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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转发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解决果树入社的意见的报告及福建省委的批语

日期:1956-10-15 作者:[待确定]

上海局、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

兹将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在巩固合作社工作中解决果树入社的意见向省委的报告》及福建省委的批示意见,转发给你们参考。

中 央一九五六年十月十五日

中共福建省委批转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在巩固合作社工作中解决果树入社的意见向省委的报告》

各地、市、县委,省委各部委,福建日报,并报中央:

省委同意农村工作部《关于在巩固合作社工作中解决果树入社的意见向省委的报告》。现将该报告转发你们,望根据你们的具体情况,贯彻执行。

我省在办高级社当中,由于时间短促,经验不足,在对果树入社问题上,不少未经群众充分酝酿,已经入社的果树不少折价偏低,甚而有无代价归社的,也有不少群众还不愿意折价入社,愿意采取分红办法;因而已入社的果树,不少果农有意见,而未入社的果农,生产情绪也有很大影响,阻碍了果树生产的发展,这一问题,各地在整社中必须根据中央颁布的高级社章程的精神和农村工作部的具体意见,参照各地具体情况,认真切实地加以解决,以推动果树生产的发展,保证合作社的增产增收和合作社的巩固。

以上如有不当,请中央指示。

中共福建省委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

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在巩固合作社工作中解决果树入社的意见向省委的报告

根据各地汇报,全省约有百分之七十的社果树尚未入社。已经处理的果树也存在不少问题,普遍的是:一面表现为折价偏低,甚至有无代价归社的。另一面表现为部分群众还不愿意折价入社,愿意采取分红办法。究其原因,除了各地领导经验不足有一部分果树是在具体政策未公布以前处理的,因而不尽妥善外,主要是生产经营管理不好,和入社政策未经群众充分酝酿,以致上述这些问题,是严重的,也是带有普遍性的,已经影响果农生产积极性,阻碍果树生产的发展,直接影响社内增产增收,和合作社的巩固。为此,提出如下的处理意见:

一、尚未处理入社的果树,其入社办法应根据中央颁布的高级社章程的精神,和本省前已发下的高级社章程(草案)的具体规定;即折价入社和比例分益办法,经过群众充分酝酿讨论加以处理,零星果树不入社。对暂时还不愿意折价入社的,就宣布不折价入社,仍采取比例分益办法。折价入社必须与果农协商公道折价,并按不同的树种、不同的生长程度等分别给以相当于一年到五年收益的代价。比例分益(或按成分或固定报酬均可),或者按照初级社原定比例,或者另商比例。

二、对已经处理入社的果树中存在的问题应分别加以处理,对无代价归公或折价偏低的,应通过民主协商,迅速地加以纠正,评产偏低或折价不合理(包括已经收获了的),都应该按照前规定政策,重新修正评产,合理折价,在折价中应注意:(1)对收入大、收益期长或即将开始收益的果树,应该加以适当照顾,照顾主要是采取多付一年代价的办法(如收入少收益期短的付代价二年,那么这种树即可付三年或四年)。(2)对荔枝、龙眼树,因可做染料,在评产折价入社时,应该把这一部分收入估算在内。(3)折价决定后,则应在每年收获季节遵守还款期限,分别归还。

三、对果农屋前屋后以及田旁、山边的零星的小量的果树,归社员私有,均不入社,如果农没有零星的小量的果树,也应该适当调整或划出一些留给果主加以照顾。有的地方,不论多少把果农所有果树全部入社的做法是不对的;但也有的地方,按人口平均自留,或“抽多补少”没有果树的户也给一分的做法,也是不对的。

四、凡未宣布入社、未经社统一经营的果树一般应该根据谁种谁有的原则,由社员自行采摘出售,劳力有困难时,社内应给予适当安排,待果主收获后在果主自愿原则下决定折价入社或按比例分益统一经营,如果已被社采摘了的,应根据上述原则,协商适当办法,将收益合理地予以分配。

五、家居城镇或虽家居乡村无劳力参加社内劳动之劳动人民,其果树入社问题,如合作社有力量收买时,可采用与本主协商付给合理代价收买归社所有。如果本主不愿意接受作价收买的办法时,也可采取每年付给固定报酬办法,由社经营。

六、果树未入社前的租佃关系的处理,如系业佃双方均入社者,因果树入社租佃关系应即随之消失,不另行处理。如果主未入社,而租入果树的人入了社,应把租佃关系转到社内,由社付给业主租金。

七、地主、富农的果树入社问题,不应和农民同样看待,也不能和处理地主,富农的耕牛、农具办法完全一样,其果树折价入社款,可按该社果农占有果树的平均数,留给相当一分的代价,其余的记在他本人名下,平时不付利息,退社可以带走。

八、必须做好果树经营管理工作,改变有些社的果树生产无人管理的状态。凡是可以在生产上补救的,必须抓住一切时机,组织必要的力量,突击地进行加工,加肥,消灭病虫害,力争完成今年果品增产的计划,今后必须根据农果不同的生产季节,在社内妥善安排和调配劳力,要求既做好粮食作物生产又做好果树生产,达到农果生产都不误。有些果树多的乡、社,还应以果树生产为主。在安排劳力时要注意果树生产富有技术性的特点,应组织有经验的果农进行管理。果产较多的社除应有一个副社长或副队长负责领导果产生产外,在生产队里可另组织专业小组,具体负责果树生产。在经营管理上必须推行“三包”“四定”经验,建立生产责任制。

为了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凡是有果树生产的县,都应迅速地召开一次专业会议,澄清当前果树入社和果树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对区、乡干部进行政策思想教育,以便全面规划,加强领导,在秋前巩固合作社工作中,进行妥善解决。

一九五六年九月十二日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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