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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文化部党组关于处理戏曲演员高工资问题的请示报告》

日期:1964-8-21 作者:[待确定]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各党组:

中央原则同意《文化部党组关于处理戏曲演员高工资问题的请示报告》现将这个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

文化部党组关于处理戏曲演员高工资问题向中央的请示报告

(一九六四年八月十三日)

部分戏曲演员领取过高的工资,是一个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这次京剧现代戏观摩演出期间,我们就这个问题作了调查,并且同各省、市有关同志交换了意见,一致认为戏曲演员高工资是不合理的,造成的影响很坏,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兹将演员高工资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目前,国营剧团大部分演员是执行国家规定的文艺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但有部分戏曲演员(主要是京剧演员)工资收入超过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戏曲演员每月工资收入超过国家规定的文艺人员最高一级工资标准(北京、天津地区三百三十三点五元,上海地区三百五十一元)的,约有二百余人。其中,五百元至一千元的六十四人,一千元以上的九人,最高的是一千七百六十元。这些戏曲演员的高工资,多数是按照私营戏曲班社时他们的收入定下来的。解放初期,对少数在艺术上有成就、并且解放前有一定名声的戏曲演员,照顾到他们过去的收入情况,以及有些人负担较重,特殊开支较多,因此在工资待遇上,基本维持了他们原来的水平。这是一种类似收买性质的措施,过去这样做是必要的。但是其中有些人的工资过高,同整个国家职工的工资水平悬殊过大,而且有些高工资的演员已经长期不演戏,或者很少演戏,甚至还能演也不演了,却照领高工资,这是很不合理的。一九五六年文化部颁发全国文艺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以后,对于这些演员的高工资,没有进行调整。另一个形成高工资的原因,是有些地区盲目发展戏曲剧团,采取给以高额工资的办法互相“挖角”。同时,一部分不服从国家分配的或者被剧团开除的以及在社会上自行投师学戏的演员,到处自由流动,任意索取高额报酬,以致高工资演员的人数越来越多。为了制止“挖角”和取缔流动演员,文化部曾在一九五八年向各地发出过通知,一九六○年又经中央批转了文化部党组的报告,但这种现象至今还没有完全杜绝。

戏曲演员拿高工资的人数,就全国来说虽然不是太多,但社会影响很坏,对戏曲队伍的腐蚀作用很大,特别是在青年演员中已经造成了十分不良的影响,严重地妨碍了戏曲队伍的思想改造、戏曲演员同工农兵群众的结合,不利于戏曲艺术的革命化和戏曲队伍的革命化,是和戏曲贯彻执行演革命的现代戏、为工农兵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相违背的,而且有产生高薪阶层的危险。过去这些问题所以未能及时解决,主要是我们从政治上、从戏曲队伍的改造上,尤其是对以苏联造成特殊阶层为鉴,从反修、防修、挖修正主义根子方面考虑得很不够,对高工资的危害性认识很差。近几年来,中央领导同志曾多次指示我们要认真考虑戏曲演员的高工资问题,我们迟迟没有进行研究和采取措施,这是我们的错误。

当前政治战线、思想战线、文化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正在进一步深入发展,为了防止资产阶级思想和资产阶级生活方式对文艺队伍的侵蚀,加强文艺工作者同工农兵群众的结合,促进文艺和文艺队伍的革命化,必须正确地贯彻执行政治思想教育与物质鼓励相结合,而以政治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对戏曲演员的高工资进行适当调整,坚决改变现在的高工资现象。最近举行的京剧现代戏观摩演出大会大大提高了戏曲工作者的政治思想觉悟,许多高工资演员纷纷要求降低工资,解决高工资问题的时机已经成熟。经与来京参加观摩演出大会的各省、市宣传、文化方面的负责同志共同研究,拟定处理办法如下:

(一)处理戏曲演员高工资,必须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下,从调查研究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首先充分作好思想工作,向全体戏曲人员说明废除高工资的重大政治意义。这样做绝不是因为国家要省几个钱,而是为了有利于戏曲工作者的思想改造,有利于戏曲工作者同工农兵相结合,防止修正主义的滋长和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特别要向年轻一代的戏曲工作者进行教育,教育他们不应当追求名利,计较工资,而应当保持艰苦朴素的作风,树立革命的志气,努力作革命文艺的接班人。

(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以及解放以后培养出来的青年演员,现在享受超过国家规定的文艺人员最高一级工资标准待遇的,应该一律降下来,降低到他们的文艺级别应得的工资。个别人降低现行工资后,生活上如确有困难,可以经过省市自治区党委的批准,分别不同情况,采取适当办法予以补助。

(三)凡通过“挖角”、“拉角”,演员自由流动、“跳团”等方式,而抬高工资的,即使在国家工资标准范围以内的,也必须一律降下来,按照国家文艺人员工资标准重新评级。

(四)对于少数在艺术上有成就、并且解放前有一定名声的非党的戏曲老艺人,现在享受高工资待遇的,可不予变动。如个别人坚决要求降低工资,确系自愿,生活上又没有困难的,也可考虑酌予降低。在考虑接收他们入党时,必须他们首先自动减去高工资。

(五)除上述各类高工资问题外,属于在国家工资标准范围内的,工资级别偏高和工资待遇不平衡等问题,不当作高工资问题处理,一律留待以后逐步调整。

(六)处理戏曲演员高工资的工作,一般可以分两步走,先国营剧团,后集体经营的剧团。如果条件成熟,也可以同时进行。

(七)坚决取缔和制止戏曲演员自由流动、剧团互相“挖角”的行为。今后凡进行“挖角”、“拉角”、非法抬高工资的,对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应给予必要的处分;情节恶劣的,应开除党籍。非党干部如犯有这种错误的,也应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意见,如中央同意,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执行。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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