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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发《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日期:1964-3-22 作者:[待确定]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党组,中国科学院党组:

中央原则同意中央组织部《关于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报告》和《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现发给你们试行。请你们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总结经验,切实管好科学技术干部。

科学技术干部是建设社会主义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国家和人民花了很多心血培养出来的。全党必须加以重视,把科学技术干部队伍管理好,教育他们同工 农兵结合,为社会主义服务,充分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专长。在阶级斗争、生产斗争、科学实验三项伟大革命运动中积极地壮大和提高科学技术 干部队伍,是当前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必须充分地信任他们,大胆地使用他们,热情地帮助他们,严格地要求他们,使他们又红又专,使他们有职有权有责地进 行工作。所谓红,就是要忠于社会主义事业,在反对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斗争中、在反对现代修正主义斗争和国内两条道路斗争中,能够站稳立场,贯彻执行党的方 针政策,否则,不论有什么本领也不能算又红又专。在具体使用干部时,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根本原则,必须是又红又专。在培养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培养提拔 年青科学技术干部的工作,使新生力量迅速地、健康地成长起来。

对科学技术干部的管理,应当同整个干部管理工作一样,实行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统一 领导下,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组织部的统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级管理干部的制度。在目前情况下,为了更加有效地组织全国各方面的科学技术力量,迎头赶上世界先进科 学技术水平,必须克服管理科学技术干部工作中的本位主义和分散主义,加强集中统一。

中央决定设立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作为负责统一管理科学 技术干部的行政机构,委托国家科委代管。科学技术干部局的主要任务是:掌握了解全国科学技术干部队伍中各学科、各专业人员的数量、质量、分布、使用、培 养、余缺和配套等情况,根据国民经济建设计划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要求,合理地配备科学技术力量,并掌握培养计划,以加速科学技术干部的成长。具体管理以 下各项工作:(1)根据中央有关科学技术干部的方针政策,检查执行情况;(2)调查了解全国科学技术干部的状况;(3)参加国家计委和高等教育部制订科学 技术干部培养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经验;(4)根据国家需要,提出合理使用科学技术干部的调整方案,在中央批准后组织执行;(5)拟订有关科学 技术干部问题的统一的行政性的规章制度;(6)制订派遣留学生计划,分配毕业留学生,争取尚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留学生回国工作。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的领导。县以上各级党委管理干部的部门和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当建立与健全科学技术干部的专管机构或设置专职管理人员,并挑选一批懂得科学技术工作的干部,充实管理科学技术干部的部门。

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也必须加强管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同自然科学技术干部,有共同的特点,也有不同的特点。特别在“红”的方面,对哲学社会科学 工作者的要求应该更高一些。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可以参照这个条例,由中央宣传部、各级党委宣传部或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中央一九六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中央组织部关于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报告

(一九六四年三月十二日)

中央: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科学技术干部的管理工作,我们会同中央宣传部、国家科委和其他有关部门草拟了《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征 求了中央十几个有关部门、上海市委、天津市委和东北、西南地区的一些省、市委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且同一些著名专家和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进行了多次座谈。大 家一致认为,草拟这个“条例试行草案”是十分必要的。现将“条例试行草案”送上,请审查。

全国解放以来,我国科学技术干部队伍,在党的领导 下,在党的总路线的指引下,不仅在数量上有了很大的发展,而且在政治觉悟、科学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方面,也有了迅速的提高。一支又红又专的科学技术干部队 伍已经初步形成。据一九六二年底统计,全国在工农业生产、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和教学方面的科学技术干部(不包括文化艺术方面、出版翻译方面的专业人员、初 级医药卫生人员和普通中小学教员)共有×××××万余人,比一九五七年增长了百分之八十七点三,比一九五二年增长了五点三倍。在政治上,绝大多数科学技术 干部是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的。经过历次政治运动的教育和锻炼,他们的政治觉悟大大地提高了。他们在业务上的提高也是比较显著的。他们开始掌握了一部分尖 端科学和现代生产技术,而且在一九六○年修正主义集团撤走专家以后,能够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承担了生产、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各项任务。最近中央批准 的十年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更给全国科学技术干部以极大的鼓舞。他们积极地响应了党的“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的号召,树立了使我国科学技术迎头赶上世界先进 水平的雄心壮志。

