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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转发邓子恢《关于城乡高利贷活动情况和取缔办法的报告》

日期:1964-2-15 作者:[待确定]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邓子恢同志从广东送来的报告,反映了当前城乡高利贷活动情况,提出了取缔高利贷活动的意见和措施,中央原则上同意这个报告,现在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有些可供参考。

中央认为:结合当前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对高利贷活动进行一次坚决地打击和取缔,是十分必要的。高利贷活动这种对城乡人民的高利剥削,尽管去年以来已 经有所收敛,但是仍然严重地危害着劳动人民的生活,影响着集体经济的巩固,助长投机倒把和其他资本主义复辟活动。这是阶级敌人在金融战线上向我们的进攻, 必须引起全党的严重注意。

关于打击高利贷活动的办法和措施,除了邓子恢同志报告中所提的意见以外,中央再指出如下几点:

(一)必须划清界限,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划清高利贷和正常借贷的界限,分别放高利贷者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加以处理。高利贷和正常借贷的界限,主要按利息 的高低来确定,一切借贷活动,月息超过一分五厘的,视为高利贷;月息不超过一分五厘的,视为正常的借贷。关于清算退息,凡是过去借贷双方已经清结完了的债 务,除了属于地、富、反、坏、资本家、投机倒把分子所放的高利贷,应当清算退还以外,其他一般的可以不再追究清算,以免牵动过多,打击面过宽。

(二)必须在农村认真整顿和健全信用合作社,加强领导,改进工作,充分发挥它作为群众性的资金互助组织的作用,巩固农村社会主义的金融阵地,打击高利 贷。关于整顿和加强信用合作社,坚决打击高利贷的问题,中央在一九六三年十月批转过中国人民银行党组有关的报告,各地应当结合这个报告,继续贯彻执行。信 用社干部调动越级批准制应该建立。信用社干部待遇要及早解决。

(三)必须在城市机关企业和街道居民中,普遍建立和健全互助储金会,并逐步推行 互助储金小组。这些互助储金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从职工和居民中自愿地筹集解决。为了使这些组织具有一定的周转力量,在机关企业,可以由工会和行政部 门从经费结余、企业奖金或福利费中,酌量拨给一部分作为周转金;对居民互助储金组织,可以由民政部门从救济费中酌量拨给一部分作为周转金。必要时,人民银 行也可以对它们发放小额的临时性无息贷款。

(四)必须尽量安排城市闲散劳动力从事可能的生产劳动,特别是组织困难户的生产劳动。有条件的地 方,还可以酌量情况,实行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以工代赈办法,使有劳力而无收入或收入很少的城市居民,能够通过这些安排,获得一定的收入。这是从积极方面消 灭高利贷的有效办法。对于不能参加生产劳动,或者参加生产劳动和群众互助以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给予社会救济,使他们生活有适当的着落。同时还应当结合 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在群众中进行勤俭持家的教育,使群众克勤克俭、艰苦朴素过日子,尽量减少开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困难。

必须指出,高利贷的 猖獗,有政治原因,也有经济原因。在给高利贷分子以坚决打击的同时,一定要做好我们的经济工作,包括农贷、信用社、储金会、社会救济,以及安排群众生活, 安置闲散的劳动力从事生产等。我们有坚强的国家政权,有庞大的经济机构,国家每年都拿出相当数量的救济款和农业贷款,加上农村的信用社和城市的互助储金会 等群众性组织,只要做好工作,我们完全有条件妥善地解决群众的临时困难,打退高利贷的进攻。这是金融战线上两条道路的斗争,我们一定要坚决彻底地消灭它。

中央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最近专门讨论一次有关打击高利贷的问题,并将讨论结果和打算采取的措施,向中央作一次报告。

此件发至县级,传达到有关单位。

中央一九六四年二月十五日

邓子恢关于城乡高利贷活动情况和取缔办法的报告

(一九六四年一月十三日)

中央、主席:

我于去年底带了三个工作组,经过郑州、武汉到广州,沿途作了一些调查,听取了河南、湖北、广东省分行的汇报,并收集了武汉、沙市、广州、汕头、韶关、湛 江市及汉阳、广宁几个公社的高利贷调查材料,发现几年来城乡高利贷活动相当普遍,相当猖獗。虽然这是过去情况,去年以来形势已有改变,但仍未彻底清除。

根据上述各地材料可归纳为如下几种情况:

一、高利贷的活动形式:有借钱还钱、借粮还钱、借钱还粮、借粮票还粮食、还有收抵押品的。广东城乡(如广州、汕头、韶关、湛江)标会很盛行,除个别带互助性质的以外,绝大部分也属于高利贷性质。

二、各地高利贷利息都高得惊人,一般月息是五分、六分(即借款一百元月息五元、六元)、大加一、大加二(即借款一百元,月息十元、二十元),有的高至大 加三、大加四,不等。标会月息利息也很高,如十元的标会,按投标低者先得,贫困户因需款甚急,往往投标数只收六元、七元,但下月还款却要十元,实际上借款 七元,还利三元或四元。

三、借高利贷和参加标会的人,在农村一般是贫、下中农,小手工业者、小商贩、也有投机倒把开地下工厂的,生产队动员社 员投资买化肥,搞副业,也付出很高利息。如:汉阳新隆区高庙公社统计,高利贷一万六千多元,其中仅生产队投资即达一万一千元,利息都是大加二。在城市机关 工厂多属低薪职工(如:湛江市七个企业,职工借高利贷和参加标会者占职工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一)、职工家属,在街道多属居民困难户、失业工人、失业学生,也 有小商贩、投机倒把分子。

四、高利贷用途,多是用于治病、买口粮、买衣着、修房子、丧葬、结婚、生小孩、交学费,也有用于铺张浪费、请客、迷信、买手表、收音机、缝纫机等。小商贩借款则多用于投机倒把。

五、放高利贷的人,有地、富、反、坏,有资本家,有新兴资产阶级,有富裕中农,有人少劳多的中、贫农,有工人,有转业军人,有退职回乡工人,也有干部、 党员。据一些典型材料看,按资金来源分,大体上靠剥削来源的(包括地、富、反、坏、资本家、投机倒把分子),户数占百分之二十三,资金占百分之七十;靠历 年积累的,户数占百分之六十二,资金占百分之十五;靠下放转业补助费来源的,户数占百分之十五,资金占百分之十五。

按资本大小和获利多少分,大体上:资本一百元以下的,户数占百分之七十六,获利占百分之二十五;资本一百元至五百元的,户数占百分之二十一,获利占百分之四十八;资本五百元以上的,户数占百分之三,获利占百分之二十七。

六、高利贷者的逼债情况相当猖狂,对到期还不起债者,有拿取衣物、粮食、猪、鸡抵偿的,有逼令将公债三折抵偿的,有拆房搬屋抵偿的,甚至有打人逼死人命者。

七、高利贷活动的恶果:

(1)影响社会上的阶级分化,一方面增加困难户,另一方面出现新的剥削阶层,新兴资产阶级。

(2)影响职工、贫苦居民和贫、下中农的生产生活困难,影响他们的生活情绪,增加了国家负担。

(3)影响集体经济,积累减少,工分值下降,以至影响到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4)助长了投机倒把,贪污盗窃,影响某些干部蜕化变质。

八、高利贷产生时间和产生根源。据各地反映,早在一九五七年以前高利贷就一直存在,但是那时为数不多,不普遍,利率也不很高。到了一九六○年以后才大量发生,利率高得惊人。

为什么一九五七年以前一直存在?而一九六○年以后又大量发生?据各地分析,原因是:

(1)社会上存在着剥削阶级和小生产者自发势力,被推翻了的剥削阶级不甘心死亡,千百万小生产者自发的资本主义思想未根除,它们必然要利用城乡劳动人 民,特别是农村的贫、下中农和城市的贫苦居民的某些困难,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公开或隐蔽的高利盘剥,这是产生高利贷的阶级根源。

(2)目前生 产水平还不高,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等价交换的原则。因而在经济生活中,在队与队之间,人与人之间,还存在着贫、富差别。对那些劳力少,人口多,收入水平很低 的城乡居民生活上的困难,国家还不可能全部包下来,加上有些人不善于勤俭持家,平时无积蓄,一遇到自然灾害和生、老、病、死等意外事故时,就需要临时性借 贷。这就给高利贷者以可乘之机,在客观上存在着高利贷活动的经济条件。

(3)近几年来,由于连年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加上工作中的缺点,致使不少地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被削弱了,城市资金互助组织也很不健全,这就为高利贷活动大开方便之门。

