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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组织工作会议纪要”的批示

日期:1963-1-21 作者:[待确定]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各党组,总政治部:

中央批准“组织工作会议纪要”。现在把这个“纪要”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地讨论一次;并且结合你们的具体情况,贯彻执行。

一、党要管党。党的建设,是我们在民主革命时期的主要法宝之一,也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主要法宝之一。执政的党,必须永远注意加强党的建设,必须认真地执行民主集中制,必须对干部和党员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这是天经地义。党不管党,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就不可能贯彻实现,党的组织就有蜕化变质的危险。

为了加强党的建设工作,必须大力加强管理党的建设的业务部门。关于加强党的监察工作,中央已有决定。现在,还必须自上到下地把党的组织部门和宣传部门的工作切实地加强起来。各级党委,都应当定期讨论和检查它们的工作,并且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地扩大它们的编制,抽调一批条件合适的干部,进一步充实它们的机构,使它们真正能够担负起自己的任务。

二、现在党的队伍中有一些不合格的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中央认为,有必要在重新教育党员的基础,对党员普遍地进行一次重新登记。关于这一工作,中央将在适当的时机,作出专门的决议,当前,各级党委都应该着重做好教育训练党员的工作,做好有重点地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工作,加强党的基层组织的经常工作。同时,各省、市,自治区党委,还应该参照“关于重新登记党员试点工作的意见” (附件一),抓紧时间,进行试点。在试点中,一定要实事求是,及时地进行检查和总结经验。

为了进行教育党员和登记党员的工作,需要组织一支专业队伍。中央决定,专列一项临时的干部编制,总名额为四万五千人。各省,市、自治区的具体名额,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分配。

三、在进行登记党员试点的地方,可以结合进行建立共产主义小组的试点。在重新登记党员时,势必要有一部分党员离开党的组织。其中,有一些人,虽然不具备党员条件,但并不是坏人,他们是拥护党,对党有比较深厚的感情的。对这一些人的处理,更要十分慎重。既不应该降低党员条件把他们留在党内,又不要伤了感情,使他们同党对立起来。在他们退出党的组织以后,可以参照“关于试行建立共产主义小组的意见”(附件二),吸收他们参加共产主义小组。

四,必须把党的基层工作的正常秩序建立起来。各级党委,可以根据中央组织部草拟的关于农村、工业和商业等三个方面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工作条例试行草案(附件四至六),进行试点。在试行一个时期以后,再对这些条例进行修正。

五、管理党员和管理干部,是党的建设中的两项主要工作。其中,管好干部,对于党的建设,关系尤为重大。近几年来,对干部管得不严,漏洞不少,这是一个大缺点,已经给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今后,必须切实纠正。

干部管理制度,应当同国民经济的管理体制相适应,应当同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要求相适应。中央同意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干部管理制度的意见”(附件三),请即遵照执行。

组织工作会议纪要

一九六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到十二月八日,中央组织部召开了组织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中央局组织部、各省(市、自治区)委组织部、六个省属市委组织部的负责同志和中央有关部门的同志。会议期间,刘少奇同志向中央组织部和各中央局组织部的负责同志作了重要指示,邓小平同志在会上作了报告。根据今年一月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和八届十中全会的精神,根据少奇同志,小平同志和中央书记处的指示,会议着重讨论了执政党的建设问题,从党的组织工作方面保证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和发展农业生产的问题,并且讨论了组织工作中的其他若干重大问题。大家一致认为,在中央的直接领导下,会议开得很好,收获很大。

会议一致拥护少奇同志和小平同志关于执政的党必须永远注意加强党的建设的指示。少奇同志和小平同志指出: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的建设的任务,不是比过去更轻,而是更重了。党的建设,仍然是我们的主要法宝之一。党要管党。执政的党,对干部和党员的要求,必须更高更严。一定要管好干部,管好党员。其中,最关键、最中心的是管好干部。必须用更高的要求来教育提高干部和党员。必须用更高的要求来挑选干部和接收党员。必须对干部和党员施以严格的监督。必须对干部和党员中的不良倾向进行严肃的斗争。执政的党,必须认真地建立和健全党和国家的民主集中制。这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是保证党和国家永不变质的根本制度。要永远坚持这个制度,把它传给子孙后代。执政的党,要加强党的建设,就必须加强党的工作机构,建立党的自身的经常工作。党委的组织部门,是党委管理党的自身

工作的一个主要业务部门。从中央一直到基层,都要加强党委的组织部门。党委的组织部门,应该同党委的有关部门一道,把干部和党员好好地管理起来。大家认为,少奇同志和小平同志的指示十分重要,不仅对于解决当前党的建设的实际问题具有重大的作用,而且对于整个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党的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第一,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工作

一、这几年来,我们党在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在三面红旗的照耀下,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在这个过程中,党的组织有了很大的发展。党的力量在各地区,各方面的分布已经比较普遍。我们党已经有了一千七百多万党员。广大的党员在实际的斗争中有了很大的提高。大多数党员是好的或者基本上是好的。大多数基层组织是有战斗力的。但是,党内还有不少问题。严格地说,大约有百分之十五到二十的人不具备党员条件,其中有极少数的人是蜕化变质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和其他各种坏分子,大约有百分之十几的支部,涣散无力,问题很多,工作落后。这种情况,各地不同,有的地方比例大一些,有的地方比例小一些。

这就是说,现在的问题,不是党员的数量太少,而是一部分党员的质量不高,不能起党员的作用,也不是党的基层组织太少,而是一部分基层组织还不够巩固,没有真正成为党在群众中的战斗堡垒。这种情况,显然是同当前的形势和党的任务不相适应的。

根据上述情况,会议认为,今后党在基层组织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做好重新教育党员的工作,有重点地整顿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的基层组织的经常工作,并且在做好这些工作的基础上,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所有的党员进行一次重新登记,以达到进一步提高党员的质量,纯洁和巩固党的组织、增强党的战斗力的目的。所有这些工作,都应该同生产和中心工作统一安排,结合进行。

二、必须再用一年多的时间,集中力量,在党内开展一个大规模的,普遍深入的教育运动。

必须根据党章规定的精神,坚持以高标准来要求和教育党员。应当通过这次教育运动,使每一个党员懂得,什么是共产主义和共产党,什么样的人合乎共产党员条件,什么样的人不合乎共产党员条件,怎样做一个好党员,树立终身为共产主义奋斗的决心。

教育的内容,主要是:形势、阶级、社会主义方向,党的政策;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优良传统三个方面。县委书记以上的党员干部,主要是学习中央规定的三本书、党章和刘少奇同志的“论共产党员的修养”。县委书记以下的、有自修能力的党员干部,可以从上述教材中选择一部分进行学习。其他的党员,主要是学习党章和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编写的“做一个好的共产党员”。在农村,为了进一步巩固集体经济,今冬明春在进行党课教育时,应该首先对党员进行一次形势,阶级,社会主义方向和农村六十条的教育。

教育的方法,要贯彻执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要把集中训练和经常教育结合起来。所有的党员,在一两年内,都应该至少受到一次集中的、系统的训练。要办好各级党校和党训班。要坚持经常的党课制度。各级党委的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亲自讲党课。要从各个方面努力,在党内掀起一个学习热潮。

三、在教育训练党员的同时,应该有重点地整顿党的基层组织,把急待解决的问题加以解决。整顿的重点,应该是那些问题较多,工作落后的基层组织。在农村,要着重整顿那些集体经济不巩固的社队,要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人手来改造落后社队。在整顿的的时候,对于经过审查确实是蜕化变质的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和其他各种坏分子,必须及时地清除出党。对于其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一般应该等到登记党员的时候再作处理,但是,必须积极地进行教育。在整顿的时候,要特别注意纯洁和加强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

四、现在有不少党的基层组织,党的生党很不健全,党的会议不能按期召开,批评和自我批评不能顺利开展,不注意对党员和群众进行思想政治工作,不注意发挥行政组织和群众组织的作用,习惯于包揽行政事务,没有把党的经常工作建立起来。各级党委,特别是县委和区委,应当加强对党的基层工作的具体指导,及早地帮助基层组织解决这些问题,不要拖到党员登记以后再去抓。县委和区委在进行工作的时候,一般应该采取先党内后党外的方法,依靠党的基层组织去做好工作。

为了解决党的基层工作中的上述问题,为了加强党的基层组织的经常工作,中央组织部草拟了农村、工业,商业三个方面的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会上,对这三个草案进行了讨论和修改。大家认为,尽管这三个草案还不完善,但是,对于加强党的基层工作是有好处的,建议中央审查以后发各地试行。

