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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监委关于“五反”运动中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

日期:1964-1-2 作者:[待确定]

中央批转中央监委关于“五反”运动中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现在发给你们,请照此原则执行。

在“五反”这类运动中,党的一贯的指导方针是:敌我问题从严,人民内部问题从宽;在人民内部问题中,批评自我批评从严,党纪、政纪、法律处分要分别情况,酌量从宽,必须严肃与谨慎相结合。在运动开始时,重点是使干部、群众认识问题的严重性,防止麻木不仁,在群众已经发动起来以后,即在运动中期和末期,不仅要防止“虎头蛇尾”、“走过场”,尤其要防止把问题扩大化,防止打击面过宽,处分人过多,而事后又要对处分过重、处分错了的人进行甄别平反,赔礼道歉。但是这条方针,有些地方、有些时候往往不能正确执行。往往在运动开始时,对情况估计不足,在群众已经起来,问题大量揭发后,又惊慌失措、脑筋发热、打击面处罚面过宽。这次请你们务必注意。

正确处理“两反”斗争揭发出来的案件,关系着前一段运动成果的巩固,关系着今后运动的顺利开展。各级党委必须加强领导,认真地做好这项工作。

附:

中央监委关于“五反”运动中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

中央:

各地的“五反”运动,许多单位已进入了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的两反斗争,部分单位的“两反”斗争已经结束。这一斗争,有力地打击了资本主义势力的猖狂进攻,广大干部和职工受到了锻炼和教育,对阶级和阶级斗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遵守制度、遵守纪律和热爱社会主义财产的觉悟大大提高了;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风尚大大发扬了,并且推动了领导干部进一步克服官僚主义、分散主义,进一步改进了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各方面呈现出新的气象。事实证明,中央关于开展“五反”运动的指示是完全正确的。“五反”运动的全面胜利,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对于防止修正主义倾向的滋长和巩固无产阶级专政,都有重大的意义。

这次“五反”运动再次证明,我们大多数党员、干部和职工都是好的。他们经受住了过去几年严重灾荒和经济困难的考验,一贯地艰苦朴素,廉洁奉公,在“两反”中立场坚定,斗志昂扬,表现出无产阶级的优良品质和高度的社会主义觉悟。有一部分人虽然沾染了一些资产阶级的灰尘,经过教育,也很快地提高了觉悟,团结在党的周围,投入了战斗。但是,各地方也都清查出了一批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为的人。这些人占参加运动总人数的比例,一般约占百分之四左右,高的达百分之十几,低的占百分之一、二。据十月上旬不完全统计,全国计有贪污盗窃人民币千元、粮千斤、布千尺和投机倒把获利千元以上的案件两万多件,贪污盗窃人民币万元、粮万斤、布万尺和投机倒把获利万元以上的案件一千多件。他们给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在运动中经过贯彻政策,发动群众,组织队伍,进行揭发和批判,大多数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为的人交代了自己的问题,极少数坚决顽抗的分子,已经完全陷于孤立。

这次运动,涉及的问题很多,情况也很复杂,既有敌我性质的问题,也有大量人民内部性质的问题。目前“两反”案件一般的都还未作处理,迫切需要划清不同性质的问题的界限,规定出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处理原则和退赃办法。我们根据中央的严格分清两类矛盾,区别情况,分别对待;教育为主,惩办为辅;批判、退赃从严,组织和法纪处理从宽的精神和团结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干部和群众,共同对敌的方针,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子划分贪污盗窃与非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与非投机倒把的界限问题

这次运动中,许多单位都发现有一些干部和职工曾经发生过公私不分、占小便宜、小量贩卖、做私活等行为,有的单位占的比例相当大。这类问题,往往容易同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混淆不清,必须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精神,贪污盗窃,是指侵吞、盗窃、骗取国家和集体的财物,勒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等行为;投机倒把,是指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套取国家或集体的物资,进行倒买倒卖,长途贩运,组织地下企业(地下厂、店、工程队等),以及从事其他非法商业活动等行为。公私不分、占小便宜、小量贩卖、做私活等,是属于一般性的违反制度,违反纪律和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国家干部和职工有这种行为是错误的,是资产阶级思想的反映,应当批评教育。但是,这种行为同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在性质上有原则的区别。因此,对于运动中揭露出来的下列各种问题,不要视为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行为。

(1)私拿公家的一些价值不大的小工具、零星产品、少量材料或废旧物品的,应当进行教育,号召公物还家,能交还多少,就交还多少,不要追逼。即使私拿的东西价值较大,只要在运动中退还了的,也不要视为贪污盗窃。

