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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党组《关于试办工业、交通托拉斯的意见的报告》

日期:1964-8-17 作者:[待确定]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委、党组:

中央和国务院原则上同意国家经济委员会党组《关于试办工业、交通托拉斯的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参照执行。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试办托拉斯,用托拉斯的组织形式来管理工业,这是工业管理体制上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一件新事情,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级党委要充分地重视 这件事情,应当结合党的战略的要求,集中力量首先把这一批试办的托拉斯办好。凡是有试办托拉斯任务的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必须根据我国 具体情况,研究好如何办好托拉斯的办法,切实加强领导,选派得力干部担任托拉斯的领导工作,以便通过典型试验,取得经验。

试办托拉斯以后,现行的有关计划、财政、物资、劳动等各项管理制度,要作相应的改进。中央责成各有关部门根据这个报告的精神,制订出具体的改进办法。

各个托拉斯试办的具体方案,由各主管部提出,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审批。

对于其它行业如何举办托拉斯的问题,责成国家经济委员会会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继续进行研究,并定期总结经验改进经营管理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六四年八月十七日

国家经委党组关于试办工业、交通托拉斯的意见的报告

(一九六四年七月十七日)

总理并中央书记处:

根据中央和少奇同志关于试办托拉斯的指示,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工业、交通工作会议上,对试办托拉斯的问题进行了酝酿。半年来,我们会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 部进行了多次研究,有一些部已经提出了试办行业性的托拉斯的方案,有些省、市也准备试办地区性的托拉斯。现在,应当尽快地从酝酿规划阶段,进入试办阶段。

建国以来,在党中央和毛主席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的工业生产、建设取得了伟大的成就,工业管理工作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但是,应当指出,我国现行的工业管 理体制和管理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不能很好地适应现代化工业生产发展的要求。这主要表现在:工业的管理工作偏重于用行政办法(而不是用经济办法),管理 多头多级,政出多门;管理机构重迭庞大,效能不高;有些规章制度不合理,等等。因此,就难以对企业实行具体的领导;难以对同一行业的生产、建设进行统一规 划和合理布局;形成地区之间和企业之间,生产缺乏合理分工和密切协作,许多企业不必要地重复生产同一品种规格的产品,不少设备和技术力量分散使用,各不配 套;某些行业的产、供、销结合不够好,中间环节多,物资流转慢,资源不能合理利用;特别是对新技术的研究、总结、推广不够有力;这些问题如不加以解决,将 会影响我国工业生产、建设多快好省的发展。

我们认为,中央关于在工业、交通部门中试办托拉斯的指示,是改进工业、交通企业管理工作的一项 带有革命性的重要措施。我们社会主义的托拉斯,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统一计划,用社会主义的经济办法(而不是用行政办法)来管理工业、交 通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采取这种组织形式,就是要按照经济原则实行科学的、高效率的集中统一领导,以免除工业管理机关化和官僚主义、分散主义的流弊;加强 科学研究,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大力采用新技术,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的程度,尽快地赶上世界先进技术水平;按照专业化和协作的原则,统一规划和合理组 织生产、进行基本建设和综合利用资源,逐步形成专业化生产的、大中小型企业相结合的生产体系,同时,要总结和批判过去在工业建设中存在的贪大求全的片面思 想;根据和、战结合和党的战略方针的要求,结合工业布局,适当照顾地区分布;按照生产、流通的客观规律,使产、供、销密切地结合起来;改进不合理的管理规 章制度;精简管理机构和层次,减少非生产人员,提高工作效率;等等。办好这种托拉斯,就可以实现更高的劳动生产率,更先进的技术水平,更好的质量,更多的 品种,更低的成本,更大的积累,并且节约投资,促使工业生产、建设多快好省的向前发展。

随着这种托拉斯的发展,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和 省、市、自治区的工业、交通厅(局)的职能,将从现在的管理生产、建设的日常具体业务,逐步转向加强思想政治领导,检查方针政策的执行,负责长远规划、年 度计划的制订和综合平衡,组织协作,协调各托拉斯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它们的机构,也应当随着托拉斯的建立,逐步地精简、合并,人员应当大大地压缩。如果在 成立托拉斯以后,工业管理的方法不加以切实改进,原有机构、人员不作相应的缩减,则势必更加造成机构重复,行政手续繁多,生产和工作效率降低。这种可能产生的偏向,必须切实加以防止。

托拉斯的组织形式,应当根据各个工业、交通部门和各个行业的不同情况来确定,有的可以是全国性的,有的可以 是地区性的,有的也可以既有全国的又有地区的。组织全国性的托拉斯,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一开始就建立全国统一的托拉斯;一是先在一个或者几个地区建立 地区性的托拉斯,然后再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托拉斯。

