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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把农村的粮食销售价格提高到同收购价格相平的报告

日期:1963-3-19 作者:[待确定]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委员会: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同意全国物价委员会的报告,认为当前国家在农村的粮食销售价格低于收购价格的情况是不合理的,国家既赔钱,农民也承认不合理。因此,应当把农村粮食的销售价格提高到与收购价格相同的水平。具体步骤由全国物价委员会统一布置。

中共中央国 务 院一九六三年三月十九日

(发至县级)

关于把农村的粮食销售价格提高到同收购价格相平的报告

中央、国务院:

一九五八年到一九六二年,全国粮食的收购价格共计提高了三次(两次是部分地区提价,一次是全国各地都提价),累计起来提高的幅度是百分之三十五。但是,粮食的销售价格除少数地区外,基本上没有变动。因之,全国粮食的销售价格相当普遍地低于收购价格。现在把全国各地粮食销售价格低于收购价格的情况和把农村的粮食销售价格提高到同收购价格相平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目前粮食销售价格低于收购价格的情况

目前,全国粮食的收购价格,平均每百斤为八元五角六分,销售价格为七元一角九分,销售价格低于收购价格一元三角七分。把销售价格提高到同收购价格相平,全国的粮食销售价格,要提高百分之十九。

粮食销售价格低于收购价格的程度,在城市和农村是不相同的:全国农村每百斤粮食的销售价格低于收购价格一元四角四分;县城每百斤粮食的销售价格低于收购价格一元三角六分;大、中城市每百斤粮食的销售价格低于收购价格八角七分。全国两千个县城和一百二十五个大、中城市,只有五十六个地方粮食的销售价格不低于收购价格。

各省、市、自治区粮食的销售价格低于收购价格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其中以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湖北、湖南、广西、江西、四川、贵州等地粮食销售价格低于收购价格的差额较大,每百斤粮食低两元左右,其他省、市、自治区一般低一元左右。云南省在提高粮食的收购价格时候,已经提高了供给农业人口的粮食的销售价格,现在销价还比购价高百分之二点七。

成品粮的加工成本同销售价格比较,各种粮食盈亏的情况也不相同:稻谷加工成大米每百斤的成本(包括税收和各项费用,下同)为十三元三角七分,销售价格为十一元一角一分,赔二元二角六分。杂粮(玉米、谷子、高梁)加工成米、面,每百斤的成本平均为九元八角八分,销售价格为八元八角,赔一元零八分。只有小麦加工成面粉赚钱,每百斤面粉赚八角七分。

国家卖给非农业人口的粮食、工业用粮和行业用粮(包括饭馆用的粮食、做糕点用的粮食等)的销售价格都低于收购价格。国家卖给农业人口的粮食,有些是按收购价格出售,有些是低于收购价格出售。大体上是:国家销给农村的周转粮、兑换粮(农民为了掉换粮食的品种而向国家兑换的粮食)、种籽粮和过头粮(收购过头退给农民的粮食),多数地区是按收购价格出售,少数地区是低于收购价格出售;国家销给经济作物地区农民的粮食,销给缺粮户的粮食和供应给灾区的口粮,以及收购农副产品卖给农民的奖售粮,供应农村的饲料粮,多数地区是低于收购价格出售,也有少数地区是按收购价格出售。初步匡计,国家在农村销售的粮食(一九六三年计划销售三百六十亿斤原粮,包括周转粮和非农业人口的口粮),按收购价格或略高于收购价格出售的约占百分之二十,低于收购价格出售的约占百分之八十。

二、关于把农村粮食的销售价格提高到同收购价格相平的意见

粮食销售价格低于收购价格的情况,是不合理的。但提高城市粮食销售价格,对于职工生活影响很大,应当在今后几年城市粮食供应进一步改善和工资增加较多时,再研究解决。国家在农村销售粮食的销售价格低于收购价格,国家既赔钱(由于农村粮食销价低于购价,国家全年约赔三亿元),多数农民也承认是不合理的。我们认为:在农村销售的周转粮、兑换粮、种籽粮、饲料粮、奖售粮、退给农民的过头粮的销售价格,应当提高到同收购价格相平。许多地区已经这样做了,农民并没有意见。除此以外,其他销售于农村的粮食,包括销售于经济作物区的粮食,也应当提价。如果有某些重灾区需要暂时照顾,不提价或少提价,可以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自行决定。为了不增加农村职工生活上的困难,在提高农村粮食销售价格的时候,卖给农村国家职工的粮食不提高价格。

在城市和农村销售的行业用粮、工业用粮,销售价格一般应当提高到不亏本的水平。由于饮食业的利润较大,酱油和醋又属于人民基本生活必需的十八类商品的范围以内,所以饮食业的价格、酿造制品的价格和糕点等粮食制品的价格,应当保持现价,不要因为粮食销价提高而相应提价。

居住在农村的工属、干属、军属、烈属所吃的粮食,是由生产队供应的,现在多数地区已按收购价格供应;所以把国家在农村的粮食销售价格提高到与购价相平,对他们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以上意见,请批示。

全国物价委员会一九六三年三月十二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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