五、在进行了上述工作,做好了准备以后,就可以开始进行登记党员的工作。整个登记党员的过程,应该是继续教育党员的过程。登记本身,既是对党员的一次最广泛、最深刻,最实际的教育,又是对党的基层组织的一次全面的和细致的大整顿。要求通过这次登记,按照共产党员的条件,对党员的政治面貌、思想品质和工作表现普遍地进行一次认真的审查,对经过教育仍然不够党员条件的人进行严肃的和妥善的处理,把蜕化变质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和其他各种坏分子坚决地清除出党。登记党员,应该依靠原有的基层组织进行,上级党委派工作组予以指导和帮助。

在不能起党员作用的人中,有一部分人是信仰共产主义、拥护党的纲领的,但是,他们不愿意完全履行党员的义务,不愿意受党的纪律的严格的约束,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宜于继续留在党内。他们在退出党的组织以后,如果本人愿意参加共产主义小组,经过审查批准,可以吸收他们参加共产主义小组。

一九六三年上半年,各省,市、自治区党委除了对各个方面的党员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以外,应当选择党的基础较好的,中等的、较差的等不同类型的单位,进行登记党员的试点工作。大的省可以选择两三个县,小的省可以选择一个县和几个公社,进行试点;大中城市可以在工交、财贸、机关、学校、街道等方面选择一些基层单位,进行试点。在试点的时候,首先要把进行试点工作的干部和试点单位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成员审查清楚。在进行登记党员试点的地方,应该同时进行建立共产主义小组的试点工作。(“关于重新登记党员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试行建立共产主义小组的意见”,附后。)

为了做好教育、登记党员的工作,各县(市)委除了按照原来的规定配齐组织员以外,还应该尽快地精选一批觉悟高、作风正派、有一定的党的工作经验的党员干部,组成教育、登记党员的专门队伍,进行专门的训练;具体名额,大县可以二、三十人,小县可以二、二十人,大中城市亦应按照实际需要酌情配备。初步估算,全国约需四万五千人,建议中央专列临时编制。

六、会议还讨论了接收新党员的问题。大家认为:现在党员的数量已经木少,今后对接收新党员必须加以控制。要把接收新党员作为一项经常的工作去进行,不要当作一项突击任务去完成。必须切实保证质量,使每一个被接收入党的新党员都是真正够格的共产党员。

在登记党员的工作结束以前,一般地不要接收新党员,但是,应该注意发现和培养积极分子,以便在登记党员以后,审慎地接收一些成分好,觉悟高、真正具备党员条件的积极,分子入党。

有些地方认为,在农村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下放以后,要加强党对生产队的领导,就必须在生产队普遍地建立党的支部。这种意见是不正确的。由于生产队的规模很小,数量很多,如果要求在生产队普遍建立支部,不仅支部的领导骨干难以解决,而且党员数量势必成倍增长,从而降低党员质量,降低党的水平,带来许多不良后果。因此,农村党支部,应该坚持中央的规定,一般地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即大体上按照原来行政村的范围)来建立。这样,支部就容易摆脱行政事务,更加集中力量来进行党的建设工作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更好地执行党的政策和完成党的任务。对于那些没有党员或者没有党小组的生产队,支部应该通过自己对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非党组织的工作,来实现党的领导。

第二、关于干部工作

一、干部队伍的状况,总的说来是好的。现在,在各个地区、各个系统,都已经有了一支巨大的干部队伍和相当数量的领导骨干。大多数干部是坚决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是联系群众、艰苦朴素、勤勤恳恳,努力工作的。

现在干部队伍中的主要问题是:(一)脱离生产的干部数量过多。(二)一部分干部的水平不高,不能适应于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三)有一小部分干部,包括某些高级干部在内,有的过去就没有改造好或者根本没有得到改造,有的在新的形势下,经不起阶级斗争和和平环境的考验,思想变了,感情变了,生活也变了。其中有一些人,已经完全丧失了革命者的品质,堕落成为资产阶级分子了。

干部比党员作用更大,影响更大。对党的干部的要求,应该比对一般党员的要求更高。干部当中,特别是高级的和中级的干部当中,存在着这样一些思想不健康和蜕化变质的现象,就更加值得引起严重的注意。

当前干部工作的中心问题是提高干部的质量。必须进一步做好重新教育干部的工作,整顿干部作风,精干和纯洁党的干部队伍。

二、一九六一年以来,根据毛泽东同志关于重新教育干部的指示,全党进行了大规模的轮训干部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现在,这项工作还没有结束,必须认真地做下去,并且把这种短期轮训作为经常的制度健全起来。已经对干部轮训了一遍的地方,可以以八届十中全会的文件为中心,组织第二次轮训。轮训的宗旨和方法,应该继续地和全面地贯彻执行中央关于轮训干部的决定的精神。除了短期的干部轮训以外,还应当把党校的经常训练干部的工作建立起来。

必须做好培养教育干部的经常工作。必须用最大的努力来组织和指导干部学习毛泽东同志的著作,领会毛泽东思想的精神实质。每一个干部,都应该毫无例外地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要造成认真读书、好学不倦的风气。要加强干部在职学习的领导。要不断地帮助干部总结工作经验。使干部在思想作风、政策理论和实际工作能力方面大大地提高一步。

对干部的思想领导和政治领导,要抓得紧一些,不能松松垮垮。一定要把活的思想工作做得更好一些,把干部中的无产阶级的政治空气搞得更浓厚,更热烈一些。有了这样一种政治空气,就可以有效地抵制资产阶级思想和修正主义思想的侵蚀,使广大干部自觉地保持革命者和普通劳动者的本色。

必须把教育干部同执行纪律结合起来。对干部中的坏人坏事,必须严肃处理,决不能让他们逍遥法外。党内如果容忍这些事情,这些事情就会发展,变质的人就会更多,越到后来就越难处理。

在当前,要结合增产节约运动,再向干部敲一次警钟。一方面,要表扬一批真正艰苦朴素、奉公守法、坚持党的优良传统的好干部。另一方面,要抓住一些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等坏人坏事的典型案件,严加惩处,通报全党,把歪风邪气打下去。对于极少数的在思想上、政治上、生活上已经蜕化变质的分子,不管他们的资格多老,职位多高,必须采取断然手段,清除出党。

三、这几年,对干部的管理放松了,对党很不利。执政党的地位,使我们的各级干部担负了很重的责任,掌握了很大的权力。是革命还是做官,这样一个异常尖锐的问题,已经摆在我们干部的面前。党的组织,必须帮助干部正确地解决这个问题。今后,必须把干部认真管起来,把对干部的考察、鉴定、挑选,提拔、教育、监督的经常工作认真地抓起来。

1、必须重新考察了解干部,使考察了解干部形成为经常的制度。组织部门和党委其他管理干部的部门,应该配备一批得力干部,从事考察了解干部的工作。要对党委管理的干部,一个一个地进行深入的考察了解,把他们的全部历史和全部工作的情况切实地掌握起来。

2、恢复干部鉴定制度。在一九六三年底以前,应该对干部普遍地进行一次鉴定。以后,每隔两年或三年,都要鉴定一次。

3、各级党委的组织生活会议必须定期召开,会议的纪录必须及时地报送上级党委。党委的组织部门和其他管理干部的部门,应该对下级党委生活会纪录中有关干部的情况,进行整理、研究,并向主管这些干部的党委报告。

4、必须对每一个干部,首先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施以系统的监督。要监督他们是不是遵守党纪国法,是不是遵守“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有没有官气,有没有特权思想,有没有脱离群众、欺压群众,有没有贪污腐化、蜕化变质,等等。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的书记处或常委会,每年应当对地委书记以上干部的有关上述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讨论。

必须在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依靠党的组织、国家机关、干部群众和人民群众的力量,把自上而下的、自下而上的和同级内部的监督结合起来。除了经常地考察了解干部和鉴定干部以外,还必须加强党的监察工作和国家的检察工作,加强各级领导机关的巡视检查工作,加强机关党委的工作,健全党的组织生党,经常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党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和群众组织的代表大会对干部的监督作用,认真地而不是形式地执行党内外的选举制度,切实保障党员群众和人民群众批评监督干部的民主权利,加强对人民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要使监督干部成为风气,成为制度。

5、必须在干部工作方面逐步地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使干部能上能下、能“官”能民的制度。要注意选拔经过实际斗争锻炼、有基层工作经验、同工农群众有密切联系的干部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要有计划地抽调长期在领导机关中工作的干部到基层担任工作。要坚持执行干部当社员、当工人和定期参加体力劳动的制度。要多方面开辟干部回到生产中去的道路。要首先对基层干部的任期,加以适当的限制。今后,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一般只能连选连任两年,但在相隔两年以后,还可以重新当选。这一办法,可以首先在农村支部中试行,在工交、财贸等方面酌支部中,也可以进行一些典型试验。

6、必须经常地检查党的干部工作路线和干部政策的执行情况。对于那些工作落后的、干部闹不团结的、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的地方,更要着重地进行检查。对于任人唯亲、不问政治和忽视业务等各种违反党的干部政策的不良倾向,必须进行坚决的斗争。

