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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对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平反、改正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日期:1980-2-5 作者:[待确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示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总政治部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对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平反、改正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可将此件转发至县、团级)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对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平反、改正问题的通知》(即中发[1979]49号文件),现结合军队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在一九五九年以来反右倾斗争中,因反映实际情况或在党内提出不同意见,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右倾机会主义错误(包括“二类”、“三类”分子)或戴上其它政治帽子,过去平反、改正不彻底,或者至今没有平反、改正,或者平反后又重新定性处理的,均应予以复查,作出平反、改正结论。复查工作,原则上由原结论处单位负责。原单位撤销的,由其所属上级机关直接处理或指定有关单位处理。平反、改正结论的审批权限,正师职以上干部,按照中央军委[1979]10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副师职以下干部,按照现行干部任免权限执行,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二、予以平反、改正的人员,已经离开军队的,不再收回军队。原作复员、资遣处理的副排级以上干部,恢复原来的级别待遇后,按照离队时的有关规定补办转业手续,改定地方工资级别(见“附件说明”)。工资和转业安家补助费不再补发,已领的复员费也不再退还。其工作问题,由原单位商请本人现所在地区有关部门,按照中发[1979]49号文件的精神,适当安排。不能工作,符合退休、离休条件的,由地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休、离休手续。

原作开除军籍、资遣处理的军队大专院校学员,平反、改正后,按离校的时间补发毕业、肄业证书或开具证明,补办复员手续,商请地方分配适当工作,并由地方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级别,中等专业学校的学员,按当时规定补办复员、退伍手续,由地方按照复员、退伍军人妥善安置。予以平反,改正的人员,重新安排工作后,其离开军队的一段时间,不算军龄,但应计算工龄。

三、原受降职、降级处分的,平反、改正后,均应恢复原来的级别待遇。现在军队工作的,按照一九六五年二月十一日中央军委《关于改革军官薪金制度的决定》,确定相应的工资级别,已经复员、转业的,按照离队时的有关规定,改定地方工资级别(见“附件说明”)。其中工作分配不当的,由现所在单位予以适当调整。

平反、改正后的工资,一律从一九七九年八月开始,由本人现所在单位发给。

四、原受觉、团或行政纪律处分的,平反、改正后,一律撤销原处分。原被开除党籍的,应恢复其党籍,党费不再补交,如有的在当时还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个别在开除党籍以后,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党员条件的,则不能恢复其党籍。

予以平反、改正的人员,原作“劝退”或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可按照中央组织部一九七九年七月十八日《关予历史遗留问题中有关党员党籍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在反右倾运动中,因错批、错斗而被迫自杀的人员,也应予以平反、改正。过去按“叛党自杀”处理的,应予平反,恢复名誉。由原处理单位按病故干部填发“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或“革命工作人员病散证明书”(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并按有关规定将抚恤金一次发给。其家属子女的生活待遇,按照病故干部的抚恤规定办理。其遗属的生活补助费,从平反,改正之日起发给。

六、凡予平反、改正的人员,原单位应将平反、改正情况通知其家属子女所在单位。

贯彻执行中发[1979]49号文件,全面处理反右倾斗争中的遗留问题,是政治上的一件大事,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有专人负责,吸收有关部门参加,共同搞好这项工作。处理反右倾斗争中的遗留问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积极主动地进行复查。凡是搞错了的,都必须彻底地给予平反、改正。同时,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防止简单从事。

1979年10月30日

附件说明

一、一九五八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二日期间离队的干部,确定工资级别时,根据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军队干部级别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比照表”(附表一)确定,其工资待遇,根据一九六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精神,按照“一九五八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二日转业的干部取消军龄补助金以后应领工资计算表”(附表二)执行。

二、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三日至一九六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期间离队的干部,根据一九六二年十月二十一日经总理批准的“总政治部关于抽调一批干部支援商业战线的指示”所附“转业干部确定地方级别界限表”(附表三)确定其工资级别,并按新确定的地方级别领取工资。

三、恢复级别和补办转业手续的干部,其德才条件较好,工资级别与地方同等条件的干部比较确实偏低的,可根据一九六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适当调整。调整的幅度,以一级为限。

附表一:

军队干部级别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比照表

军队干部级别: 正师级 = 11 (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

军队干部级别: 副师级 = 12 (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

军队干部级别: 准师级 = 13 (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

军队干部级别: 正团级 = 14 (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

军队干部级别: 副团级 = 15 (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

军队干部级别: 准团级 = 16 (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

军队干部级别: 正营级 = 17 (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

军队干部级别: 副营级 = 18 (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

军队干部级别: 正连级 = 19 (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

军队干部级别: 副连级 = 20 (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

军队干部级别: 正排级 = 21 (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

军队干部级别: 副排级 = 22 (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

注:转业的军级以上干部按其新任职务结合其具体条件评定。

附表二:

一九五八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二日转业的干部取消军龄补助金以后应领工资计算表

军队级别 军龄十五年 以 下 的 军龄满十五年 不满二十五年的 军龄满二十五 年 以 上 的 非中共 党 员 中 共 党 员 非中共 党 员 中 共 党 员 非中共 党 员 中 共 党 员 正军级 261.9 256.5 276.4 270.7 291 285 副军级 247.5 244.8 261.2 258.4 275 272 准军级 232.2 229.5 245.1 242.2 258 255 正师级 216.9 214.6 229 226.5 241 238.5 副师级 200.7 198.4 211.9 209.4 223 220.5 准师级 184.5 182.2 194.8 192.3 205 202.5 正团级 175.5 173.7 185.3 183.3 195 193 副团级 157.5 155.7 166.3 164.3 175 173 准团级 139.5 137.7 147.3 145.3 155 153 正营级 121.5 120.1 128.3 126.8 135 133.5 副营级 103.5 109.3 115 正连级 85.5 90.3 95 副连级 72 76 80 正排级 59.4 62.7 66 副排级 49.5 53.3 55

附表三:

转业干部确定地方级别界限表

地方级别 军 队 职 务 十 级 - 师 长 - 十一级 - - 副师长 - 十二级 - - - 师参谋长 - 十三级 - - - 团 师 副 参 长 谋 长 - 十四级 - - - 副团长 - 十五级 - 团 参 谋 长 - 十六级 - - 营 团 副 参 长 谋 长 - 十七级 - - - 副 营 长 - 十八级 - - - 连 长 - 十九级 - 副 连 长 - - - 二十级 - - 排 长 - 二十一级 - - - 二十二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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