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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统战部关于在回族中改革宗教制度的意见

日期:1958-8-10 作者:[待确定]

经中央批准召开的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已于5月27日到6月7日在青岛开过,在这次座谈会上所反映的全国各地回族中宗教问题的情况,和我们在甘肃、宁夏所初步调查了解的情况基本上是一样的,这就是:宗教的束缚和回族发展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了。到会的同志一致认为这个问题现在已经到了必须并且也有可能加以解决的时候。还一致认为:当前宗教对于回族人民发展的障碍,突出地表现在宗教制度对人民的束缚上,因此为要解决这个矛盾,必须对宗教制度进行系统的改革。现在,根据会议的讨论,提出关于解决回族宗教问题的意见如下:

全民信仰伊斯兰教,这是回族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今天的条件下,这个特点严重妨碍着回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从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可以充分看出回族人民所受宗教束缚的严重情况:

一、教权统治。回族的宗教界处处强调穆罕默德时代政教合一的教坊制度,干涉教民各方面的生活,而且还任意威胁甚至处罚被认为是违反了教规的信徒。这种教权同我们的基层政权和农村的合作社组织处处相低触,是清真寺领导还是人民政府和合作社领导,这是当前回民中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在西北地区属于各门宦教派的七十多万回民中,教权统治的情况更为严重。门宦是一种封建的教会制度,也是教主兼地主的制度。它的特点是:1,每个门宦都有教主,多数门宦的教主并且是世袭的。教主在本门宦群众中权势很大,好象封建皇帝。教主对教民的指示叫作“口唤”,犹如皇帝的圣旨。历代教主的坟墓叫作拱北,被认为是该门宦的圣地,教民必须朝拜;2,从教主、热依斯(教主的代表)到各坊教长,有一套很严密的组织系统,担负宗教职务的人员都由教主任命和更换。在上述门宦教权的统治下,回族人民就还没有从封建压迫下彻底解放出来,在个别的门宦教权统治特别严酷的地方,那里的回族人民在实际上还处于一种类似农奴的地位。

二、宗教负担。根据调查,西北回民的宗教负担,平均占每人年收入的20%以上,有的地方(例如宁夏西吉县的沙沟乡)竟达每人年收入的57.8%。内地各省宗教负担一般虽然较轻,但也要占每人年收入的5%左右,个别地方(例如辽宁省)也还有高达30%的。拿西北和内地的有些地区来说,回民的宗教负担比之对国家的税负,一般要高出二倍到三倍,就是比穆罕默德时代所规定阿拉伯伊斯兰教徒“什一税”负担(当时政教合一的国家缴纳农业收入的十分之一),也要高出许多,甚至和解放前比较起来,也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因为人民收入增加了)。造成回族宗教负担这样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宗教界的强派硬要的反动作法。宗教界普遍以宗教征罚(如在教民婚姻、死葬时不给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手段,威胁群众交纳名目繁多的乜贴(布施),在西北回人地区,更以摊派方式收取所谓“天课”负担,有的教派还用买“可凡布”(类似赎罪券)的办法大肆勒索人民。宗教界到外省外县广泛“写乜贴”的事,也增多了,例如前年到鞍山市的有将近一千人,去年到沈阳市的有二百人。甚至交通很不方便的宁夏吴忠市的东塔寺合作社每年平均也要来37人之多。

三、宗教寺院的封建所有制。现在大部分清真寺、拱北、道堂还有一些土地,有的还有牲畜、森林等。例如河南省的清真寺就有土地21,000多亩,山东省的清真寺有土地10,000多亩。在西北地区,宗教方面占有土地森林等更多,仅在宁夏固原回族自治州内就有土地31,882亩,森林30平方公里。寺院土地的经营,或者由合作社租种,或者由群众无偿“代耕”。至于牲畜、森林等,也多是雇人放牧和看管,在有门宦的教派中,还有一种无偿劳役,就是要群众经常给拱北,道堂支各种杂差,不给报酬。光是哲赫林耶的沙沟道堂,平均每天就有十二人负这种劳役。