7、应该根据加强集中统一的精神和对干部管得紧一些、细一些的要求,改进现行的干部管理制度。适当地扩大中央、中央局和各省(市、自治区)委管理干部的范围。过去下放的干部管理权力,要收回一些。对科学技术干部的管理,必须进一步加强。各中央局应该迅速地把管理干部的工作建立和健全起来。(“关于改进干部管理制度的几点意见”,附后。)

干部管理制度,是正确地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的组织保证。任免、提拔、调动、吸收或者撤换、处分干部,都必须严格地按照规定的制度和手续办事。要坚决反对干部管理上的个人决定,先斩后奏、讨价还价、调不出,派不进的分散主义和本位主义倾向。

四、必须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选择一批得力干部到专区,县和人民公社,加强农业工作的领导,加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领导,加强农村中的党的基层工作的领导。这是一件大事情,必须认真做好。

今年一月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以来,全国已经抽调了四万三千名县人委副科长以上的干部加强农村工作。根据当前的工作情况和干部情况,计划在今冬明春,继续选调五万名左右(连前合计十万名左右)县人委副科长以上的干部、二万名技术干部和工人支援农业战线。加强的重点,主要是粮食高产地区、经济作物集中产区和畜牧业重点地区的人民公社,集体经济不巩固、农业生产不好的人民公社和农业技术改革的重点地区。

支援农业的干部,必须是能办社会主义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懂得群众路线的,有理想、有决心、有能力、真正自愿支援农业的优秀干部。派到公社担任领导工作的干部,一般要强于现在的公社党委书记,其中要有一批是县委书记以上的干部。

真正办好一个公社,没有几年不成。支援农业的干部,有些可以长期固定在农村工作,有些可以在三五年后调回来。他们可以担任实际职务,也可以组成工作组。工作组要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不得包办代替基层组织的工作。

五、会议认真地讨论了“中央关于有计划有步骤地交流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决定”。大家一致拥护中央的决定,并且,对交流干部的具体做法交换了意见。这一工作,应当由上级领导机关经过调查研究,自上而下地进行规划和提名抽调,不宜采取自下而上提名、由上级领导机关批准的办法。

六、会议还研究了精减干部的问题。根据各地统计,从一九六一年十一月到一九六二年五月,全国大约精减了八十万干部。大家认为,现在干部队伍还是庞大,必须按照中央既定的方针,继续精减一大批干部,并且进行妥善的处理。各级党委在制定下一步精减职工计划的同时,—要把精减干部的计划制订出采。建议中央把各级党委、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的机构编制尽快地确定下来广大家还认为,保持干部队伍的精干,这是一个长期的方针。今后,在通常情况下,每年都需要精减一批干部。因此,必须切实把当前的精减工作做好,创造一些精减干部的具体经验。

第三、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领导

近两年来,各级党委对党的建设工作的领导是比过去加强了。特别是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以后,改进得更为明显。但在不少地方,忽视党的建设的倾向还没有完全克服,党的自身工作仍然是—个比较薄弱的环节。

一、应该进一步改进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方法。党委要领导好社会主义建设工作,实现党的路线和政策,就必须不断地提高党的战斗力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充分地发挥政权组织和群众组织的作用。如果包办代替了政权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工作,就势必把党的组织降低到非党组织的水平,削弱党的领导。

在讨论中,大家一致认为,各级党委书记、副书记的名额,不宜过多。地委和县委的书记、副书记的名额,应该严格地按照牛央的规定执行。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处书记的名额,也应当减少。要抽调一些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到国家机关中工作,把国家机关的经常工作建立起来。要切实改变由于党委书记过多而分兵把口、包办代替国家机关工作的做法,使党委从行政事务和经济事务中腾出手来加强党的建设。

二、各级党委应该把党的建设工作列入经常的议事日程。应该定期讨论干部问题和党的基层组织问题,研究党内的思想倾向,检查党的干部政策和党在组织工作方面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应该定期检查党的民主集中制、党委制和党的代表大会制的执行情况,经常地检查下级党组织的党内生活的情况。各级党委每年都应该召开党的组织工作会议,部署工作,总结经验。

三、各级党委的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必须把管理党的建设的业务部门加强起来。要迅速地、有计划地选择一批条件合适的干部充实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和宣传部门,使它们的机构和干部配备真正能够适应于加强党的建设的要求。对于国家机关的人事部门,也应该相应地加强。

四、必须大力改进和加强组织部门的工作。这几年来,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都做了不少的事情,工作是有成绩的。但是,也存在着—些比较普遍的毛病。主要是:忙于日常事务,不善于抓住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不够,对干部和党员的情况缺乏系统的了解;对干部和党员管理不严,对党内的不良倾向斗争不力。近几年来在党内和干部队伍内发生了不少的问题,组织部门是有责任的。今后,必须坚决克服这些官僚主义和事务主义的倾向,堵塞组织工作中的漏洞。必须认真地把组织部门的经常工作建立和健全起来,系统地研究和具体地解决党的组织工作方面的各种问题。必须认真地学习毛泽东同志的建党思想,努力提高工作中的政策性、原则性,加强工作中的组织性、纪律性。必须严格地执行向党委请示报告的制度,经常地向党委反映党的组织和干部队伍方面的重要情况,以便党

委加强对组织工作的领导。当前党的组织工作的任务是艰巨的。组织部门应该当好党委的助手,努力把工作做得更好一些。

中央组织部1 9 6 2年1 2月8日

附一:

关于重新登记党员试点工作的意见

我们党是伟大的、光荣的、正确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政党。在我们党的正确领导下,我们的国家已经取得了民主革命的彻底胜利,社会主义革命决定性的胜利,社会主义建设的第一步胜利。鉴于我们党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担负着越来越重大的责任,国内社会主义革命日益深入,社会主义建设任务更加繁重,对党员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鉴于近几年我们党吸收了大量的新党员,在接收党员时,控制不严,接收以后,又教育不够,有相当一部分党员不具备党员条件,甚至有少数坏分子混入党内,又鉴于我们党执政以后,有一些党员经不起和平环境、曲折复杂的阶级斗争和前进道路上暂时困难的考验,逐渐蜕化,丧失了党员条件。因此,有必要对所有党员在重新教育训练的基础上,普遍地进行一次重新登记的工作。通过这次登记,进一步提高党员的质量,巩固和纯洁党的组织,增强党的战斗力。

重新登记党员的工作,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是对党员的一次最广泛、最深刻、最实际的教育,是对党的基层组织的一次全面的、系统的整顿。它又是一项很细致、很繁重、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有准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一九六三年上半年各省、市、自治区都应该在抓紧教育训练党员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重新登记党员的试点工作,以便取得经验,为以后普遍开展登记党员工作做好准备。

(一)登记党员的试点,大省可以搞两三个县,小省(区)

搞一个县和几个公社(西藏除外)。城市试点由各中央局决定。试点的单位巾要有党的基础较好的、中等的、较差的等不同类型。试点工作由省委、自治区党委和大城市市委直接主持。未经指定进行试点的地方,一律不准搞试点。

在登记党员试点工作中,要求作到:使每一个党员懂得什么样的人合乎共产党员条件,什么样的人不合乎共产党员条件,怎样做一个好的共产党员;对所有党员的政治面貌、思想品质和工作表现全面地进行一次审查;对经过教育仍然不够党员条件的人,进行严肃的和妥善的处理,把蜕化变质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和其他各种坏分子坚决地清洗出党。

在试点工作中,要同时进行建立共产主义小组的试点。

在登记党员以后,经过严格的审查,可以接收一些真正合乎党员条件的人入党,以补充党的新鲜血液。

(二)在登记党员试点工作中,应该相据党章规定的精神,坚持以高标准来教育党员和审查党员。凡具备以下条件的,或者基本上具备以下条件,有某些缺点错误,但能决心改正的,准予登记。

1、执行党纲、党章,站稳无产阶级立场,坚持三面红旗,坚决走社会主义道路,终身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到底;

2、坚决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执行党的政策、决议,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遇事同群众商量,和群众同甘共苦;

4、个人服从组织,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党的利益;

5、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完成党分配给自己的任务,在生产劳动和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6、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反映情况;

7、遵守党纪、国法,遵守共产主义道德;

8、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一切不主倾向作斗争;

9、警惕敌人的阴谋活动,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10、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觉悟程度。

对具备以上条件的预备党员,如果预备期已满,可以办理转正手续,进行登记;预备期未满的,不办登记手续。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1、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党的会议,不缴纳党费,

或自由行动,长期脱离党的组织的;

2、革命意志衰退,长期不做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

3、不愿做党员,要求退党的;

4、积极主张单干或已经单干,经过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5、严重自私自利,一贯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

6、游手好闲,不参加劳动,不务正业的;

7、从事宗教、迷信活动,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

8、一贯弄虚作假,对党不忠实的;

9、挟嫌报复,陷害好人,情节严重的;

10、强迫命令,欺压群众,造成严重恶果的;