但是,随着科学技术干部队伍的逐步壮大和科学技术的门类越分越细,现行的管理科学技术干部的办法已经日益不能适应于科学技术 干部队伍的状况和国内外形势的需要。主要的问题是:一、对培养提高科学技术干部缺乏长远的规划。对有特殊才能和突出成就的新生力量,对缺门和薄弱环节方面 的科学技术干部,重点培养不够。二、对科学技术干部的管理,实际上沿用了管理行政干部的办法,没有一套适应于科学技术干部特点的管理制度。对他们的科学技 术水平了解得很差。在分配使用时对他们的专长注意得不够。三、全国没有一个统一负责管理科学技术干部的行政机构。大多数部门和地区也没有设置专管科学技术 干部的机构或专职人员。许多地方,许多部门,许多单位,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干部,实际上没有真正管理起来。总之,在党中央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 科学技术干部的方针政策以后,亟需把相应的管理制度、管理方法和管理机构建立和健全起来。

草拟这个“条例试行草案”的目的,就是为了具体地贯 彻执行中央有关科学技术干部的方针政策,建立适应于科学技术干部特点的管理制度,以加速我国科学技术干部队伍的成长壮大,实现我国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 技术的现代化,尽快地赶上世界先进科学技术水平。为此,“条例试行草案”着重解决以下五个问题:

第一,加速培养又红又专的科学技术干部队伍的 问题。“条例试行草案”规定,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十年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缺门和薄弱环节方面的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干部的 培养计划。“条例试行草案”根据过去的经验,提出了从政治上和科学技术上提高科学技术干部的一些基本的经常工作。对有特殊才能,努力钻研,成绩优异,并在 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的科学技术干部,还应当进行重点培养。“条例试行草案”还规定:在政治挂帅的前提下,建立科学技术干部的晋级制度和奖励制度。对其中突 出优秀者,应该破格提拔。

第二,全面地、系统地考察了解科学技术干部的问题。考察了解干部是干部工作的基础。不了解科学技术干部,就不可能管 好科学技术干部。“条例试行草案”规定,对科学技术干部,不仅要了解掌握他们的政治思想情况,而且还必须把他们的专业、专长的情况了解清楚,切实掌握起 来。“条例试行草案”还规定,必须把对科学技术干部的科学技术水平的考核制度和业务考绩档案建立起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正确地选拔、合理地使用和有 计划地培养科学技术干部,克服对科学技术干部“只管红,不管专”或“只用专,不抓红”的缺点。

第三,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干部的专长问题。“条例 试行草案”规定:对科学技术干部的分配,必须贯彻执行“学用一致,专业专用”的原则。对科学技术干部中用非所学、使用不当的,应当认真地进行调整。对科学 技术干部,要注意稳定他们的专业和工作岗位,在工作中要充分信任,大胆使用,热情帮助,严格要求,使他们有职、有权、有责地进行工作,以更好地发挥他们的 专长。

第四,合理地组织和安排科学技术干部的工作问题。为了使从事第一线工作的科学技术干部能够集中精力进行业务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 定,各级管理科学技术干部的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对科学技术干部所担负的兼职、社会活动和行政事务性工作,定期检查,适当减免,严加控制;并且 切实解决给高级科学技术专家配备得力助手的问题,以便帮助专家更好地完成科学技术工作任务,并继承其专长。还要根据需要与可能,为科学技术干部提供必要的 工作、学习和休息条件。

第五,科学技术干部的管理体制问题。“条例试行草案”规定,对科学技术干部的管理,应当同整个干部工作一样,实行“在 中央及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的组织部统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级管理干部的制度”。为了有利于统筹安排,重点配备和合理地使用科学技术干部,还 需要适当地扩大中央、各级党委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管理科学技术干部范围。这个“条例试行草案”,还需要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充实完备起来。其中有些具体管理工 作,还需要有关部门拟订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如中央原则同意,请批转中央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中国科学院和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试行。

中央组织部一九六四年三月十二日

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学技术干部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是国家和人民花了很多心血培养出来的。现在我国已经开始建立了一支又红又专的科学技术干部队 伍。为了贯彻执行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和“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的方针,加速实现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工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和科学技术现代化,迎头赶上 世界先进的科学技术水平,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科学技术干部的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科学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专长,迅速壮大科学技术干 部队伍。

