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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边疆已土改地区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指示

日期:1956-3-9 作者:[待确定]

目前我省边疆已有将近60余万人口的地区结束土地改革,还有100余万人口的地区正在或即将进行土地改革。正在进行土改的地区,一切工作应以土改为中心,集中力量争取早日完成;已经结束土改的地区;在民主革命已完成的基础上,应即进入社会主义改造,紧接着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这是党的路线问题,但是,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仍较落后,在阶级关系和内外关系上也具有和内地民族地区不同的特点,这类地区的合作化有它自己的特殊问题和具体规律,不能一般化。因此,对于当前边疆已经结束或即将结束土改地区开展合作化的问题,包括速度,具体政策和方法方式等问题,有进一步加以明确的必要。

(一)在合作化发展速度上,当前主要是各民族在土改之后究竟按照什么具体道路和规模来实现合作化的问题:是按着由互助组到初级社再高级社这样一个具体道路发展呢?还是不经过互助组直接办社呢?是首先要入一点,取得经验,然后推动全盘呢?还是不经过试点立即大发展呢?省委认为:当前边疆合作化运动的指导方针应该是“大量发展互助组,重点试办合作社,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并坚持“深入一点,取得经验,推动全盘”这一基本领导方法。这是因为,边疆至今还没有自己办社的实际榜样和具体经验,对边疆合作化中所可能碰到一些什么与内地不同的问题,如何解决,领导上还未摸准,多数干部和广大积极分子还没有学会办社本领。如果我们在开始办社时不按着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低级到高级这一基本步骤,企图不经过任何酝酿准备、直接跳过发展互助组和重点试办合作社的阶段是并不适宜的。只要我们首先办好第一批试点社、取得经验能确实保证了增产,就可以吸引广大群众自己起来动手办社,就可以进行大发展。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在1955年结束土改和即将结束土改的地区,当前最重要的是由书记亲自动手,带领全党同志深入,试点办社,确实在办社的各项具体政策和方法方式上,取得适合当地实际的具体经验。对于广大群众当前办社的积极性应当首先引导他们去大量发展互助组,为将来大发展打下组织基础。预计今春结束试点后,再经过巩固和发展,在二三年完成半社会主义合作化以至完成全社会主义合作化是完全可能的。

当然,在开始办社时,规模不宜太大,社内劳动组织等一时还不能要求过高。对于那些直接间接影响生产的宗教迷信和落后风俗习惯,只能耐心教育等待并随着生产发展逐步予以解决,不能操之过急。

至于目前正在进行土改、已经局部地结束土改的地区,在不影响总的土改任务下,亦可着手发展互助组,个别试办合作社,为全区结束土改后紧跟上开展合作化运动准备经验。

(二)在办社中必须坚持执行“依靠贫农,巩固地与中农群众结合,逐步由限制富农剥削到最后消灭富农剥削”的阶级政策。认真遵照毛主席的指示,对中农阶层进行具体分析。由于边疆中农比重较大,根据中农经验地位的不同,正确执行对中农的政策有其特别重要的意义。这就需要坚决地把占农村人口70%的贫农和中农中的下中农作为我们在农村办社的依靠力量,首先把他们组织到互助合作中,并使他们在互助组、合作社中形成核心力量。对于中农中间一部分富裕或比较富裕的上中农,由于他们的经济地位比较富裕,当他们还没有看到参加合作社得到的利益比他们自己经营得到的利益更多时,他们就不会轻易参加,即使勉强参加了,也会由于实际利益问题,使社组内关系时常发生矛盾。因此在开始办社时除对其中那些真正自愿的人可以吸收一部分入社外,不应过早地勉强吸收或强迫他们入社,而是逐步通过社会主义合作化的优越性来诱导、说服和十分耐心的去等待他们,目前有些地方对中农阶级不作具体的分析,笼统地提出中农问题,以及在实际行动中不去正确对待,甚至侵犯中农的利益,都是不对的。

富农是农村完成土改后最后的一个剥削阶级,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对象,因此在办社中不能放松对他们警惕。这一根本原则在党内必须明确,不明确是不对的。但是对边疆地区的富农有两种情况也必须考虑:第一,我们对富农的政策和对地主阶级不同,在合作化发展初期还不是立即消灭他们,而是采取逐步由限制到消灭的政策;第二,由于边疆采取和平协商方式进行土地改革,封建势力在农村还有不少的残余力量,在办社中如果公开提出“消灭富农”的口号,或在具体工作中过分不策略地刺激富农,势必使富农和地主联合在一起,只会造成阶级关系不必要的紧张,对边疆当前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很不利的。因此对富农的斗争必须十分策略,善于稳定和麻痹他们,有意识的使当前农村紧张的阶级关系缓和一些,从而使我们能够集中力量通过积极正面的办社和逐步推进其他各项社会主义措施,发展生产,认真的组织贫农和下中农,广泛地团结各方面的劳动人民,这样就会自然地把富农孤立起来,削弱富农经济和它对小私有者农民的影响,也就更有利于最后消灭富农。

(三)基于边疆民族和内外关系的复杂情况和国防斗争的需要,在办社方法顺序上也和内地有很大的不同,其中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在充分发动群众办社的同时,采取和平协商方式,认真加强民族上层的统战工作。一般应首先通过自上而下的交代政策,妥善安排民族上层的生活和地位(当前是特别注意把那些农村中有代表性的头人安置在县的协商委员会中)。有关合作化的规则和具体政策等,可通过代表会议、人民委员会和协商委员会等形式和他们酝酿讨论,听取和征求他们的意见;从而消灭其不必要的顾虑,使他们真正看到自己的前途和出路,体会到党对他们长期团结、教育、改造的政策,以便通过这些代表人物去加强对地主、富农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这样做,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主义改造的阻力,便于我们更好地发动群众,更系统更广泛地向农民宣传政策和进行深入的思想教育工作。

(省委党委会议通过)

来源:

云南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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