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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继续执行剧本上演报酬制度的通知(63)文艺平字第1250号

日期:1963-8-13 作者:[待确定]

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局(厅):

关于付给剧作者剧本上演报酬的问题,最近各地都比较关心,纷纷来函询问,有些地区还提出了一些问题和意见。现特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全国各地在1956年前就是国营的“老国营”剧团仍应继续执行文化部在1956年12月发出的“关于国营剧团试行付给剧作者剧本上演报酬的通知”(见文沈艺戏字第252号)。过去由于各种原因停止付给上演报酬的国营剧团自1963年起应一律按照“通知”所规定的办法付给剧作者上演报酬。1963年以前未付给作者的上演报酬,因为过去许多剧团这方面的制度很不健全,清算困难,是否补发,由各省、市自行决定。

二、1956年以后新建立的省、市、自治区级的国营剧团,也属于付给上演报酬的规定范围之内。应按照“通知”所规定办法付给剧作者上演报酬。专(市)县国营剧团情况比较复杂,目前可以暂不付给上演报酬。

三、原来是民间职业剧团在1956年以后改为国营的剧团,以及现在所有制属于集体经营的剧团,不在付给上演报酬的规定范围之内。

四、各地在执行上演报酬制度当中,对我部所发的“通知”,曾提了一些修改意见,现在正进行研究。各地如果还有具体修改意见,请在今年年底以前向我们提出,以便着手制订正式的剧本上演报酬条例。

抄送:中宣部,国务院二办,文联及剧协,总政文化部,广播事业局,全总宣传部,铁道部文教局,煤炭工业部办公厅,各直属剧院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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