四、频繁的和大规模的宗教活动。按照伊斯兰教经典规定,成人要每天五次礼拜,每年封斋一月(白天不饮不食)。现在经常礼拜的虽是少数人,但封斋却是比较普遍的。这方面不但有财物的浪费,还有劳动力的浪费。有些地方凡是参加封斋的人,差不多每日只能劳动半天。除了封斋礼拜外,三大节日宰牲的耗费也是很大的。在西北有门宦的教派中,宗教活动的次数和耗费更多,例如哲赫林耶和虎非耶门宦教主的历代祖先的生长、死忌都是节日,称作“尔买”,每年各有大小尔买三百多个,每逢大尔买,教民每户都要去人,给教主送牛羊财物,大吃大喝,浪费十分惊人。

五、宗教对妇女、儿童的压迫和束缚。宗教方面反对妇女同男人共同劳动,共同学习。这方面以西北最为突出,过去在西北回人地区土改中,由于宗教方面的反对,有些地方没有提男女一齐发动的口号,合作化后,妇女参加劳动的问题,各地都注意了,并且收到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有些地方的男女社员还要分开编队,分开劳动,分开开会。由于宗教的束缚,各地回民妇女上学的人数比之汉族相差很远。至于宗教方面干涉婚姻自由,特别是回汉通婚的事,更是严重。最近几年来,宗教方面还特别注意拉拢妇女为宗教服务,许多妇女在宗教界的愚弄下,积极为清真寺收乜贴,为阿訇作宣传,有些地方并且还成立了不少的女寺(例如北京就成立了五座)。对于少年儿童,宗教的毒害也是很严重的。现在有一部分清真寺还设有经文小学,和我们的小学校争学生,更多的清真寺利用暑假或寒假,招收大批小学生补习经文。就是在回民地区的小学中,有些也还有设有教义课。在这种情况下,回民儿童参加封斋的人数很多,例如今年河南郑州回民小学生中,封斋的占40%;山东天棣县五基村小学生中,封斋的占50%;在宁夏吴忠自治州杜木桥乡小学中,甚至九岁以上的学生全部封了斋。

以上情况的严重存在,固然是和回族人民的宗教信仰分不开的,也和宗教界的反动分子利用宗教反抗社会主义的活动有密切关系,同时回族党员中许多人还保持宗教信仰,对此也有一定的影响,但是最大的原因还在于宗教制度的束缚。因为不论是严重的教权统治,强摊硬派的宗教寺院的封建所有制,对于妇女儿童的庄迫束缚等,都无一不是从宗教制度的规定而来。回族中的宗教制度,从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生活习惯上,世世代代把回族紧紧地捆绑起来,妨碍回族的进步和发展。而且有些宗教制度同封建制度结合在一起,直接为剥削级阶服务,更严重损害劳动人民的利益。正是由于宗教制度的束缚,回族人民今天还只有信教的自由,没有不信教的自由,可以说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在回族人民中实际上还没有实现。已经是社会主义民族的回族,还没有实现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所要求的宗教信仰自由,这不能不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回族的宗教制度不但深深影响回族进步和发展,也常常影响民族关系特别是回汉关系。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宗教制度,直接影响到民族关系。一是由于宗教制度,间接影响到民族关系,前者在解放初期比较严重,后者在现在日益突出。回族同汉族社会发展阶段相同,经济生活相同。居住地区条件相同,语言文字相同,解放以后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又使回、汉两族在政治上完全处平等的地位。但是,回、汉两族在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上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仍然显著的存在。例如回民生活改善的程度一般比汉族差,农村回民中的缺粮户要比汉族多,回民学龄儿童入学率一般比汉族的低,回民中学生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比汉族更低。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除了历史的原因外,就目前说来,主要来源于宗教制度的束缚,这就是上面所说的宗教束缚间接影响到民族关系的突出事实。根据宁夏的调查材料,汉族每人每年用于宗教的费用只不过几分钱,而回族的宗教费用则占每人每年总收入的五分之一,四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回族在经济、文化上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就很难消除,而且还会发生新的民族矛盾。

