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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对高等学校领导、管理问题两个文件的批示

日期:1963-6-26 作者:[待确定]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委员会,中央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解放军总政治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的领导,稳定学校的秩序,提高教育质量,特决定对高等学校实行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两级管理的制度。现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决定(试行草案)》发给你们。这个决定草案还不够完善,希望你们在试行过程中及时提出意见和问 题,以便将来进一步修改后作为正式文件下达。

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专业调整会议的报告》〔1〕,现一并发给你们参酌 试行。当前对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作进一步的合理调整,目的在于稳定专业设置,集中人力、物力办好学校,从而更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这项工作对我国科学技术 的发展和文化学术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引起有关各方面的注意,认真地把这项工作做好。在具体进行调整工作时,应该按照学校任务、条件与国家长 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与有关各方面充分讨论协商,然后确定方案。对于决定撤销或者合并的专业,应该做好教师和学生的安排工作。

关于在今年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试行劳动实习制度的步骤和做法,待有关规定制出后,另行下达。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一九六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决定(试行草案)

(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一、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对高等学校实行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管理的制度。

在高等教育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学校,都要贯彻执行中央统一的方针政策;都要遵守中央统一规定的教学制度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都要按照全国统一的高等教育事业规划和计划办事。

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中华人民井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中央教育部),国务院其他各部、委(以下简称中央各业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对高等学校的管理工作进行适当的分工合作,共同办好高等学校。

各中央局代表中央对大区内的高等教育工作,进行经常的督促和检查。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应该加强对本地区高等学校的领导,并协同中央教育部和中央各业务部门,把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作为当前高等教育中的首要任务。

二、中央教育部是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管理全国高等学校的行政机关,其主要的职责如下:

(一)编制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划和事业计划,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停办和领导管理关系的改变,提出高等学校的发展规模和修业年限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批准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

(二)规定高等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制定原则,并组织制定指导性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统一规划高等学校通用教材的选编和审查工作;拟定高等学校师生参加生产劳动、生产实习等规章制度。

(三)制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的规章制度;推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和学术交流;审核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的方案。

(四)确定招收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名单、专业和招生计划,对高等学校的研究生培养工作实行统一的管理。

(五)组织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协助国家计划委员会编制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研究生统一的分配计划;主持和配合有关部门管理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劳动实习工作。

(六)提出任免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正、副校院长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制定高等学校教师的培养、进修、提升和调动的规章制度;审批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的名单。

(七)对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和学生的生产劳动,进行督促和检查。

三、中央各业务部门协同中央教育部分工管理一部分高等学校,其主要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度和中央教育部的规定,拟定在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中的实施办法。

(二)对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划、事业计划和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修业年限提出建议。

(三)根据中央教育部规定的原则和分工办法,制定指导性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编和审查通用教材,安排高等学校学生在本部门所属厂矿、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生产实习,和组织教学经验的交流工作。管理分配到本部门及直属单位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劳动实习工作。

(四)对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培养研究生工作、师资培养工作、总务工作和学生的生产劳动,进行督促和检查。

(五)提出任免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正、副校院长的建议,经中央教育部转报国务院批准。

四、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在省、市、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下,根据中央规定的方针政策、各项计划和规章制度,对本地区内高等学校进行下列工作:

(一)督促检查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各项计划和规章制度。

(二)对本地区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调整,学校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修业年限提出建议;对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事业计划提出建议。

(三)协助中央教育部和中央各业务部门,检查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情况,交流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四)加强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安排学校师生的社会活动和生产劳动;解决学校生活和其他由地方负责的物资供应问题;对学校的总务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劳动实习工作。

(五)负责领导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各项工作;提出任免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正、副校院长的建议,经中央教育部转报国务院批准。

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应该切实做好上述行政管理工作,直接管理一部分高等学校,并在工作中同时对中 央教育部负责。各省、市、自治区有关业务厅、局,可以协同高教(教育)厅、局分工管理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高等学校,并在工作中接受中央有关业务部门的业务 指导。

五、中央教育部、中央各业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并依照本决定的精神,分别制定管理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科 学研究、生产劳动、总务工作和师资培养、千部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办法。中央各业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所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应该报送中央教育 部审核后实行。

注释

〔1〕 此件从略。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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