第二条 对科学技术干部,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团结、教育、改造知识分子的政策。必须在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项伟大 革命运动中,尽快地建立一支强大的又红又专的工人阶级的科学技术干部队伍。对科学技术干部的要求,必须是又红又专。按照无产阶级的方向,即全心全意为人民 服务的又红又专的方向来培养科学技术干部,是唯一正确的路线。脱离政治,只专不红,是不对的;不重业务,只红不专,也是不对的。

对他们红的初步要求是: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并且用自己的专门知识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在他们初步红的基础上,还必须进一步进行世界观的根本改造,使他们逐步地树立无产阶级、共产主义的世界观,不断地革命化。

对他们专的要求是:练好基本功,逐步掌握和精通本专业的理论和技术,在科学技术上,不断取得新的成就,争取攀登新的高峰。

对于科学技术干部中的共产党员,应当有更高更严的要求。他们必须忠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严格地执行党的章程,团结非党的科学技术干部共同沿着又红又专的道路前进。

第三条 在学术问题上,必须贯彻执行“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各种不同学派和持有各种不同学术见解的人互相尊重、自由探讨、团结共事。学术上的是非问题 和不同见解,应当通过科学技术界的自由讨论和通过科学技术实践去解决,不应当采取简单的方法。这样,才有利于提高科学技术干部的学术水平,促进科学技术的 发展。

第四条 对科学技术干部的管理,应当同整个国民经济的管理体制相适应;应当同整个干部管理工作一样,实行“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统一领导 下,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的组织部统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级管理干部的制度”。各级党委、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当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作好科学研究、教学、生 产等三个基本方面的科学技术干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理科学技术干部的基本任务:

一、加强对科学技术干部的培养教育工作,不断地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科学技术水平,使他们把革命精神和科学态度结合起来。要特别注意培养新生力量的工作,使后起的优秀的科学技术干部源源不断地生长起来。

二、了解和研究科学技术干部队伍的情况,特别是各学科、各专业人员的数量、质量、分布、使用、余缺和配套等情况,根据国民经济建设计划和科学技术发展规 划的要求,合理地配置科学技术力量。三、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深入地、全面地考察了解每个科学技术干部的政治品质和科学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在考察了解的 基础上,正确地挑选、提拔和合理使用,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四、经常检查管理科学技术干部的工作情况和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的情况。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六条 中央、各级党委、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对于工农业生产、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和教学等方面的科学技术干部管理范围的划分,应当以科学技术水平、职称和级别为依据,按照统一管理和分部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分别开列各自管理的名单。

第七条 中央、各级党委、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科学技术干部的范围:

列入中央管理名单的,应包括下列人员:(一)国家级别和相当于国家级别二级以上的教授、研究员、工程师、农业技师和医师;(二)有突出成就的优秀人才; (三)新兴或者薄弱学科中的拔尖人才。上述名单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党委提出,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分别汇总报中央审定。

中央局除协助中央管好中央管理的科学技术干部以外,是否再管理一部分科学技术干部,由中央局自行决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管理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科学 技术干部名单,大体包括下列人员:(一)国家级别和相当于国家级别六级以上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工程师(技师),农业技师;七级以上的医药 卫生技术人员;中等专业学校三级以上的教员。有条件的,还可以多管一些。(二)除中央管理以外的有突出成就的优秀人才;新兴或者薄弱学科中的拔尖人才。上 述名单,由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确定后,报中央备案。其余科学技术干部,由有关的管理局和企业、事业单位分别管理起来,管理范围的划分,由中央国家机关各部 门决定。

省、市、自治区党委管理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干部名单,由省、市、自治区党委根据需要和管理干部的条件,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各 部门的管理范围,自行制定,报中央备案。其余科学技术干部,由省、市、自治区所属厅(局)、地(市)委、县(市)委和企业、事业单位分别管理起来。管理范 围的划分,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决定。

第八条 凡列入各级党委管理名单的科学技术干部,同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下一级党委应当协助管理。凡列 入上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管理名单的科学技术干部,其所属下一级组织应当协助管理。协助管理的党委和部门负有考察、了解、培养、教育的责任,并且可以向主管 党委和部门提出调动、任免、晋级的建议。