11、贪污盗窃,情节严重的;

12、从事投机倒把或其他剥削活动,情节严重的;

13、严重丧失立场,勾结地富反坏分子,做坏事的;

14、一贯对党不满,反对党的方针政策,进行破坏党的活动的;

15、散布修正主义言论,坚持修正主义立场的;

16、在对敌斗争中,贪生怕死,动摇变节的;

17、道德败坏,腐化堕落,蜕化变质的;

18、为实现个人野心和私人目的混入党内的投机分子;

19、亲属被镇压或者剥削阶级家庭出身,一贯敌视党和劳动人民的;

20、资产阶级分子,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在登记党员的时候,凡是属于上述第一条到第四条情况的人,应该劝他们退党或准予退党;少数有可能改造提高,本人又有决心改正错误的,可暂不登记,限期改正,在等待期间,按预备党员对待。凡是属于上述第五条到第二十条情况的人,一律开除党籍。对于犯有上述第五条到第十七条性质的错误,而情节稍轻,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决心改正的人,可以暂不登记,给以留党察看处分,限期改正。

对于有上述情况之一的预备党员,一律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在属于上述第一条到第三条情况的人中,有一部分人在退出党的组织以后,如果本人愿意参加共产主义小组,经过批准,可以吸收他们参加共产主义小组。

(四)在试点工作中,对党员的登记和处理,要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在登记的时候,要划清够不够党员条件的界限。不要把不够党员条件的人,登记为党员,也不要对够党员条件的人,不予登记。在处理不够党员条件的人的时候,要注意划清落后分子和敌对分子的界限。对思想落后不起党员作用的人,要把工作做到家,使他们退出党的组织,又不伤感情,对蜕化变质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和其他各种坏分子,要坚决清洗出党,不要迁就姑息,下不得手。

在登记党员时,对于一个党员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是否允许登记,应该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支部大会在对不让登记的党员作出决议的时候,要吸收本人参加,允许本人申辩和上诉。准予登记的党员,应报请上一级党委审查批准;暂缓登记和不予登记的,应该仿照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批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五)试点工作,一般地可以采取以下步骤:先进行怎样做一个好党员和党员标准的教育;在教育的基础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审查鉴定,然后进行登记和处理;最后改选支部委员会,按照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把党的基层组织的经常工作建立和健全起来。

在进行登记党员试点的时候,首先要把进行试点工作的干部和试点单位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成员审查清楚,训练好。

工作组在进行工作的时候,要依靠原有的基层组织。就是在那些问题很多的基层组织,也要注意团结好的、较好的党员一道进行工作。在审查鉴定党员的时候,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群众对党员的意见。登记党员工作,要同生产和中心工作统一部署,结合进行。

(六)登记党员工作,现在还缺乏经验。上述各项意见,

是一个初步的设想,需要在试点中加以检验和修正。

各地试点的情况和经验,应该随时报告中央组织部。

附二:

关于试行建立共产主义小组的意见

目前在我们党的组织中,有一部分党员不能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需要退出党的组织,在共产主义青年团的组织中,也有大批超龄团员,需要退出团的组织。在这两部分人中,有许多人同党有较深的感情,在退出党,团组织以后,仍希望同党保持密切的联系,要求党经常指导他们的工作和学习。为了适当地满足他们的政治要求,采取建立共产主义小组的办法,加强同他们经常的有组织的联系,把他们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发挥他们在人民群众中的积极作用,可能是比较适当的。

建立共产主义小组是一件新的工作,需要经过试点取得经验。我们初步设想是:

—、共产主义小组应该是党领导下的先进分子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之一。它是在党支部领导下建立起来的单个小组,没有独立的组织系统。它的经常任务是: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向自己的组员进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教育,适当地组织和指导组员进行活动,使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的事业中起一定的带头作用、骨干作用和桥梁作用。

二、共产主义小组的组织,主要是接收:因某种原因退出党的组织,表现尚好要求进步的人;表现较好的超龄团员。申请加入共产主义小组的人,原来是党员的,由支部推荐,超龄团员,由团支部推荐,党支部批准。共产主义小组组员名单应报上级党委备案。

三、共产主义小组的组员,可以列席党支部的一定的会议,阅读党的一定的文件,向党支部提出批评和建议,共产主义小组的组员,要根据个人的实际可能,自愿地学习一些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政策,自愿地担负党所分配的一定的工作任务。

四、共产主义小组的组员,要编入小组,过一定的组织生活。小组组长由组员选举产生。组员调动工作的时候,由所属党支部开写组员证明信。组员犯了错误,主要是教育批评,错误严重屡教不改的,可以经小组讨论、党支部批准,予以除名。

五、党支部对共产主义小组要加强领导。党的支部委员会必须经常地注意研究共产主义小组的工作,关心他们的思想状况,适当地组织他们学习,指导他们的活动,征求他们对工作的意见。党支部应该指定一名委员负责管理共产主义小组的工作。

六、试行建立共产主义小组的工作,应当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一九六三年上半年,在进行党员登记试点的地方,可以结合进行建立共产主义小组的试点。各地试点的经验总结,应与党员登记试点经验总结,一并报送中央组织部。

附三:

关于改进干部管理制度的几点意见

一九五三年以来,中央作出了“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和“关于颁发中共中央管理的气:部职务名称表的决定”,以后,又对干部的管理陆续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实践证明,这些决定和规定,对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这几年各项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某些部门的管理体制有了一些改变,干部管理制度的某些方面与当前的情况已不完全相适应。根据中央加强集中统一和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指示的精神,对于现行的干部管理制度,提出以下几点改进意见:

一、关于收回下放的干部管理权力问题

几年来,中央各部门和各级地方党委都下放了一部分干部管理权力,现在,应该根据中央集中统一的精神,适当收回。自中央将中央管理的一部分干部委托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代为管理以后,有些地方党委也将自己管理的一部分干部委托下级党委代为管理。各级党委应该将委托下级党委代为管理的干部,适当收回。今后,不再采取层层委托下级党委代为管理的办法。

二、关于分部管理干部问题

中央一级,仍然实行在中央领导下,在中央组织部统一管理下分部管理干部的办法。具体说来,中央宣传部负责管理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方面的干部;中央统战部负责管理统一战线方面的干部,小央组织部负责管理党委机关、群众团体、政法、工业交通、财政贸易、农林、外事方面的干部。

省、市、自治区党委和地(市)委、县(市)委对干部的管理,由组织部统一管理,还是由组织、宣传、统战三个部分部管理,或者党委各有关部都管理,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决定。不论采取那种形式,提请任免干部时,都由组织部统一汇综上报。

三、关于中央局管理干部问题

中央局已经成立两年,应该迅速地把干部管理工作建立起来。除协助中央管好中央管理的干部以外,应当把中央委托省、市、自治区党委代为管理的干部(收归中央管理的除外)收归中央局管理。至于是否再从省、市、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中划出一部分归中央局管理,由各中央局自行决定。

四、关于若干城市的干部管理问题

一九五五年一月,中央规定:沈阳、旅大、鞍山、哈尔滨、长春、武汉,广州、西安、重庆、抚顺十个城市改为省辖市以后,中央仍按对中央直辖市管理干部的规定,管理这十个城市的干部(天津,于一九五八年由中央直辖市改为省辖市后,中央也按上述办法管理这个市的干部),太原、包头、唐山、吉林、南京、青岛、济南、杭州、无锡、长沙、黄石、成都、昆明、兰州、洛阳、本溪十六个省辖市,比一般省辖市中央也多管了一部分干部。今后,中央只对一百万以上人口的天津、沈阳、旅大、长春、哈尔滨、太原、济南、南京、武汉、广州、成都、重庆、西安十三个城市和鞍山、抚顺、包头三个重要工业城市,比一般省辖市多管一部分干部,对其他省辖市的干部,均按照中央对地委一级管理干部的范围进行管理。

五、关于中央直属工业、交通、财贸企业事业中的党委和群众团体的干部管理问题

中央直属工业、交通、财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党委正、副书记,监委正、副书记,党委各部部长,工会正、副主席,共青团书记,除中央管理的以外,由中央组织部负责管理(不包括铁道系统的干部),这些单位中的党委和群众团体的其他干部,由企业事业单位的党委负责管理。中央直属工业、交通、财贸企业事业单位中党委和群众团体的干部管理体制改变以后,中央各工业、交通、财贸部门党组和地方党委,应将中央组织部负责管理的干部,列入协助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负有考察、了解、培养、教育的责任,并可对这些干部的任免、调动向中央组织部提出建议,中央组织部在任免、调动这些干部时,应事先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党委的意见,但决定权属于中央组织部。

六、关于全国著名的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干部的管理问题

工程技术干部的管理范围,应该适当扩大。对于各个系统著名的工程技术专家,开列名单,由中央管理;其他工程师以上的各种技术干部,由各有关部门分别列入各自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负责管理。

