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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批转任爱生同志在全省地委农村工作部长会议上的总结报告

日期:1957-8-22 作者:[待确定]

省委批示:省委基本上同意任爱生同志这个总结报告的精神,请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这次会议开得很好,现在,根据省委指示,我把大家讨论的意见集中起来,着重讲以下三个问题:

(一)关于农业社的分配问题

农业社内有许多矛盾,但集中表现在干部与群众的关系上,内容就是经济利益的分配问题。因此,农业社的分配工作不仅是个复杂的经济工作,而且是个艰巨的政治工作。它涉及到国家、合作社和社员三方面的利益,也直接关系到合作社内每一个社员的利益。因此,各级党委对于农业社的分配工作必须重视,必须通过分配,认真调节合作社内部的各种矛盾,必须通过分配,贯彻中央所指示的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一,去年分配工作中的经验教训

为了作好分配工作,我们可以回顾一下以往的特别是去年的分配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去年的分配工作成绩是很大的,主要表现在政策贯彻执行得较好。例如:扣留和分配的比例,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政策,以及其他具体政策等都贯彻得比较完满。但是在去年的分配工作中也有些缺点,主要表现在分配方法上,一般是估产过早偏高,甚至于有些社还实行块块评产,加上预计工分,预估收入和开支,这就不免给分配工作带来了许多虚假现象;同时,由于方案订得笼统烦碎而又变动频繁,因而工作量增大,时间拖得很长。在分配制度和分配方法方面,去年大多数社是采取“两次预分,一次决算”的办法,在当时来说,一般是可以的。但在有些地方也暴露出这种办法与客观实际不相适应的缺点,特别是在收获次数较多的沿江地区,这一缺点则较为突出。其次,去年多数合作社实行的临时按困难借支的办法也是有毛病的,它是促成大量超支和影响按劳取酬政策全面贯彻的一个重大因素。当然,看待这个问题也不能离开当时的情况,因为当时合作社收入很少而困难户较多,财务制度没有很好建立,因此采取临时按困难借支的办法,也是情有可原的。此外,有些社在实物分配方面,也出现若干平均主义的现象;有些社在执行扣留和分配比例上有些过于机械;同时财务工作没有很好跟上,包工包产没有认真处理,这些都给分配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除广大干部和社员缺乏经验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影响外,主要的是领导上的主观主义和教条主义。

农业社的分配工作,应当根据客观情况发展而有所变化,应当根据收获的情况,收入的情况和社员的要求去组织分配工作。随着耕作制度的改进。多种经营的开展,国家预购定金的大体固定,合作社应当实行“多次预支(预分)、一次决算”的办法。在那些经常有收入的社,还可以采取“月月红”的预支办法。但在实行多次预支(预分)工作中,对于夏收和秋收两次分配工作更应该注意切实做好,对各种政策必须严肃执行,不得马虎从事。为了使分配工作制度化、秩序化,各个合作社应该向“全年规划,分段预支(预分),年终决算”这个方面努力,各个合作社在每年制订生产计划的同时,就制订出一个全年的和分段的分配规划来,然后根据收入情况,分段修改,分段贯彻执行。在制订全年分配规划时,要严防主观主义,收入要打少,开支要打足,以免造成大量虚假。

第二,对今后农业社分配工作的意见

农业社的分配工作,应当在去年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和提高。从哪些方面改进提高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要根据各地条件,改变过去“全年两次预分,一次决算”为“全年多次分配,一次决算”。实行这种办法的好处是:(一)可以适应生产收获的多期性;(二)可以解决社员生活的需要;(三)为年终决算打下了更为有利的基础。

其二,尽可能改变过去临时按困难借支为定期按劳预支制度,好处是:(一)可以适应广大社员的要求;(二)可似促进按劳取酬的政策得到经常性的贯彻;(三)可以促进合作社有计划地组织收入,开展副业生产;(四)可以减少不应超支而超支的情况。实行定期按劳预支制度后,临时借支就不应该成为一种制度,但也不能一下子完成取消,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还是允许的。同时应根据各社的实际情况,采取些适宜的办法和措施来代替它。