第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管理的科学技术干部,地方党委应当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范围,由省、市、自治区党委自行决定。

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主管的科学技术干部,同时又属于地方党委监督管理的,双方均有对其进行考察、了解、培养、教育的责任。有关调配、提职、晋级、业务评定和专业训练等工作,由主管部门负主要责任,地方党委加以监督。

第三章  考察了解

第十条 考察了解干部是干部工作的基础。必须经常地、全面地对科学技术干部进行考察了解,做到正确地选拔、合理地使用和有计划地培养。考察了解的主要内容:

在政治思想方面,考察了解他们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执行情况;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修正主义、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阶级斗争中的表现;和他们的政治历史、道德品质、思想作风。

在业务方面,考察了解他们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和在工作中的贡献;科学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对高、中级科学技术干部,还应当考察了解他们培养新生力量的情况。

第十一条 考察了解科学技术干部,应当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主要是通过阶级斗争、生产斗争、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从他们的日常表现、 业务实践和学术活动中,根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方法,逐个地进行深入系统的考察了解,把他们的政治历史、工作情况和科学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切实地掌握起 来。

第十二条 建立业务考核制度和鉴定制度。要有计划地对科学技术干部进行业务评定工作。业务评定一般可以在他们所担负的科学技术工作任务完 成或告一段落时,结合工作总结进行;对青年科学技术干部可以每年进行一次业务评定。业务评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党委制 定。

科学技术干部的政治业务全面鉴定,每隔两年或三年进行一次。

评定和鉴定的材料,均应报送主管机关。

第四章  分配使用

第十三条 对科学技术干部的分配使用,必须根据国家的需要,贯彻统筹安排、重点配备的原则。必须加强集中统一,克服本位主义和分散主义。必须注意高级、中级、初级科学技术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与各种有关专业之间的配套。

第十四条 对科学技术干部的分配使用,必须贯彻“学用一致、专业专用”的原则。对研究生应当按其所学专业,参考研究方向分配工作;对大学毕业生和中等专 业学校毕业生,一般应当按其所学专业的基本内容分配工作。但对于某些缺门或薄弱环节所需要的科学技术干部,可以选择与该专业接近的人才充任。

第十五条 对科学技术干部必须稳定其专业和工作岗位,以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对用非所学的,使用不当的,应当认真地进行调整,使他们各得其所。调整工作由 所在单位提出建议,逐级上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进行调整;或者由上级主管机关,直接进行调整。对于改行时间较久,已经熟悉现在从事的专业或因工作特殊需 要改行的,可不予调整。

第十六条 党外老科学家、老专家、老技术人员,是旧社会给我们留下的可贵的财产,他们也是用劳动人民的血汗培养出来的。只要他们是爱国的,愿意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就应当根据他们的专长,适当安排他们的工作,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七条 对有政治历史问题和家庭社会关系复杂的科学技术干部,应根据“有家庭和社会关系问题的,主要要看本人;有历史问题的,主要要看今天的表现;有 问题要看大小”的精神,安排他们的工作。对未作结论的,要抓紧进行审查,尽快作出结论,不能作结论的,也要提出合理使用的意见,适当安排他们的工作。

第十八条 必须严格地执行技术责任制,保证科学技术干部有职有权有责。领导人员应当倾听科学技术干部的意见,教育职工尊重他们的职权,同时教育科学技术干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勇于负责,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九条 必须减免科学技术干部的兼职、会议、行政事务性的工作和与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活动,保证他们有六分之五的工作时间从事业务工作。主管机关对科学技术干部兼任的职务,要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地加以控制。

第二十条 必须给有真才实学和突出成就的科学技术专家配备得力助手,以便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科学技术工作任务,并继承其专长。所在单位和主管业务部门应 当制定配备助手的计划,认真解决配备助手工作中的问题。所在单位和主管业务部门确有困难时,可报上级主管干部部门帮助解决。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科学技术干部便于进行专业工作,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为他们提供应有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必要的工作、学习条件和必要的休息条件。

