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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转发中纪委关于京津两地党员违反粮食统销政策问题报告的指示

日期:1954-1-16 作者:[待确定]

各中央局、分局并转省、市委并各军区党委、党校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人民政府各党组,中央直属党委,军委各部,各特种兵党委:

兹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北京、天津两地党员违反粮食统销政策行为的问题向中央的报告发给你们,中央同意这个报告中所提出的意见,望参照执行。(可登党刊)

中央一九五四年一月十六日

自粮食计划供应的问题在党内传达以后,绝大多数党员都是严格的遵守党的政策和纪律的。但各地都发现少数党员有乘机抢购粮食、泄露秘密的行为。最近我们听取了北京市委和天津市委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党委关于这一问题的呈报。据不完全的统计,上述地区和单位在粮食计划供应中有违反上述政策行为的党员共有一 0九八人,北京市六二六人,天津市三八0人,中央人民政府各机关五0人,中共中央直属各机关四二人。这些宫员所犯错误大致有三类:(一)听了关于粮食计划供应的传达以后,为了个人和家庭食用之便,不顾党的规定乘机抢购小量面粉的有四九四人:买一袋的三六七人,买两袋的九一人,买三袋的十六人,买四袋的十一人,买五袋的三人,买六袋至十袋的六人,买十一袋的一人。这些虽然都有违反党的规定的行为但情况又有不同,有的是听了党内传达以后,从个人利益出发,乘机抢购,有的是发了工资按过去惯例买了钙粉;也有的确因急需而买的,如家里等着吃用,老婆生孩子,孩子有病等。(二)泄露秘密。其中最多的情况是告诉家属或新友乘机去抢购面粉,也有的是小广播、或麻痹大意、说话不谨慎而曳密的。至于有意鼓励群众抢购,甚至告诉资本家、帮助资本家抢购的则只是个别的。如北京市崇文区第三零售店组长许树,告诉他的内弟刘春生说:粮食就要统销;以后,他又违反上级每人最多只能买三袋面粉的规定,帮助刘春生所在的服装店的经理在第三零售店抢购面粉十七袋。许平日在该服装店做衣服不要钱);支部发觉后找许谈话,许坚决不承认,并和服装店经理订立攻守同盟。(三)从本位主义出发,不顾党的政策,指使或同意本单位的伙食团或食堂乘机抢购大量面粉。这种情况虽不多,但买的面粉很多,有的几十袋,有的几百袋。

这次北京、天津二地实行粮食统销,从党内传达到正式公开宣布,一般只有三、四天时间,有的只隔一天时间,而且大多数单位在传达时都宣布了不准购买面粉,北京市有的支部甚至宣布只要购两斤面粉也要开除党籍。在这样时间很短、宣布纪律又很严格的情况下,仍有近百分之一的党员有违反党的规定的行为,而且有些党员在听传达的中途即退出会场去抢购面粉,有的接连听了几次报告就接连抢购几次面粉,也有的卖掉衣服、手表或借了钱去抢购面粉,甚至身长驻商赊购,犯错误的大多数又是党员干部,并有一部分是支部书记。同时,在这次粮食计划供应中,还发现一些私营企业中的共产党员,因受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而蜕化变质,丧失立场,为资本家通风报信。例如北京市私营中原铁工厂党员刘长山,在听了粮食计划供应的传达以后,就唆使群众向资本家借钱去合作社抢购面粉,因合作社发觉,只抢购到十袋面粉。分给了资本家两袋;刘还亲自为该厂工头孟繁义抢购了两袋面粉。天津市私营福源造纸厂支部书记吴实潼,把粮食统销的问题告诉了一个铁货铺的资本家刘某,要刘去抢购面粉,并给刘五万元要他代为买一袋面(一袋面要八万元),第二天又去催问,「买了没有」,并要刘把面粉藏好。吴在普选中也丧失立场,曾在支部大会上说:「选我们厂的资本家可以,选别人我可不选。」(吴已被开除党籍)。天津私营聚丰染支部书记王周臣,听了粮食统销传达以后就鼓励并组织群众抢购,由资本家垫款,假借伙食闻名义到粮食公司抢购面粉,因数量太大没有买成,王又到合作社买了九袋,分给资本家两袋(王已被开除党籍)。天津塘沽公私合营永利化工厂公安科长马玉贵,听了传达以后就叫老婆到天津买面粉五袋,要保姆从车站背回,为了掩饰自己的错误,叫保姆不要声张,并答应每月给她增加两万元工资。马平日工作消极,思想已经蜕化,诬蔑我党争取民主人士的政策是一种毒辣手段,并说准备积一些钱就不干工作回家养老了(此案正在查处中)。上述情况说明资产阶级思想对我党部分党员的影响是严重的,如果不对这些错误的思想和行为作坚决门争,就会严重地障碍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贯彻。