运用托拉斯的组织形式来管理工业、交通企业,这是我国工业管理上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一 件新事情。鉴于我们在这方面还缺乏经验,应当采取既积极又慎重的态度。在试办初期,步子不能一下子跨得太大、太急,应当首先选择少数条件较为成熟的行业进 行试点,集中力量认真地办好,避免形式主义;取得经验以后,再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根据上述精神,我们与工业、交通各部商定,今年由中央各部试办的第一批工业、交通托拉斯共有十二个,其中全国性的九个,地区性的三个。具体名单如下:

轻工业部所属的烟草公司和盐业公司;

煤炭工业部所属的华东煤炭工业公司;

(以上三个公司已经中央和国务院批准成立,现在准备按托拉斯来办。)

第一机械工业部所属的汽车工业公司;

农业机械工业部所属的拖拉机、内燃机配件公司;

纺织工业部所属的纺织机械公司;

冶金工业部所属的制铝工业公司;

化学工业部所属的橡胶工业公司和医药工业公司;

地质部所属的地质机械、仪器公司;

水利电力部所属的京津唐电力公司;

交通部所属的长江航运公司。

还有些重要的行业如钢铁、机床、石油等,由于准备工作还没有做好,这次来不及进行试点。有关各部正在积极进行准备,创造条件,以便分期分批地试办。

以上第一批试办的托拉斯名单,如中央审查批准,我们即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进行具体组织工作,力争在今年第三季度组织起来,并以托拉斯为单位编制一九六五年的计 划。对于上述托拉斯所要接管的厂(矿)、事业单位的人员、设备和物资,原主管机关在未征得托拉斯主管部的同意以前,一律不得调动,以免使生产和工作遭受损 失。

关于地方试办托拉斯的问题,我们认为,目前也应当采取少而精的原则。除了工业有基础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少数有特殊需要、而又有条 件的大工业城市,可以试办一两个(不要和中央部所试办的重复)以外,一般省和自治区暂时不办,待取得经验以后再进行组织。专、县一律不办。各省、直辖市、 自治区和大工业城市试办的地区性的工业、交通托拉斯的具体实施方案,应当报送国家经济委员会审查批准。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所组织的一般性的专业公司,有利于加强本地区同一行业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应当认真办好。但是,这类公司还不属于托拉斯的性质,一般不实行托拉斯的办法。

在试办工业、交通托拉斯中,需要明确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 关于托拉斯的性质和经营范围问题。我们认为,托拉斯性质的工业、交通公司,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集中统一管理的经济组织,是在国家统一计划下的独立的经 济核算单位和计划单位。托拉斯性质的工业公司,我们现在设想,大体上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产品单一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厂(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公司;另一种 是以某一行业为主,为了综合利用资源而同时生产一部分其他行业的产品的公司。在试办初期,可以先着重试办前一种形式的托拉斯。

托拉斯经营范围的大小和收归其直接管理的厂(矿)的多少,应当根据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专业化和协作、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来确定。一般说来,托拉斯管理的厂 (矿)和事业单位,主要应当是:生产本行业产品的或同综合利用资源直接有关的厂(矿),作为托拉斯的技术后方的专业机械修理厂、专用工具模具厂,以及同生 产密切有关的科学研究试验单位、设计单位、专业学校等。有些托拉斯(如煤矿),也可以管理一些为本身基本建设服务的建筑安装公司。

组织托拉斯,绝不能任意把许多中、小厂合并起来(比如有的厂同某一托拉斯企业有一些协作关系,但同时它又可以为其他企业协作,这些厂子就不能收到托拉斯来,而应 当发挥它的专业化作用),成为臃肿的综合性的大厂,而应当把那些中、小厂,特别是把那些专业化的和技术革新有成绩的小厂,充实和加强起来,充分发挥它们的 特长。

对于现有的大型综合性的工厂,也应当通盘规划采取厂内协作和厂外协作的办法,逐步地合理地加以改组,使它化全能为专业,或者采取一分为二,一分为几的办法,化大厂为中、小厂,结合党的战略要求,有计划地坚决地把某些厂拆迁到后方去。

托拉斯除了组织内部的生产协作以外,对于原有的地区性的和不同行业之间的合理协作关系,必须继续保持,不要中断;并且要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积极地同其他企 业建立新的协作关系。那种认为办了托拉斯以后,就什么都应当自己干的思想,以及不愿积极为其他企业承担协作任务的思想,是不正确的,必须加以防止。

全国性的托拉斯,除了管理好直属企业以外,对不属于它直接管理的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可以在主管部授权下,根据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实行归口管理,把这些企业的计划纳入全行业的统一规划,并对它们的生产技术进行指导。

二、关于托拉斯的管理办法问题。托拉斯成立后,必须制订一些相应的规定和办法来改进管理。经我们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初步提出以下几条粗杠杠:

1、在计划管理方面:托拉斯作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托拉斯所属工矿企业,在托拉斯内部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计划单位,国家通过主管部向它下达计划,它对完成国家计划全面负责,并对所属分公司、厂(矿)以及科研、设计等单位,实行统一的经营管理。

2、在基本建设方面:托拉斯的基本建设,统一纳入国家计划。托拉斯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和要求,制订本行业长远的和年度的发展计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进行具体安排,组织所属单位努力完成。

3、 在科学技术工作方面:要大大发挥社会主义托拉斯的优越性,首先就是打破行政上的分割管理办法,而实行政治、经济、技术相结合的办法。托拉斯应当大力抓技术 革新和技术革命,不断采用新技术,积极发展新产品。必须在这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否则就发挥不出托拉斯的优越性。因此,它应当有专门的科学研究机构和负责新 产品、新技术发展工作的机构,并将科学研究成果及时用于工业生产,迅速提高本行业的技术水平。

凡是新产品设计工作宜于集中进行的,托拉斯就应当建立专门的产品设计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迅速作到产品和零件、部件的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以利组织生产,收到更好的经济效果。

4、在产、供、销结合方面:托拉斯内部应当实行产、供、销的统一管理。

托拉斯统一管理所属厂(矿)的物资供应工作。它根据国家计划,统一向有关部门申请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统一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常年需要的大宗物资,要做到固 定协作关系,实行定点、定量供应,直达供货;属于小额、零星物资,由物资部门的业务经营网点,就地就近组织供应,或由各厂(矿)自行采购。托拉斯内部协作 配套的产品,不再经物资管理部门分配,由托拉斯自行管理调拨。

工业托拉斯所需的农产原料的采购供应办法,可按照各种原料的不同情况,由工业部门与商业部门根据统筹兼顾、经济合理的原则,具体商定。

托拉斯所属厂(矿)生产的由国家统一分配的产品(包括国家物资管理部门管理的产品),应当一律纳入国家分配计划,统一分配。托拉斯生产的消费资料,目前仍由 商业部门负责销售。某些产品(如汽车配件、煤炭等)如果由托拉斯自行销售,有利于产、销结合和对用户的技术服务,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可以由托拉斯负责经 营批发业务。

5、在财务管理方面:国家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包括必要的和机动的物资储备资金)拨给托拉斯,它根据国家的规定,可以在所 属厂(矿)之间进行调剂。托拉斯按照国家的规定,按时按数上缴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和缴纳税款。托拉斯应当上缴的利润和基本折旧基金,分别由所属销售环节和 厂(矿)就地入库,并由总公司通过主管部门同国家财政机关统一结算。托拉斯应当缴纳的税款,由销售环节就地向税务机关缴纳。托拉斯内部协作配套的半成品、 零件、部件,不再缴纳税款,但作为商品出售的,仍应纳税。托拉斯在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和税款的缴纳方法改变后,必须保证完成原定的总的上缴财政计划,并力 争超额完成。

为了保证托拉斯所属厂(矿)能及时地进行必要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除了重大的设备更新项目由国家计划统一安排以外,可将基本折旧基金的一部分留给托拉斯,由其掌握使用。今后在国家计划上,应当把设备更新与基本建设分开,单列设备更新项目。

托拉斯统一提取大修理折旧基金,并根据所属厂(矿)的大修理计划,统一安排和管理设备的大修理。大修理基金不得移用于基本建设。托拉斯所需的四项费用(新产 品试制费用、技术组织措施费用、劳动安全措施费用、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用)和所属厂(矿)的一般研究试验项目需要的费用,可采取对托拉斯(不对厂、矿)实 行利润留成办法,从利润留成中解决。但是国家指定托拉斯进行的某些重大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由国家另外拨款解决。

科学研究试验、设备更新以及四项费用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应当列入国家计划或采取其它办法,保证供应。

企业奖励基金以托拉斯为提奖单位,由它分配给各个厂(矿)。实行以托拉斯为提奖单位以后,企业的奖金水平不应比过去降低。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委员会和财政部另订。

托拉斯的管理经费,由企业成本中开支。托拉斯所属事业单位(包括科学研究、设计、专业学校等单位)的经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办法,在托拉斯的利润中扣支。

托拉斯所属不同地区、不同厂(矿)生产的同样规格质量的产品,应当实行同一的价格。

6、在劳动管理方面:国家批准的劳动计划和工资总额,由托拉斯统一掌握,它有权根据国家的规定,在所属单位之间调剂使用。托拉斯有权在不同地区的所属单位之间 进行干部和劳动力的调动。托拉斯应当积极研究和试行两种劳动制度,严格控制固定工的使用,研究和试行两种教育制度,更多更好地培养新生力量。〔1〕