回族宗教矛盾之所以能够深刻的影响到回族的发展和汉回关系,因为它不但基本上是上层建筑和基础的矛盾,即属于旧的上层建筑的伊斯兰教(包括宗教信仰和一部分宗教制度)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而且还反映着生产关系同生产力的矛盾,即所宗教制度形式所保留下来的生产关系上的封建残余和资本主义残余同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

现在,回族中的宗教矛盾,更加突出和尖锐化了。各地方的情况都说明,在回族的民族问题和阶级问题没有基本解决以前,宗教矛盾还不怎样突出,在基本解决了这两个问题之后,宗教矛盾便突出来了。而且随着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普及和深入,这个矛盾更尖锐化了。目前,回族人民正同全国人民一道,在继续完成经济战线、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社会主义革命的同时,开始实现技术革命和文化革命,在这新的革命形势下,宗教矛盾必然还会更加尖锐起来。

解放后的好几年,我们对回族宗教采取了不去正面触动它的方针,这在当时是正确的。因为那时在回族中民主改革还在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还没有开始。群众工作和建党、建团的工作还未开展,民族间的隔阂还严重存在,宗教的社会根源还未挖掉。但是现在形势已经起了根本的变化,民主改革完成了,社会主义革命基本实现了,党和团的组织普遍建立起来了,群众的觉悟大大提高了,民族关系基本改善了,宗教的社会根源基本铲除了。所有这些,说明在回族人民中社会主义的优势,人民的优势已经树立起来,同时全国的形势对于我们解决回族的宗教问题也非常有利,因此,正面地和系统地解决这一问题,不但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

自去年全民整风运动以来,回族人民的觉悟迅速提高了,他们不但敢于斗争过去被认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某些坏阿訇,而且也要求冲破宗教方面的许多清规戒律。在这种情况下,在许多地方回族宗教界的反右斗争中,不但彻底揭发了一些披着宗教外衣的反动分子,而且也改革了一些宗教制度。这方面最有典型意义的是甘肃对哲赫林耶教派的教主马震武的斗争。马震武是全国回族伊斯兰教中有名的反动头子,曾在50年和52年两次发动武装叛乱和我们较量。那时因为群众对他迷信很深,所以没有对他进行直接的斗争。但是现在的情况不同了,在今年5月召开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上,当辩论张家川回民二百来人武装叛乱问题时,参加会议的回民代表(其中一部分是哲赫林耶教派的)也参加揭露马震武的反动活动事实,在党的领导下对马震武开展尖锐的斗争,当时马震武作了三次检讨,才勉强下台。马震武的检讨中声明今后不再给群众放“口唤”,不再给清真寺放阿訇,这些也都涉及到宗教制度的改革。对于马震武的斗争,在甘肃广大回族群众中,影响是很好的,只有在西吉县(马震武的家乡,也是他的教权统治最严的地方)发生过一次二十来人的小股暴乱,但在暴乱发生的第二天就在群众的密切协助下被我们平息了,另外还有几个反动分子阴谋煽惑暴动,也被群众捆起送交政府了。从回民代表开始斗争马震武这件事和群众与阴谋暴乱分子的斗争中,可以明显看出,群众已经觉悟起来,“形势逼人”,不解决回族伊斯兰问题也不行了。

解决回族宗教问题的主要要求是:使回族人民逐步从宗教的压迫和束缚下解放出来,使宗教还原为个人的思想信仰问题,真正实现宗教信仰自由,即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为此,就要贯彻实现以下几项原则:

一、民族和宗教分开。由于回族全民信仰伊斯兰教,民族和宗教分开现在还只是少数人的概念,只是我们分别处理问题的一个方针,而在回族人民中,回族和宗教在实际上还是没有被分开。目前应该强调宣传民族和宗教的区别,批判回教即回族的谬论。同时随着宗教制度的改革和采取其他措施,改变实际生活中族教不分的状况,使之逐步出现一批不信仰伊斯兰教的回人。

二、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分开。宗教信仰是思想问题,应该长期采取信教自由的政策。因为人民宗教信仰的削弱主要依靠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改革的实践,依靠无神论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来实现,我们在这方面需要做许多积极的工作,但这不是采取任何强迫命令的办法可以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改革的问题。至于宗教制度,在回族中也就是披着宗教外衣的社会制度。它虽然同宗教信仰有一定的关系,但两者是应该分开而且能够分开的。任何宗教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都必须进行改革,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条件下这种改革更是不可避免的。教育群众分清这两者之间的界限,并加以不同的对待,这对于解决回族宗教问题有很大的意义。

三、宗教和生活习惯分开。有些伊斯兰教制度,在回族中长期实行的结果,已经成为回族的生活习惯。例如不吃猪肉,埋葬不用棺木和过“尔地节”等,这些生活习惯来源于宗教,所以人们比较容易把它们还当作宗教问题去对待。另方面,宗教界又往往把许多纯粹属于宗教的事,如念经、礼拜等说成是回族的生活习惯。这些情况,都不利于回族宗教问题的解决。应当在原则上把两者区别对待,特别是象不吃猪肉这样的生活习惯,今天在回族人民中还很严格,而且对回族的发展也没有多大的害处,因此,我们的工作人员应当注意防止在这方面去挑起问题,并且应当继续予以尊重。

四、宗教和行政分开。这个原则已经基本实现了,但还存在着宗教方面干涉国家法律和司法权限的现象,也还存在着国家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利用职权为宗教服务的现象。因此,在回族人民中还必须强调宗教和行政分开的原则,彻底克服政教不分的作法。

五、宗教和教育分开。这个原则也可以说是大体实现了,但宗教方面强迫儿童学经文、干涉学校教育和干涉科学知识宣传的现象仍很严重,必须加以克服。在实现文化革命和技术革命的斗争中,彻底实行宗教和教育分离的原则,不但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也是很迫切的。

六、党内外分开。人民有信教的自由和不信教的自由,党员不能有信教的自由,这是马列主义对待宗教问题的重要原则。但是现在在回族中,人民实际没有不信教的自由,党员实际有信教的自由,这种状况基本上是回族全民信仰伊斯兰教的特点造成的,也是与我们对回族党员的教育不够分不开的。为了把回民从宗教压迫下解放出来,必须在信教问题上,严格区别党内外,在党外人民中,真正实现信教与不信教的自由,在党员中逐步克服宗教信仰。要花好几年的时间,经过教育,逐步解决这个问题。

改革宗教制度是当前解决回族宗教矛盾的关键问题。任何宗教的制度在历史上都有过改革,而且许多重大的宗教制度的改革都是随伴着社会的变革一起进行的。回族伊斯兰教的制度,无论在解放前或是在解放后也经过了不少的改革。例如,现在有些地方阿訇已经不再给群众强派负担,个别地方回汉通婚不再请阿訇批准,清真寺也采取了民主管理办法等,就都是近几年内部分地方进行宗教制度改革的结果。在当前开始实现文化革命和技术革命的形势下,回族人民的发展几乎处处同回族的宗教制度相抵触。而群众改革宗教制度的行动也日益增加起来,这说明系统地改革回族宗教制度的时机已经到来了。问题在于改什么和怎样改。

回族的宗教制度在今天看来大体上可以分作如下三类。一是对回族的发展妨碍比较大的。二是对回族的发展妨碍不大的。三是没有什么妨碍的。第一类是必须改的,第二类是可改可不改的,第三类是肯定可以不改的。在第一类中,有些群众还不愿意改的,也可以暂时不去改革,等将来条件成熟后,再进行改的工作。根据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的研究,大家认为在一类中现在应该改革的有十一条,现在可以不提出改革的有五条。

