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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处理五反案件向中央、华北局的请示

日期:1964-9-12 作者:[待确定]

兹将《北京市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处理五反案件的请示》送上,市委同意这个意见,请批示。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处理五反案件的请示

1963年5月15日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处理五反案件的报告中规定,“无论是运动中揭发出来或者是运动前定案的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在运动期间,一律不杀,一般也一律不判。”对此,我们已遵照执行。目前由于情况变化,运动时间延长,在运动中或者运动前逮捕的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如果都等到运动结束后再处理,那么相当部分罪犯所关押的时间将会超过应判处的刑期。同时,由于罪犯久押不判,监所押人过多,也给管理带来了困难,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到今年5月底止,本市仅“五反”前定案的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就有256件,占全部在押未决案的一半以上。中级法院有在押未决犯176人,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犯人即有96人,占55%。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五反”前定案的和五反运动中揭发出来、已起诉到法院的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除在运动期间一律不判死刑外,目前都可以陆续依法判处。

二、贪污盗窃犯的量刑问题,根据中央批转《中央监委关于五反运动中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的规定为依据。

投机倒把犯罪案件,根据罪犯个人非法所得(指实得暴利)的多少,也照上述规定判处。

以上意见是否适当,请批示。

1964.08.29

来源:根据《中共北京市委重要文件汇编》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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