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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贫农下中农协会组织条例(草案)》的指示

日期:1964-6-25 作者:[待确定]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今年五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贫农下中农协会组织条例(草案)》。这个条例草案,总结了过去一段时期各地有关贫、下中农组织的各方面的经验,对于这个组织的性质(条例第一条),基本任务(条例第二条),会员问题(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组织机构问题(条例第五条到第七条),领导成员问题(条例第八条),它同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关系(条例第九条),它同社、队组织的关系(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它的经常工作(条例第十二条到第十八条),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有了这个文件,广大的贫、下中农将会得到很大的鼓舞,贫农下中农协会的工作,将会进一步地健全起来。中央决定,把这个条例草案发到生产队一级;各地在进行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的时候,不论是点上的社会主义教育,或者是面上的社会主义教育,都要把这个条例草案和“双十条”一起,在农民和农村干部中间广泛地宣读和讲解。

组织贫农下中农协会,是我党在农村工作中的一项组织方面的基本建设。经验证明,要使这个阶级队伍发挥它应该发挥的作用,一个先决的条件是保证它的纯洁性。参加协会组织的贫、下中农,必须是真正的贫、下中农。在有些地方,过去划分阶级的时候,把某些上中农、小商人,甚至地主、富农,划成了贫农或者下中农;也有的把真正的雇农、贫农、下中农,划成了中农。在组织农村阶级队伍的时候,都应该经过认真的审查,改正过来。

注意建立贫农下中农协会的经常工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经验证明,要在农村中加强对于敌人的专政,加强对于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斗争,加强对于干部的工作协助和群众监督,以及加强农民群众的自我教育,中心的问题是在于加强贫农下中农协会的经常工作。现在,有相当一些贫、下中农组织,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结束以后,就没有了经常的活动,或者只限于个别的领导成员起一些积极分子的作用,而没有把会员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这种状况必须改变。这个条例草案,不但规定了贫、下中农组织的基本任务,还着重规定了它的各方面的经常工作。县和公社的党委,大队和生产队的党组织,都必须采取有效的办法,帮助贫、下中农组织把这些规定切实地贯彻执行,使它们能在生产建设、巩固集体经济和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经常工作中,充分地发挥作用。

贫农下中农协会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它在各地普遍建立还不到两年,许多经验还有待于进一步地充实和发展。现在的这个条例草案,还只是根据现有经验对一些主要问题作了规定,它还不是详细的和完备的贫农下中农协会章程。要制定这样一个章程,看来还需要几年时间。在建立贫、下中农组织中间,还有一些必须解决的问题,某些地区也还有一些本地区内的特殊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可以根据“双十条”和这个条例草案的基本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的贫农下中农协会组织细则,报中央局批准后实行。

中共中央一九六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贫农下中农协会组织条例(草案)(一九六四年六月)

在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整个历史时期内,存在着阶级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这种阶级斗争,在一定的时候,在一定的条件下,还表现得很尖锐,很严重。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全国人民完成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任务中,仍然必须解决依靠谁和团结谁的根本问题。

土地改革时候的雇农、贫农和下中农,占农村人口的百分之六十到七十,是农村中的无产者和半无产者。他们(除了土地改革以后上升为新上中农的那一小部分人以外)是社会主义道路,集体经济最积极的拥护者,是无产阶级专政在农村中的坚强支柱,是党在农村工作中的依靠力量。依靠贫农、下中农,团结其他中农,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中要长期实行的阶级路线。

为了保证这个阶级路线的贯彻执行,使贫农、下中农在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巩固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斗争中,充分地发挥作用,根据党中央和毛主席的号召,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贫农下中农协会的组织,并且从中央到地方逐级成立这个组织的领导机构。

贫农下中农协会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各级组织,特别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必须积极地领导和支持贫农下中农协会的工作,使它成为党的有力助手,成为党团结全体农村劳动人民的坚强组织,并且通过这个组织,加强对贫农,下中农的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阶级觉悟;了解贫农、下中农的愿望和要求,保护他们的利益。

第一条

贫农下中农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贫农、下中农自愿组成的,革命的群众性的阶级组织。

第二条

贫农下中农协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积极响应党和毛主席的号召,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二)同资本主义势力和封建势力进行坚决的斗争,防止被推翻的剥削阶级复辟;