应改的十一条是:

(一)门宦制度(特别是教主的放口唤、放阿訇等)和世袭的依玛目制度;

(二)封建性的清真寺管理制度;

(三)清真寺、道堂的土地、牲畜、森林的封建所有制;

(四)清真寺、道堂和教主对教民的劳役制度;

(五)强迫性的宗教负担制度;

(六)非信仰必须的、妨碍生产和浪费财物的宗教活动制度;

(七)干涉婚姻自由和压迫歧视妇女的制度;

(八)强迫儿童学教义和封斋的制度;

(九)限制群众文化娱乐活动的制度;

(十)阿訇、满拉不参加劳动的制度;

(十一)对教徒的宗教处罚制度。

以上十一条改革的条件比较成熟,并且有些地方已经对这十一条或多或少的进行了一些改革,证明可以系统地彻底地进行改的工作。

现在可以不提出改革的五条是:

(一)成人的封斋、礼拜;

(二)三大节日的宗教仪式和宰牲制度;

(三)生下小孩子起经名(入教仪式);

(四)结婚请阿訇写“衣扎布”(宗教婚书);

(五)吃牛羊鸡鸭等要请阿訇宰。

以上五条,因为都同宗教信仰密切相联,估计现在提出改革,还不易为群众接受,所以现在不提出改革较为有利。但是应当向群众进行说服教育,劝说他们把一些宗教仪式的规模和举行礼拜、封斋的次数,尽量地搞得小些、少些。同时如果群众愿意实行改革,可以适当加以促进。

至于第二类可改可不改的内容,因各地情况不同,各教派的情况也不相同,可以由各省、市、自治区依据当地条件加以确定。

怎样改?这次会议上,对于改的步骤和时间是有不同意见的。有些地方同志提出可以搞大规模的运动来把必须改的一次基本搞完,有些地方的同志提出不搞大规模的运动而一步一步地去改;有的地方同志提出,改的时间可以短一些,也有的提出时间要长一些;对改的方法,也有一些不同的经验和主张。我们认为对上述问题不要作出一般的规定。只要改的方针和改的内容一致了,改的步骤、时间和方法应当按各地方的情况办事,不应强求一律。

要不要宣传宗教制度的改革,我们认为无论在党内或是在人民群众中,都应该采取各种方式(包括辩论的方式)进行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以便充分发动群众。至于报纸、杂志和广播,我们认为,无论对国内或是对国外,都以不宣传为有利。

作好对回族党员无神论和共产主义教育和在宗教界反对右派分子和坏分子的工作是解决回族宗教矛盾特别是改革宗教制度的重要条件。

根据一些调查材料和这次会议的估计,目前回族党员中大体上存在着信教、不信教、半信半不信三种情况;这三种人的比例在有些地方是枣核形,即不信教的和信教的都只是占少数,有些地方是宝塔形,即信教的占多数,半信半不信的占少数,真正不信的只占极少数。在这种状况下,不但许多党员分不清共产主义同伊斯兰教信仰的界限,而且有些党员遇事还要先请示阿訇,甚至积极地为宗教服务。这对于回族人民解除宗教压迫的斗争的是很不利的,如果不逐步改变这种情况,回族人民的宗教解放是不可能的。因此,按照中央6月6日批发中央统战部、民委党组“关于在回族党员中进行无神论教育和在阿訇中进行反右斗争的报告”的指示,对回族党员普遍深入地进行无神论教育,帮助他们划清共产主义同宗教信仰的界限是很必要的,而且这一工作一般应当首先进行,以便为系统的宗教制度的改革作好准备。共青团员在宗教制度改革中有其重要作用,因此在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同时,也应当抓紧对团员的教育。

