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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关于清理农村社队欠国家的赊销款、预付款和预购定金的办法》

日期:1964-2-17 作者:[待确定]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民委员会:

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商业部、粮食部、对外贸易部、农业部、农业机械部、水产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清理农村社队欠国家的赊销款、预付款和预购定金的办法》。现在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目前农村的“四清”工作正在陆续展开,应当在初步“四清”工作的基础上,或者结合“四清”工作,集中力量把社队欠国家的债务清理好。做好这项工作,可以 充实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内容,有利于巩固“四清”工作的成果;可以合理减轻社队的债务负担,有利于调动社员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巩固集体经济;可 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有利于改进支援农业的工作。这是有关党和国家同农民的关系的一件大事,也是有关的农民、生产队同全体人民的关系,即个人、局部同整 体的关系问题,实事求是地处理,不仅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社队对国家的欠款,形成的原因很多,拖欠的时间很长,情况十分 复杂。清理这些欠款,政策性很强,工作量很大。因此,要求各级党政部门加强领导,吸收有关部门的同志组成领导小组,组织专业队伍,分批把这项工作做好。应 当把赊销款、预付款、预购定金的清理同农业贷款的清理结合起来进行。在清理欠款的工作中,必须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贯彻群众路线。必须坚决地依靠贫农、下中 农组织,发动广大群众,按照政策原则,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区别对待,该归还的归还,该豁免的豁免。防止笼统废债、草率从事的倾向。

这次清理欠款工作应当尽可能于一九六四年年内进行完毕,请各地即认真布置执行。

农业贷款清理办法的修改补充,由中国农业银行拟定,报国务院批准下达。

为了使各地在清理当中有一个掌握的尺度,中共中央、国务院认为有必要规定如下的豁免控制指标,即:赊销款、预付款和预购定金豁免百分之六十左右(加上用 农业生产资料抵债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农业贷款豁免百分之四十左右(加上用农业生产资料抵债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这个控制指标由 省、市、自治区调剂分配,指标只能下达到县,由县掌握,不得下达到社队。河北、河南、山东、皖北、苏北连年遭灾地区可以高于这个比例,需要豁免多少,由省 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本批示发至省级。所发办法可以翻印发至社队和有关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六四年二月十七日

商业部、粮食部、对外贸易部、农业部、农业机械部、水产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清理农村社队欠国家的赊销款、预付款和预购定金的办法

(一九六四年二月一日)

一、为了进一步巩固集体经济,调动广大社员的生产积极性,为了整顿和清理国家支援农业的资金,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六二年八月 二十八日《关于农业生产资金问题的通知》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在农村初步“四清”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地把过去农村社队和社员个人欠国家的赊销款、预付款和预 购定金进行一次清理。为此,特制订本办法。

二、清理范围:

(一)农村社队(包括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营拖拉机站等,下同)、社员个人欠商业部门(包括国营商业、粮食、外贸、水产、供销合作社和农业机械经营部门,下同)的赊销款、预付款、预购定金和贷粮、贷种。

(二)农村社队和城市人民公社抽调、挪用、借用商业部门的资金和物资。

(三)农村和城市人民公社社办企业欠商业部门的赊销款、预付款。

(四)以上欠款的清理,限于一九六一年年底以前发生的尚未归还的部分。

三、清理原则,应当全面、彻底、认真,查清帐目,查明用途,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区别对待。能收回的,尽量收回;不能一次收回的,分期收回;确实不能收回的,予以豁免。具体规定如下:

(一)社队以赊销预付和预购形式取得的商品和贷款,或者以向商业部门挪用、借用形式取得的资金和物资,用以举办了各种事业,得到效益,也有力归还的,必须归还;社队没有受益或者虽然受益,但确实无力归还的,予以豁免。

(二)社队欠款,由于遭受特大灾害或者连年受灾,生产力受到破坏,短期内难以恢复,确实无力归还的,或者由于有组织地迁移,原来的生产队拆散外迁,确实无法归还的,予以豁免。

(三)社员个人欠款,找不到债户,或者债户确已完全丧失偿还能力的,例如死亡绝户、外迁无下落户、“五保户”、严重灾害户等,予以豁免。

(四)在兴修水利、炼钢炼铁等事业中,各地组织的一些临时指挥部门借用或抽调了商业部门的资金和物资的,应该“谁借谁还、谁抽谁退”,能够归还的,限期归还;确实无法归还的,予以豁免。

(五)农村和城市人民公社社办企业的欠款,凡是企业继续经营的,应当归还;凡是合并、上交、下放或者转归其他部门经营的,应当按照交接双方的协议,或者 由接收单位归还,或者由原主办单位归还,或者由双方分摊归还;凡是企业停产或关闭,不能归还的,哪一级主办的,由哪一级归还。这些欠款,能够一次归还的, 一次归还,不能一次归还的,分期归还,一九六八年以内确实无力归还的,予以豁免。