对于全国著名的作家、科学家、艺术家、教授、体育家、编辑、翻译、医生、记者、导演、演员等,可以按照上述精神,适当扩大管理范围。

七、关于划分干部管理体制的类型问题

一九五五年一月,中央在“颁发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决定”中,把干部管理体制划分为三种类型,现在看来,这样划分仍然是合适的。但是,需要在原来的类型之间进行一些调整。

第一种类型:中央一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对其直属企业事业的干部实行垂直管理的,属于这种类型。这些部门除协助中央管好中央管理的干部外,还应当建立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列入这种类型的有中央各工业部门、交通邮电部门。中央一级其他各部门及新华通讯社,对分布在各地由其直接领导的下级机构中干部的管理,也属于这种类型。

中央规定,对省、市、自治区由邮电局、地质局,对一部分省、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对商业部分设各地的中央采购供应批发站,实行双重领导,以部为主。中央邮电部、地质部、煤炭工业部和商业局,对这些机构中干部的管理,也属于这种类型。

国家统计局,对省、市、自治区统计局的干部,也应仿照上述办法主管一批干部。

凡是列入上述部门主管的干部,应该同时列入地方党委管理干部的职务名称表,由地方党委监督管理。

外交部驻国外使、领馆的干部和对外贸易部、对外文委、对外经济联络总局、新华通讯社以及其他部门常驻国外的干部的管理,也列入这种类型。

上述这些部门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由各部门自行拟定,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颁发施行,并报中央备案。

第二种类型:中央一级有关部门协助中央管理本系统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和自行管理本机关不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的,属于这种类型。列入这种类型的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所属建设银行、新华书店。这些部门应协助中央对本系统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进行考察、了解、培养、教育工作,并对这些干部的任免调动提出建议,但决定权属于中央。这些系统的地方机构中不属于中央管理范围的干部,由各级地方党委分级加以管理。

列入这种类型的部门,也可以对中央管理以外的一定范围的干部,进行考察、了解工作,并可对这些干部的任免、调动,向主管这些干部的地方党委提出建议,地方党委在任免、调动这些干部时,应考虑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但决定权属于主管这些干部的地方党委。地方党委在任免、调动公安系统、银行系统、共青团系统中央管理以外一定范围的干部时,应征求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共青团中央的意见,但决定权属于主管这些干部的地方党委。

第三种类型:中央有关部门只协助中央管理本机关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和自行管理本机关不屈于中央管理的干部的,属于这种类型。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邮电部、地质部、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所属建设银行外,其他各部门都属于这种类型。这些部门对不由其直接领导而属于地方人民委员会组成部分的相应机构中的干部,不担负管理的责任。

煤炭工业部除对中央规定的一部分省、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的干部进行管理外,对其他省、自治区的煤炭工业厅,局的干部,不担负管理的责任。

一九五三年“中央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和一九五五年“中共中央关于颁发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决定”,除了作上述的一些变动外,其他规定不变,仍遵照中央原来的决定执行。

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俟修订后另报中央。

附四: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1962年12月15日)

第一章 性质和任务

一、农村人民公社中的党委、总支部和支部(以下简称公社中的党组织),是党在农村中的墓层组织,是党联系农民群众的基本纽带,是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

二、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高举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坚决贯彻执行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贯彻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和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巩固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为实现社会主义并且为将来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

公社小的党组织,必须全面地执行党章规定的基层组织的任务,做好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好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和群众组织、民兵组织的工作。通过这些工作,保证党在农村的各项任务的顺利实现。

第二章 组织形式

三、公社中党组织的设置,应该根据社队规模的大小和党员人数的多少确定。

四、公社一级可以建立党委,也可以建立总支部或者支部。公社党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

五、生产大队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该建立支部。个别的生产大队,规模很大或者很分散,所属的大多数生产队有条件建立支部的,可以建立总支部。生产大队仅有个别党员的,党员可以加入邻近生产大队的支部,也可以由公社一级党组织直接领导,不要建立党员、团员混合支部。

六、生产队有党员三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党小组,一般不建立支部。只有上一级党组织是党委或者总支部,本队党员人数较多的,才可以建立支部。生产队仅有个别党员的,党员可以加入邻近生产队的党小组,也可以由上一级党组织直接领导。

七、公社一级党组织、管理委员会和群众组织中的党员,可以合并建立支部。公社所属的和驻在公社的企业、事业、文教单位,有条件建立支部的,可以分别按行业建立支部;没有条件单独建立支部的,尽可能同本行业或者业务性质相近的单位一起建立支部。这些企业、事业、文教单位分散在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党员,应该接受生产大队、生产队党组织的监督。

八、公社中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委员名额,不宜过多。公社一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名额,由县委决定。公社所属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委员名额,由公社一级党组织决定。

公社中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书记和组织、宣传、监察等委员,必要时还可以增设副书记。

第三章 党的生活

九、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健全党的生活,经常同各种违反民主集中制的现象进行斗争。

十、公社中的党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总支部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支部党员大会,是公社中的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必须按期召开,充分行使党章规定的职权。公社党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总支部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十一、公社中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年改选一次。选举的时候,必须充分发扬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的提出,应该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有的也可以不提候选人名单。选举应该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或者选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要切实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不选和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不得强迫党员保证某一个人当选,不得追查选票。

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支部书记,一般地只可以连续担任两年,但在相隔两年以后,还可以重新当选。

十二、公社中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在党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级党组织的全部工作。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两次。

公社中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该由委员会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每一个委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充分发挥委员的作用,保证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十三、公社中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应该模范地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在各方面以身作则,团结和组织大家做好工作。委员,应该关心全局,积极参加集体领导,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主动地做好自己分管时工作。

十四、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支部和党小组应该认真地组织和检查党员的学习,督促党员把学习搞好。支部或者党小组,还应该一个月有一次组织生活会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检查思想和工作。公社一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除了同共他党员一起参加组织生活以外,还应该每一季度在一起过一次组织生活。

十五、公社中的党组织,在党的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对于不同的意见,要平等地讨论,不能压服和乱扣帽子,并且允许保留意见。遇有重要的分歧,应该调查研究,酝酿讨论,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不要急于作结论。对于向上级反映情况,揭露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的党员,不得压制,更不许打击报复。对于党员向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到中央委员会提出的声明、申诉和控诉,必须认真负责地转达和处理,不得留难,不得扣压。

公社中的党组织,在发扬民主的同时,还必须加强党的集中统一。每一个党员必须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纪律。对于党内问题的讨论,只能在党的会议上进行,不能不分场合,随便乱说。对于中央统一的政策、计划和党的决议,必须无条件地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党组织反映,但是,决不能擅自修改,自由行动。

十六、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按照“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党内斗争。对待有缺点和错误的同志,应该诚恳帮助,摆事实,讲道理,不要自由主义,不要简单粗暴,对待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应该认真地进行自我批评,虚心地接受别人的批评,不要计较别人的态度和方式。

十七,公社中的党组织,要经常注意增强党的团结。要教育所有的党员、干部,都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路线、政策的基础上团结起来。要维护党的团结,坚决反对破坏党的团结的个人主义、本位主义、宗派主义和民族主义。

第四章 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

十八、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把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放在重要地位。每个季度至少要讨论一次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委员、宣传委员,要以主要的精力做好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

十九、公社中的党组织,应该经常向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教育,党的路线、政策和形势,阶级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优良传统的教育,不断地提高党员、干部的觉悟程度和工作能力,使他们在各方面起模范作用。

要建立党员、干部的经常学习教育的制度。党课一个月至少一次。支部有条件的,要设支部教员。县、区委和公社一级党组织的委员,能够讲课的,都要给党员讲课。公社以上的党组织,还要有计划地对党员、干部进行轮训。

对党员、干部的教育,要紧密地联系实际。要把学习教育同总结经验、解决思想问题和工作问题结合起来。

二十、公社中的党组织,要严格遵守党的德才兼备的干部政策,并且应该使老贫农和下中农在公社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中占优势。要经常考察了解干部,熟悉每一个干部的出身历史、政治品质、群众关系,工作作风、劳动态度、特别是执行政策的情况。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必须经过党组织集体讨论,不能个人决定,更不能任用私人:凡是规定由选举产生的干部,还必须经过选举。

公社中的党组织,要了解和熟悉每一个党员的思想政治情况和工作表现。要建立党员名册和必要的登记、统计制度,严格执行转移党员关系的手续。

二十一、公社中的党组织,在接收新党员的时候,必须遵守严肃慎重的方针,坚持党员标准,切实保证党员的质量。要按照党章的规定,把接收新党员作为一项经常的工作,个别地接收,并且严格履行入党手续。不得硬性规定数字,不得搞突击,不得拉夫凑数。

对预备党员,要加强教育和考察了解工作,按期讨论和处理他们的转正问题。

二十二、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经常注意纯洁党的组织。对蜕化变质分子和地富反坏分子,必须按照规定的手续,坚决把他们清除出党。对问题较多的支部,要在上级党委领导下进行整顿。

