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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实行粮食定点供应向华北局、中央的报告

日期:1954-3-6 作者:[待确定]

北京市粮食统销后,由于对大米、粗粮暂时不能实行定量供应,我们决定于1953年12月中下旬在城内各区先后对粮食实行定点供应。实行以来,已初步达到控制粮食销售量和防止粮商投机的目的,群众反映尚好。证明了在对大米和粗粮还没有实行定量供应的情况下,采取定点供应的办法,是必要的,可行的。

甲、从两个多月的情况来看,实行粮食定点供应有下列效果:

第一,有效地控制了粮食销售量,进一步防止了对粮食的囤积、倒卖的投机活动。1954年1月份全市粮食总销量10598万斤,较1953年10月份统销前减少了14%。

第二,初步掌握了粮食的需要量,进一步加强了粮食供应的计划性。据1月份的供应情况,除大工厂、大建筑工地和饮食业、食品工业的用粮以外,在一般居民区中平均每人(包括大人和小孩)一个月供应粮食30斤左右大体是可以打得住的。

第三,便于掌握私营粮店的销货额,使我们对私营粮店的维持或淘汰,可以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提高了群众监督的积极性,有效地加强了对私商的监督,并且也促进了国营零售店、合作社工作的改善。

乙、实行粮食定点供应的关键问题在于能否取得群众的支持。由于定点供应使群众购粮有些不便,容易引起群众的不满,我们一开始就强调提出在工作中必须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尽可能做到便利群众,取得群众的同意。各区一般都在调查群众购粮习惯和进行典型的试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初步的定点供应方案。再召开积极分子座谈会征求意见,经过修正后才向群众宣布划定的购粮地点,并结合着进行了广泛的宣传解释工作。

在划定群众购粮地点时,一般都尽量照顾了群众的便利。开始时,由于购粮证系由派出所发给,我们曾考虑一般以派出所管界为范围划定供应粮店。但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按派出所管界划定供应粮店有时对群众不便,便改为基本上以粮店为中心结合派出所管界划分供应户口,并对某些有特殊情况要求调换购粮地点的,如回民不愿到兼卖猪肉的合作社购粮等,均予以调换,对一般要求调换购粮地点,经过适当解释后仍坚持意见者,亦予以调换。这样就大大便利了群众,取得了群众的拥护。

随着定点供应的实施,也发生一些新的问题,并且使原已存在的某些问题更加突出地暴露出来,影响定点供应的顺利实施。这些问题主要是:国营零售店、合作社下班和星期一休息以及月底盘货时,群众买不到粮食;有些国营零售店、合作社的售货员工作态度不好或错给分量;特别是某些粮种有的粮店有,有的粮店没有,同一粮种、同一价格,质量往往不一,群众“不能挑好的买了”,并且有一部分面粉质量太坏,群众非常不满。对这些问题,我们都在工作过程中注意加以解决。对国营零售店、合作社的营业时间,各区都规定了在下班时间内设专人值班,星期休假日照常售粮,月底盘货日期则事先公布,让群众早作准备,有的区还指定附近的国营零售店或合作社临时代为供应。少数售货员态度不好的,则进行了批评和教育。对于粮食种类、质量不一问题,我们除正在在规定统一办法严格掌握粮食加工,并向群众适当解释外,拟根据不同质量分别规定不同的价格;对某些质量太次的,停止出售,再行加工。但粮食均由各地分别调来,品种、质量极不一致,很难处理,例如各地调京的面粉有17种之多,质量悬殊很大的,有的质量太坏,很难配售,而且再行加工的浪费也很大。

丙、实行粮食定点供应还有一个重大问题,即如何按照党的政策,尽可能使一定数量的私营粮店能够维持下来。由于北京市私营粮店过剩,在粮食统销后,已有48%陆续转业或歇业。这次定点供应后,绝大多数私营代销店都维持了粮食统销前的零售销货额,但现有的私营代销店仍有很多不能维持。问题较严重的宣武区,在现有的54户私营代销店(另外已有58户转业或歇业)中即有38户不能维持(另有14户专营加工的,大部也不能维持)。同时,今年又将有一批私营批发商要被淘汰,特别是最近肉食、食油供应不足,可能使一部分经营肉食、食油和饮食的私商维持不了(详情已另有报告)。这样一下子垮得过多,不但会使私商波动很大,而且会造成一批我们无力安置的失业职工,引起职工不满,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并且会影响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目前对私营粮食代销店有条件维持的,都以尽可能予以维持较为有利。现在私营代销店的销货额一般不可能增加,按照代销手续费暂借3.1%是不能维持下去的,必须适当调整。华北财委已批准增至3.5%,我们估计仍有一部分不能维持,须再适当增加(关于增加的具体数字另由市财委向华北财委、中财委请示解决),才能使绝大多数私营代销店能够维持下来。至于有的销货额不及统销前零售额的,可适当多划给一些供应户口;如不能增加供应户口而又无法维持时,可以允许解雇多余的职工,免得最后垮了全都失业。对失业职工除尽量设法安置外,对一时无法安置的,则需暂时发给失业救济金。对失业的资本家,摊贩的安置问题,较为复杂,尚待今后研究解决。

特此报告。

来源:根据北京市档案馆馆藏原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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