(六)应该归还,估计在一九六八年年底以前有能力归还的,可以同社队和社员协议,规定还款期限,重新订立合同,一次或分次归还;在一九六八年年底以前确实无力归还的,予以豁免。

(七)经过清理,属于定期收回和分期收回的欠款,应当切实落实到基本核算单位,由他们订出还款计划,按期归还。

(八)豁免的审批权限:属于社员个人的欠款,由公社管理委员会审查,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属于社队集体和临时指挥部门的欠款,由县人民委员会审查,报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准。

四、社队和社员个人的欠款,能用现金归还的,应当用现金归还;不能用现金归还的,可以用公债券、退赔期票和社营队营拖拉机站转归国营以后应当交付的价款抵偿,也可以用社队积压无用的农业机械、排灌机械、动力设备和大中型农具抵偿。

五、在清理农村欠款当中,涉及到用农业机械、排灌机械、动力设备和大中型农具抵偿债务时,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抵债物资的作价原则是:不适用、不配套,一直没有用过,原物大体完好的,可以按原价抵债;经过试用,证明不适用,而原物完好的,也可以按原价抵债。除此以外,一律按质论价。

(二)社队欠国家的赊销款、预付款、预购定金估计收不回来的,也可以允许社队以积压无用的其他农业生产资料,按质论价,抵偿债务。

(三)在豁免的欠款中,原来用这些欠款购买的物资,应将原物收回,不能用这些物资抵偿另外的债务。

(四)抵债收回的农业机械、排灌机械、动力设备、大中型农具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由供销社统一组织,分别交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农机部门经营的,交农机部 门处理;属于农业部门经营的,交农业部门处理;属于国营商业部门经营的,交国营商业部门处理;属于供销社自己经营的,由供销社自行处理。

(五)抵债收回的物资,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时,可以暂不作价,但接收部门必须将这些物资的品种、型号、数量和抵债价款登记造册,并且妥善保管,积极设法处理。将来在物资处理以后所得的价款,作为财政增拨资金入帐。

六、经过县或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准豁免的各项欠款和抵债收回的农业生产资料的抵债价款,在清理工作结束以后,由当地各主管部门汇总,会同当地财政、银行审核,报由主管商业各部向财政部报销。

在清理工作中,必须防止弄虚作假,防止重报、多报、假报豁免数字的行为,堵塞各种漏洞,防止扩大国家损失。各级主管部门,特别是县和公社两级,要认真做好审批工作。

确定收回和分期收回的欠款,在清理工作结束以后,属于商业部系统的(包括农机经营部门),转给供销社,由供销社负责收回(城市人民公社和社办企业欠款应当收回的部分,仍由商业部门负责收回);属于粮食、外贸、水产部门的,由粮食、外贸、水产部门自行办理。

七、清理的方法,应当经过试点,取得经验,由点到面,逐批清理,清完一批,再清一批。应当根据规定的清理原则和政策界限,区别欠款性质,查对核实,分类排队,确定哪些应当还,由谁还,什么时候还,哪些应当免,经过群众讨论、民主评议和有关领导部门批准确定。

清理当中必须注意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讲清国家清理农村欠款的目的和意义,必须贯彻群众路线,发动和依靠群众,依靠贫、下中农组织,把债务查清落实,合理地、正确地处理国家同农民的债务关系。

各级商业部门,各级供销合作社,特别是基层供销合作社,不仅要积极地、主动地参加清理工作,而且在清理以后,还要根据社队的还款计划,按时积极催收。

八、清理农村欠款的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和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建议各级人民委员会指定专人,组成领导小组,具体领导这项工作。并且吸收有关部门的 同志,组织专门机构,负责办理清理欠款的日常工作。清理农村欠款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必须从各方面抽调足够的力量,组织若干专业工作队,深入社队逐批进行清 理。参加清理工作的干部,必须认真学习清理办法,领会政策精神,力求把清理工作做好。

九、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通过这次清理工作,认真地 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切实地改进和加强支援农业资金的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支援农业资金的效益。今后,赊销预付必须严格禁止;发放预购定金,必须按政策、 按计划办事,并且按期收回;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挪用或抽调商业部门的资金和物资。必须教育各级干部特别是社队干部和社员群众,认真贯彻勤俭持家、 勤俭办社和自力更生的方针,树立有借有还、合理使用国家资金的观念。力求将国家支援农业的资金,使用得更好。

十、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范围以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清理的具体方案和必要的补充规定。

清理农村欠款的帐务处理手续,由我们另行制定,联合下达。

来源: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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