综上所述,可见过去几年高利贷活动的严重情况,这是资本主义三大经济剥削(雇佣劳动、商业投机、高利贷)的一个方面,是资产阶级在信贷阵地上向社会主义 的猖狂进攻,是金融战线上两条道路斗争的具体表现。虽然从一九六三年以来,由于城市开展“五反”和农村开展“四清”运动以后,城乡出现大好形势,由于各地 对高利贷活动进行了一些打击,部分信用社经过整顿,恢复了信用,开展了信贷活动,因此,目前高利贷的活动,不像前几年那样活跃,那样猖狂,而日趋收敛和隐 蔽。但是,由于产生高利贷的因素尚未彻底消除,如果一有时机,高利贷还会抬头。在整个过渡时期总是要沿着阶级斗争的规律,时起时伏或明或暗地存在着。因 此,我们必须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在工作中采取必要的步骤和措施,坚决打退资本主义和封建势力的进攻。

首先要坚决取缔高利贷。建议在目前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要像打击投机倒把一样,给予有效制裁,现在各地做法不尽一致,有些政策界限需要中央统一考虑。

(1)正确处理民间一般借贷与高利贷的界限。现在看来,在现阶段略高于银行贷款利息的民间借贷关系,还应该允许存在,但是月息在一分五厘(即百分之一点五)以上的私人借贷,无论债款多少,时间长短,债主的阶级成分如何,都属于非法的剥削行为,都应该予以取缔。

(2)取缔办法,应当根据劳动人民从宽,旧剥削分子从严,小量从宽,大量从严,偶放从宽,贯放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情节轻微从宽,情节恶劣从严, 自动退息从宽,拒不退息从严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不同对象,区别处理,为此,是否可以规定,凡利息超过以上规定的,其超过部分作为高利。利息已交去的,准 债务人向债主清算退息。退息时间一般从一九六一年算起。如债主一时无力退还者,可立约分期退还。对一贯依靠高利贷剥削为生的剥削分子要算老帐,不受时间限 制。对偶然放小量高利贷的劳动人民,所收利息确已花完,无力退还者,可以酌情免退或少退。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敌对阶级的大债主,除退息外,还可以考虑 取消其全部或一部债款。有罪恶活动,逼死人命者,并须依法惩办。所退利息,应退还原借债人,但对转手剥削或投机倒把分子,其利息应加以没收。

(3)对民间有习惯的标会或摇会,可不予禁止,但利息不得超过上述规定,超过规定者,其超过部分,应予取消。今后会款谁用,可由协商决定,不再采用投标办法。标会摇会已经结束的,一般可以不再追算。

其次,要切实认真整顿农村信用合作社,使信用社依靠贫、下中农阶级队伍,真正成为支援贫、下中农,与高利贷作阶级斗争的有力武器,这是制止高利贷的主要 经济措施。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认真安定信用社干部,不许随便调作别用。提议建立干部调动越级批准制度,即信用社干部必须经过农业银行县支行批准才能调 动,现在调作别用的干部立即归队。农业银行要根据中央指示,迅速规定一套信用社干部具体待遇标准,以安定人心。

第三,在城市中普遍建立和健全 互助储金会、储金小组等组织,这与信用合作有共同性质与共同作用。机关、企业储金会,以工会为主,协同行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负责;街道以居民委员会为主,协 同妇联和人民银行负责。对资金来源、借款限额、借款对象、借款用途、收回期限,都要根据现有经验加以总结,定出一套章程来。

第四,大、中城市 的“小押当”(即小额质押贷款),应该加以整理和适当扩大,这种“小押当”(归人民银行办理),对帮助职工和居民贫困户解决临时资金周转,有一定作用。在 一般大、中城市,目前应该允许存在,作为互助储金会对付高利贷的一种助手和过渡性组织。但是目前“小押当”网点太少(如武汉只有两家,广东只有广州四家, 佛山一家,其余城市都没有),限制太严(如汉口只许贷款十元以下),对居民不便,而有的又限制太宽(如广州贷款只按押品价值贷百分之五十——七十,不问贷 款对象),丧失了阶级斗争的作用。因此,关于“小押当”,目的应该肯定为贫苦劳动人民服务,网点应该看具体情况,适当增加(上海、南京也有此要求),并把 各地经验加以总结,定出一套章程来,明确规定贷款对象、贷款用途、还贷期限、押品种类等(现在广东省分行正在研究)。“小押当”贷款利息,汉口是月利七厘 二,另加保管费三厘;佛山是一分五厘,广州原是一分五厘,去年改为七厘二,一年就增加贷款二百多万元,亏本近四万元。因此,利息以一分二为适宜,以求达到 不亏本,并略有盈余为原则。

以上报告是否可行,望中央考虑。

邓子恢一九六四年一月十三日于广州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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