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索引页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学校毕业生劳动实习试行条例》的通知

日期:1964-8-19 作者:[待确定]

现在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劳动实习试行条例》和高等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劳动实习领导小组《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劳动实习试点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十个月来的劳动实习试点工作表明,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劳动实习中,加强了思想改造,提高了阶级觉悟,丰富了实际经验,增强了体质。因而,不仅为多数高等学校毕 业生所热烈拥护,而且受到广大工农群众的普遍赞扬。经验证明,这个制度是促使青年知识分子劳动化、革命化,提高社会主义觉悟,抵制资产阶级思想侵蚀,防止修正主义和教条主义的一项重大措施。对于将要走上工作岗位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补上这一课是完全必要的,这更有利于今后在实际工作中,继续参加定期劳动和加 强思想改造。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认为,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劳动实习试点工作,从一九六三年起,要认真连续抓三年,把这项制度建立并巩固下来。 今年的试点面,应该扩大到占毕业生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左右,并应注意安排较多的毕业生到农村参加劳动实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中央各有关部门 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指定负责干部主管这项工作。

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劳动实习,必须以体力劳动为主,适当地组织他们就地参加“四 清”、“五反”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并且妥善地安排他们的专业学习,不要中途抽调他们搞其他工作。在劳动实习过程中,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劳逸结合和安 全生产,关心他们的生活和身体健康。

高等学校毕业生劳动实习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培养又红又专和体魄健全的工人阶级知识分子,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劳动实习制度。

高等学校毕业生劳动实习制度,是促进青年知识分子劳动化、革命化的一项意义深远的重大措施。它有利于在阶级斗争和生产斗争中锻炼青年知识分子,加强思想改 造,提高阶级觉悟,以防止修正主义和教条主义,培养坚强的革命接班人;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执行理论与实际联系的原则,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同时,也有利于更好 地对毕业生进行考查了解,合理分配和使用专门人才。

第二条凡属高等学校本科、专修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和毕业回国留学生,在分配工作后,都应该参加劳动实习。

调干毕业生原则上应该参加劳动实习,如原系工人、农民或士兵的,经工作单位批准,可以不参加劳动实习。

毕业生健康状况不适于从事体力劳动的,经学校提出意见,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工作单位批准,可以不参加劳动实习。

第三条毕业生劳动实习的时间为一年。劳动实习以后,还须按照规定见习一年。凡能结合专业进行劳动实习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将劳动实习和见习结合起来安排。

毕业生的劳动实习应该以参加体力劳动为主。体力劳动的时间不得少于八个月,其他时间应该适当安排政治学习、专业学习和参加必要的社会活动。不许在中途抽调毕业生做其他工作。

第四条毕业生参加劳动实习,应该同工农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积极参加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项伟大的革命运动,以进一步加强阶级观点、劳动观 点、群众观点和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培养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学习工农群众的优良品质,提高社会主义觉悟,学习生产技能,增强体质。

第二章 劳动实习的安排

第五条毕业生一般应该由工作单位安排到所属基层生产单位,进行劳动实习。分配毕业生人数太少的,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本单位没有适当劳动实习场所的,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安排。

毕业生安排到农村人民公社劳动实习,应该适当集中,不宜过于分散,以便管理。

第六条毕业生劳动实习的场所,应该尽可能结合专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便于和工农群众结合;

(二)领导力量较强,能切实担负管理劳动实习的工作;

(三)便于安排劳动、生活等问题。

第七条毕业生在厂、矿企业中的劳动实习岗位,应该按照有利于劳动锻炼和思想改造,便于掌握本专业基本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原则,由技术人员、工人和毕业生共同研 究,提出意见,经领导审查确定。根据专业的特点和需要,可以确定几个岗位,也可以确定一个主要岗位和几个辅助岗位。但是劳动实习岗位不宜过多。

厂、矿企业应该对毕业生在每个岗位的劳动实习,提出掌握生产技术的适当要求,并拟定具体计划。

农村人民公社应该根据生产特点安排毕业生的劳动,提出掌握生产知识的具体要求,并尽可能地使他们参加农作物从播种到收获的整个生产过程。

第八条安排毕业生的劳动,应该由轻到重,由简到繁,循序渐进,注意劳逸结合和生产安全,并适当照顾体弱和患病的毕业生以及女生的生理特点。

第三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九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以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阶级斗争为纲,进行社会主义教育、时事政策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防止只安排劳动,不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的偏向。

第十条毕业生劳动实习所在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毕业生学习毛主席著作,并指导他们带着问题学,活学活用,联系实际,改造思想。毕业生劳动实习所在单位应该适当地 安排毕业生就地参加“四清”、“五反”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社会宣传活动,工农业余教育工作等社会工作和阶级斗争的实践,使他们受到更广泛、更全面的实际锻 炼。

第十一条思想政治教育,必须从实际出发,注意青年知识分子的特点,抓活思想,坚持正面教育和群众性的自我教育,开展比、学、赶、帮活动,表扬先进,树立榜样,启发毕业生改造思想的自觉性。

第十二条毕业生的政治学习时间应该切实保证。在厂、矿企业和农、林、牧、渔场劳动实习的,参照本单位干部的学习时间进行学习;在农村人民公社劳动实习的,应该安排一定的学习时间

第四章 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毕业生劳动实习期间应该进行专业学习。专业学习必须理论联系实际,有重点地复习功课,使毕业生对所学专业,进一步加深体会,掌握运用,融会贯通,提高水平。

第十四条专业学习应该建立制度,拟订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学习方法以自学为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进行必要的辅导,还可以适当组织专题报告会、座谈会等活动。????

