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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关于一九六五年安置经费管理的几项规定

日期:1965-5-8 作者:[待确定]

一、一九六五年城市人口下乡安置经费,除安置到中央直属农场的列入中央预算进行管理外,其他均列入各省地方预算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挪用。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保证这项资金的及时供应。

二、插队人员安置经费的平均定额:

单身插队的,南方每人二百三十元,北方(包括华北、东北、西北、山东、河南、皖北、苏北,下同)每人二百五十元;

上山新建集体所有制的生产队(场)每人四百元;

成户插队的,南方每人一百六十元,北方每人一百八十元;

跨省插队的,每人另加旅运费二十元;

回乡人员补助费每人五十元。

三、安置经费应当按照实际安置人数和规定定额严格控制,不安置人就不给钱,也不得用减少安置人数的办法来提高每人安置费的定额。各省、市、自治区在不突破经费总指标,不突破每人的经费平均定额和保证完成安置人数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制宜,规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开支标准和开支项目。

四、安置经费的使用,必须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一方面要做到“国家关心,负责到底”;另一方面要提倡奋发图强、自力更生的“大寨精神”,反对铺张浪费,切实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把事办好。安置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是:

1.建房补助费。包括新建房屋的材料费和外雇技工工资。也可以购置旧房或者修缮公房。

2.生活补助费。对于下乡插队人员给予半年到一年的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当地贫下中农一般生活水平。少数下乡人员缺少棉衣、棉被、蚊帐或有病需要治疗,而自己无力解决的,也可以有重点地酌予补助。

3.旅运费。包括下乡人员从城市到达安置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行李运输费、途中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陪送人员中属于集体所有制的街道干部的差旅费开支。

4.小农具、家俱购置费。包括下乡人员购置小农具,添置铺板、炊具的费用,以及新建队购置中型农具的费用。

5.机动费。在实际安置人员每人平均定额内,留出少量经费,由省、县两级掌握,用以解决下乡人员的遗留问题。

五、安置费必须实行银行监督拨款的办法。各级农业银行对于安置费拨款,应当根据安置部门的使用计划,予以控制拨付;建房补助费,在安置任务和安置费指标落实到生产队以后,按规定标准拨付;生活补助费,根据实际安置人数,在规定标准内,分期拨付;旅运费,根据下乡人员的行程远近,核实拨付;小农具、家俱购置费,按照实际安置人数和规定标准,一次拨付。插队安置费,不论单身下乡的或成户下乡的,一律不得发给个人,由安置人的社队掌握使用,但必须用于下乡人员。对于不符合规定用途和中间截留挪用的款项,银行有权拒付。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年度预算指标以及指标变动,均应及时抄送同级农业银行。各级安置办公室在用款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同时抄送同级农业银行。财政部门在批复用款计划后,应当及时把款拨给农业银行。

为了管好、用好安置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银行、安置办公室应当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安置费使用管理的经验,不断改进管理工作。发现不适当的开支和浪费挪用情况,应当及时加以制止和纠正,对于挪用的款项必须限期归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反映。

六、各级安置办公室对于安置经费预算、决算的编报时间、份数和审批程序,均按照事业单位的管理办法办理。按照当年实际安置的人数和定额计算,其未用完的安置费,可以结转下年使用;没有完成当年安置计划而结余的安置费应当如数交回财政部门。

跨省安置的,由安置地区统一编报安置费预算、决算。动员地区所需的经费,由动员、安置地区双方协商安排。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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