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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转发《昔阳县干部参加劳动已形成社会风尚》的调查材料

日期:1963-3-23 作者:[待确定]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山西省昔阳县干部参加劳动已形成社会风尚》一文和省委的批语都很好,一并发给你们参考。

干部参加劳动,是党的优良传统之一,是党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政策。认真贯彻执行这项政策,对于农村工作来说,其重要性是很明显的。农业合作化以来的无数事例证明:凡是办得好的社、队,无例外的都具备有社、队的领导干部经常和社员在一起积极参加劳动的特点。反之,凡是办得不好的社、队,往往具有一个相反的特点,即这些社、队的领导干部,不愿意和社员在一起积极参加劳动,因而脱离群众,不能抵抗剥削阶级思想的侵袭,生活特殊化,贪污多占群众的劳动果实,有的甚至逐步蜕化变质,堕落成为富裕农民和资本主义分子利益的代言人,修正主义的社会基础。

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对于人民公社各级干部参加劳动问题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可是直到现在,不少地方还没有认真贯彻执行。有的县委和公社党委对这一规定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甚至认为大队和生产队干部的补贴工分不得超过生产队工分总数百分之二的规定,根本行不通。应该请他们好好读一读昔阳县的经验。昔阳县的经验证明了:这项政策能否得到正确执行的根本关键,恰恰在于县委和公社党委是否有决心,是否以身作则。这个县的县社两级干部,一九六二年在生产队作的劳动日,县级每人平均六十二个,公社级每人平均八十二个。他们到那里下乡工作,就在那里参加劳动,并且一直坚持不懈,经过几年的努力,才逐步形成风气。应该说,昔阳县的同志们能够这样做,所有各县也可以这样做的。

中央要求各省、市、区党委、地委,要认真帮助县委弄通道理,结合整风整社工作,把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关于干部参加劳动和补贴工分的规定,抓紧加以解决,以利于人民公社的巩固和健全发展。

中央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昔阳县干部参加劳动已形成社会风尚

山西省委批语(摘要)

晋中地委农村工作部《关于昔阳县干部参加劳动已形成社会风尚的考察报告》①很好,它用生动的事实说明了,县、社、大队、生产队四级干部参加劳动能否形成社会风尚,是能否真正做到民主办社、勤俭办社的一个极端重要的关键问题。昔阳县的经验证明,做到这一点的关键在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是否有决心,是否能以身作则,带头示范,是否能坚持不懈地在广大基层干部中进行必要的思想斗争。

我们常常听到许多同志说:大队和生产队两级干部参加劳动过多了,会影响工作。他们还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中规定大队和生产队两级干部的补贴工分,不得超过总投工数的百分之二,根本不够用,因而这个规定是行不通的。然而,昔阳全县大队和生产队两级干部,在一九六二年全年每人平均实做劳动日达到二百七十三个,补贴工分只占到总投工数的百分之一点八。而且,县、社两级的负责干部,到那里工作,就在那里参加劳动。一九六二年县级干部在生产队所做的劳动日,每人平均六十二个,公社干部每人平均八十二个,沾尚公社干部每人平均做到一百三十九个。事实证明,干部参加劳动,不但没有影响工作,而且把工作、生产搞得更好了。

昔阳县有些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自动不要补贴工分,这种精神值得表扬,但是多数人是办不到的,因而不必普遍提倡。

省委认为,从一九六三年起,全省大队和生产队两级干部的补贴工分,必须按照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规定,不得超过总投工数的百分之二。要把这件事当做今年整风整社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在今年春耕以前,就把每个大队干部的补贴工分定下来,实行定工劳动,定额补贴。

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注释:

① 《关于昔阳县干部参加劳动已形成社会风尚的考察报告》略。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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