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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农村中的粮食计划供应工作的指示

日期:1954-3-24 作者:[待确定]

各中央局、分局并转省委、市委、地委、县委(这个指示一直发到县委):

(一)一九五三年冬季以来,党在农村中广泛地宣传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了计划收购粮食的运动,获得了巨大的成就。除少数省份外,粮食收购计划均已完成和超额完成了。运动的发展基本上也是健康的,正常的。这就为今后长时期内贯彻粮食的统购统销政策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对于保证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和促进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具有重大的作用。这是一个伟大的成绩,这是粮食运动的主要方面。

(二)但另一方面,在计划收购工作中也确实存在一些缺点和错误,而且这些缺点和错误确已在农村中发生了一些不良的影响和后果。其主要表现是:有些缺粮的农民卖了粮食,有些农民卖出的粮食超过其实有的余粮,有些乡村干部、积极分子带头卖粮过多,于是他们的口粮不足了,而计划供应工作又未能及时地跟上去,因而招致他们的不满。加之,有的地方在宣传总路线和粮食政策中,对某些问题的解释不够全面,不很适当,而小生产的农民对社会主义又往往容易发生平均主义的误解,因而有一部分农民(主要是比较富裕的中农)在思想上顾虑不安,对生产采取不积极的态度。某些问题比较严重的地方,就呈现出人心浮动的局面,一旦坏分子从中挑拨,就可能煽动起群众性的骚乱,江西丰城县的群众闹粮骚动事件和湖北监利县的群众阻止运粮事件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两事件材料已另通报)。这种群众骚乱事件,在性质上是严重的,必须引起各地各级党委严重的注意。由于购粮工作中的一些缺点和错误所造成的各种不良影响,必须积极努力加以补救。否则,势将严重影响党和人民政府的威信,削弱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妨碍工业联盟的巩固,影响今后统购统销工作的进行。

(三)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做好农村中粮食的计划供应工作。解决缺粮农民的口粮问题,是购粮运动遗留问题中最主要的一个问题,是使农民安心生产的先决问题。这件事做好了,反革命残余分子的挑拨煽动也就不能得逞。因此,各地必须围绕着春耕生产这一中心任务,切实地检查和解决购粮运动的遗留问题,做好粮食供应工作。对于真正的缺粮户,无论是原来的缺粮户或卖粮过多的干部和群众,均须做到充分的及时的供应。四月和五月是历来的春荒缺粮时期,必须抓紧时机,根据大体的控制数字,采取群众民主评议的方式,迅速把缺粮户的粮食供应数量确定下来,经县或区批准后立即发放购粮证,指定供应地点,按批准数量供应。在批准的数量内,群众可以分期购买,亦可一次买足,不加限制。每次只准买几天粮食的做法,在城市中都没有行,在农村中更难办到,不应采用。为避免形成农民排队购粮以及远处购粮这种人为的紧张和不合理的现象,应多设供应点和代销站,并组织农村供销合作社担负粮食供应工作。在粮食供应工作中,还应适当地解决农村和城镇中的粉坊、面食店、小饭铺和骡马客店等对粮食的需要。某些地方,原计划的供应数字确实不足者,应报请上级党、政在全县、全省和大区范围内调剂,以满足必要的供应(各大区要求增加销售的三十二亿斤粮食,中财委业已完全批准)。但各地亦须注意对那些并非真正缺粮而要购买粮食的农民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以免浪费掉国家必要的储备粮。总之,既要反对限制过严、手续繁杂的脱离群众的偏向,又要防止不看对象,无限制地扩大供应的偏向。棉花及其他工业原料作物区的粮食供应问题,已经成为能否完成棉花等工业原料作物种植计划的决定关键之一,尤须注意做好,及时把供应粮调运到那里去,并必须在这些作物的播种季节以前把购粮证发到缺粮户手中,使他们解除顾虑,安心种植棉花等原料作物。至于粮食的购销差价,必须加以压缩,不得超过百分之五点六;同时,举出粮食储存的损耗、购销的手续费、国家的税收和农民卖粮储蓄所得的利息等事实,向群众恳切解释国家并未借此获利,农民也并不吃亏。

(四)粮食统购后,一般农村还是有余粮的,还有些粮食上市求售。国营公司和供销合作社必须注意收购这些上市求售的粮食,以调剂农村供应。并应在集镇中设立由国家管理的粮食市场,使农民与消费者在场内按政府法令直接交易。对于农民在粮食市场外彼此间互通有无,交易粮食,只要不是卖给粮食商贩,就不应禁止。做好这些调剂工作,就既能配合国家的统销保证缺粮户的需要,又能减轻国家销售的负担,增加国家粮食库存的力量。

(五)关于粮食调运问题应按中央粮食部的规定(由粮食部另食)调运指定地点,以免妨碍全国粮食统筹调配。对于那些已经发生问题的地方,群众起来阻运,则必须停运,等待供应工作做好,人心安定之后,再行调运;对于那些尚未做好计划供应的地方,应加速做好粮食供应工作;对于为供应当地缺粮的农民所需要的粮食,就当存在当地;对于那些工作基础较差、问题较多的地方,在调出粮食时,应向当地群众充分解释清楚,而后起运。

(六)个别地区,如在统购统销工作中犯有较严重的强迫命令错误而引起群众严重不满者,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的场合向群众公开检讨,承认错误;并且,一般地应把错误的责任由领导机关承当起来,不要过于责备经办的干部。因为这件事是毫无经验的,任务必须完成,时间又很紧迫,工作中的某些缺点和错误势所难免。但也有少数干部,徇情包庇,办事不公,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群众不能谅解,则应由犯错误的干部向群众认错赔罪,个别的并应给以必要的处分。

最后,要注意防止反革命分子利用粮食问题进行破坏活动,并经常地有系统地在群众中揭露其罪恶。如果骚乱事件不幸发生,则应首先大力争取教育群众,揭露和孤立反革命分子,平息事件,不使扩大。对于煽动群众骚乱的反革命分子必须慎重处理,一般地可在群众已经觉悟,反革命分子已经孤立之后,才予以惩治。

中共中央一九五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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