其三,在全年多次分配工作中,夏、秋两次分配是两次关键性的分配,特别是秋季分配则更为重要。对这两次分配工作要有严格的要求:政策要合理,工作要认真,方法要简便。所谓方法简便,不是马马虎虎,而是要在坚持贯彻政策做到合理分配的前提下,来改进和提高工作方法。根据夏收分配的经验,在制订分配方案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一)估产的时间不要过早,估产不要偏高,要本宁低勿高、实估低算的原则。有些合作社包产可靠的话,就可以包产指标代替估产措标,或以包产指标打折办法代替估产指标,有些社认为该段收获的作物不多,也可以不估产。(二)各段分配时不要预计工分,不要预计收入,在秋季不要预计晚秋,要实来实去,以当时实际收入和当前实际工分计算。(三)方案内容要简单些、准确些,一次订好,不要中间变来变去,方案本身要反映出扣分比例,实物怎样分法,队内如何分法,各个段落怎样分法,社内不一定计算到户。(四)秋季分配时,应该分别情况采用“全年计算,秋季分段分配”以及“秋季一次规划,多次分配”或“分段分配”、“一次分配”等办法。

在夏秋两季分配中,应以什么工分参加分配为好呢?这是一个方法问题。现在肯定:包工应当认真清理,避免问题成堆,形成将来一风吹。至于各队工分如何参加分配,目前则有四种具体办法:1.按全年包工比例的工分,参加分配;2.按清理后的包工工分参加分配;3.按社员实做工分参加分配;4.在队与队之间适当调整平衡以后,按社员实做工分参加分配。这四种办法,实际上是按包工或实做工工分参加分配的两种办法,究竟用哪一种,要根据社的具体条件采用。一般说来,在队与队之间,工分悬殊不大,社员同意,可以按实做工分参加分配;工分悬殊较大,社员同意,就可以按包工工分参加分配。

在夏秋两季分配中,工分和收入是否累计计算呢?根据讨论中的意见,无论夏季或秋季,工分都应当累计(“月月红”者可不累计)。在夏收分配时,如果夏收前的收入实行按劳预支者,可以不累计,如果借支较多者则可以累计。在秋收分配时,秋季以前的各项收入可以和秋季累计(好处是便于全年平衡),也可以不和秋季累计(但社员所分口粮应全年计算)。

其四,秋季分配要早做准备,适时动手。1.要在总结夏收分配经验的基础上,研究秋季分配工作,并可搞些试点。2.要总结和研究政策:按劳取酬和统筹兼顾;“三包”的处理;政策遗留的处理。3.要把财务和工分工作搞好。应该接受去年的教训,财务工作必须及早清理,工分分段清理,这是分配工作的基础。对于粮食和实物的保管登记工作,应该予以极大重视。要搞清粮食数量和瞒产私分,基本上靠三个办法:一是认真实行超产奖励,二是互相监督搞清手续,三是加强教育。各地还应好好研究,实行“多次分配,一次决算”后的年终决算工作。对于年终决算的时间,不能过早也不能过晚,应因地制宜,具体安排。但是所有的农业社必须在旧历年底以前全部结束决算工作,并向社员公布。

第三,分配中的政策问题

政策问题:是分配中的根本问题,政策执行的好坏是分配工作的好坏的基本标准。因此,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一、必须正确处理国家、合作社和社员三者利益的关系问题。国家和合作社的利益关系应当统筹兼顾。合作社的收益分配,从全年来讲一般的应当先留足生产费用,其次缴纳公粮,第三扣留公益金、行政管理费和公积金,然后再去分配。除这一条以外,还必须特别注意两条:一条是根据各收获季节所占的比重,去确定缴纳公粮和出售余粮的比例;一条是粮食方面要先留后购,就是说首先按四留标准留足留够,然后才实事求是按照政策完成统购任务(以及公粮),下余部分按劳动工分分配。此外,国家预购定金,在没有严重灾害的情况下,必须如数偿还。到期农贷也要根据情况进行偿还,如果偿还有困难,则可延期偿还或转账。

社与社员的利益关系,也必须统筹安排,具体的表现为扣分比例方面。合作社的五大扣留(生产费用、公粮、公益金、行政费、公积金)和社员分配应该有个比例(没有比例不好,比例太死也不好)。这种比例应从实际出发,并要因社因地制宜,不能机械搬用。从全省来说,一般农业社全年分配给社员部分要占总收入的70%左右,最少也不得低于60%。但是各个合作社怎样具体制定扣分比例,那是全体社员和代表会的权力。夏季和秋季比例应有所不同,夏季一般应该留足种子,缴纳公粮,留足“五保”户公益金,至于下半年生产费用应结合副业收入、预购款、贷款,全盘考虑留足留够。公积金、行政管理费根据情况可多可少,可有可无。但秋季一般都应扣除五大开支。关于生产费的扣留,一般的合作社除了扣除当年的生产费用外,还要逐年解决股份基金和实际生产费用的差额、当年生产费用和下年的生产费用(扩大再生产)的差额,这种扣除叫预留生产费用也好,叫公积金也可,反正都是公共积累,必须逐年解决。合作社留公积金时,还应考虑到偿还社员入社时,多交的生产资料款项问题。进款户和出款户应该和社里直接发生关系。不应该让他们自己直接发生关系。解决进钱户的办法:1.欠款户还款;2.生产资料价款多余部分可以抵交股份基金;3.由公积金垫付;4.实在还不清者,必须给进款户付息(由生产费中解决)。