(2)在生产、经售、运输、保管的过程中,吃用了一些价值不大的东西,应当检讨改正,但不要算作贪污盗窃。

(3)虚报多领了少量补助费、加班费、粮油票证以及其他物品的,应当批评教育,不要算作贪污。多领部分,可以酌情退还。

(4)长期借支或挪用公款,是违反财政制度的行为,应当令其检讨,归还公款,不要视为贪污。

(5)利用职权,削价购买或无偿私分少量公物,多占少量福利款物和补助费的,应当令其检讨,一般的可以不再追究;其中数量大,情节恶劣,群众意见很多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行政、党纪处分,酌情退赔。

(6)帮助某些单位、社队,在国家计划以外购买统一调配物资或给予某些方便,接受了对方少量而不是数量较多的东西的,应当令其检讨,不要视为受贿。

(7)错账、错款、错票证无法查清的,不能定为贪污。

(8)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进行小量贩卖活动,或者在自由市场出卖本人的物品、票证,或者出卖自养自产的家禽家畜和农副产品的,应当批评教育,不要视为投机倒把;其中获利很多,影响很坏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行政、党纪处分。

(9)请假、旷工,私自进行加工修配、小件制造、装卸搬运等,或者受雇到地下企业做工的,只要承认错误,认真改正,可以不再追究;屡教不改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行政、党纪处分。

(10)家属搞投机倒把与本人无直接关系的,不要牵连本人。

上述各条只是列举了一些主要的问题,对于干部、职工中有其他类似上述不良行为的,都应当实事求是地进行具体分析,确定性质,正确处理。

(二)关子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切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活动,实际上都是资本主义势力的复辟罪行,是一种敌我性质的矛盾。必须使广大干部和职工同它划清界限,坚决进行斗争。但是,从这次运动中揭露出来的问题看,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为的人,情况很复杂,情节的轻重差别也很大,因此,在处理的时候,必须进行全面分析。

据我们对已开展两反斗争的一千八百多个单位的统计,在参加运动的四十一万人中,清查了一万五千一百多名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为的人,占参加运动总人数的百分之三点六三。其中,三百元以下的,占参加运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点八九,占犯错误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九点五八;三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占参加运动总人数的百分之零点五六,占犯错误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点三九;千元以上的,占参加运动总人数的百分之零点一八,占犯错误总人数的百分之四点九五。在这些人中,大多数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非法所得的数量较小,情节较轻,经过教育,能够坦白交代,积极退赃,表示决不再犯。就是那些情节严重的人,经过批判、斗争,有许多人也承认错误,表示悔改。罪恶严重,拒不悔改的,只是极少数。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对于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为的人,在进行组织处理的时候,必须坚持“过去从宽、现在从严,坦白从宽、隐瞒从严,退赃从宽、不退从严”的方针,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一般的说,只要他们能够自动坦白,彻底退赃,决心洗手不干,他们所犯的错误虽然是敌我性质的问题,也可以当作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这样做,是为了争取改造一切可以争取改造的人,挽救一切可以挽救的人,给他们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对那些情节严重,而又拒不交代、拒不退赃,领导和群众都认为非从严惩处不可的人,必须从严惩处。

据此,对于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的处理,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1)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非法所得在三百元以下,能够检讨、退赃的,可不以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论处,也就是不给予行政、党纪处分。个别情节严重,拒不检讨、拒不退赃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行政、党纪处分。

(2)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非法所得在三百元以上、千元以下,能坦白交代,认真检讨,积极退赃,洗手不干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党纪处分。坦白、退赃不好的,应当给予应得的行政、党纪处分。个别情节严重,拒不坦白,拒不退赃的,应当加重处分,直至交司法机关依法制裁。

(3)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非法所得在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能自动坦白,彻底退赃,决心洗手不干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表现特别好的,也可以减轻或免予行政处分;坦白、退赃不好的,应当给予刑事处分;拒不坦白,拒不退赃的,必须从严惩办。

共产党员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非法所得在千元以上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个别表现特别好的,也可以不开除党籍。

(4)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非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能自动坦白,彻底退赃,决心洗手不干的,可以减轻刑事处分;表现特别好的,也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不开除公职。坦白、退赃不好的,可以从重给以刑事处分。

共产党员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非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一律开除党籍。

处理党纪问题,应当比处理政纪、刑事问题严肃。

以于贪污盗窃粮、布的人的组织处理问题,由于情况复杂,我们认为可以不作统一规定。一般的说,出卖了的,可以按照出卖价格计算,参照上列各条处理。吃用了的,可以按数量大小、情节轻重和群众意见,酌情处理,为数不大的,只要检讨改正,可以不勒令退赔;为数较大的,可以采取议价的办法计算,参照上列各条处理。但各地情况很不相同,到底采取那种办法处理,由省、市、区党委决定。

贪污粮、布等票证,出卖了的,按照出卖价格处理;没有出卖的,根据数量大小、情节轻重和群众意见,酌情处理。

对于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和惯犯,必须把过去贪污盗窃的一切财物加在一起算总账;对于有一般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为的人,应当主要是清查一九六一年以来的账,不要追查得过远,在运动中暴露的一九六一年以前的一般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为,可以不给处分,如本人主动退回赃款赃物,可以收缴起来,并且告给他只要真正改正了错误退出了款、物就好,如本人不主动退回赃款赃物,也不追不逼;个别数量大,情节严重,态度不好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行政、党纪处分,酌情追回赃款赃物。