以上几条仅是一些原则规定,具体实施办法,我们拟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议订。

上述办法是带有试验性质的特殊规定,除了托拉斯试点单位以外,对其它企业暂不实行。试点中发生的一些具体问题,主管部可以同有关部门协商,个别解决;解决不 了的,由国家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为了尽快地取得经验,托拉斯成立以后,凡是经过有关部门商量好,已有条件实行的新办法,即应迅速实行;有些 办法在某些托拉斯一时还难以实行的,则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在新的办法没有实行以前,仍按原办法执行,以免打乱正常秩序。

三、关于全国性托拉斯和地方的关系问题。办好托拉斯,用社会主义的经济的和科学的办法来管理工业,是多快好省地发展我国工业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全党的任务,是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党委的共同责任。

托拉斯成立以后,必须正确处理好同地方的关系。托拉斯及其所属厂(矿)和事业单位,应当切实地依靠地方党委的领导,接受地方经委的指导。托拉斯所属厂(矿) 如果生产能力有余,可以在保证完成总公司下达的计划任务,不占用国家计划分配的原料材料和遵守等价交换原则的前提下,承担一些地方分配的生产任务。各地方 对于全国性托拉斯在本地区内的厂(矿)和事业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领导,加强对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的监督;同时,还应当负责组织各个托拉斯之间以及 托拉斯与地方企业之间的协作,帮助各个托拉斯解决某些地区性物资的供应和劳动力的调配,组织经验交流和开展比学赶帮的群众运动。这就是说,组织托拉斯以 后,地方对工业的领导责任并没有减轻。全国性的托拉斯要上收一部分目前属于地方管理的厂(矿)和事业单位,但数量不能过多,其余企业仍然要由地方管理。托 拉斯生产所需要的某些零件、配件、材料,可以组织地方企业固定协作关系,实行定点供应。

四、关于托拉斯的政治工作问题。根据中央、主席关 于工业交通战线从上到下建立政治工作机关、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指示精神,托拉斯的总公司应当设立党委和政治部,在主管部党委和政治部的领导下,坚持政治挂 帅,切实作好思想政治工作,积极促进管理机关革命化、企业的革命化和职工队伍的革命化。托拉斯所属的分公司和厂(矿)、事业单位的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实 行由托拉斯党委和地方党委双重领导。具体办法由中央工业交通政治部会同各主管部的政治部,参照“工业交通政治工作条例”(草稿)的精神加以规定。

五、 关于托拉斯的组织机构问题。托拉斯的机构,必须遵照毛主席所指示的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原则来合理设置。对于托拉斯的机构和人员编制, 应当从严进行审查和控制,不能照搬行政机关的一套架子。托拉斯的管理机构,应当力求精干,减少层次,减少管理人员。需要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按照经济区划而 不能机械地按照行政区划设置。有的地区可以成立总厂,由一个大厂领导几个小厂,不必设立分公司。

托拉斯的干部管理,凡是过去由中央和部管的干部,仍由中央和部统一管理;属于公司管理的干部和其它人员,公司有权任免和进行内部调动。

托拉斯成立后,原来的行政主管机关和所属厂(矿)的管理人员,应当逐步减少。要求各个试办的托拉斯,在试办的一二年内,争取做到将全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管理费用减少百分之十左右,以后再进一步减少。

六、关于总公司的设置地点问题。托拉斯是企业性质的经济组织,而不是行政管理机关。它的总公司应当接近生产,接近基层,设在生产厂、矿较多的地区,一般不应设在北京,以便直接指挥生产,加强对生产的具体领导。

试办托拉斯是一个新的重大的工作,各主管部和地方党委,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并选派强有力的负责干部担任托拉斯的领导职务,认真作好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办经 验。各有关部门和地区应当调集一些有专业经验的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去加强托拉斯的力量。各个试办的托拉斯,要以艰苦奋斗、勤俭办企业的革命精神和科学的 求实态度,做好工作,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良好的效果。

以上报告,请中央审查,如可行,请批转各部门、各地区参照执行。

国家经济委员会党组一九六四年七月十七日

注释

〔1〕 当时的劳动规章制度,某些规定不够合理,如临时跨省调动工人,一次调动五十人以下的,须经中央主管部批准,五十人以上的,须经劳动部批准,有的省、市、自 治区又规定了本地区的审批办法,层次很多,手续复杂,审批又无一定标准,不利于对劳动力的及时合理调配。又如,工、矿企业在劳动计划内招用临时工,甚至零 散工,必须通过当地劳动部门,费时费事,不能及时地适应企业生产的需要,促使企业增用固定工,扩大企业的编制。因此,成立托拉斯后,在劳动制度上不少方面 需要作相应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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