(三)团结中农,团结农村中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共同走社会主义道路;

(四)协助和监督农村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和干部,办好集体经济;

(五)积极发挥生产中的骨干作用,努力发展集体生产;

(六)对贫农、下中农和其他农民群众进行阶级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

第三条

凡是贫农、下中农成份的农村人民公社社员,不分民族、性别,经过本人申请,由生产队的全体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生产大队贫农下中农协会委员会批准,就可以成为贫农下中农协会会员。

在贫农、下中农中间,那些有重大的政治历史问题的人,同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有勾结的人,有严重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活动的人,有严重损害集体经济利益行为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人,除了彻底坦白交代,有经济问题的还进行了退赔,并且经过长期考察、证明确实改正了错误的以外,一律不能入会。

第四条

贫农下中农协会的会员,在协会组织内,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都有权对协会的任何领导成员的缺点和错误进行批评;如果因为批评社、队的工作和干部而受到打击报复,都有权要求协会组织给以支持。

贫农下中农协会的会员,都要执行贫农下中农协会的决议,积极完成协会分配的工作任务;都要积极参加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监督和改造工作,同一切坏人坏事作斗争;都要在维护和巩固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中起带头作用和模范作用。

贫农下中农协会的会员,如果犯了错误,协会组织应该及时地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改正;如果错误特别严重,并且屡教不改,可以经过生产队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生产大队协会委员会批准,把他开除出会。被开除会籍的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上级协会组织提出申诉。

第五条

贫农下中农协会的全国领导机关,是中华全国贫农下中农协会。

贫农下中农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贫农下中农代表大会。全国贫农下中农代表大会选出中华全国贫农下中农协会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

中华全国贫农下中农协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常务委员各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各地区的贫农下中农协会的工作。

第六条

贫农下中农协会的地方各级组织,是省、市、自治区的和县的贫农下中农协会。

贫农下中农协会地方各级组织的权力机关,是省、市、自治区的和县的贫农下中农代表大会。地方各级的贫农下中农代表大会,选出各自的贫农下中农协会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

地方各级的贫农下中农协会委员会,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常务委员各若干人,组成自己的常务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内的贫农下中农协会的工作。

在专区一级和县以下的区一级,可以根据情况,设立贫农下中农协会工作委员会,作为省、自治区的和县的贫农下中农协会委员会的代行机关。

第七条

贫农下中农协会的基层组织,是农村人民公社各级的贫农下中农协会。

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贫农下中农协会的权力机关,是各级的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它们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自己的贫农下中农协会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在规模较大的生产队,可以根据情况,划分几个贫农下中农小组。在规模过小和贫农、下中农人数过少的生产队,根据情况,可以只组织贫农下中农小组,不设立贫农下中农协会;也可以由几个生产队的会员联合组织贫农下中农协会或者贫农下中农小组。贫农下中农小组,选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负责日常工作。

人民公社各级贫农下中农组织的领导成员,任期都是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在人民公社各级贫农下中农组织的领导成员中间,必须保证老雇农和贫农占绝对的优势,也要有一定数量的下中农。在他们中间,应该有一定数量的青年和妇女;民族杂居地区,还应该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成员。协会组织的领导成员,应该是立场坚定、热爱集体、劳动积极、办事公道、受群众拥护的先进分子。

人民公社各级贫农下中农组织的主席和组长,都不能由公社社长、大队长、生产队长、会计、出纳员、保管员、社队企业和事业的管理人员兼任。

生产大队、生产队贫农下中农组织的主席、组长、委员和代表,都不脱离生产,不享受固定的工分补贴。

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贫农下中农组织的主席、组长、委员和代表,都必须注意发挥协会的组织作用,注意发挥广大会员的作用。他们都要密切联系会员群众,经常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凡是重大的问题,都要开会讨论,不能以个人的意见代替组织的意见。

第九条

人民公社各级贫农下中农组织,都要积极发挥党的助手作用,要经常向公社党委和大队党支部汇报工作,反映贫农、下中农和其他社员的意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积极地宣传和执行党的政策。