二、严格执行按劳取酬政策,并对困难户实行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在这里合理地分配粮食是个大问题,在粮食分配问题上,应当和粮食统购统销结合起来。

各个合作社应当先留足“四留”,然后缴纳国家公粮和完成统购任务,剩余部分按劳动工分分配。对于劳动日不多,不能分回口粮的户采取发周转证办法,或者由社搞代购代销去解决,个别户还可用公益金解决。总之,是按标准留粮,超产部分按劳分配,工分少的户用妥善办法加以扶助,尽可能做到各户社员不超过劳动所得。至于棉花和油料,基本上也是按照这种精神办事。一个办法是统一由社按标准留下,然后分给社员,社员中如超过劳动所得者,则用现金买。再一个办法是根据社员实际需要(自报由社审查)让社员一律拿现钱向社买。至于其他实物(如鱼等)一律用现金买。

根据这些精神,各个合作社对于困难户应及早从劳动上和生产上加以安排。

关于向社员如何分粮问题,是按标准分粮,还是按劳动工分分粮,几年来有所争执,也有所发展。现在应该肯定:在余粮社和足粮社应该按标准分粮,缺粮社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按劳分粮,也可以采用按标准分粮。

夏季,在余粮社和足粮社也可以按标准分粮为好,但有些社统购时,口粮已留到接秋者,应该采取卖粮分粮(按劳预支)的办法,也可以按劳动或按标准分一部分猪的饲料和人的尝新(即口粮)。在缺粮社采用按劳分粮和按标准分粮均可,但采用按劳分粮时,劳动日多者亦以不大量超过供应标准为限。

三、必须严格实行超产奖励,必须认真处理“三包”。

超产奖励制度必须坚决执行,究竟奖励实物呢,还是奖励工分呢?要根据社员群众的意见而定,怎样也可以。现在有些合作社采用奖实物和奖工分相结合的办法,也是可行的。作为方向,应该提倡以奖励工分为主。超产奖励一般可以全年结算,但在夏季和秋季应该根据各社具体情况分别实行预奖预赔,只奖不赔,以及分季奖赔等办法。合作社预支预分工作可以按包工比例或实做工分去分配,但决算分配时必须以包工工分为准,包工工分就是决算分配工分,因此,必须严格贯彻包工的处理。

关于穷队和富队的问题,除了那些非采取组织手续(分社或联社)不能解决的合作社以外,一般可用工作上照顾的办法,例如对于富队包产稍低一些,包工稍多一些,抽奖多抽一些,以资照顾。

(二)关于经营管理问题

“认真实行“三包”,切实作好财务,推行社队分权,这是经营管理工作中几个关键性的问题,也是做好分配工作的基础。

关于“三包”问题。“三包”制度是合作社经营管理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它是群众的迫切要求,因此,今年合作社的“三包”工作必须切实作好。根据过去的经验,贯彻“三包”必须不断地修改和清理,最后认真处理。要严肃地吸取去年的“平时不清理,最后一风吹”的教训。如何清理包工呢?这还是个大问题,许多干部和许多合作社还没有很好解决这一问题。一般说应当以包工的工数为基础,为准则,采取找原因、评突出的方法进行适当的调整,承认合理的用工部分,不承认用工不合理的部分。现在有些地方往往用查对工种工作量和定额的办法去清理实做工分,结果费力很大,问题仍不好解决,应该加以改进。如何清理包产呢?一般是应当以原包产方案为基础,分别不同情况,加以清理,如属指标订得过高,应当实事求是地及早加以修改,如属指标不高,因为其他原因减产的,分清责任,区别承认。关于处理包工和处理包产,应该提倡分别处理,不要纠缠在一起,如果非联系在一起不可的话,就应当卡住一头,或者包产不动,动包工;或者包工不动,动包产。不要都动,摆八卦。去年许多社处理“三包”时,把包工包产完全扭在一起,因此,使问题复杂化,处理起来感到很棘手,应该早作研究。在推行包工方面,目前发现有些生产队,包工以后出现了不敢大胆用工,随意减少生产措施,随意降低定额的现象,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包工过死,清理时没有承认合理用工部分,以及没有机动工分或机动工分用得不够恰当,这种现象应迅速纠正。特别应该注意的是,抓“三包”时,同时要抓定额,定额是包工的基础,包工则为调节各队经济利益平衡。因此,社内要及时修改定额,同时包工也应随着修改,有些社修改定额时,来不及修改包工,应当记下账来,待清理包工时根据修改定额来修改包工。社内应帮助生产队实行定额管理,队内定额的修改与平衡应该注意密切服务于生产。现在发现有些合作社贯彻“三包”时放松了抓定额管理,这是极不妥当的。