第五章  培养教育

第二十二条 对科学技术干部的培养教育,必须贯彻执行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科学研究、教学和生产相结合,普遍提高和重点培养相结合的方针。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科学技术水平,逐步达到又红又专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组织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缺门和薄弱环节方面的需要,制定短期的与长期的科学技术干部的培养教育计划。培养教育计划的要求必须明确,措施必须落实,并上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时事政策学习,应当讲求实效,采取适合他们特点的方式进行。

在政治理论学习方面,应当鼓励与组织他们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同志的著作,根据不同的工作条件和阅读能力,在一定时期内规定一些书籍、文件,由他们自学,适当地组织一定的报告或讨论。

时事政策学习的内容与党政干部基本相同,但学习时间和集体讨论可以少一些。

有条件的可以组织短期的集中学习;也可以适当组织到农村、工厂参观访问。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干部的业务学习,应当结合工作需要,以自学为主。在边干边学的前提下,通过总结经验,开展学术活动、办好业余教育、组织脱产进修和采取层层带动、互教互学等方法,不断提高他们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对于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技术干部,还应当通过专题研究、讲学、必要的国内外考察等方法,使他们逐步掌握世界最新的科学技术。

对于广大青年教学技术干部,应当放手使用,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加强基本功的训练,教育他们刻苦钻研,积极进取。根据工作需要和不同对象有计划地采取业余教育、进修和函授等方法,进行专业培养。

对从工农中提拔的科学技术干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在职或脱产学习文化和科学技术理论。

第二十六条 在普遍提高的基础上,对有特殊才能、努力钻研、成绩优异并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的科学技术干部,应当开列名单,按人制定培养计划,进行重点 培养。重点培养的办法,主要是在实际工作中给予特定的培养训练和严格的要求;在工作条件和学习进修上给予优先的照顾和可能的支持;根据需要和可能,确定有 较高水平的科学技术专家做导师;减少或免除一部分甚至全部的行政事务性工作和社会活动;在政治思想上给予更多的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有计划地组织科学研究、教学、生产等三个方面之间的科学技术干部互相参观、考察、实习、进修、讲学、交换资料,开展各种科学技术活动,以便密切协作,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干部进行劳动锻炼和参加体力劳动,应当按照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党组织应当定期检查科学技术干部下放劳动锻炼和参加体力劳动的情况,并且注意总结经验,以便建立一套适合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机关等不同特点的办法。

第六章  调动任免,提职晋级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干部的工作调动、专业改变、职务任免、提职晋级,必须报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提出调动、任免上级机关管理的科学技术干部的建议时,应当征求协助管理的机关或者监督管理的机关的意见,并将双方意见同时上报主管机关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科学技术干部的提职晋级,主要根据他们的科学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来确定。对其中优秀者,应当不受资历和学历的限制破格提拔。

对具有一定的科学技术水平或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干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授予学位、技术称号或其他称号。

第七章  奖励惩处

第三十二条 科学技术干部在工作中忠于职守,成绩突出,有创造发明、技术改进或重要的合理化建议,对国家建设有显著贡献,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者,均应根据其贡献大小,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荣誉奖励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科学技术干部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泄露机密,违反纪律,给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事业造成损失者,应当分清错误性质及情节轻重,结合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应得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科学技术干部给予降级、降职以上的处分,均须报主管机关批准。给予其他的处分,须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必须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干部的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每个科学技术干部的档案,除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中所规定的 档案内容以外,还应建立业务考绩档案,作为干部档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业务考绩档案应当反映出科学技术干部的成长过程、科学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 绩。业务考绩档案包括:简历表、业务自传、著作和论文的目录、创造发明、技术改进的评价和业务评定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 科学技术干部的档案分为正本、副本两种,正本归主管机关保管;副本归协管和监管机关保管。

第三十七条 凡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均须经过认真的审查、整理和登记。并要建立保管、借阅、传递和收集补充干部档案材料的制度。

第九章  加强领导,建立机构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必须加强对科学技术干部的管理工作,把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经常地进行研究和检查,定期召开会议,布置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管理干部的部门和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专管科学技术干部的机构或设置专职人员。

第四十条 为了切实把科学技术干部管好,管理科学技术干部的工作部门,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科学技术干部,并加强对他们的培养训练,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对于这些干部的工作,不要轻易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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