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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一九六一年以前农村四项欠款问题的通知

日期:1965-3-26 作者:[待确定]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委员会:

为了免除农民的旧债负担,进一步调动社员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新高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同意湖北省委关于农村社队欠国家的赊销款、预付款、预购定金和农业贷款(简称四项欠款)问题请示中提出的意见,并通知如下:

(一)农村社队欠国家的一九六一年以前的四项欠款,截止目前未归还的部分,一律豁免,不再偿还。农村个人的四项欠款,属于贫下中农的,全部豁免;属于其 他中农的,如偿还困难,可酌情豁免一部分;富裕有力偿还的,原则上不豁免;属于地主、富农、投机倒把分子、贪污分子的,一律不豁免(这些不豁免的欠款,将 来收回以后如何处理,由省、市、自治区决定)。豁免了欠款的社队和个人,如果有原来用欠款购买的现在积压无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应当退给国家;有国家发放的 退赔期票,应当交还国家。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贷给社队和个人的款项,比照上述原则处理。处理后资金发生困难的,由国家银行酌予补助。

(三)在此通知以前,已经按去年下达的办法清理结束的地方,是否按这次的原则进行调整,由各省、市、自治区决定。在尚未进行清理的地方,是立即分期分批普遍清理,还是结合重点四清运动清理,也由各省、市、自治区决定。

(四)清理时必须切实查明债权债务关系,注意不要让贪污分子和某些不好的干部钻空子。要着重向农民说清楚,这次豁免是党和国家对农民照顾所采取的一种特殊措施,一九六二年以后的各项债务,仍然要贯彻“有借有还”的原则,维护国家信用。

附湖北省委请示供参阅

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委关于一九六一年以前的贷款、赊销款、预购款的清理问题的请示

(一九六五年三月十九日)

中央:

关于一九六一年以前的贷款、赊销款、预购款的清理问题,我们最近在孝感进行了一些调查。我们有如下意见:

第一,因为六一年前是大队核算,改为小队核算以后,这些欠款由小队归还,小队普遍反对。因此建议全部废掉。

第二,一九六一年以前社办企业和社办水利的贷款,也要清理一下,能收回多少(可以资产抵债)就收回多少,也要废一部分。

第三,一九六一年以前对农民个人的贷款(银行信用社合计)以废百分之八十左右为好。一般贫下中农的欠款全废。富裕中农、地主富农、投机倒把分子、贪污分子的欠款不废。

经过社教把这些旧帐加以清理,可以卸掉农民欠债的包袱,同时有利于改善财经部门的经营管理。

是否有当,望指示。

湖北省委一九六五年三月十九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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