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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印发关于复查“大跃进”时期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1985-1-18 作者:[待确定]

《关于复查“大跃进”时期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业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关于复查“大跃进”时期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

赣州地委于1984年8月29日向省委报告,对原上犹县委、赣县县委主要负责人徐克燕、王继志四同志因“大跃进”时期犯有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进行了复查。地委认为,原结论认定徐克燕、王继志、赵景富、刘品经四同志的主要错误事实依据没有出入,其定性处理也是基本恰当的,决定维持原处分不变。据了解,赣州地区此类案件还有相当一部分,等待省委批准上述案件后,准备以同样精神复查处理该地区的此类案件。省纪委对复查“大跃进”时期的案件,曾作过多次研究。并参照省委原则同意处理乐安问题的精神,现将我们对此类案件的复查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1983年4月21日赣州地委曾向省委请示,“大跃进”时期一些党员、干部因搞浮夸、瞎指挥、强迫命令等问题受处分,复查时如何掌握政策?同年6月26日,经省委同意省纪委下达了《关于复查历史老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纪发[1983]11号文件),指出:“处理历史老案应以《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指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作具体分析。既要考虑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遵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精神结合实际解决问题。”关于“大跃进”期间的问题,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议》第十七条指出:就在总路线提出后轻率地发动了“大跃进”运动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得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地泛滥开来等。因此,复查“大跃进”期间处理的案件,要把上级由于“大跃进”中的“左”倾错误,致使或影响下级产生了如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共产风”等问题,从责任划分和错误性质上实事求是地加以区分和改正。我们的意见,凡执行上级布置的工作,在“左”的影响下犯有错误的,只要实事求是地作了检讨,总结了经验教训,复查时不再追究个人的责任,原则上不要再给处分;有标新立异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可酌情给予适当的处分;对挟嫌报复或造成致死、致伤有直接责任者,仍应依照事实和当时的政策严肃处理;对因以权谋私或其他性质错误的,应按复查案件的有关政策处理。

二、赣州地委报来徐克燕、王继志、赵景富、刘品经四同志的复查案件,都是在“大跃进”期间发生的错误。有些错误主要是执行问题,也有自己的错误。他们分别受到留党察看、撤销职务和降工资的处分。此次,地委对他们复查结论后本人又提出了申诉意见,为此,拟请赣州地委、地纪委按照经省委同意的省纪委赣纪发[1983]11号文件的规定和本文的具体意见重新复查复议后,再报省委审批。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赣州地委、地纪委执行。

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1984年12月4日

来源:《江西平反冤假错案》中共江西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汇编,1997年8月,南昌。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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