但根据揭发出来的事实,分析党员犯错误的原因,多数还是由于觉悟不高,为了个人的或少数人的很小的利益,以致在自己的一次行为上违反了党的政策的规定,只有个别的情形是属于情节严重恶劣,有意对抗党的政策,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因此,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多数应该从思想上进行批判,结合总路线的学习,划清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思想界限,以教育党员,而不要着重以党纪处分的办法去解决他们的问题。只对于那些情节严重恶劣,有意对抗党的政策,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党员,才应给以应有的党纪处分。

天津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基本上按照这种精神处理上述案件的。他们在发现党员有违反统销政策行为的情况以后,就召开了会议,了解情况,并动员全部力量进行检查和处理。当时已经有些单位提出了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意见,但一般都是偏重,只要有错误就给撤销工作以上的重处分。根据这种情况,市纪委会就组织了力量,抓住了几个较重大的案件进行检况,市纪委会就组织了力量,抓住了几个较重大的案件进行检查,并要各支部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不要急于提出处分的意见。在发现问题和检查处理的过程中,有的区委和党委专门召集了支部纪律检查委员的会议议,呈报情况,布置工作,交代办法,发挥了支部纪律检查委员的作用,因而了解情况迅速,处理问题恰当。如市政府机关中央的问题大多是支部纪律检查委员收集反映的,政治学校的支部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领导上揭发了乘机抢购面粉的党员干部九人(其中有四人是总支委员)。经过调查,掌握情况以后,市纪委会就根据第二次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的精神,提出了三条处理原则,并通报了五个给以不同处分的典型,作为判例。为了掌握案件的处理,并规定凡在粮食统销中党员违犯纪律的案件的处理,一律须经市委批准。这样就使各级组织在处理案件时有所遵循,纠正了开始时普遍存在的急躁情绪,防止了处分党员中产生不严肃或不慎重的现象。现在全市案件已基本上处理结果,三百八十起党员违反粮食统销政策行为的案件已经处理了三百二十多起,其中给以处分的有三十人:开除党籍六人,留党察看有五人,撤销工作二人,警告七人,劝告十人。

我们认为天津市的做法是正确的。目前已经发现有些单位在处理党员违反粮食统销政策行为的案件时,有的急躁情绪和处分过重的现象,应该引起注意,如发现已处理的案件中事实出入很大,或处分确实过重的,各级组织应主动地予以适当纠正,以免在今后工作中发生困难。

正确地处理在粮食计划供应中党员违反政策行为的案件,是目前对党员和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面,是目前党的纪律检查部门保证党的总路线的贯彻的一项重要工作,检查委员会必须和那些在粮食统销中煽动群众 抢购粮食、向资本家 密而造成恶果、勾结资本家抢购或套购粮食进行投机倒把的党员,进行坚决门争,并且必须给以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对于那些有意向群众泄露秘密而造成不良后果,多次抢购粮食或抢购大师粮食的党员,则应根据其错误事实的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情况给以适当的处分;对于那些只为自己食用而抢购少数粮食、无意中泄密而未造成的恶果、或为机关伙食团抢购粮食的党员,应对其进行严格的批评,令其检讨和改正,一般可不予处分。同时,在处理任何案件时,都必须将事实调查清楚,公布典型也必须十分慎重,一定是要经过详细研究、处分恰当而又教育意义的案件才好公布。

为了通过粮食计划供应工作,在党员中进一步划清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思想界限,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该把党员中有违反粮食统销政策行为的事实加以集中,结合学习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同党员进行一次遵守党纪和国法的教育。

我们拟将这一报告发至省(市)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参照执行,是否有当,请指示。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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