二十三、公社中的党组织,要加强党的监察工作。对于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国法的行为,要认真地进行检查、处理。对党员、干部执行纪律处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手续办事,任何个人不得随便决定处分党员、干部。

第五章 对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领导

二十四、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计划,正确地领导公社各级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不要包办代替它们的工作。

对于执行国家政策、法令,社、队的生产、财务计划,分配方案,群众生活安排和其它方面的重要问题,一般地应该在党内讨论,并且同非党干部和社员共同研究,然后再把党组织的意见提交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管理委员会或者监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以后,保证执行。对于生产管理和行政工作方面的具体业务,应该一律由公社各级管理委员会去处理。

公社中党组织的书记,不要兼任社长、大队长、队长;党组织的委员,参加管理委员会的人数也不宜太多。

二十五、公社中的党组织,应该教育党员尊重管理委员会的领导,模范地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努力完成管理委员会布置的任务。对上级行政组织布置的工作,应该保证完成,如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或者上级行政组织提出,不得任意改变,不得拒不执行。

二十六、生产队党小组,对生产队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应该起保证和监督作用。对生产队的生产、分配、生活等重要问题,应该进行讨论,主动提出建议,并且积极地组织党员的活动,团结带领群众,保证和监督生产队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和很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十七、公社中的党组织,要加强对公社各级监察组织的领导,挑选正直无私、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人做监察工作,从各方面支持和帮助监察组织行使职权,做好工作。

第六章 群众工作

二十八、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认真地做好群众工作。一定要时时刻刻关心群众利益,坚定地相信群众,紧密地依靠群众,耐心地教育群众,广泛地团结群众。

二十九、公社中的党组织,要经常了解研究群众的思想动态,针对具体情况,通过各种形式,向群众宣传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教育,工农联盟的教育和时事、政策的教育,批判和纠正资本主义倾向,不断地提高群众的觉悟。

三十、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坚决地执行党在农村中的阶级路线。在一切工作中,要依靠老贫农和下中农,巩固地联合其他中农。要加强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团结。

三十一、公社中的党组织,要经常听取群众的呼声和要求,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要有计划地召开老农、青年、妇女、少数民族社员等座谈会,征求意见,改进工作。群众有事来访,要热情接待。

公社中的党组织,要培养一批积极分子,很好地依靠和使用他们进行工作,同时要教育他们不要骄傲自满,脱离群众。对落后群众,要耐心教育,热情关怀,切实帮助他们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三十二、公社小的党组织,必须领导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妇女代表会议的工作。要发挥它们的组织作用,通过它们做好广大青年和妇女的工作。要根据青年和妇女的特点,指导它们的活动,定期地讨论,检查它们的工作,帮助它们把经常的工作建立和健全起来。要注意共产主义青年团和妇女代表会议干部的选拔和培养。规模较大的公社,应该配备专职干部,小的公社,不能配备专职干部的,也应该有人兼管,并且要真正管好。

三十三、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要加强民兵干部的配备,保持民兵组织的纯洁,切实把民兵武装掌握在政治上可靠的老贫农、下中农积极分子手里。要教育民兵提高警惕性,随时注意地富反坏分子的破坏活动。要教育民兵,绝不能用对待敌人的办法来对待人民群众。

第七章 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三十四、公社中的党组织,进行一切工作,都必须从实际出发。要面向生产队,深入生产队。要通过参加生产,来领导生产。要加强调查研究,把党的政策同具体情况结合起来。要防止官僚主义,不要乱开会议、乱发表报,不要瞎指挥。

三十五、公社中的党组织,在一切工作中,都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要正确地理解党的利益和群众利益的一致性,把对党负责和对群众负责正确地结合起来。遇事一定要同群众商量,要把党的政策和主张变成群众自觉自愿的行动。一切经过试验,用教育说服和典型示范的办法推动工作。

三十六、公社中的党组织,在一切工作中,都要依靠党员,发挥党员的作用。在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决议,布置工作任务的时候,一般应该采取先党内、后党外的方法。

三十七、公社中的党组织,要围绕中心工作,妥善安排部门工作,根据各部门的工作特点,提出明确的要求,经过各方面的工作,来保证中心工作的完成。

三十八、公社、生产大队干部到下面工作,应该实行合理的分工。但是,不要采取长期固定的“分片包干”的办法,以免影响党的委员会的集体领导和部门的经常工作。到下面去的干部,要依靠组织,当好参谋,做好工作,对下面的工作,个人只能提出建议,不得强制下面执行,不得包办代替下面的工作。

三十九、公社中的党组织,在工作中应该加强计划性,要根据上级指示和本地情况,对各项工作分别轻重缓急,妥善安排,把主要力量用到解决重大的、关键性的问题上。工作中要注意检查总结,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对于生产和重要工作的计划,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都应该及时地报告上级党组织。

四十、公社中的党组织,要教育党员、干部,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老老实实地作人民的勤务员,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发奋图强,艰苦奋斗。要教育和督促党员、干部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并且要每年检查一两次。

附五:

中国共产党国营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1962年12月15日)

总 则

一、国营工业企业中的党委、总支部、支部,是党在国营工业企业中的基层组织。

独立生产经营的企业的党委或者总支部,支部,是企业的领导核心,对企业的生产行政工作和群众组织的工作,实行全面的统一的领导。

车间的总支部、支部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工作实行领导,对生产行政工作起保证和监督作用。

二、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全面地执行党章规定的基层组织的任务,做好党的建设工作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领导全体职工,贯彻执行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贯彻执行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贯彻执行“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和各项任务。

三、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制度。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健全党的生活。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密切上下级之间生动活泼的联系。要加强党的集中统一,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行政主管机关的决议、指示和命令,坚决贯彻执行“全国一盘棋”的方针,反对分散主义和本位主义。

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在企业的生产行政上,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四、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依靠全体职工办好企业。要遇事同群众商量,集中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使企业的一切工作和群众运动,都成为群众自觉的行动。反对命令主义和瞎指挥生产的错误作法。

五、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组织职工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学习文化和科学技术,逐步地培养一支具有高度阶级觉悟和文化技术水平的工人阶级队伍。

第一章 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党的委员会

六、企业中的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必须按期召开。代表大会一般不实行常任制;联合企业和万人以上的大型企业,经过上级党委批准,也可以实行常任制。

七、党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代表,党员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对于不同的意见,只能平等地讨论,不能压服。

党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的决议,党的委员会和党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代表和党员对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但是,不得擅自宣传个人的主张,不得拒不执行。

八、党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应当按期选举党的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由选举人自下而上地酝酿产生,或者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提出,经过选举人酝酿通过。选举车间和专职机构的支部委员会,也可以采取不提候选人的办法。在选举的时候,选举人有权选举或者不选举任何一个人。不准用“组织保证”的办法进行选举,严禁追查选票和打击报复。

九、企业中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委员名额不宜过多。支部和总支部委员会的委员,以不超过七人为宜;党委员会的委员,以不超过十五人为宜;联合企业党委员会的委员,以不超过二十五人为宜。

大型企业党委员会,必要的时候可以选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名额,以占全体党委委员名额的三分之一左右为宜。

企业党的委员会,选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至二人。

车间和专职机构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选举书记一人,必要的时候加选副书记一人。

车间总支部、支部书记,一般地只可以连续担任两年;但在相隔两年以后,还可以重新当选。

十、企业中的重大问题,必须提到企业党的委员会上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得决定重大问题。也不得以党,政,工、团领导干部碰头会来代替党的委员会。

企业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党的方针政策,上级党委和行政主管机关指示、命令的贯彻实施;

(二)企业生产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重要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企业党的委员会主管的干部的任免和处分;

(五)职工生活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党的委员会的工作总结和重要报告以及其他必须由党的委员会决定的重要问题。

属于各部门的日常工作,都不要提到党的委员会上讨论。

党的委员会作出决定以后,必须有明确的分工,使每项决议都有人负责执行。

十一、企业中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必须定期召开。每次会议,议题不能太多。会前,要把会议内容通知各个委员。凡是提到委员会上讨论的问题,都应当由有关部门提出解决办法。会上,遇有意见分歧,只要不是紧急问题,应当反复交换意见,不要急于作出决定。如果对方针政策问题有原则分歧,必须及时地、如实地报告上级党委和上级行政组织。

十二、企业中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应当以身作则,团结和组织大家做好工作。委员,应当积极参加集体领导,照顾全局,主动地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十三、企业党的委员会的领导干部,应当面向车间,加强对支部的具体帮助,不断改进支部工作。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十四、企业中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应当每季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增强团结。

第二章 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十五、企业党的委员会,应当正确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企业生产行政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然后由厂长负责下达和组织执行。在紧急情况下,遇有重大问题,厂长有权临时处理,事后报告党的委员会。

