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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在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对待侨户问题的指示

日期:1963-9-7 作者:[待确定]

今春以来,尤其是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传达以后,全国各地农村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有的正在进行试点,有的已经展开。在这场伟大的社会主义革命运动和深刻的阶级斗争中,侨眷归侨众多的地区,不仅要真正做到团结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干部和群众,并且还应做到能够进一步扩大华侨统一战线,有利于配合对外斗争和争取外汇。为此,就对待侨户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中央和国务院历年制定的或批准的各项侨务政策,尤其是关于改革土地制度,改变侨户地富成分、争取侨汇,进口粮食、副食品和化肥等的有关侨务政策,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和运动以后,都必须贯彻执行,任何地方和个人,在未经中央批准之前,不得任意加以更改。各地在向侨户进行宣传教育时,要明确地向他们宣布这项规定。

第二,争取侨汇和允许华侨进口物资,对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稳定侨眷生活,以及开展华侨爱国统一战线,都起了积极的作用。在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必须将侨汇及依法进口物资自用和少量在市场上进行等价调换的同专以套汇或进口物资进行投机倒把行为区别开来,将争取侨汇和进口物资的正当活动同地富分子的复辟活动区别开来,将侨户的喜庆请客馈赠风俗同拉拢腐蚀干部区别开来,绝对不能因为有人利用侨汇和进口物资进行破坏活动,就将争取侨汇和允许华侨进口物资都统统反掉。这点,在当前国家亟需外汇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侨汇任务,更加需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

侨乡农村在组织阶级队伍时,应吸收立场坚定和表现积极的贫农,下中农成分的侨户,参加贫农、下中农的组织。不能因为他们有侨汇收入和进口物资而提高其阶级成分,把他们排除在阶级队伍之外。

第三,在运动中,对于侨户没有必要重新划分阶级成分。对于在土改(包括复查)中确系漏网和在改变成分时确系改错以及没有改错的侨户地富改变户,有一般违法等错误行为的,只进行批评教育,不进行斗争,不重戴地富帽子,对个别有严重反攻倒算等破坏行为的,经省委或由省委委托的地委批准后,可进行斗争,可戴回地富帽子。各地在召集地富分子训话时,不应规定侨户地富改变户参加。

各地对重划侨户地富阶级成分和重戴侨户地富帽子的控制指标,应包括在总指标以内,不得在总指标之外另订指标;在归侨侨眷众多的县,一般以几个为限,可能从宽的就从宽,不一定县县都有。

第四,对于在土改时年纪尚小、没有参加剥削行为的侨户地富子女,一律不应视为地富分子。应当加强对他们的教育,争取其中的绝大多数人站到劳动人民方面来。其中少数受地富家庭影响较深,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改造,不组织批判斗争。对个别站在反动立场,有严重破坏行为的,才区分共性质,按有关规定和法令进行处理。

对于土改以后回来的归侨,不在运动中划阶级成分,有犯法行为的,按有关法令进行处理。

全家在国外的侨户地富空白户,一律不重戴地富帽子。

土改后被批准出国(或去港澳)的侨户改变户的地富分子,不再重划阶级成分和重戴地富帽子。属于潜逃的地富分子,不论是未改变成分或已改变成分,其本人成分可不在运动中处理。对以上出国和去港澳的地富分子在国内家庭的成员,应视其本人土改后的表现,分别对待。这些人同出国(或在港澳)的地富分子的一般家庭联系应予允许,但应教育他们同地富分子划清思想界限,以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影响出国的地富分子,即使出国的地富分子在政治上表现不好,也不要将账算到他们在国内的家庭成员的身上,而在运动中加以处理。

第五,在这次运动中,关于侨户的房屋问题,除了极少数侨户地富要求收回土改前原由农民居住、土改时按政策应分给农民的房屋的,可作为反攻倒算处理外,其他如侨户地富改变户要求收回或用钱买回按政策不应分而已错分给农民居住的房屋等纠纷,不能视为反攻倒算。凡解放后用侨汇修建或购买的房屋,更应一律保护业主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侵犯。

第六,对一些侨户地富改变户在城市居住、从事其他职业或居住农村中依靠侨汇生活的,均不能当作抗拒劳动改造看待。对依靠侨汇为生的侨户地富改变户,只能耐心地进行劳动光荣的教育,争取他们自觉地参加劳动。

第七,对目前已迁居城市的侨户地富改变户,一般不要遣返农村,只是对于极个别经批准给予批判斗争、重戴地富帽子的,可以遣回家乡;但其在城市的房屋,应保留其所有权,不得侵犯。

第八,关于侨乡长期存在的侨眷搞男女关系问题,不要在运动中进行交代、处理和斗争;只对个别侨户地富分子有严重反攻倒算破坏活动,并用“美人计”进攻的,才在批判斗争时,揭露其使用“美人计”的阴谋。

第九,关于侨户地富的处理,诸如重划阶级成分、重戴帽子、组织群众斗争、造返回乡等,都应报省委或由省委委托的地委批准后才能宣布。其中属于国外爱国侨团和国外华侨(包括华裔)中有影响的统战人物的眷属,原则上不斗争、不戴地富帽子,如必须斗争或重戴帽子的,应征求中侨委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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