕办,但应给予管制或劳动教养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根据我区的具体情况,除工、筹委直属机关和交通系统,可酌情判处机关管制外,其他专(市)县一律不搞管制,腹心地区可安置在机关农场控制劳动,边境县可上送各分工委统一处理。劳动教养一律不办。

(三)对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罪恶不太严重,在清、审工作中又向组织上作了交待,或参加工作后一贯表现好的,可根据具体情节予以适当的纪律处分或免予处分。

(四)对混入干部、职工队伍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罪恶不足捕办、管制或劳教的,原则上均不采取开除清洗的办法处理,留机关教育改造,如果认为需要清洗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必须按工委规定的报批手续执行。

(五)在藏族干部和职工中,现在主要是不要使可疑分子混入要害部门,除了极少数混进内部罪恶昭彰的叛乱匪首、骨干或进行重大现行反革命活动的分子以外,一般的不逮捕、不判管制、不开除,不适合现职工作的可予以调离,情节严重的可安置在机关农场控制劳动。对于投诚来归和从宽处理的三类分子,“西藏自由同盟”、“伪人民会议”等反叛组织的一般成员,思想反动的原西藏地方政府的一般官员、藏军中的排长、还俗的上层僧尼、反叛分子家属中心怀不满的分子、思想反动的农奴主阶级分子以及参加工作后有一般盗窃行为的分子等,原则上不作处理,只记一笔账,以观后效,对他们主要是耐心地做好教育争取和改造工作,工作岗位不适宜的可以调整。

五、注意的问题。

(一)对审查对象,在调查研究工作结束后,应实事求是地写出结论处理报告或调查报告。调查中凡是能查清的问题都必须坚决查清,不要轻易保留问题和轻易否定问题。其中有的问题,经过反复调查确实难以查清的,如系一般政治历史问题(如三青团、国民党员等),可以按本人交待处理,今后如发现新问题可再重新处理;如系反革命嫌疑和政治嫌疑问题,应将问题保留起来继续审查。其中现在工作不适宜的应予调离或作内送处理。对于清、审工作发现的敌特组织线索,需要进行侦察的,应移交公安保卫部门,进行专门工作。

(二)对于过去已经查清作了恰当结论,而又未发现新问题的,都不要再翻老账。对于历史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坏分子,过去已交待清楚,但未作处理的分子,除了那些罪恶民愤很大的分子,本着从宽的精神给以适当处理外,其他的人均应做出结论,给他们放下包袱,不要再作为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坏分子处理。

(三)对于调查结论处理的材料,要求做到真实可靠,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保证质量,经得起检查。具体要求,属于审干范围内的,按照中央组织部审干办公室“做干部审查结论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办理;属于清理范围内的,按照中央十人小组“关于甄别定案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工委清理工作领导小组1962年3月21日

已发:各分工委(市委),工委各部委,各党组、党委,工委委员,存档2分,共印150分。

中共西藏工委办公厅秘书处 1962年6月20日印发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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