十六、企业党的委员会,要支持以厂长为首的行政指挥系统行使职权,维护各级和各方面的责任制,充分发挥生产行政机构的组织作用,不得包办代替,不得采取“分片包干”的方法领导生产行政工作。

十七、厂长应当自觉地依靠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委员会的决定。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肉的工作,要大胆负责。在工作中,要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十八,书记和厂长对正确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都负有重要责任。在日常工作中,要密切联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作好工作。

第三章 车间支部对生产行政工作的保证和监督

十九、车间总支部和支部,对生产行政工作起保证和监督作用,不实行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车间主任负责制。

二十、车间总支部、支部对生产行政工作保证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完成计划;

(二)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企业党委、厂部的决议、指示和命令;

(三)在企业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

(四)培养、选拔干部;

(五)坚决地同一切违法乱纪,本位主义、贪污浪赞、官僚主义和无人负责的现象作斗争。

二十一、车间总支部、支部对生产行政工作保证和监督的主要方法:

(一)定期讨论车间的生产行政工作,作出党组织保证完成生产行政任务的决议;

(二)教育每个党员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团结带动群众保证完成生产任务;

(三)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组织职工学习,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觉悟和技术业务水平;

(四)组织党员和群众进行监督,对生产行政工作和行政领导;厂部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维护生产责任制度,支持车间主任行使职权,教育党员和群众服从行政干部的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车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在讨论生产行政工作的时候,如果多数委员同车间主任的意见不一致,应当一面按照车间主任的意见执行,一面报告厂党委。

二十二、车间主任在工作中要依靠党,依靠群众。要定期向党员大会和职工大会报告工作,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十三、专职机构的支部的作用,相当于机关支部的作用。但是,类似车间的专职机构的支部,应当起车间支部的作用。

二十四、党小组要正确贯彻执行支部的决议和支部分配的任务。党小组长不得干涉行政组长的职权,也不得以党、行政、工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组长会议决定小组的生产行政工作。

第四章 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

二十五、企业中的党组织,要经常地向党员和干部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的教育,形势和政策教育,阶级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优良传统教育。对党员、干部的教育要同总结经验、解决思想问题和工作问题密切结合起来;

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把党员、干部经常的学习制度建立起来。党课一般每月一次。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每周不得少于四小时。并且要有计划地轮训党员和干部。

党小组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学习,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二十六、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做好党员管理工作。要熟悉每个党员的出身历史、思想情况、群众关系、生产和工作表现。要建立党员的档案管理制皮和定期的统计制度,严格执行转移党员关系和档案的手续。要按期讨论和处理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

要注意整顿和纯洁党的队伍。对于蜕化变质分子、反革命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和其他各种坏分子,必须坚决清除出党。

在接收新党员的时候,必须贯彻执行严肃慎重的方针。要坚持党员标准,切实保证党员的质量,防止降低党员条件。

二十七、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加强干部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干部。要做好干部的考察了解工作,并且定期进行鉴定。要根据工作需要,照顾干部的特点和专长,合理地使用他们。要教育干部钻研业务,积累经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对于干部的调动、提升、任免、处分,必须按照规定的手续办理,不得个人决定。禁止任用私人。

二十八、企业中的党组织,要正确地贯彻执行团结、教育和改造知识分子的政策,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帮助他们成为又红又专的知识分子。

二十九、企业中的党组织,要教育党员,干部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定期进行检查,并且要把它作为考核党员、干部的重要内容。

三十、企业中的党组织,要加强对监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严格对党员和干部进行监督。要坚决同一切违犯党纪、国法的行为进行斗争。要切实保护群众检举揭发坏人坏事的权利,并且为群众创造检举揭发坏人坏事的便利条件,制止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三十一、思想和政治是一切工作的灵魂和统帅。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第一位。要提高职工群众的阶级觉悟和主人翁责任感,防止资产阶级思想对职工队伍的侵蚀。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奋发图强的战斗精神。

企业中的党、行政、工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在贯彻执行各项任务的时候,都应当政治挂帅,注意解决思想问题,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经济业务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

三十二、企业中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有专门机构负责,设立政治部的,由政治部负责;没有设立政治部的,由党委的工作部门负责。车间和专职机构的思想政治工作,由车间、专职机构的总支部、支部负责,不另设立政治工作机构和人员。

在没有设立政治部的企业中,党的委员会要定期召开组织、宣传、工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等有关部门的会议,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统一工作步调,总结和交流经验。

三十三、企业中的党组织,要组织全体党员做思想政治工作。每一个党员都要向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及时反映群众的情绪和要求,在思想、生产、生活等方面关心群众,成为群众的知心人,并且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群众。

三十四、企业中的党组织,在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时候,要深入细致,扎扎实实,防止简单化和形式主义。要定期分析职工的思想动态,把普遍教育和解决个别人的思想问题结合起来。要认真做好积极分子和落后群众的工作。要依靠老工人和先进工人,团结教育广大职工,对一时落后的人,要分析原因,耐心帮助,不要歧视。在职工中要形成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风气。

三十五、企业中的党组织,对待职工的思想认识问题,要坚持说服教育的原则。凡属于人民内部的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得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更不得乱斗争和乱戴政治“帽子”。必须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运用民主的方法、讨论的方法、自我教育的方法,摆事实,讲道理,以现服人,达到分清是非,心情舒畅,团结一致。

第六章 群众工作

三十六、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的领导。要帮助它们建立和健全经常工作,支持它们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发挥它们的组织作用。

企业中的党组织,要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保持民兵队伍的纯洁,保证武器掌握在政治上可靠的积极分子手里。

三十七、企业中的党组织,要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的领导,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的作用,吸收群众参加企业管理和监督生产行政工作。要切实保证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行使职权。不能把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变成单纯布置任务的会议。

三十八、企业中的党组织,要坚持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和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同工人三结合的制度。

企业干部必须按照中央的规定积极参加体力劳动,密切同群众的联系。干部参加体力劳动要注意结合业务。要根据干部的不同情况,具体确定参加体力劳动的形式和时间。

工人参加生产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是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经常形式。厂部和车间的专职机构要对工人管理员的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工人管理员的工作,应当限于他们力所能及的范围,不要因为参加小组管理而影响他们的生产和休息。

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三结合,是一种群众路线的方法。在企业管理上和生产技术问题上,都应当广泛地运用。但是,它不能代替业务管理组织,不能侵犯技术人员的职权。

三十九、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关心职工生活。要认真办好集体福利事业,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妥善安排职工生产、工作、学习和休息的时间。要做好职工家属工作,帮助职工搞好家庭生活。

四十、企业中的党组织,要加强对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运动的领导。要培养典型,树立旗帜,充分发挥先进生产者,先进班组的作用。要热情地对待职工的合理化建议和创造发明。凡是重大的革新项目,必须经过试验和科学鉴定,再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广。

企业中的群众运动,要同企业的集中管理密切地结合起来。要通过群众运动,促进生产,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附六:

中国共产党商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1 9 6 2年l 2月1 5日)

第一章 组织设置和任务

一、国营、公私合营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以下简称国营、公私合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企业中的党委,总支部和支部(以下简称企业中的党组织),是党在国营、公私合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企业中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基本纽带,是党的战斗堡垒。

二、国营、公私合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党章的规定,建立党委、总支部、支部。独立核算的企业,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尽可能按行业或者同业务性质相近的企业,联合建立支部。

独立核算的国营、公私合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企业的党委或者总支部、支部,对企业的行政机构和群众组织的工作,实行全面的统一的领导。

独立核算的企业所属单位(例如商品部、组)的总支部、支部,对本单位的群众组织实行领导,对行政业务工作实行保证和监督。

企业中职能科、室的支部的作用,相当于机关支部的作用。

联合支部,对企业的行政业务工作起保证和监督作用。

三、在城市和县城的企业中的党组织,可以由市、地,县委领导,也可以由市、地、县委委托的中层党委、区委领导。

国营商业下伸到农村集镇的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党组织,可以由县委或者由所在地的党组织领导,也可以由县委委托的党组织和所在地的党组织双重领导。

基层供销合作社分散在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的党组织和党员,由基层供销合作社党组织统一领导,同时接受所在地的公社、大队党组织的监督。

四、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全面地执行党章规定的基层组织的任务,做好党的建设工作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经济工作和财政工作的总方针和商业工作的各项政策,认真做好商业工作,促进农业和工业生产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巩固。

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通过企业的业务活动,同投机倒把的行为作斗争,同自发的资本主义势力作斗争,进一步巩固社会主义商业的阵地。

第二章 党的生活的原则和制度

五、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健全党的生活。

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自觉地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不折不扣地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计划,如实地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报告工作。必须防止极端民主化、分散主义和本位主义的倾向。

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党员的权利。对于不同的意见,要平等地进行讨论,并且允许在执行决议的前提下保留意见。对于党员向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到中央委员会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声明、申诉和控诉,必须认真负责地转达和处理,不得追究,不得扣压。要坚决反对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行为。