在回族宗教界应当继续深入进行反右反坏斗争。阿訇是神权的代表,在回民中有很大的权威,其中有一批反动分子,更处处和我们作对。这些人虽然为数不多,但是对我们的工作阻碍很大。如果不把这批反动分子斗倒,回族人民的革命积极性便不能充分发挥。根据河北、河南、山东的经验,斗争阿訇中的反动分子,特别是大阿訇中的反动分子,不但对于宗教制度的改革是必要的,而且对于回族人民破除迷信、实现思想解放是一个很大的帮助。因此,凡是在回族宗教界还没有进行反右反坏斗争的地方,都应当根据上述中央6月6日的指示,积极进行这一斗争。凡是正在进行这个斗争的地方,应当加强领导,使之彻底和深入。

现在强调对宗教界反动分子的斗争丝毫不是说对宗教界的统一战线不重要了,可以忽视这方面的工作,恰恰相反,为了顺利处理回族的宗教矛盾,在斗争宗教界少数反动分子的同时,还必须加强对宗教界的统一战线工作。我们的方针是争取团结大多数,在政治上把大多数争取团结到我们这方面来,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改造。这个工作做得愈好,就愈有利于孤立反动分子,也愈有利于进行必要的宗教制度的改革。并且还要在这些人中培养一批积极靠拢党的和接受党的领导的左倾分子,以利对回族伊斯兰教的掌握。为了加强回族宗教界的改造工作,对阿訇的劳动、学习和生活要有统一的安排。

现在有些地方阿訇比较普遍地参加了劳动,这很好,应当推广。此外,可以考虑在回族阿訇比较多的省、市,都开办训练班,对阿訇进行必要的政治教育,在阿訇比较少的省、市,可由北京的伊斯兰教经学院设专门班次代训。这种教育应该同整风结合起来。既整风又训练,争取在最近几年内把现有的阿訇陆续论训一遍,对于宗教界的领袖人物,以使他们的影响不要过于集中为有利,今后要有意识地去这样作。对于现有的几个知名的大阿訇,一般不宜再去抬高他们的政治地位。

解决回族宗教矛盾,特别是改革宗教制度,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和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

伊斯兰教问题在回族人民中是一个民族性、群众性的问题,而宗教制度的改革更关涉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解决回族宗教问题,特别是改革宗教制度,必须坚决走群众路线,充分发动群众。这是回族宗教制度的改革能否胜利完成的一个关键问题。因此,既必须在党内进行教育,提高回族党员的共产主义觉悟,又必须在回族人民中进行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毛主席教导我们说“只有领导骨干的积极性而无广大群众的积极性相结合,变成为少数人的空忙。但如果只有广大群众的积极性,而无有力的领导骨干去恰当地组织群众的积极性,则群众积极性不可能持久”。不但要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还应当坚决依靠广大群众的觉悟和自愿去办事,坚决依靠群众自己动手去解决问题。对于那些群众暂时还没有觉悟到的事,不应当勉强去作,而应积极对群众进行教育和开导工作,促进群众的觉悟。在这方面,对群众进行无神论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对于削弱宗教影响,提高群众觉悟有重要意义。必须特别重视。对宗教问题,强迫命令和代替包办的作法是错误的,但消极等待的作法也是有害的,都必须注意防止。正确的态度应当是,既要带领群众前进,又不脱离群众,既要积极领导,又不强迫命令。

同族的宗教矛盾,虽然也包括一些敌我矛盾,但大量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对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必须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也就是整风的方法。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处理宗教矛盾,不能不在很多方面涉及到群众的宗教信仰问题,因此充分地利用说服教育的方法更具有重要的意义。毛主席指示我们“对待人民内部的思想信仰问题,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用简单的方法去处理,不但不会收效,而且非常有害。至于宗教界的右派分子和坏分子,他们是人民的敌人,应按照对待一般右派分子和环分子的办法去处理。

在宗教制度的改革中,对以下几个具体问题应有适当的处理办法:

一、关于回女、汉男通婚。这是一个历史上长期存在的问题。解放以后特别是最近几年来,由于民族平等政策的贯彻执行,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各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各民族人民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的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的形成,使回女、汉男互相接触,互相恋爱以及要求通婚的现象更增多了。这是一种发展和前进中的必然的现象。但是现在各地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许多值得注意的情况:有些回族女子因为不能与汉族对象结婚而作了老处女;有些回女,汉男因为谈恋爱而受到处分,以至被开除学籍、开除工职;甚至还有因此而自杀的现象。对于回汉通婚过严的限制,既不合乎婚姻法,在情理上也说不过去。经过我们和一些地方同志交换意见,认为今后对这个问题应该采取以下的办法1、不提倡;2、按照自愿,不禁止;3、结婚的双方应互相尊重风俗习惯,特别是汉民应尊重回民的风俗习惯。过去对回族通婚问题的规定,是适应当时的情况,现在应该适当修改。但对过去由于回汉通婚而在形式上举行过加入伊斯兰教仪式的汉族党团员,不应责难。

二、关于回民养猪。养猪既可大量积肥,又可以较快地增加经济收入,对发展农业生产和改善人民生活都有重要的意义。由于这个原因,在华东、华北、中南以至西北的不少地区,在回汉民联合组织的农业社里现在都已经开始养猪,效果很好。这方面的经验应当依据条件加以推广。对主要或完全由回民组成的农业社以及回民家庭养猪的问题(现在内地已有个别地方的回民开始养猪),目前还不能提倡;但也不应阻止,并且要注意防止宗教方面对养猪回民干涉和迫害。

三、关于回族的民族形式。近几年来,在许多地区回族中出现了一些不必要的所谓民族形式,例如什么清真自来水管、清真煤球、清真牙膏、清真牙刷、清真球队等等,这些所谓民族形式并不是民族形式,而且有许多都是和宗教有密切关系的。允许这种现象发展下去,不但对民族团结不利,因为它使回族同其他民族互相隔离起来,对回族也是不利的,因为它使回族自己孤立起来。在我国当前的现实环境中,任何一个民族都不应当人为地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形式,把自己孤立起来,同其他兄弟民族对立起来。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各民族日益,日益溶合,这是必然的规律。而上述那些所谓民族形式的出现,是不符合这种规律的,因而是应该改变或者抛弃的。对于各民族原有的民族形式,也应加以分析。对于那些有利于民族发展,有利于民族社会主义化的形式,要珍视、要发扬;对于另一些已经失去积极作用,成为民族发展的伴脚石的形式,就要加以抛弃,或促使其尽早灭亡;对于一些既有好的成份又有坏的成份的形式,要适当利用好的一面,革除其坏的一面。任何民族形式都是历史的产物,应当适应民族的发展不断发展变化,而不应当把它偶象化,束缚民族的发展。这一问题在解决回族宗教矛盾中也需要向人民群众逐步讲清。

在回族人民中,解决回族宗教矛盾特别是宗教制度的敢革,既是经济战线、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部分,又是文化革命和技术革命的一部分。这方面的工作必须服从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总任务和总路线,并且在执行总任务和总路线的过程中,因势利导地加以实现。在领导上应当有决心进行,不要放过时机,同时,也要稳步前进,防止急躁。这一工作还应当主要依靠回族党员干部去进行,防止汉族干部包办代替。关键在于首先在党内干部中讨论清楚,取得大多数人特别是回族领导干部的同意。为了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建议回族人数比较多的省、市委,在集体领导下指定一个书记或是常委负责这一工作。

应当看到,解决回族宗教矛盾,特别是宗教制度的改革,不是没有一点危险的,因为宗教界反动分子中的有些人,可能煽动群众闹事,甚至暴动。必须充分估计这种情况,有必要的准各,以便把回族宗教制度的改革和其他工作胜利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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