在处理时,对犯错误的人必须按其长期表现,作全面衡量,具体分析。对于贪赃枉法、敲诈勒索的,屡教不改、边反边犯的,勾结奸商、里应外合的,阻止他人坦白、或嫁祸于人、消灭罪证的,以及集团的为首分子等,应当从严处理。兼犯其它错误的,合并处理。对于情节较轻的,一贯表现好、偶尔失足的,以及在运动中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宽处理。

按照上述的各项处理意见,初步估算,在“两反”斗争中需要给予党纪、行政、刑事处分的干部,连同“五反”运动中揭露出来的其他错误需要给予处分的干部,应当严格控制在参加运动的干部总人数的百分之一左右(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地富反坏分子除外)。至于在一般工人中,除情节特别恶劣、严重,必须给以适当的处分外,一般地可以不给处分(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地富反坏分子除外)。我们认为,这个比例作为县、市单位的处分控制面,是比较适宜的。只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以教育为主,以惩办为辅”的方针,认真地帮助犯错误的人提高觉悟,认真地做好核实材料和定案的工作,是可以作到的。

(三)关于退赃问题

能否彻底退出赃款赃物,是犯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错误的人是否真诚悔改的重要标志;能否做好退赃工作,是关系到“两反”斗争能否取得全胜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对于退赃问题,必须按照上述规定采取十分严肃的态度。我们认为,凡属贪污盗窃的赃款赃物,和投机倒把的非法所得,不论数量多少,包括受刑事处分的,都必须彻底退还,不能马马虎虎,绝不能开不退赃的口,绝不能使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人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取得深刻的教训,今后不敢再犯,才更加有利于对他们的改造,并且可以警戒他人不犯这个错误。

经验证明,在退赃工作中,也存在着复杂的斗争,必须进行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必须公正合理。因此只要把事实揭透了,材料核实了,性质肯定了,本人完全承认了,就应当抓紧退赃。是现金的,退回现金;原物在的,退回原物;已经吃用或损坏了的,应当按照现在的国家牌价退还;已经出卖了的,应当按照出卖价格退还。是票证的,未用的要退还,已用出的,应当酌情扣还;出卖了的,按照出卖价格退还。对于确实没有现金可退、需要用实物抵赃的,一般应当要他们通过合法手续,把实物出售用现金退赃;如果出售实物确有困难,也可酌情收取实物,但不要收他们的基本生活资料和日用必需品。犯投机倒把错误的人,应当按其实际非法所得计算退赃。退赃工作要强调作好本人和家属的政治思想工作,并要走群众路线。怎样折算,怎样退法,应当由一定范围的群众公议,领导批准。退赃必须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生活确有困难,一时不能退清的,要允许他们分期分批退还,使犯错误的人在退赃以后生活能够过得下去。

退回的赃款赃物,属于个人的,应当交还个人;属于集体的,应当交还集体;属于国家和无法交回原主的,应当交归国家。在处理以前,应当由专人负责,造册登记,妥善保管,不准任何人私自动用。

(四)关于案件处理工作的领导问题

处理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政策性很强,关系着运动的健康发展和成果的巩固,因此,建议各级党委加强领导,负责到底,做到善始善终,防止和克服松劲情绪。

在整个处理工作的过程中,要把政治思想工作做深做透,组织干部联系实际,重新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思想认识,使党的方针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要选择时机,处理典型案件,全面地体现党的政策,促使犯错误的人坦白交代,以推动运动的开展。必须使广大干部、职工了解,“五反”运动是一次伟大的社会主义革命运动,也是重新教育人、改造人的运动,对于犯错误的人,必须进行艰苦的工作,反复地交代政策,耐心地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防止和克服简单急躁的做法。

处理案件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对于揭发出来的问题,要一个一个地查证落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过认真的研究和全面的分析,弄清问题的性质,做出正确的结论。因此在处理案件之前,必须进行认真的核实定案工作。应当把核实定案工作作为“五反”运动的一个必经步骤。定案的材料和处理意见,必须交给群众讨论,并且要和本人见面,本人有不同意见,应当允许申辩。问题一时查不清的,可以另作专案,待查清后再做结论。对于案件的处理,要严格按照既定的审批手续办理。

组织处理应在运动结束之后进行。可以按照党委的部署,搞完一批就处理一批,并及时做出总结。

在处理工作告一段落之后,要进行重点复查,以防错漏,并且要及时总结经验。

目前“两反”斗争正在继续开展,各地情况有很大差别,问题又很复杂,我们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处理,只是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意见,各省、市、区在执行时,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处理办法。

以上报告,中央如认为可行,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一九六三年十一月八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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