第十五条专业学习必须保证两个月左右的时间。时间的安排,可以分散,也可以适当集中;在农、林、牧、渔场和农村人民公社劳动实习的,应该忙时少学,闲时多学。

第五章 编制、工资和生活福利

第十六条毕业生劳动实习期间的编制和工资计划单独编列,经费开支办法由财政部规定。

毕业生劳动实习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务院规定的高等学校毕业生临时工资标准执行。劳动实习一年后评定正式工资,再见习一年后确定职务。

毕业生在农村人民公社劳动实习的,计工不计酬,所得工分归生产队所有。

毕业生劳动实习时间计算工龄。

第十七条毕业生劳动实习期间不发给奖金。对毕业生的奖励,应该以精神鼓励为主,以适当的物质奖励为辅。

第十八条毕业生在厂、矿企业和农、林、牧、渔场劳动实习,所需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生产工具,按所在单位同工种工人办理。毕业生在农村人民公社劳动实习,生产工具由生产队解决。

第十九条毕业生劳动实习期间,公费医疗、日用品供应、取暖费等以及高温、井下等津贴,应该与所在单位职工或公社干部享受同样待遇。

第二十条毕业生劳动实习期间的口粮,按所在单位同岗位工人的定量标准或当地人民公社社员的实际吃粮标准供给。低于在校时定量标准的,按在校时定量标准供给。所需粮食由所在地区的粮食部门负责供应。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劳动实习期间的公休假日,与当地的工人或社员相同。病假和事假,按所在单位的制度办理,但不扣发工资。

毕业生劳动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六章 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劳动实习工作,由高等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劳动实习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由高等教育部办理日常工作。

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劳动实习领导小组的任务是:统一计划和部署毕业生劳动实习工作,制定制度,督促检查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毕业生劳动实习工作。

第二十三条中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毕业生劳动实习工作,由各部门统一管理,并应有一位领导干部负责主管,指定有关人员办理日常工作。

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毕业生劳动实习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并应有一位副省长、副主席或副市长负责主管,也可以由一位主管厅 (局)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劳动实习领导小组,由教育或人事部门办理日常工作。

中央各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劳动实习领导小组的任务是:具体贯彻执行中央有关劳动实习的方针政策,负责制订劳动实习计划,统一安排和督促检查劳动实习工作,总结和交流经验,定期向高等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劳动实习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劳动实习领导小组对中央各部门在本地区有毕业生劳动实习的单位,在劳动实习管理工作上,应该予以必要的指导。这些单位也应该主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劳动实习领导小组取得联系,经常反映情况。

第二十四条市、县应由一位副市长或副县长负责主管,也可以由一位主管局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市(县)高等学校毕业生劳动实习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和安排毕 业生劳动实习工作,并指定有关人员办理日常工作。专区应该有一位领导干部负责督促检查本地区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劳动实习工作。

第二十五条有 毕业生劳动实习的厂、矿企业和农、林、牧、渔场,应该成立高等学校毕业生劳动实习领导小组,由一位副厂(矿、场)长负责主管,并指定有关机构办理日常工 作。????第二十六条接受委托安排毕业生劳动实习的单位,应该认真负责作好劳动实习的管理工作,按照有关的规定,妥善解决毕业生的劳动、生活等方面的问 题。委托单位应该选派干部带队或指派专人同接受委托单位经常联系,了解情况,并积极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劳动实习期间,应该对毕业生进行全面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劳动态度、群众关系、生活作风、专业学习和实际工作能力等方面。在劳动实习结束时,应该以毕业生的自我鉴定为主,通过民主评议,作出组织鉴定。

劳动实习期间,毕业生在每一季度末或每次调换劳动实习岗位前,应该做一次小结;劳动实习结束时,应该写出劳动实习总结。劳动实习期间,对犯有错误的毕业生,主要应该加强教育,不要延长劳动实习期。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应该区别情况给予适当处分。

第二十八条毕业生劳动实习所在单位应该将毕业生组成劳动实习队(或小组)。劳动实习队(或小组)在劳动实习所在单位的领导下,主要担负以下任务:进行思想工作,定期召开小组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督促检查政治学习和专业学习;及时反映毕业生的情况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毕业生到外地参加劳动实习,和劳动实习期满后回工作单位,各地有关部门应该准予报户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分配到军事系统工作的毕业生劳动实习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

第三十一条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高等学校毕业生劳动实习具体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注释

〔1〕《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劳动实习试点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本书从略。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返回索引页面]



Copyright (C) 2024 Marxist-Leninist-Maoist.
Permission is granted to copy, distribute and/or modify this document under the terms of 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Version 1.3 or any later version published by th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with no Invariant Sections, no Front-Cover Texts, and no Back-Cover Texts. A copy of the license is included in the section entitled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