公社党委和大队党支部,应该定期讨论贫农下中农组织的工作,指导他们开展经常活动,注意培养贫农下中农组织的骨干力量。社、队的一切重大事情,在党内决定之前,应该同贫农下中农组织商量;在党内讨论决定之后,应该先在贫农下中农组织内进行传达和讨论。各级党组织必须经常教育党员和干部,认真执行党在农村中的阶级路线,自觉地依靠贫农下中农组织进行工作。

第十条

人民公社各级贫农下中农组织,应该模范地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的决议,带头完成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提出的任务。凡是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召开会议决定重大问题的时候,贫农下中农组织都要事先开会讨论,提出自己的建议。

第十一条

人民公社各级贫农下中农组织,应该积极地协助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各级管理委员会,在决定重要问题的时候,应该事先征求贫农下中农组织的意见。贫农下中农组织可以派代表列席本级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对于管理委员会一切正确的决定,贫农下中农组织都应该积极支持,带头执行,但是,不能代替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贫农下中农组织,同管理委员会在重要问题上发生意见分歧的时候,如果经过商量仍然不能取得一致,可以建议召开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进行讨论。需要的时候,还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和上级贫农下中农协会反映意见。

第十二条

人民公社各级贫农下中农组织,应该帮助和监督各级干部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站稳阶级立场,积极参加集体劳动,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实行民主办社,密切干部和群众的关系,办好集体经济。

人民公社各级贫农下中农组织,对于公社、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在工作中的一切正确意见和措施,都应该积极地给以支持。对于立场坚定、办事公道、积极为人民服务的干部,应该建议党政组织,给以表扬和奖励。对于有缺点和错误的干部,应该诚恳地善意地提出意见和批评,帮助他们改正。对于犯有违法乱纪等严重错误的干部,可以随时进行批评和揭发,可以向监察组织和上级党政机关提出检举和控告,任何人都不得刁难、阻挡和干涉,更不准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人民公社各级贫农下中农组织,都应该把监督各级管理委员会和干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社,作为自己的一项经常的重要工作。要协同各级管理委员会和监察组织,每年进行一次或者几次清理账目、仓库、财物、工分的工作。对于多吃多占、铺张浪费、徇私舞弊、贪污盗窃和破坏公共财产等行为,必须及时地批评和揭发,情节严重的,还要建议有关部门进行严肃的处理。

第十四条

人民公社各级贫农下中农组织,要经常注意防止和制止资本主义自发倾向的滋长,向资本主义势力作斗争。对于一切损害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盗窃和侵占公共财物、一心发展私人经济、弃农经商、投机倒把的现象,要进行讨论和研究,对于犯有这些错误的人给以劝告和批评,情况严重的,还要及时揭发和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人民公社各级贫农下中农组织,要协助治安保卫部门加强对于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监督和改造。把这项工作作为自己的一项经常任务。各级贫农下中农组织,要时刻保持革命警惕性,经常了解和研究四类分子的思想和活动,及时向治安保卫部门反映他们的情况,揭发他们的违法活动和破坏活动,在生产劳动中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改造工作。

第十六条

人民公社各级贫农下中农组织,要带动广大社员群众,发扬艰苦奋斗、奋发图强、自力更生的精神,积极改变自然面貌,努力发展集体生产。各级贫农下中农组织,都要教育会员,关心集体生产,爱护公共财物,模范地遵守劳动纪律,保证农活质量,提高劳动效率,在生产中起带头作用;发动和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农业科学实验,学习先进技术,努力实现农业现代化。

第十七条

人民公社各级贫农下中农组织,应该经常关心贫农、下中农和其他有困难的社员的生活,维护他们参加集体劳动的权利,及时向管理委员会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和督促管理委员会帮助解决他们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的困难。在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国家救济款物和生活贷款的分配,公益金的使用,在管理委员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决定以前,事先都要经过贫农下中农组织讨论。

第十八条

人民公社各级贫农下中农组织,要组织会员学习毛主席的著作,学习党中央的政策,教育会员听党中央和毛主席的话,按照党中央和毛主席的指示办事。

要经常对会员进行阶级教育,进行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的教育,不断地提高他们的阶级觉悟、社会主义觉悟和政治水平。特别要注意教育农村青年和少年,继承和发扬无产阶级的革命传统,成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好的接班人。

要组织会员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破除封建迷信,改变落后的风俗习惯,提倡社会主义的新的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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