六、企业中的党员大会或者党代表大会,是企业中的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必须按期召开,认真行使党章规定的职权。

七、企业中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必须按期改选。选举必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经过充分地酝酿讨论。有的也可以不提候选人名单。选举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要切实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不选和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

八、企业中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委员名额不宜过多。一般应当设书记和组织、宣传、监察委员,必要时可以增设副书记和统战、保卫等委员。较大的企业党的委员会,应当设专职的做党的工作的人员。

支部书记,一般地只可以连续担任两年,他在相隔两年以后,还可以重新当选。

九、企业中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必须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企业中的重大问题,应当由委员会讨论决定。遇有重大分歧,应当继续调查研究,不要急于作出决定,并且要报告上级党委。在集体决定以后,应当分工负责,保证决议的贯彻执行。

企业中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应当模范地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在各方面以身作则,团结和组织全体委员做好工作。委员,应当关心全局,积极参加集体领导,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主动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十、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支部和党小组,应当认真地组织和检查党员的学习,督促党员把学习搞好。支部党员大会或者小组会,每月必须开展一次批评和自我批评。企业党的委员会的委员,除了同其他党员一起过组织生活以外,每季度还应当在一起过一次组织生活。

十一、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根据“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特别是自下而上的批评。应当采用摆事实、讲道理、和风细雨的方法,解决党内的是非问题。对待犯错误的同志,要真心诚意地进行帮助。不要自由主义,不要简单粗暴、进行过火斗争。

十二、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加强党的团结。要教育党员识大体、顾大局,把维护和巩固党的团结,当作自己的职责,坚决反对破坏党的团结的言论和行动。

第三章 党委领导下的经理(主任)负责制

十三、在独立核算的国营,公私合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所属的经理部、货栈等企业单位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经理(主任)负责制,这是企业管理的根本制度。

十四、企业党的委员会,应当领导和监督行政领导人员正确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计划、上级指示和企业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并且应当讨论决定企业行政业务工作方面的下列重大问题:

(1)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的主要措施;

(2)企业的年度计划、季度计划;

(3)经营管理、财务方面的重大问题;

(4)重要的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或者废除;

(5)劳动、工资、奖励和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问题;

(6)干部的任免、调动、处分问题;

(7)工作总结和其他重大问题。

企业党的委员会的决定,不能同中央的决定和上级行政部门的指示相抵触。对上级行政部门的指示有不同意见的时候,应当一面执行,一面提出建议。

十五、企业党的委员会,对行政业务工作不要包办代替。企业的行政业务工作,应当由经理(主任)负责指挥。企业党的委员会对行政业务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以后,应当由经理(主任)下达,组织执行。

十六、企业中的党组织,应当积极支持以经现(主任)为首的业务经营指挥系统行使职权,维护各级的和各方面的责任制。

企业中的党组织,应当教育党员坚决执行行政领导的指示,完成行政领导布置的任务。

十七、企业党的委员会的书记和经理(主任),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互相尊重,团结一致,搞好工作。

书记,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掌握方针政策、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调查研究工作上面。

经理(主任),应当在企业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下,勇于负责,大胆处理问题。在紧急情况下,遇有重大问题,有权临时处理,但事后必须向企业党的委员会报告。

十八、经理(主任)在执行上级行政部门的指示和企业党的委员会的决议时,应当经过行政会议讨论,充分发挥行政组织的作用。

十九、独立核算的企业所属单位的总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委员会,对本单位的工作和业务计划,应当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团结全体职工,保证和监督党的决议的实现和行政任务的完成。对行政上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应当请示企业党的委员会处理,不能自行改变。

二十、基层供销合作社,是集体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党组织,必须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的领导,经常讨论和检查它们的工作。对于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各项计划和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一般地应当在党内充分酝酿,然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监事会讨论,通过以后,保证执行。日常的行政业务工作,应当由理事会负责处理。

基层供销合作社党组织的书记,不宜兼任理事会主任。

第四章 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

二十一、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做好党员、干部的经常教育工作。对党员的教育和训练,要有切实可行的计划,专人负责,督促检查,形成制度。要坚持上党课,一般一个月一次。要把经常教育和集中训练结合起来。通过教育,使党员懂得党的基本知识,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在群众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教育干部认真读书,养成学习习惯,并且定期研究和检查干部的学习情况。

二十二、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做好党员、干部的管理工作。对干部要经常进行考察了解,熟悉每个干部的出身历史、阶级立场、群众关系、工作作风、业务能力和执行政策的情况,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和每个人的特点,正确地选拔和使用他们。要严格执行干部管理制度,干部的任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任何人不得任用私人。

企业中的党组织,要严格党员管理的制度。要经常了解每一个党员的思想政治情况和工作表现。要按期讨论和处理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

二十四、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注意纯洁党的队伍。对于蜕化变质分子、反革命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和其他各种坏分子,必须清洗他们出党。对于问题较多的支部,要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整顿。

二十四、企业中的党组织,在接收新党员的时候,必须遵守严肃慎重的方针,坚持党员标准,切实保证党员的质量。要按照党章的规定,把接收新党员作为一项经常的工作,个别地接收,并且严格履行入党手续。

二十五、企业中的党组织,要加强对监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对商品“走后门”、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行为,要坚决地进行斗争。对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国法的行为,要认真地进行检查、处理。对党员、干部执行纪律处分,要按照规定的手续办事。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六,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首要地位。要定期研究思想政治工作。要经常对职工群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要把政治工作和经济工作很好地结合起来。

二十七、企业中的党组织,要有计划地经常地对职工群众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教育,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的教育,阶级的教育,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时事政策的教育,以及社会主义商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的教育。在教育的时候,必须贯彻执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通过教育,使每个职工真正树立起坚强的政治观点、生产观点、群众观点,反对单纯的商业观点,克服资本主义经营思想,防止资产阶级思想侵蚀。

二十八、企业中的党组织,要教育职工努力学习文化和业务技术,学会经营社会主义商业,学会勤俭办企业,学会经济核算,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九、企业中的党组织,要依靠老职工、老店员和青年积极分子,团结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群众,共同办好企业。

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加强对私方人员和小商小贩的团结、教育和改造工作,逐步改变他们的立场、观点,发挥他们的专长,使他们在党的领导下成为社会主义商业工作者。

三十、企业中的党组织,要组织全体党员经常向职工群众宣传党的主张和政策,了解群众的情绪和要求,并且教育党员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关心群众,成为群众的知心人。

三十一、企业中的党组织,在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时候,要抓活的思想。要熟悉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根据不同人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形式去进行教育。要把普遍教育和个别教育结合起来,把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防止形式主义和简单化。

第六章 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的领导

三十二、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加强对工会的领导,定期讨论和检查工会的工作,帮助工会把经常工作建立和健全起来。要通过工会,加强职工的教育,组织职工搞好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运动,做好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的生活福利工作,充分发挥工会联系群众的纽带作用。

三十三、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关怀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工作,根据青年的特点,指导团的活动,活跃团的生活。要领导共产主义青年团用共产主义精神教育青年,继承和发扬革命的优良传统;组织青年向老职工、老店员学习业务技术;关心青年的生活,积极开展企业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

三十四、企业中的党组织,应当督促行政和工会定期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是吸引广大职工群众参加企业管理和监督行政业务工作的重要制度。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要讨论和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并且有权对企业的任何领导人员提出批评,有权向上级建议处分、撤换严重失职、作风恶劣的领导人员。对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要认真执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工会主持。

第七章 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三十五、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遇事要同职工群众商量,把执行党的政策,完成任务,建立在职工自觉的基础上。要密切联系城乡居民,向居民宣传党的商业政策,听取居民的意见,根据居民的要求,不断改进工作。

三十六、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作风。要经常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工农业生产和居民消费情况的调查研究,把执行党的政策同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在工作中,要贯彻一切经过试验的方法,不要一哄而起。

三十七、党委领导下的“三参一改” (干部参加劳动,职工参加管理,群众参加监督,改善经营管理)或者“两参一改”(干部参加劳动,职工参加管理,改善经营管理)的制度,是一种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必须认真执行。

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党组织,要组织社员积极参加企业管理。要督促行政按期召开社员大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社员的意见,不断改善经营管理。要领导和监督行政认真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按照社章办事。

三十八、企业中的党组织,在工作中要抓两头带中间。要做好检查评比和奖励工作,树立先进旗帜。要使职工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共同提高。要教育先进的职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防止自满;对落后的职工,要耐心帮助,不要歧视。

三十九、企业中的党组织,在一切工作中,必须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在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决议,布置工作任务的时候,一般地应当采取先党内、后党外的方法。

四十、企业中的党组织,要教育党员和干部,自觉地,无条件地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并且定期进行检查。

企业中的党组织,要教育全体职工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勤劳节约,奉公却法,爱护国家财产,买卖公平,待人和气,服务周到,便利群众,勤勤恳恳地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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