关于财务问题。前段清理账目,公开财务的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还有一部分流于形式,有些社账目虽清理了,但各项制度还没有很好的建立,特别是那些账目很乱的三类社更没有清理好,还需大力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清理。因此,对合作社的财务工作不能自满,还要继续做许多工作,今年的财务工作是有关财务工作制度化的一年,因此必须作好。没有清理好的合作社要结合生产,妥善安排,继续进行,并在此基础上,作到按段清结,按段公布,并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制度。为了使合作社财务工作作好,必须加强政治工作,教育干部在经济工作中要清白。要加强监委会的具体领导,充分发挥监委会的监督作用。乡总支要有一个书记分工领导监委会的工作。关于在推行账簿问题上有些教条主义,如把收付改为借贷,盲目推行大账,这是不大好的,目前应该坚决停止发展。对已经采用的,区别情况加以整顿。合作社的实物和农具由于登记保管不善,损坏很严重,今后必须加强实物、农具的登记保管工作,必须推行各种责任制,并教育社员爱护社内的公共财产。社队分权后生产队的会计任务加重了,因此,注意对生产队会计工作的领导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同时还必须加强会计辅导工作的具体领导

关于社、队分权问题。在不影响合作社统一经营的原则下实行社队分权,这是充分发挥生产队积极作用的有效措施。前段各地普遍推行了四权(即在社的计算指标下的因地种植权、在社的包工范围内的工分调整权、在财务包干基础上的使用开支权、以及一定范围内的副业经营权),收获很大。有些地方在此基础上还有许多新发展。各地应当本着加强社的统一领导而又能发挥生产队的积极性的原则,根据社的规模、经营范围和领导经验加以总结提高,大力加以推行。

(三)关于农业社的内部矛盾问题

这次会议上所反映的社内矛盾很多,应当进行一次分类排队,然后分别加以解决。现在着重讲一下社内政策遗留问题。目前存在政策遗留问题的社还有不少,主要是:林木果树、生产资料还款、手工业、自留地等问题。

对于林木果树问题。成片林木果树入社时作价偏低的(指当时价格)应该合理进行调整,已经折价入社的如果本主意见很大可以改为比例分益的办法。对那些不应该入社的零星林木果树,应该退给社员自己经营。

对于手工业问题。农业社内的手工业,目前有个大问题,互利原则贯彻不够,有些手工业者不带徒弟了,有些弃工为农,应引起注意。参加农业社的从事手工业劳动的社员,一般应当采取个人经营,自负盈亏,向社交一定数量的公益金、行政管理费的办法。有些社从事手工业劳动的社员较多,也可以采取在社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手工业小组实行小集体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办法。

自留地各地一般偏少,应该按中央指示精神办理,留到5%左右不超过10%,自留地主要是解决社员家庭吃菜和喂猪饲料。在土地较多的地方,应当彻底解决,土地少的地区菜必须解决,猪的饲料可以解决一部,其余由生产队统筹解决,或社员个人另行设法。

生产资料还款,如到期者应该迅速归还,如确有困难者必须付息,有些合作社、有些队对于股份基金摊派确有意见并影响到团结和生产者,也可以适当变动。

关于社的规模问题和经济条件悬殊等问题。由于一部分社过大,特别是因为经济条件的悬殊,形成了队与队、村与村之间的利害矛盾,对生产影响很大,对此必须本着有利生产、有利团结的原则,分别情况分别处理。分与不分,一定要让群众充分讨论,由社员来民主决定,切忌包办代替。一般的说来,对那些各队经济条件悬殊不很大有条件办好的大社,群众又不愿意分开,就应当加强领导,依靠群众积极的把社办好,有的社队与队经济条件的悬殊很大,但又不愿意或不便于完全分开的,可以采取统一领导,单独经营,各负盈亏的办法(即联社)。对那些非分不可的社,就应当坚决分开,但对于分社中的各项具体问题必须妥善地解决好。我们对于分社既不要勉强分,也不要勉强不分。

上述这些问题,在一部分社已经成为障碍生产的突出问题,各地应该认真进行一次分类排队,具体安排,集中解决,结合生产分批解决,时间宜早不宜迟,大社问题要求在冬播前解决好,其它各项政策问题应该在旧历年底以前彻底解决。

来源:原载《湖北农村》第7期,一九五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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